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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之研究

吳宏杰, WU, HO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壹冊,約八萬字,共分五章十六節。內容主要在探討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 分法令(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自增訂以來,對解決共有土地處分上之困擾問題 ,其實施成效如何?又法令_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應如何配合修訂與改進,以符合本 法之立法意旨,是為本文之重心,茲將各章_述如左: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立法緣由:本章先對共有土地概況與相關法令之規定 作一說明,_探討本法之立法背景、經過與目的。 第三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法令內容分析:本章就本法之法規與行政命令之內容 作一分析以了解法理上有何問題存在。 第四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實施成效分析:本章就實際執行時,社會上有關人員 之反應,與實施情形作一調查分析,以明瞭其成效如何?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各章之結論作一摘要,並提出建議,以供有關機關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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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展觀光事業行政問題之研究

金允成, JIN, YU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發展觀光事業」此一論題,面向廣泛繁複,本文從不同觀點,審視我國政府對發展 觀光事業所作的努力,探討行政上所面對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全文一冊共分音章, 約十二萬餘字。茲將各章內容略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簡述發展觀光概念與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主要觀點、研 究方法及限制。 第二章,「我國發展觀光事業的政策」:從政策的觀點,綜括審視我國發展觀光政策 的內涵及相關重要計畫。 第三章,「我國發展觀光事業的法令依據」:主要探討我國有關觀光事業的三項基本 方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制定與其內容及實 施有關的問題。 第四章,「我國發展觀光事業的行政組織」:探討我國觀光行政組織的型態、中央與 地方主管機構的演變,重點置於交通部觀光局組織職能的分析評述。 第五章,「我國發展觀光事業的行政業務」:旨在探究我國觀光行政業務的運作、重 要措施的採行及其成效的觀察。 第六章,「檢討與建議」:分別就前述各章主要內容加以綜合分析,歸結各項重點問 題加以全面檢討,指陳缺失並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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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如何因應承銷新制帶來的法令風險及其對未來經營之影響與展望

