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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處罰法之研究阮呂芳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化的國家已被譽為租稅國家,租稅之本質,非僅為財政收入,尚兼含收入以外之目的;諸如以租稅矯正分配不之不均,或寓禁於徵,達成社會政策之目標;或以藉租稅徵收方式,節制消費、抑制通貨膨脹、遏止經濟恐慌、促進經濟發展。準此以觀,政府為達成租稅之多種目的,益使租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收入或支出、或財產持有、或所得來源等等,悉為租稅課稅之客體,人民之經濟活動乃被置於租稅生活之領域中,租稅法定主義成為租稅生活中之共同準繩,租稅制度之良窳有賴租稅立法之技術,蓋租稅法之內容,即須明確規定各種課稅要件,同時對於課稅之時間與方法,亦應加以明白規定。此外,有關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救濟程序,及為保障租稅債權之需要,並使政府在執行稅法時,具有強制性之權限,□輔以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如此多方面之設計,實非具有高度之技術性不可。
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在促進納稅人自動依時依額忠實守法繳納,惟在租稅債務之履行時,難免發生納稅人企圖避免或減輕負擔之情事,而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並非僅以避免非法課稅為已足,尤須貫徹租稅法債權之實現,故如何引導或督促納人守法,應屬急要之圖,因此一方面有賴稅務稽徵機關之蒐集正確課稅資料,以實現適法納稅之目標,另一方面,租稅法上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之納稅人,課以其通常負擔以外之負擔,或予以民事上之制裁,或予以刑事上之處罰,俾使納稅人更加體認其納稅義務之不容忽視或倖圖豁免,是以租稅法自原有之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衍生處罰法,形成租稅法之四個體系,彼此相輔相成,不可缺一。
本文論述共分四章,第一章為租稅處罰法之意義與性質,說明租稅處罰法究為行政罰,抑為刑事罰,容述各學者之理論並加以闡述。又關於違反租稅法之可罰行為與一般之侵權行為甚有差異,特以專節討論。再因租稅處罰之主體非為行為人,其處罰主體歸屬問題,成為法學界經常討論者,□予併同討論之。第二章簡述我國各種租稅法規之處罰內容,並依違反性質詳加分述。第三章依我國各稅處罰內容予以分析比較,諸如性質比較,類別比較,處罰程序比較等,同時對我國租稅刑罰之立法及趨勢,以及各項問題探討均加研究,並提改進意見。第四章結論,為建立完整之租稅法體系,針對我國現行租稅處罰法之缺點,提出研究心得報告。
毋庸諱言,我國租稅處罰法,失於疏漏、簡略、殘缺、缺乏完整性及統一性,在執行適用上,常待財稅官署釋明,或補充規定者極多,有違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民國四十九年間,應聘來華之美籍租稅顧問柯洛克(Joseph P.Crocker),在其中國租稅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中,曾謂:「徵稅法律累積甚多,政府未予編訂為法典,而其內容簡單含混,又多缺漏,解釋即極困難,適用自亦不能一致。」亦足說明我國現行租稅法有待改進,本文之筷寫、其動機即在於此,筆者自知學識淺薄,尚祈斯學宏達先進有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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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課稅問題之研究李淑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順利解決金融體系不良債權、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及營運範疇,並提升經營效率,以維護適當競爭環境,政府自民國89年12月13日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來,已陸續制定、修正並頒布諸多法令,在金融體系之各業務單位配合遵循及戮力執行下,確已達到降低逾期放款之政策目標。
惟在政府要求快速打消呆帳之政策指引下,現行租稅法令之適用性、合理性、公平性及可行性,與實務運作相異,甚或有矛盾、不明確之處,致納稅義務人無所適從,錯估交易事實所產生之租稅負擔,進而衍生不必要之爭議與訟源。
經由文獻探討及個案討論之分析,本研究擬就政策制定面、租稅法令面及實務運作面,研擬改進建議,供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及賦稅主管機關作為修法之參考。
一、政策制定面
(一)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採開放登記之方式,建議比照國際作法,改採由金融主管機關特許設立,並予以高門檻管理為宜。
(二)建議政府應善用其公權力,以勸導、獎勵、糾正或採行強制命令等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加速釋出不良債權。
(三)建議政府應詳實分析檢討現行課稅規定,適當地給予必要之租稅優惠,以增加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之誘因。
二、租稅法令面
(一)專案立法或在特別法中專章規範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之處理原則。
(二)建請賦稅單位修法並增修解釋函令,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1.專營不良債權買賣之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交際費限額之計算,建議其因購買不良債權所支付之成本與出售不良債權所回收之收入,分別按進貨淨額與銷貨淨額計算交際費限額。
2.資產管理公司就不良債權之轉售差價或收回與買價差額計徵營業稅,其個別債權成本或售價之認定,建議依序按買賣合約書所議訂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成本或價格、按公正第三人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或按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予以分攤計算個別債權成本或債權售價。
