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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觀點看我國勞動基準法的制定與實施

林美昭, LIN, MEI-Z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共分為六章,估計約有三萬五千字左右。第一章緒論,共三節,分別簡述本文的 研究動機、研究方法和架構。第二章工資,說明制定基本工資的目的,並討論實施基 本工資對勞工的影響,最後分析勞基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並且檢討其在保障勞工權 益的成效。第三章工作時間與女工,分析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與女工的規定,並檢討 其是否配合實際需要,和可行性之高低。第四章退休:首先說明我國人口老化的趨勢 ,強調建立健全的養老制度的重要性,接著分析勞基法有關退休的規定,並檢討其在 維持一退休合理生活之成效。第五章實證分析,先說明資料來源,採用因素分析法分 析勞基法對廠商在雇用員工人數和員工平均薪資的影響,最後說明實證分析結果。第 六章結論與建議,乃結合經濟分析所得之結論與實證分析之結果,提出修正勞基法之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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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基準法制訂過程之研究

張昌吉, ZHANG, CHANG-J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計五章,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說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第 二章概念架構,第一節分析利益團體對政策過程之影響,第二節以行政部門如何形成 一個政策為重點,第三節探討行政部門與利益團體、其他政府部門和立法院之關係, 第四節說明合法化過程之問題,第五節檢視政黨之決策系統;第三章說明勞基法之形 成背景、重要內容及主要的爭議;第四章,主要以第二章之概念架構來分析勞基法之 制訂過程,解釋利益團體、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和政黨之間的運作關係;第五章為結 論與研究建議。全文共約五萬五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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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僱員工事由之研究-從台灣三星電子勞資爭議說起

陳勝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雇主經營權與勞工工作權即不斷拔河,不易妥協,在今日勞工意識高漲的社會裡,勞資爭議更是層出不窮,甚或衍生法律訴訟。本文以作者前服務公司台灣三星電子之勞資爭議案例為本文揭開序幕,首先檢視雇主解僱員工的可能事由為何。再者,衡諸當今我國現行對企業解僱員工議題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影響力之法規範者,莫過於勞動基準法。因此本文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針對我國企業解僱員工問題進行研究及分析,希能對自民國73年即已公佈施行迄今的該法,在雇主解僱勞工的法規範方面作一檢視,探討現行法規範與企業或法院實務運作之間是否存有落差?另一方面,本文亦嚐試探索雇主不當解僱勞工之可能原因,而其依我國目前法令規定又有何救濟途徑?接著本文依解僱事由類別選錄探討我國法院部份判決案例,並嚐試探索我國近年來勞資爭議之發展趨勢,其在循勞工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解決之情形如何?最後,本文作者針對目前我國勞動基準法關於解僱員工事由方面的規範提出一些個人看法與建議,希望未來在檢討該法解僱員工之相關規定時,前述看法與建議具有參考價值。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分析法,參考國內外論文、期刋、書籍、網路資料、法院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等文獻,進行整理、比較、歸納與分析。依據本文研究發現,我國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解僱員工之事由規定方面,乃採取完全列舉方式,非有法定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恣意終止勞動契約,其主要係規定於該法第11條及第12條,前者以經濟性事由為主,勞工無可歸責之過失,是以雇主必須負擔預告與給付資遣費等義務;後者則以懲戒性質為主,勞工犯有可歸責之嚴重過失,法律因而允許雇主施予解僱,且雇主無需負擔前述法定義務。此外,隨著產業型態多元發展,保護勞工之勞動法令日臻完備,復以勞工自我意識逐漸覺醒,本文發現我國勞資爭議件數大致呈逐年增加趨勢,顯示我國勞資關係似有日趨緊張情勢,而勞資爭議性質絕大多數以權利事項之爭議為主,其中以請求給付工資或資遣費為最主要原因,二者與勞動契約是否終止具有連結關係。另就勞資爭議發生地區觀察,本文亦發現勞資爭議具有城鄉差距之現象,即愈是工商發達之城市,其勞資爭議愈多,而愈是傳統純樸之鄉村,其勞資爭議愈少。再者,由於勞資爭議案件不斷增加,但政府部門人力有限,是以勞工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日益普遍,此在工商業較發達之北部地區最為明顯。 為釐清現行法律規定之模糊地帶及平衡兼顧勞雇雙方權益,本文作者於最後提出五項建議作為本文總結,即(一)解僱應以勞工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判斷基準;(二)修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條文;(三)設置勞工行使「解僱爭議權」之除斥期間規定;(四)現階段尚無制定不當解僱防治專法必要;(五)非典型僱傭關係及解僱規範宜盡速法制化,希前述建議對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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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人力資源管理與應用之研究