楊北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推出所謂資本市場及承銷制度改革方案,對於原有承銷制度作出許多重大興革措施,試圖在博達案件發生,市場投資人信心喪失之際,徹底改造資本市場運作遊戲規則,重振投資人信心,本研究後為方便說明起見,特稱之為「承銷新制」,期與原有制度有所區隔,便於進行分析比較。 承銷新制推出後,對於市場、證券承銷商、主管機關,甚至投資人,都將帶來深遠的影響,主管機關透過承銷新制究竟想要達成什麼樣政策目標?是保護投資人權益?或是要振興市場紀律?或是促進市場健全發展?博達案發生固然震驚社會,主管機關也信誓旦旦要保護投資人權益,但誰是真正應保護的對象?本文從承銷市場及制度沿革,到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想透過承銷市場,達成平均社會財富的想法,造成市場嚴重扭曲談起,指出其影響所及,是吸引一大堆沒有風險意識的散戶投資人,陷入資本市場競逐籌碼與投機賺價差的「險地」,把應該由有高度風險承擔能力的法人所活動的場域,變成一般民眾淘金的「機會樂園」。民眾抱著國宅承購抽籤或是買樂透一樣的心情在從事股票投資,要不受害也不容易。這些人大多數不看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或看不懂),不問發行公司由什麼經營團隊管理,更不在乎企業前景與成長性,到最後誤觸地雷時,卻要用證券交易法來追究包括發行人、承銷商、會計師在內一干人等責任,是否符合法規範意旨? 本研究認為:所有對於經濟行為或市場現象要進行「行政管制」或「司法管制」都應該服膺經濟學的基本原則,就是「理性」與「效率」。所有在法律上應該承擔責任的行為,都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因果關係」,對於不看財報或公開說明書,未利用到公開資訊的散戶投資人,是否屬於證交法保護對象,就非常值得思考。而有沒有使用財報進行投資是證據問題,法律上科以受害人應負舉證責任。財團法人證券及期貨交易投資人保護中心及司法機關為了讓證交法能夠說得通,更近一步弄出「詐欺市場理論」,說這些散戶投資人是代表一群不特定的投資人,因為無法特定,就用「市場」來代表他們成為受害對象,創造他們可以求償之機會與便利性。這種「對市場詐欺」的說法,就如同對影子說話一樣不可思議! 本研究的看法是:主管機關對資本市場管理應該要求的是資訊充分、真實而沒有誤導的揭露,受保護的對象是利用這些資訊而受到誤導的投資人,而這些都屬於外資、機構投資人或一些法人。主管機關更該作的是,讓資本市場,特別是初級市場「法人化」。透過市場及投資人專業,影響或改變發行公司資訊揭露的方式、內容及程度,才符合理性、效率且能符合立法意旨。在資訊爆炸的時代,過多的資訊早已超過投資人負荷,而顯得沒有效益,只有徹底的改變市場結構,讓能夠主動掌握資訊及有專業判斷力的法人主導市場,包括市場供需及價格形成機制,來健全市場發展,或許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這也正是英美等資本市場成熟國家的實踐與精隨所在。本文認為證券承銷商並不是發行公司的「品質保證人」,他只能在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下,要求發行公司充分、完整提供與募集發行有關的資料,讓投資人據以判斷,因此其義務必須有合理可循的標準(Criteria),其責任應在期待可能的界限下成立。 近年來國內因產業外移,資金外流,又必須面臨全球化競爭等等不利的外在因素衝擊下,作為證券承銷商,在新制推出後,一方面要面對市場競爭壓力以及籌資市場萎縮之窘境,力求突破;另一方面,對於像博達案中承銷商必須承擔主管機關、輿論壓力,乃至損害賠償法律責任,最後甚至花錢私了和解的現象,作出檢討與回應。過去習以為常的管理模式、業務承接流程,風險管理等等都必須加以因應調整,以契合承銷新制推出後大環境變遷。本研究嘗試以實務的立場,希望針對承銷商法律風險控制管理這個議題為主軸,分別針對作業流程、內部控制、業務管理乃至轉型與改變等,提出檢討及具體做法建議。特別是目前證券乃至整個金融產業,削價競爭,血流成河,揚棄只作在「紅海中」廝殺的企業,彼此競爭的是價格,只能靠大量生產、降低售價來獲取利潤(薄利多銷)而轉向「藍海的企業」,才是成功的企業經營之道,探索另一片蔚藍大海,擺脫其他競爭者,或者完全沒有競爭者,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市場(例如,不需要多花研發預算,只要找出產品獨特價值就能提高售價)。「藍海策略」強調價值的重塑和創新,而不偏執於技術創新或是突破性科技發展(有別於過去的創新理論)。能夠超越競爭的成功的企業,不是去挖掘自己的顧客需要什麼;而是研究非顧客的需求。這是金偉燦與莫伯尼在藍海策略(Blue Ocean Strategy)一書中的箴言,證券業在過往的發展,拜股市榮景支撐,一直沒有特色,同質性甚高,人員挖來挖去,也沒什麼忠誠度,更談不上什麼差異化,而今展望未來,很可能必須面對長期經濟成長趨緩或停滯的惡夢,承銷新制推出後,顯而易見的是初級市場被冷卻(cool down)了,下一步該怎麼走,應該深思! 本文最後也針對國內企業環境,特別是證券商內部管理提出呼籲,誠然企業管理被認為是一種藝術,但是經營者卻不宜理解為凡事存乎心念之間,心知所至,以「直覺」為依規,做好管理仍應以科學為根據,建立標準化流程(SOP)、良好的組織設計、適當人員配置、重視法令遵循與內控內稽,有效制衡與監督機制,風險管理與績效報酬合理規劃,最後是要重視社會責任與企業形象。過去許多證券業以家族經營,重人治,輕制度;強調業績,輕忽風險;重視私誼,輕忽公益;重用家臣,不重視專業經理人;甚至是公私不分,以私害公。隨時企業舞弊發生頻繁,公司治理、企業監控一再被強調,以及投資人重視自身權益,法律爭訟日有增多趨勢,再加上全球化浪潮襲擊下,資本流動追求有良好險管理及公司治理政策完善的公司作為投資標的,或給予較高的溢價(Premium)的現象,值得更多關注。本研究認為:承銷新制也許是一個契機,讓我們思考如何降低證券業法律風險,追求永續經營;另一方面,主管機關或司法部門也應該思考「行政管制」或「司法管制」追求利益極大化,符合理性與效率。而不只是抽象的正義感滿足而已。「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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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法令遵循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f Compliance Function in Taiwan Banking Industry