(三)建請賦稅單位積極檢討並修正現行不合時宜及與實務不符之法令。
1.被投資公司因經營發生虧損,日後為彌補累積虧損所產生之減資損失,建議列為不計入所得額項目之調整。
2.資產管理公司專營及兼營之認定標準,建議當經營不良債權買賣業務所產生之收入,遠大於經營非屬不良債權買賣業務所產生之收入時,仍屬營業稅法所規範之專營營業人。
3.資產管理公司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建議仍有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
三、實務運作面
資產管理公司應積極地向社會民眾宣達其使命、任務及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內容,善盡快速去化不良債權之社會責任與使命,避免採行低價策略而引發社會道德危機,降低因處分不良債權所帶來之社會無謂損失,並針對特定或可能之買主及其所需之不良債權,建置完整之買方資料庫,藉此提高承受抵押品前先找到買主之成交機率,善用現行租稅優惠,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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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租稅法上適用之研究朱潤逢, Zhu, Run-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內容主要提及本文研究動機及目的,希望為一切法律原理之誠信原則能在
我國租稅法明文規定適用,使租稅之立法更進步。
第二章 主要論及誠信原則之意義、沿革及社會作用。
第三章 主要論及租稅法律關係之性質,誠信原則能否適用於租稅法之學說。
第四章 主要論及誠信原則在德、日租稅法適用之學說及其法院、財政機關適用之
情形。
第五章 主要論及我國現行租稅法之規定其與誠信原則有關之條文,並分六種類型
予以歸類,其立法之精神與目的與誠信原則互相關連。並述行政法院與財
政部賦稅法令解釋適用誠信原則之情形。
第六章 主要檢討目前我國適用之情形,並就外國學說與判例,做為我們明文規定
誠信原則適用於租稅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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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貼與平衡稅之研究姚明嘉, Yao, Ming-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八章,約十萬字,其主要目的在探討國際間對補貼問題之規範,以及為抵
銷國外補貼而採行之平衡稅,其中所隱含之問題。所探討之實體,一為關稅與貿易總
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另一為我國最大亦是最重
要之貿易夥伴--美國。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之範圍、目的、方法及限制。第二章介紹原始GATT對
補貼與平衡稅之相關規定,及實務上對此問題之爭論。一九七九年東京回結束後,各
國簽訂補貼協定(SUBSIDY CODE),對補貼問題有全新之規範。本文第三章對此有詳
細介紹。第四章說明美國平衡稅法之相關規定,並與GATT之條款相對照。隨著我國對
外貿易之開展,我國歷年來遭外國控訴補貼及課徵平衡稅之案例時有所聞。第五章乃
將其整理歸納,並檢討我國可能遭國外控訴為補貼之措施。第六章簡介我國關稅法中
有關平衡稅之規定。第七章說明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近年來保護主義盛行,對國外
補貼及課徵平衡稅之態度趨於嚴厲,我們應如何因應。第八章為本文之結論及作者對
此問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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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交易稅務會計問題之研究吳宏昌, WU, HONG-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乃基於分期付款之交易方式,在今日經濟制度下極為普遍且重要,而其
性質又異於一次付款之交易,以及稅務會計亦趨複雜等事實,擬以文獻之審閱分析方
式,對我國現行稅法及稅務會計有關問題予以研究,以期能達到兼顧各租稅原則,而
稅務會計又簡化便利之目的。
本文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分期付款交易之概述。
第三章:我國現行稅法及稅務會計之有關規定。
第四章:分期付款交易之財務會計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章:美、日兩國之稅法及稅務會計有關規定。
第六章:我國現行稅法及稅務會計之檢討與建議。
第七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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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財產制度變革下相關稅法問題之探討 / Study on the related tax law issues of the changes in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蔡承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自民國19年制定後,於民國74年及91年有過二次重大修正,其間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陸續發布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然而民事法律事件與稅捐的課徵經常是以同一法律事實為規範對象,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修正,不但影響夫妻民事法上財產權的歸屬,也會影響公法上夫妻財產稅捐的課徵,進而引起了民事法及稅捐法二者之間如何協調的爭論。
