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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外年金制度私有化改革趨勢看我國國民年金之規劃李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興起,戰後經濟榮景帶動並加速各國的社會安全支出,然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卻逐漸成為政府財政的沈重負擔,高額的租稅與保費,打擊了人們的工作意願、降低了儲蓄率,進而阻礙資本形成,不利經濟成長,於是福利國家面臨了嚴苛的挑戰。1970年以來,福利思潮轉向,政府角色漸縮,國家財政無力支撐長期下老年人的經濟需求,各國政府為因應變局紛紛採行增加保費收入、減少給付支出的策略,但這些方法只能治標卻不能治本,故學者專家開始鼓吹一項新的解決對策,即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的「私有化」。
在邁入21世紀的時刻,此股「私有化」的風潮正席捲世界各國,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趨勢,然而「私有化」並非意味著政府角色的全部移轉,而是將原本屬於政府的負擔,有系統地移轉到私部門的過程。由於各國原先存在的年金保險制度不同,所以遭遇問題後所採行的「私有化」改革方法也不同,如:美國正積極研擬以個人帳戶為基礎之社會安全制度私有化的改革策略;英國則藉由SERPS透過契約外包方式進行私有化;澳洲的私有化則是在1991年引進「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的退休所得制度--「退休金保證」開始;拉丁美洲各國年金改革的基本特徵為利用「個人儲金式年金計畫」取代「社會保險式年金制度」。這些不同的「私有化」模式,對正在積極規畫國民年金制度的台灣而言,極具參考價值。
我國的國民年金制度自舊政府時代至今規畫了九年(民國82-90年),然不論是舊政府時期「業務分立、內涵整合」的國民年金,或新政府規畫的甲乙兩案,全為公營、單一機構管理的制度,與全球公共年金「私有化」改革趨勢相悖,引用一句來台參加研討會的歐洲學者所言:怎麼當所有國家都在苦思脫身之計時,台灣卻急著跳進去?前車之鑑由不得我們不加警惕。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國民年金制度可以朝以下兩個方向修正:不整合現行職域社會保險之國民年金與整合現行職域保險之國民年金,希望藉此能為我國困境中的國民年金制度找到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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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與國民年金保險的銜接與配合林佳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台灣漸漸步入高齡少子化社會,政府預定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以保障老年人口基本生活,但隨著老年人平均餘命增加且慢性病罹患率提高,長期照護費用亦成為老年人口之經濟負擔。目前台灣僅以社會救助方式及全民健保支應小部份長期照護相關給付,面對未來大量長期照護需求,實應建立一完整長期照護體系。
本文參考德國、日本、英國與美國的長期照護制度,以其需求人數推估台灣長期照護需求人數,其次探討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年金給付額與長期照護費用之差距,並以各國標準推估未來我國若以社會保險方式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時,所需的財務負擔。另外假設長期照護保險將附加於全民健保或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情況時,推估其保險費與政府總負擔,希望對未來我國若實施長期照護保險之財務估算有所幫助。 / The goal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and than estimate the finance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Four major stages in achieving the objective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Collate the long-term care systems from Germany, Japan, U.K., and U.S., and calculate the need for long-term care in Taiwan.
2. Calculate the gap between the benefit of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expectant long-term care expenses.