吳瓊佩, Wu, Chiun P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8年雷曼兄弟事件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金融監管機關為防止銀行再度因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整體金融體系系統性崩潰,紛紛透過立法修正並加強監理,要求銀行強化法令遵循制度。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今(2014)年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加以修正,希望藉以提高金融機構對法令遵循主管職務之重視,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 觀諸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地的法令遵循制度規範,均要求董事會應為法令遵循制度負監督義務,並責令銀行應設置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以確保法令遵循單位之獨立性,法令遵循單位應透過法令遵循風險評估與監控計畫,將內部所偵測出的法令遵循缺失及時向董事會呈報,確保銀行內部自律機制之有效性。 為建立能及時揭弊除錯的通報制度,有學者建議應設計誘因以提高法令遵循之成效。惟我國目前尚未針對「吹哨者」建立保障機制,企業內部人往往囿於避免遭到企業報復、影響生計、甚至名譽受損害、面臨民刑事責任追究,而懼怕舉報。建議我國可參酌現行美國、英國、日本之吹哨者保障機制,加以立法保護,鼓勵內部人通報,以健全我國銀行業之法令遵循制度。 / In order to prevent another systematic global financial tsunami such like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control failures happened in 2008 triggered by Lehman Brothers, mos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through legislation requiring banks to enhance regulatory compliance function. Taiwan's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also has amended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Internal Audit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nd Banking Industries" recently to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mpliance function and require banks to strengthen the professionalism and independency of the compliance officers. After studying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Singapore and Hong Kong, this Article concludes tha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a bank shall be obligated for the oversight liability of the compliance governance system. Banks shall set up an independent responsible functional unit to identify, assess and monitor the compliance risk, and escalate the detected compliance breach or issue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a timely mann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nternal self-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bank. To establish a timely internal alert system to detect and correct the compliance breach or issue, some scholars have suggested to provide incentives. Taiwan has yet legislated a single law for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mechanism. Most of the employees are not willing to report the findings because they tend to avoid being confined to retaliation, job losing, reputation damage or even criminal liability.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relevant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and Japan, and provide suggestion for legislation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insiders to escalate for any compliance breach or issue they foun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refore to enhance the banking compli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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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產險業資金運用之比較研究

金在範, JIN, ZI-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計一冊,三萬餘字,共分六章十五節,茲將各章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旨在論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產業資金運用導論:說明產業資金之結構.產險業資金運用之特性、產險業資 金運用之原則及其投資危險。 第三章中、韓兩國產險業之資金來源:列舉說明中、韓兩國產險業之各種資金來源, 並探討兩國之有關法令規定。 第四章中、韓兩國產險業資金運用之限制:首先闡述資金運用管制之目的,而後依兩 國主要投資項目分別敘述兩國之有關法令規定,並分析歷年來之各項投資的數額限制 變化情形。 第五章中、韓兩國產險業資金運用情形:首先論述兩國產險業資產增加情形及資金運 用率變化情形,而後分析個別投資項目之資金運用狀況,並說明兩國產險業之平均投 資收益率。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先行閱讀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文獻,以建立本文之基本方向,而 後由於參考中、韓兩國產險業資金運用之有關法令規定,探討中、韓兩國產險業之資 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範圍所受之限制。 其次,在對中韓兩國產險業資金運用情形作比較時,本文將以中、韓兩國保險監理機 構、保險業同業組合及保險協會等單位所提之資料作實證、計量之分析,並參酌業者 之反應,提出一己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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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獎勵制度之研究

施建矗, SHI, JIAN-C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我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含關務人員、警察工員及雇員)獎勵制度為研究 對象,係基於對於獎勵制度重要性的體認,對於獎勵必須切合個別需要的期望,以及 對於儘早制定「公務人員獎勵法」的需求等動機而撰述,期能研提改進意見,促請政 府當局重視並運用獎勵制度,以提高公務生產力。 本論文以文獻研究法為主,問卷調查法為輔,先蒐集有關公務人員獎勵制度的論著及 資料,參酌激勵理論的內涵及現行法令,研提若干基本原則,並作為本論文的研究假 設,再佐以問卷調查研究,瞭解公務人員對於獎勵制度的看法,據以檢討分析我國現 行公務人員獎勵制度的缺失之處,並提出研究結論。 全文共一冊,分為六章三十一節,約十萬餘言(每頁以900字計),各章要旨如次 : 第一章導論:首先說明獎勵制度的意義及其重要性,並指出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架構、研究方面與限制。 第二章沿革:探討我國歷代文官獎勵制度之沿革,分賜爵頒勳、加官加職、晉階陞遷 、增秩加俸、退休恩賜等項分別研究其沿革之情形。 第三章基本原則:參酌激勵理論的內涵及現行法令規定,研提若干獎勵制度的基本原 則,包括:彼此重視、顧及動機、客觀與公平、個別差異、及時與公開等基本原則, 並作為本論文的研究假設。 第四章問卷調查:抽樣調查分析公務人員對獎勵制度的看法。 第五章檢討分析:說明現行公務人員獎勵制度的現況及實施情形,並參考我國歷代及 外國制度之長處,檢討分析缺失所在。 第六章結論:針對缺失提出研究結論。 本論文之研究結果發現有亟需制定「公務人員獎勵法」之必要,並針對個別差異給予 不同的獎勵方式,始能符合公務人員的期望。研究結論將送請有關機關參採,以使公 務人員獎勵制度臻於完善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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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方案之規劃與基金管理之研究