而稅捐法和民事法與其他法律皆為整體法秩序的一部分,每一個法律有其規範之目的,因此法律之間其規範內容及價值應予調和,避免相互間發生價值矛盾,以達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對於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此種民事變動而造成稅法上的影響,應基於價值權衡理論斟酌二者之間的目的,以取得平衡。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以現行稅法規定及稽徵機關實務運用情形予以說明,現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釋字620號解釋適用範圍予以限縮
釋字620號解釋未區分公法與私法間本質上的差別,而以公法的目的曲解民法法條的意義,誠屬不當,然而在大法官尚未變更前述見解前,其效力對有關機關仍具拘束力,因此在現階段似可考慮對於釋字620號解釋限縮其適用範圍,將其適用限制為僅具有稅法意義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不及於其他民事法律問題,以避免增加民法適用上諸多的矛盾,同時此種建議與該號理由書所指出的內容亦不違背(理由書第7段),而就長期而言,實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明訂剩餘財產得扣除的範圍,使稅法的歸稅法,民法的歸民法,避免二者發生衝突。
二、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的修正
我國民法法定財產制已正為傾向於夫妻分別財產,與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制立法當時,民法採夫妻「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不同,因此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制已失其依據,是以,為維持課稅對於婚姻的中立性,及貫徹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似可考慮:
1、修正所得稅法,明定夫妻得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並適用不同稅率級距,使二者的稅負盡量相同,以符課稅公平,同時訂明夫妻選擇合併申報時,對於稅負債務負連帶責任。
2、參考德國稅法制度採用夫妻所得分割制(即折半乘2制),此制度有助於租稅中立,免除對於婚姻的租稅懲罰,並與我國親屬法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精神相符,也符合價值權衡說所謂「稅法與民法應統一在憲法基本價值觀之下」。
三、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政策的檢討
民國84年增訂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的時空背景,其民法規範制度與今日已大不相同,同時現行生存配偶繼承死亡配偶遺產尚需課徵遺產稅時,對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會發生法條規範衝突的矛盾,因此對於夫妻贈與鮵贈與稅之制度似可再檢討。
參考日本立法例,其繼承稅法規定,要主張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者,須有20年以上婚姻關係,且其得扣除額為2000萬日圓,此種立法,一方面考量夫妻間贈與概念不易區分,另一方面考量親子對於扶養意識的薄弱,以保障大多數妻於夫死亡後之生活所為之規定,此種制度似可參考。
四、將夫妻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明訂於繼承法中
將夫妻一方之死亡,排除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外,而於繼承法上,考慮生存配偶對遺產之協力,斟酌其應繼分。此種立法方式,優點在體系上清楚,在配偶一方死亡,便開始了繼承法上的權利義務,而對於親屬法中生存配偶對於遺產貢獻,則是透過提高應繼分,而於繼承法中統一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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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陳東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貌。在此複雜多樣的規範中,若能梳理出各該規範適用之時間界限,當有助於釐清規範在變遷之際,應如何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在說明法規一般的時間效力後,緊接著討論租稅法源中各種規範的時間效力,以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確定各該租稅法源之時間界限後,即針對本文討論重心--租稅法規範變遷時應考量之原則及限制加以分析。除以自然法之觀點討論外,亦輔以實證法之限制為依據。並對於在規範變遷時,應特別關注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分項立論。同時分析在租稅法領域中,基於「週期稅」與「隨時稅」之不同,應如何理解租稅法規溯及問題。並進而導出,租稅法規是否溯及,應非「有無」的是非題,而是程度「多寡」的計算題。本文亦試圖建構出對於租稅法規變遷,應如何加以檢視其是否合憲的思考體系。佐以租稅稽徵的實例,應用所建構之體系與原則,加以討論驗證。
本文計分六章,各章所撰之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以租稅實務著名之爭議案例為引導,希藉以引發讀者之興趣及問題意識。繼而對於本文所指涉之「租稅」與「租稅法規」加以界定闡明。並以圖表表達租稅法規變遷,發生在租稅事件各階段的可能情形,作為思考在租稅事件之時間序列上的不同時點,租稅法規若有變遷時,對租稅事件可能發生影響之綜觀。
第二章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分析
本章先說明一般法規時間效力之界限及適用原則,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等。並對於法規變遷時最為重要課題--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證法之實踐情形,分別由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種不同法領域加以觀察。其後,則將焦點集中於租稅法規,將租稅法規之法源,區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大類,再依各該類別中可能得為租稅之法源,一一說明其應有的時間效力界限,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石。
第三章 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合憲性考察
