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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類型化分析徐碧雲, Hsu,B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歷程,除了應國內著作權人團體呼籲政府應強力取締盜版之呼聲外,來自美國特別301條款之貿易制裁壓力,亦為主要修法原因,以致於近10年來即有6次修法,且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一次比一次更為嚴苛,惟如此頻繁之修法是否切合我國著作權實務之發展?本文係以實證研究之角度,檢視現行著作權法之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執行情形有無落差?並探究我國司法實務認定著作權侵害之見解如何?何等證據得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及將歷年來我國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中,關於著作權爭議之種類、侵害權利之內容、所犯法條、受理之原審法院分析、量刑狀況、犯罪者之犯罪型態,予以量化分析,以釐清實務上著作權爭議案件之類型以及常見之爭議處理型態,以研究我國歷年來的爭議型態是否有轉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方面,經蒐集並統計我國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資料,有關「著作權」之判決部分,其中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僅有2筆,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為385筆,顯見我國著作權侵害之法院實務運作,多以刑事訴訟為之。故本文係以最高法院審理之著作權刑事判決為主要研究對象。亦即本文採計研究者為最高法院依據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被告刑罰權是否存在與其範圍,像科刑判決、無罪判決等,另外還有判斷訴訟關係有無存在、訴訟程序是否妥適,像不受理判決與管轄錯誤的判決等均為研究範圍。至於最高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指揮刑事訴訟的進行所作出之裁定,及於刑事追訴中附帶之民事賠償訴訟,均不納入本文研究範圍。因之,本文整理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書計有309件。
經仔細研讀並將各項研究數據予以類型化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現行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結果,確實存有差距。以93至95年最高法院審理著作權刑事判決之量刑分析為例,原審依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宣告之判決結果,以「1年1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為最多,計有90件;其次為「無罪」之宣告,計有70件;第三為「7個月以上,1年以下」,計有39件。又309件刑事判決中,經原審法院認定為有罪者,共計有198件,其中宣告「1年6個月以下」刑期者,計有162件(占有罪判決之82%),宣告「1年7個月以上」刑期者,計有36件(占有罪判決之18%)。由上述數據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之量刑,與法制規定之刑度相較,顯有輕判之情形。
吾人皆知,欲建立符合國情之著作權法制,除了要透過民主討論程序,還須參考實務運作及產業發展,以及審慎作好法律影響評估,立法過程若是經由公開透明之討論而達成,就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則實務運作與法制規定之差距也不致太大。畢竟,要在著作權人權利與社會大眾公益中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有著很大的困難度及爭議,過與不及,都關連著國家產業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之發展。本文希望藉由粗淺之實證分析,提供行政機關及民間對著作權侵害防治策略之參考,並期望能夠引起行政或立法機關對著作權實證研究之重視,提升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品質,以獲得國人的信服與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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