徐德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在近二十年大力推展生物技術產業,除了長期投入資金鼓勵國內學者從事研究發展之外,也持續進行產業技術升級與轉型等措施,並積極推動國內相關產業之投資與整合,促使生物技術加速發展。但目前對於生物科技之關注,多集中於技術層面與國家競爭力的探討,對於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之文獻與相關研究,卻付之闕如。事實上,跟一般傳統高科技產業相比,生物科技產業對於人才方面不但重視,而且甚至可說人才是整個生技公司的命脈。故生物科技產業應如何獲得其所需求的人才,並施以適當的人力資源管理,即顯得格外重要。 本研究首先對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和生物科技產業之定義與特質的各種國內外文獻、專家學者意見,作一分析、比較、整理。再參考高科技產業人力資源管理之特性,歸納出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人力資源管理之特性。另外,探討勞動基準法對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之人力資源管理是否造成影響,及有無適用上之問題。並以實證訪談的方式加以應證之。 透過次級資料的蒐集及深度訪談我國四家生物科技業者,並以此四家生物科技業者為個案分析對象,本研究認為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人力資源管理之特性如下:1、重視教育訓練;2、強調因材施教;3、重視員工忠誠度;4、重視產學合作;5、重視人才的經歷;6、強調英語能力;7、業務人才需要高學歷;8、需對員工加以激勵;9、重視自主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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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方案之規劃與基金管理之研究

牟玲芳, MOU, LI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成長,社會趨向於更為開放的環境,隨著國民所得上升,人民智 識水準提高,以及企業家體認社會責任的結果,對於保障經濟生活安全的需求日益迫 切。退休金方案即為提供退休後經濟生活保障之重要利器。政府為促進社會安全,乃 制定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退休設有專章規定,以立法強制企業建立退休制度。 退休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依照計劃順利實施,端賴企業之財力支應與調配,退休金方案之合 理安排、政府機關之嚴密監督,以及退休金制度觀念之確立與溝通,才能臻於完善。 本文之目的,係探討退休金方案之規劃與管理,並針對勞動基準去及相關法令加以檢 討,以期作為健全我國退休金制度之參考。 本文擬探討退金方案之規劃與基金之管理,主要內容分為:退休金方案設計決策、退 休基金提撥決策、退休基金管理運用決策等主題,並針對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之疑義,提出個人見解。最後,根據以上之研討作成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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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與國家經濟表現之國際比較

蔡惠瑜, Tsai,Hue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文摘要 關鍵字:勞動條件、經濟成長、勞動基準法、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勞動保護 一國經濟力持續高度成長的充要條件,在於各項資源的配置與利用效率不斷改善,以促進總資源生產力不斷提高。在市場經濟體系下,經濟效率持續提升的關鍵因素,在於市場機能能否靈活運作。 各國為提供自己的國家在國際上能有一個較為彈性的國際參與與轉型的選擇機會,在全球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的趨勢下,都半以整體提升本身的競爭力與區域經濟互動關係來與國際經濟發展連結,換言之,即透過加強個別國家的經濟體質與競爭力,如轉化經濟體質(Agents Transformation),建立與國際間的互動結構(Structure Change)並採取「開放性區域主義」(open regionalism)原則來與全球化接軌(Global Linkage)。 市場機能的強化,主要視經濟自由化、國際化與法制化的步伐而定。企業勞動運用的彈性大小攸關其生產資源調度的靈活支配,為因應全球化國家間的貿易互動頻繁,企業的強化重點即在市場機能的強化,即在貿易、服務、投資與勞務流動間提供更多的彈性以加強緊密的整合。 然而勞動法制對勞工與雇主的直接規範並不利於企業的彈性運用,是以世界各國與國內之企業代表有鬆綁法令的疾呼,故企業要能靈活運用勞動,必先瞭解勞動條件對企業經營間接所造成的影響性,方能有效的運用勞動力,靈活的調整生產資源的投入,以創造更多的利潤。 勞動條件對總體經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物價及就業的穩定上,勞動條件的制定標準與企業能否彈性運用將是兼顧市場成長與穩定的關鍵。 本研究以21個國家為主體,選定勞動保護的二個構面(就業機會之保護、勞動基準之保護)做探討,以其主要或部分勞動條件保護內容做被解釋項,以影響總體經濟指標之失業率、經濟成長率及物價上漲年增率為解釋項,欲分析出勞動條件對總體經濟表現的影響。 再依上項研究結果所發現之九項勞動條件,依其與經濟指標之相關性給予權數配分,分二部分對各國國家做出企業運用勞動自由度的評比,用以了解勞動條件對企業運作的重要影響性。第一部分取有關工時規定之勞動條件做出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之國際比較;第二部分則選定擁有獨立勞動法令之東南亞國家,進行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之國際比較。 本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研究結果發現勞動條件對總體經濟的表現具有重要的影響性。而以對工資、工時直接影響的勞動條件對總體經濟表現最具有明顯相關。而對工資、工時間接影響的勞動條件則較不具相關。在僱用童工最低年齡與經濟表現所得之發現結果有違於國際人權發展,故作者不建議企業運用此部分之研究。 二、從各國的經濟情勢比較,在工時方面,世界各國皆已有朝向縮短工時之趨勢發展,由本文研究得到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並非以提高工時來增加產能。 三、就東南亞國家的經濟情勢分析,在整體的勞動標準上,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最高的國家是台灣、菲律賓及新加坡,而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最低的國家是印尼及泰國。 四、以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與總體經濟指標作圖,得到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愈大,失業率有上升的趨勢,顯示企業靈活運用勞動條件的彈性愈大,其勞動雇用量的調配彈性較佳,但會影響失業率的波動。運用的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愈大,其經營成本的調整彈性愈大,獲利空間也愈大,其經濟成長率也愈高;且企業勞動運用自由度愈大者,並有助於降低消費者物價的上漲率。 本研究綜合,鬆綁法令、解除管制及增加管理彈性乃是吸引外資、增加企業競爭力及減少失業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而勞動條件規範的良窳乃是其重要的成功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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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勞動條件之探討 / 無