牟玲芳, MOU, LI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成長,社會趨向於更為開放的環境,隨著國民所得上升,人民智 識水準提高,以及企業家體認社會責任的結果,對於保障經濟生活安全的需求日益迫 切。退休金方案即為提供退休後經濟生活保障之重要利器。政府為促進社會安全,乃 制定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退休設有專章規定,以立法強制企業建立退休制度。 退休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依照計劃順利實施,端賴企業之財力支應與調配,退休金方案之合 理安排、政府機關之嚴密監督,以及退休金制度觀念之確立與溝通,才能臻於完善。 本文之目的,係探討退休金方案之規劃與管理,並針對勞動基準去及相關法令加以檢 討,以期作為健全我國退休金制度之參考。 本文擬探討退金方案之規劃與基金之管理,主要內容分為:退休金方案設計決策、退 休基金提撥決策、退休基金管理運用決策等主題,並針對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之疑義,提出個人見解。最後,根據以上之研討作成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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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都市化地區農會功能之研究

吳進添, WU, JIN-T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農會是農業體系最基層的組織,不僅具有龐大的會員數目,足可以和地方自治組織鼎 足而立,更具有經濟、政治、教育、社會功能的團體,並承擔政府農業政策執行者的 角色。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成長,而農業因本質缺乏競爭力,而呈現衰弱現象;加以 勞動力外流與老化現象嚴重,如何增進各種不同都市化地區農會功能,提高農民所得 ,是刻不容緩之事。 本文「不同教市化地區農會功能之研究,旨在探討不同教市化地區農會應依環境不同 而著重不同的功能,以發揮農會組織的特性,本文共分五章約八萬餘言,茲將各章要 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本文題目意義,探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第二章敘述台灣農會組織沿革,自然環境和業務法令及政府農業政策。 第三章說明農會組織、組織特質及紛擾不息的農會人員選用問題。 第四章從農會經營各種事業加以比較分析,說明不同都市化地區農會功能的異同。 第五章為結論就前文作一檢討,提出研究結論和建議期對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所得有所 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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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環境保護政策--台南市政府消除髒亂個案之分析

杜福珍, DU, FU-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保護」不僅是台灣地區熱門的問題,同時也是當今世界的潮流。所謂「我們只 有一個地球」的環保觀念更是普遍推廣。雖然我國正邁向開發國家之林,但對於面積 狹窄,人口密度高居世界第二的台灣地區而言,保護環境的工作,尤其刻不容緩。經 濟發展與生存環境孰重是今日政策討論上的重點所在。 經濟開發固然帶來高度的現代物質文明,繁榮我們的社會,提昇我們的生活水準,卻 也造成生活環境的破壞與環境品質急速的惡化,都市也日漸顯現髒亂,威脅每個國民 的生命財產。本文想藉分析台南市政府近年來推行消除髒亂工作,來了解都市環境保 護政策。民國七十三年台南市在市長蘇南成大力整頓環境衛生,提出「消除髒亂美化 大台南」的口號,如火如荼積極的推動,使得全市煥然一新,並受到全國各界的矚目 ,紛紛組團前來觀摩學習。面對台灣地區環境問題日愈嚴重的當前,台南市消除髒亂 工作的表現值得吾人省思。 全文一冊分五章十六節,共約八萬言,各章要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題旨、研究現狀、研究方法與分析架構。 第二章問題的形成與認定。探討當前都市髒亂問題形成的背景及問題的認定過程。 第三章消除髒亂政策的規劃與合法化。先引介政策規劃的理論,並探討中央及省有關 的法令,繼而分析台南市消除髒亂的法令之規劃與合法化。 第四章消除髒亂工作之執行。簡述政策執行的概念,再論台南市政府消除髒亂工作執 行情形。 第五章消除髒亂工作之評估與建議。就政策過程各階段加以檢討,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希對於都市環境保護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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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之研究--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法令之檢討分析

陳大成, CHEN, DA-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壹冊,約七萬字左右,共分五章。 第一章:緒論,指出本文之研究動機及研究內容,資料來源及研究方法,並對文中主 要名詞加以定義說明。 第二章:問題揭示,描述未辦繼承登記問題之背景,並舉實際數字,說明問題之嚴重 程度,然後分析其形成原因,再對其所導致之不良影響加以說明。 第三章:文獻回顧,先描述台灣地區清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沿革及處理未辦繼承登 記土地之相關規定及措施,再論及現行規定及措施實施後之效驗。 第四章: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之檢討分析,就繼承登記之簡化措施,代管規定,稅 法相關規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強制執行,無人承認之繼承及相關機關之聯擊問題, 提出檢討分析。 第五章: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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