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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之研究黃章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音樂著作為研究之重心,以美、日等國立法例為主要研究對象,並以比較法之觀點探討我國著作權法對音樂著作之保護。全文計分九章,除首章緒論及末章之緒論外,擬分章節研討下述主題:
第二章 音樂著作
先就著作受保護之要件予以探討,次就音樂著作之意義、音樂著作之內容即我曲、歌詞、樂譜及著作名稱之保護予以討論。
第三章 著作人格權
首先探討著作之本質,次論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變更權與因信念改變之撤回權,於著作之一般原理原則及於音樂著作之特殊問題。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
依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個別權能予以論述,探討音樂著作之各項財產權能:
一、重製權:將音樂著作重制權區分為印製權、機械重製權、影音同步重製權予以論述。
二、改作權:重點著眼於音樂著作編曲之原則創性,及其與原曲之關係。
三、公開演出權:討論公開之定義,並將KTV與音樂著作之授權問題加以檢視。
四、公開播送權:探討公開播送之意義,衛星、有線電視、旅館業與公開播送權之關係。
五、及六則分別就散布權、出租權、輸入權與編輯之問題提出見解。
第五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首先探討合理使用,次就音樂著作於合理使用所面臨之特殊問題,如幽默仿作、數位取樣、私人錄製等提出說明。再就音樂著作財產權能個別限制,依重製權、改作權、公開演出權以及出租權等分別加以討論與第四之架構相呼應。
第六章 表演人之保護
音樂著作與表演人之關係密切。表演人在許多國家法制下係依著作鄰接權之觀念予以保護。本章首就表演人之國際上保護提出說明,次論述表演人於外國立法例及我國法之地地位,並建議修改著作權法條文。
第七章 著作權侵害之判斷
由美國法制Arnstein原則以模仿及抄襲作為判斷侵權要件談起,論述Arnstein原則之修正、樂曲侵害判斷之特殊性、及專家於侵權判斷之角色功能。
第八章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
音樂著作權之實現與保障,無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圓滿運作不能竟其功。故本章先介紹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起源與發展、再就各種音樂著作財產權之集體管理、外國仲介業務、我國仲介業務、及概括授權與公平交易法提出探討。
本論文期能藉對音樂著作之探討,對音樂著作之保護及認識能收拋磚引玉之效,並期吾國音樂界人士,能因著作權法之保護使其智慧貢獻有應得之報償及保護,為人類社會留下美好的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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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犯罪之研究陳學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法院實務所見著作權侵害,往往以刑事訴訟為之,考其原因甚夥,諸如當事人無存證習慣、損害賠償額難以證明、民事訴訟制度有利被告脫產等因素,故被害人往往以刑逼民,以求得適當之賠償,惟著作權法係一門新興之法學,因與傳統之民、刑法觀念上有很大差異,專業性較高,坊間所見參考書籍,對外國法制之介紹,以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制較多,因美國著作權法及實務均以民事救濟為主,訴訟制度又採陪審制,故許多案例原則,均為民事法制度下之意義,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各該原則之定義、定位,均有待檢討,本文即嘗試以外國著作權法之原則及落實於我國著作權法應有之意義,及對我國著作權刑事審判實務作一檢視。
刑事責任之構成,依學說及實務應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為法院首要之職權調查對象,惟法院訴訟係先程序後實體,故本文先就著作要件、被害人之認定為介紹後,始依構成要件之要素逐一檢視,即侵害行為、侵害法益、著作權限制,最後並對實務處罰現況檢討現行法定刑刑度之當否及侵害二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依序說明如後:
第一章 緒論
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 著作保護之要件
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學說所闡述之保護要件,即原創性、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加以說明。
第三章 犯罪之追訴要件
先於第一節就自然人及法人著作受侵害之追訴方式說明,次就著作人之認定標準,依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說明,於本國人特別討論大陸同胞、聘僱著作、共同著作著作人之認定方式,於外國著作人除一般性之互惠原則簡介外,針對美國人著作依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被保護人範圍過大,使得大陸同胞或其他國家人民間接受到保護。
第四章 侵害行為之認定
先就美國法上著作權侵害態樣,即直接、補助及代理侵害作一介紹,及其在我國刑法總則之定位簡要說明。次就美國著作權法上侵害諸原則,及最高法院對侵害認定之要件即接觸及抄襲加以簡要介紹,透過對法院判決之分析檢討,用以檢視我國法院對著作權侵害之近似判斷標準,發現法院受限於國內鑑定制度欠缺,除部分電腦程式案件專業度較高送請鑑定外,均由法官自行逐一比對,依一般人原則或整體觀感原則之精神自行為近似判斷。次就各不同著作類別,逐一檢討其受保護之成分,用以提供實務近似判斷時,多數以逐一比對方式之不妥之參考。
第五章 侵害之法益為本法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