陳明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公營事業的人力資源結構,有著政治上、經濟上及社會上的特殊意義,而與一般政府行政機構不同,更迥異於一般民營企業。而民國73年勞基法施行,更創設了公營事業獨有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特殊身份,而勞基法第84條不僅正式刻劃了公務員與勞工區隔,標示了公務員優於勞工的地位。更甚者,以物質條件為代價,擴張公務員身分,強化了國家特別權力關係以加強其約制。 公營事業民營化宣示著對公營型態的揚棄,而當公營型態的必要性不復存在,國家原為加強對公營事業組織成員之約制,而以物質條件為代價所創設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正面臨著存廢必要之辯證,縱使部分公營事業仍負有階段任務,而仍以維持公營為宜,亦面臨著迫切的人力轉型。 當公營事業因應「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之訴求,揚棄公營而朝向民營的進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逐漸鬆綁「經國家公務員考試及格」等積極公務員資格。時空更迭,勞基法第84條業已完成其時代任務。惟基於勞基法非以身分而係依行業別為適用對象,不分公營或民營均應一體適用,同享權利共盡義務;現行行政命令形式之勞動條件規範,有違憲法第108條人民權利應予立法規範之規定;公營事業內職員與工員,因身分區隔而異其權利與義務,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相悖。職是之故,本文主張應將勞動基準法第84條廢止,「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回歸「勞工」本質,勞動條件自應適用勞基法規定。惟或因公營事業肩負政策任務,或因人事費用宥於國家財政預算,或因命令與服從之特殊關係,如有特殊必要,則可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制宜,而另以法律規範。「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與國家之特別權利關係,則藉由對其勞動三權之局部限制,調和權利與義務,建立其命令服從關係,期使公營事業能以靈活穩健的步伐邁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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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基準除外之適用-論我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劉夢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公佈施行後,於民國85年通過第一次修正,其中對於工作時間規制作了相當的調整,而其中最具突破性者應屬該法第84條之1,該法係針對工時基準除外適用的規定,即可不受相關工作時間規制之限,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將契約約定之工時內容交由勞資雙方議定,而內容之核備准否則由當地主管機關權責。 該法第84條之1施行於今,隨著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及多元化,歷經10餘年的考驗後,期間所核定之工作者已達60餘類,就其所核定者予以分析可知多屬從事服務業之工作者,然就其核定原則、如何約定、核備標準等,應如何拿捏其分際,卻無法從該條文或相關官方文獻中探知。 企業為因應競爭環境的需求,傳統的工時制度的確已不符現實的需要,致使該項條文於今越趨受重視。然該條文是否能切實符合各行業內具特殊性質工作之需求,以達「彈性」之效,為檢視並檢討該制之成效,故筆者先藉由國際勞工組織、歐洲聯盟、德國、日本及美國等深具指標性的組織及法制先進之國就「工時基準除外適用」之制,作為其比較、分類之依據,再就我國於該制中的各程序步驟、適用原則、效力及影響逐一深入解析,並提出檢討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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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一次給付與年金制之選擇 / Labor Pension-the Choice between Lump Sum Payment and Annuity Payment