在經濟現象萬動不居的情況下,作為以經濟現象為規範對象的租稅法規,自亦應與時俱進,無能固定不變。但即使規範應予變遷,仍須遵守法規變動的一般原則及實證法對其之限制。本章先對租稅法規變遷之三大種類:從無到有、以新代舊及從有到無,加以說明。其次,對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限制,可由自然法觀點,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的本質;亦可由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加以檢視,是否與其派生之原則無違;更可從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出發,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最後,即以上揭之原則與限制,考察租稅法規變遷時,是否符合上揭之原則及限制。並針對法規變遷時,變遷法規有無溯及、如何考量信賴保護及可能採取的適當信賴保護措施等重要的問題,特別立項加以討論。而以租稅法規變遷適用於具體案例時,可能之檢驗順序為本章之終結,並以之為後續章節,討論具體租稅爭議案例時之思考架構。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討論完租稅法規之時間效力與變遷應考量之原則後,本章即以租稅實務發生之具體事件,參酌法規變遷的類型及租稅實體法源中不同位階的規範,而以下列之實例,計有: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從無到有(法律增訂之例)、以新代舊(法規命令及解釋函令變動之例)、及不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之變更之例)等,作為探討租稅實務如何因應租稅法規變遷,並適時表達本文之見解。
第五章 租稅處罰法規變遷及適用
本章說明租稅法領域中除有租稅刑罰與秩序罰外,亦特別提醒即使在租稅秩序罰中,在關稅及內地稅對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的適用仍有不同。並以在租稅秩序罰中,邇來實務上最常被討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有從新輕之適用,及其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加以說明爭執之所在,及本文之見解。
第六章 結論
基於前五章的分析討論,針對現行實務面對租稅法規變遷時,提出本文幾點建議,以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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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之研究--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法令之檢討分析陳大成, CHEN, DA-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壹冊,約七萬字左右,共分五章。
第一章:緒論,指出本文之研究動機及研究內容,資料來源及研究方法,並對文中主
要名詞加以定義說明。
第二章:問題揭示,描述未辦繼承登記問題之背景,並舉實際數字,說明問題之嚴重
程度,然後分析其形成原因,再對其所導致之不良影響加以說明。
第三章:文獻回顧,先描述台灣地區清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沿革及處理未辦繼承登
記土地之相關規定及措施,再論及現行規定及措施實施後之效驗。
第四章: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之檢討分析,就繼承登記之簡化措施,代管規定,稅
法相關規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強制執行,無人承認之繼承及相關機關之聯擊問題,
提出檢討分析。
第五章: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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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問題之探討林春燕, Lin, Chun-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免稅所得的存在使所得稅稅基倍受侵蝕,然綜觀世界各國,免稅條款卻為稅法之重要
項目,逍知其不可避免,但若讓其放任濫用,必將損及所得稅的公平性與中立性,故
在考慮增刪免稅所得或改行其他代替方案之問題上,實宜兼具公平與效率,此為本文
主要研究動機。本文共分六章,約三萬字,首先說明本文研究之目的、範圍與方法,
次說明免稅所得之要義及其影響,再就我國之國中、國小教職員薪資免稅問題、利息
所得免稅問題及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無謀生能力之撫血金、養老金、退休金、瞻
養費免稅問題等,分別探求其立法原意及沿革、主要內容、時代背景、目前實況,藉
以明現行法是否仍合宜適用,最後提出一些改進建議並作一總結,以期免稅所得的存
在有助於所得稅課徵的公平與經濟效率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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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賃所得課稅問題之研究王文志, Wang, Wen-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個人租賃所得課稅有關之問題,全文共一冊,約五萬字,分五章十二節
。第一章討論租賃所得範圍,第一節討論租賃所得定義,第二節討論我國租賃所得之
演進與課稅發展,第三節討論我國現行稅法對租賃所得範圍之規定。第二章分析我國
目前個人租賃所得逃漏之情錶,第一節討論租賃所得塊集方法,第二節分析租賃所得
逃漏之型態,第三節討論其原因,第四節討論我國現行稅法對租賃所得減除是否公平
合理。第三章以台灣地區房租來證明我國目前租賃所得逃漏相當嚴重。第四章為改進
淺見,第一節分析租賃所得課稅之公平及其對社會福利之影響,第二節討論防止逃漏
及達稅負公平之淺見。第五章為結論,討論其他補救措施,使租賃所得課稅能公平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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