3. Estimat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4. Suppose add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to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or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estimate the premium and public financi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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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現有職域保險整合問題之研究-就財務面分析之林雅婧, Lin, Ya-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較歐美先進國家均為快速,加上傳統倫理觀念式微,為完整照顧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使得國民年金的開辦勢在必行。近年來,社會福利政策常成為政黨的訴求,政黨輪替後,新政府重擬國民年金開辦方案,提出結合公積金與社會保險精神的「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通稱甲案),及以稅收制為主軸的「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通稱乙案)。然而,我國目前已具有多層架構的老年經濟保障體系的雛型(公教人員、軍人與勞工均有養老、退伍或老年給付),是故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並不是完全新增一項社會保險,而是在補充現有社會保障之不足,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現有制度的不合理問題。
現有職域保險現況、甲、乙兩案之財務制度之規劃內容、各現有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財務負擔之情形、整體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問題,皆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研究結論:
壹、年金主要發展趨勢可重點歸納以下二點:
(一)年金制度有偏向確定提撥制的趨勢政府在年金制度角色上的扮演已從傳統福利提供者的角色,漸漸轉變為減輕負擔者的角色。
(二)民營化(Privitization)私有化時代的來臨為追求年金基金經營管理上更具市場效率及良好績效,委由民間機構管理基金,較具競爭性,可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存量及活力,亦可為被保險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績效,政府角色的扮演由以往主導管理的模式漸漸走向監督市場的角色。
貳、目前職域保險的政府補助,乃採「職域化」、「階層化」差異性補助,且以薪資額的某一百分比來計算補助金額,造成所得越高者,所獲得的補助愈多之不公平現象;在配合國民年金整合後,其超過基礎年金的部分,政府一律不補助,逐漸朝向「一致性」比例的保費補助方式,可改善目前職域保險補助不公的情況。
參、若「個人儲蓄帳戶」不足以達成基本保障的目標,則弱勢者的經濟安全保障責任,其實最後還是落在政府身上,政府仍須以稅收來承擔;是故,採取個人儲蓄帳戶真否可以降低政府整體之財政負擔,並未如想像中的絕對。
肆、「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與現有職域保險之整合方面,勞保若能與國民年金中的基礎年金整併,則將可稍減政府的財務負擔。由勞保現制與新制負擔比較可知:(1)就公平面而言,勞保若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後,政府對最低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增加了100%、對平均投保薪資者之保費補助則增加了26.6%、對最高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則減少了25.6% ,故會較目前勞保現制更為公平。(2)從經濟面而言,勞保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將有利於相對多雇用低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因為其可以減輕14.3%的保費支出;而對於多雇用高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則較為不利,略增3.7%的保費支出。
伍、公保與「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整併,則由於保費收入減少,但仍必須支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的緣故,短期虧損會增加,至120年為353億會達到最高數,但之後將逐年減少,預估至135年可萎縮至零。軍保是否與國民年金整合,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上無太大差異;但若就往後整體社會福利制度之規劃一致性、效率性上之考量,則仍有整合之必要。而農保在年金開辦後,雖然無論在保者全選現制或新制,政府的總負擔皆相同,但很明顯地財務負擔都可控制在100億以下,故開辦國民年金後,對農保的財務健全將有正面的助異。實施甲案雖然使虧損提前產生,但隨著制度的運作,預估在十五年以後便可慢慢擺脫原本虧損的情形。
陸、「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以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乃符合世界銀行三柱模式,因其年金金額在於保障基礎生活之所需,故其財務處理方式採隨收隨付制。惟值得強調的是由於「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和納稅人並不完全相同,在權利、義務不平等之情形下,給付水準極易因政治因素(如選舉之考量、政客之遊說)而被不合理的哄抬;再者,作為此案的稅源必須穩定,否則未來將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柒、「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值得實施的前提在於若可整併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則可大幅度改革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及減輕政府財務支出。但由於改革幅度較大,立法風險較高,且被保險人的接受度有待評估。反之,若未能整併公教、軍、勞保之老年給付,則改革社會保險制度不成,反將面臨倍數增加的財務赤字,無疑對目前政府的赤字財政雪上加霜。
研究建議:
壹、依世界銀行三柱模式之架構,本文建議第一層加上第二層的保障金額應占每人每人消費支出之70%,第一層之比例可為40%,第二層比例則可占30%。再者,對於有工作者及無工作者之保障程度應有所不同:有工作者之國民,除了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外,有另加第二層職業或企業年金的必要,是否加入第三層個人儲蓄則屬自願層次;無工作者之國民,政府的責任基於財政之考量,僅須以維持其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可。