劉志雄, Liu,Chih Hsi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82年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的社會型態,到了96年底時老年人口占人口比例達10.2%。另根據台閩地區2007年簡易生命表台灣男性平均餘命為75.46歲,女性為81.72歲,平均78.38歲,因應台灣進入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社會,如何讓勞工安享在60歲以後平均有18多年無工作收入的老年生活,已成為當前最重要問題。 為落實老年照護制度,增進勞工退休權益,陸續完成了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法之工作,其中將於98年1月1日實施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制,考量勞工保險已實施50多年,許多資深勞工已符合或將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且國人多具「入袋為安」之傳統觀念,在兼顧勞工權益及制度穩定之原則下,採現制一次給付與年金制併行方式,賦予現有被保險人於退職時選擇請領現制或新制之權利。 藉由本研究的撰寫,針對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選制行為三大變數,模擬試算出各種組合變數下的理性選擇建議,讓即將辦理退休的勞工能夠更明確更瞭解兩種給付的不同,並做正確的選擇,以確保退休生活品質。 本研究建議增加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選制及國民年金給付條件,做為將來修法的參考。 / Abstract In 1993, Taiwan entered the state of aging society. By the end of 2007, the elderly population above the age of 65 years accounted for 10.2%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The 2007 life table of the Taiwan-Fukien Area gave the life expectancy of 75.46 years for males and 81.72 years for females, averaging 78.36 years for both sexes. How to assure the laborers to live happily in their old age for an average of 18 some more years after retirement without job and incomes in an aged and fewer-children socie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o realize the care system for the elderly, and to improv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aborers after retirement, work has been done to enact the Labor Pension Act and the National Pension Act, and amend the Labor Insurance Act. The Labor Insurance Old-Age Pension system will be implemented in January 2009. The Labor Insurance has been in operation for more than 50 years. Many elderly laborers are eligible to or about to be eligible to the old-age payment. In line with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safer to have cash in pocket”, and taking in mi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aborers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system, the old-age pension system will have concurrently either the “one-time payment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and the “monthly pension” system in practice. The retirees will have the choice of either the current system or the new system. The present study uses three variables in the choice of the old-age pension system to simulate the ideal choic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under various combinations of variables to help laborers about to retire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two different payment systems and thus to make correct choice, and to assure the quality of their retirement life. The study recommends that, for the future amendments of regulations, more alternative systems for choice for old-age payment and more conditions for the national pension system be made available. Key words: Labor Insurance, National Pension, Labor Pension Act, Labor Standard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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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與勞務採購之研究─兼論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清潔工外包事件 / The study of temporary workers applying to labor standards act in public sector and subcontract work: Outsourcing of janitors in National Taiwan Sport University (Taoyuan)

何芳純, Ho, Fang Ts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興起後,在民營化、勞動彈性化席捲全球的背景下,業務委託不僅在公務機關(構)內成為常態,勞務委外更是政府用以節省人事成本的重要手段。另方面,為保障公務機關(構)受僱者之勞動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然而,為規避《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人事行政局不僅公告《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企圖以「極大化替代性人力措施」取代各公務機關(構)內既有的「假臨時人員」;又即使是少數仍受僱於公部門之「假臨時人員」,亦面臨「虛假化定期契約」的問題。再者,就部分「真臨時人員」而言,則因相關部會的介入而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外;至於未被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亦由於受僱時間短暫而受惠有限,在在都嚴重扭曲勞委會最初保障勞動權的美意。 此外,2008年下半年受到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我國亦陷入失業危機的風暴中。為降低居高不下的失業率,政府著手推動多項增加就業機會的政策,其中以工代賑、短期促進就業措施等計畫均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釋出短期公共服務的工作機會;然而,實際推動上不僅無助於提升弱勢勞工的工作技能,甚至仍以勞務採購為施政方向,忽略了外包、派遣公司即是造成當前高失業率的元兇之一!結果除導致政府須負擔原有的勞務委外費用外,更須另行僱用大批的失業勞工,使得原本就已沉重不堪的財政支出,無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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