本章先就本法所承認之著作財產權類型,透過國際公約及外國法制,逐一介紹其意義及常見之學說實務之爭議問題,如著作權平面立體互轉、公開之意義、衛星接收之公開播送適法性、播映用伴唱帶之適法性、營業場所接收音樂廣播為背景音樂適法性、用盡原則與出租權限制等。再就雖非著作財產權侵害,因對著作人經濟利益影響甚大之「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亦依上開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檢視方式,一一介紹及檢討;最後,就網際網路涉及之著作權侵害問題為扼要探討。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分為合理使用、非自願授權及保護期間三大類型,本章先就合理使用於我國刑事上之定位、第六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之關係,再就美國法上合理使用為獨立規定及實務對合理使用四項要素之意義,用以說明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適用合理使用為補充判斷時之參考。其次,非自願授權類型有強制授權及法定授權二類,就中文翻譯、廣播目的及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要件逐一介紹後,方就外國常見之法定授權,如教科書選編、錄影機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散布權用盡後之補償請求權及著作原件追及權介紹。最後就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理論、標準及回溯保護之相關問題為檢討。
第七章 刑罰
本章係本於著作權法性質上為私法,多數國家以民事損害賠償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方式,我國因國人迷信重刑處罰及中美談判壓力下,法定刑日漸提高,期以遏止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政策,是否妥當,本文嘗試透過我國著作權刑事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刑度、追訴方式之變遷,及七十八年至八十五年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確定案件之檢討分析,反著作權刑事政策之不妥,亦即如以刑罰臨之,亦以罰金較能符合具經濟犯罪特性之著作權犯較佳;其次,就刑罰中之兩罰制及從刑之內容分析,以檢討實務對沒收究採職權沒收或義務沒收,提供一己之見。最後,再就一般犯罪態樣之常業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法條競合,於著作財產權犯罪之適用標準及其與刑法之關係,依刑法之學說判例原則作一簡要分析,以供實務參酌。
第八章 結論
綜合本文之研究心得,供立法省思及實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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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類型化分析徐碧雲, Hsu,B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歷程,除了應國內著作權人團體呼籲政府應強力取締盜版之呼聲外,來自美國特別301條款之貿易制裁壓力,亦為主要修法原因,以致於近10年來即有6次修法,且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一次比一次更為嚴苛,惟如此頻繁之修法是否切合我國著作權實務之發展?本文係以實證研究之角度,檢視現行著作權法之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執行情形有無落差?並探究我國司法實務認定著作權侵害之見解如何?何等證據得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及將歷年來我國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中,關於著作權爭議之種類、侵害權利之內容、所犯法條、受理之原審法院分析、量刑狀況、犯罪者之犯罪型態,予以量化分析,以釐清實務上著作權爭議案件之類型以及常見之爭議處理型態,以研究我國歷年來的爭議型態是否有轉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方面,經蒐集並統計我國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資料,有關「著作權」之判決部分,其中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僅有2筆,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為385筆,顯見我國著作權侵害之法院實務運作,多以刑事訴訟為之。故本文係以最高法院審理之著作權刑事判決為主要研究對象。亦即本文採計研究者為最高法院依據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被告刑罰權是否存在與其範圍,像科刑判決、無罪判決等,另外還有判斷訴訟關係有無存在、訴訟程序是否妥適,像不受理判決與管轄錯誤的判決等均為研究範圍。至於最高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指揮刑事訴訟的進行所作出之裁定,及於刑事追訴中附帶之民事賠償訴訟,均不納入本文研究範圍。因之,本文整理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書計有309件。
經仔細研讀並將各項研究數據予以類型化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現行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結果,確實存有差距。以93至95年最高法院審理著作權刑事判決之量刑分析為例,原審依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宣告之判決結果,以「1年1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為最多,計有90件;其次為「無罪」之宣告,計有70件;第三為「7個月以上,1年以下」,計有39件。又309件刑事判決中,經原審法院認定為有罪者,共計有198件,其中宣告「1年6個月以下」刑期者,計有162件(占有罪判決之82%),宣告「1年7個月以上」刑期者,計有36件(占有罪判決之18%)。由上述數據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之量刑,與法制規定之刑度相較,顯有輕判之情形。
吾人皆知,欲建立符合國情之著作權法制,除了要透過民主討論程序,還須參考實務運作及產業發展,以及審慎作好法律影響評估,立法過程若是經由公開透明之討論而達成,就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則實務運作與法制規定之差距也不致太大。畢竟,要在著作權人權利與社會大眾公益中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有著很大的困難度及爭議,過與不及,都關連著國家產業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之發展。本文希望藉由粗淺之實證分析,提供行政機關及民間對著作權侵害防治策略之參考,並期望能夠引起行政或立法機關對著作權實證研究之重視,提升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品質,以獲得國人的信服與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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