貳、從世界銀行的三柱模式中可明確確立年金目標及方法的搭配方式。若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基本生活(即目標為第一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稅收支應(採確定給付制)較為適宜;若其保障的金額超過基本生活者(即目標為第二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法定完全提存準備存入個人帳戶中(採確定提撥制)來運作。
目前經建會所規劃的「個人儲蓄帳戶」立意固然良好且為世界年金發展趨勢,但因甲案全額年金為每人每月7,500元(開辦前二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50%),實為保障最基本生活之所需(即目標為第一層),但其採取的方式卻為建立個人儲蓄帳(第二層的手段),目標與手段沒有配合的情況,在此制度下實施基礎年金,行政成本恐將過高。故本文並不反對個人帳戶制之設立,但建議應以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目前而言為15,000;保費10%為1,500)為基準,能超過此比率者,再採行「個人帳戶」制度,若低於此比率者,在成本效益的考量下,較不宜採取設立個人儲蓄帳戶之方式。
參、目前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假設基金報酬率初期為7.5%,嗣後每5年降一碼,降至6%後維持不變。然而,一般長期的實質利率通常維持在2%~3%,且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其基金規模之龐大,約可占我國資本市場資金25~35%以上,故實際上是否真能達到7.5%的報酬率,非常值得商榷。若不能達到所預訂的報酬率,則年金制度為達到未來給付水準,勢必得調高保險費之費率。是以,本文建議基金報酬率之估計,應以「長期實質利率」作為估算之標準,所作出的精算結果較能與實際情況相符。
肆、「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開辦時,給付標準為3,000元實乃陳水扁總統「三三三方案」中每月發放3,000老人津貼的競選支票,其採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雖目標與方法配合,符合世界銀行三柱之模式;然3,000元的給付金額為目前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20%,恐有過低之虞,是以,建議給付標準應至少占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40﹪(以目前而言為6,000元),否則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生活所需;然提高給付水準,所須面對的問題為財源從何而來,本文建議可將目前現有職域保險屬於政府保費補助的部分移作為第一層稅收制的財源,則不但可解決財源籌措之難題,亦可使國民年金制度更為公平。
伍、「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及「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二案之未來給付額皆按物價及實質薪資成長率各半調整計算,此制的缺點在於實際計算後,可知此公式之最後結果只依薪資成長率的二分之一來調整,年金制度經過長期間的運作後,未來的給付額恐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故建議未來給付額可取「實質薪資成長率」或「物價成長率」二者較高者調整計算,以確保能足夠地保障老年之經濟生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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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基金管理與運用規範之研究─以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及退撫基金管理經驗剖析賴基福, Lai, Chi-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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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之過程評估 / Process Evaluation on the “Project for Promoting Contribution Rates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連婉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現象日益明顯,長者退休後的經濟生活保障逐漸受到重視,國民年金是目前納保人數第二多的社會保險政策。在國人普遍對國民年金保險認同度不高的情況下,衛生福利部藉由補助地方人力,讓各縣市擁有充沛的人力協助中央執行該項政策,以提高國民年金的繳費率。本研究以「103~105年度勞工保險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為主要研究範圍,採用立意抽樣來訪談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與民眾,瞭解新北市如何透過訪視、宣導、保費減免等措施來提升該市的國民年金繳費率,以及該市民眾的經濟狀況如何影響其繳費意願,最後,就新北市達成計畫評估指標的情形,思考該計畫與現實狀況的落差,提出未來國民年金政策的改善方向。
在提升繳費率方面,藉由增加服務員、建立跨區合作、定期關懷訪視個案、建立機關配合獎勵機制、結合當地社區資源等來提升訪視的效益。同時,運用多元活動場合及結合他機關宣導的方式,提高國民年金認同度。最後,增加相當期限未繳費即取消保費減免規定,以及輔導民眾就業,穩定其繳費意願與能力。在繳費意願強化方面,則分別針對欠費原因與訪視未果類型進行統計分析,擬定因應對策。在制度設計修正方面,建議縮短保費補繳期限、增加滯納金規定,以督促民眾繳費;其次,建立資訊交流平台,俾利各機關經驗交流與傳承;再者,從繳費意願與生活保障角度修正納保資格,減少行政費用的浪費;最後,建立中央決策機關與基層執行人員的有效對話機制,擴大該計畫的實質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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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與職域保險之選擇模型楊純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現行的職域保險中的二大職域保險體系-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和經建會所規劃的國民年金保險草案(88年5月),建構一個國民年金在實施過渡期間,個人可自由選擇留在現行職域保險或加入涵蓋國民年金新制之無次序的多重選擇(Unordered Multiple Choices)模型,以分析各影響變數對選擇新制的機率的相關性。並依據現行勞保、公保和國民年金新制的相關變數進行數值設定及調整率預測,模擬不同薪資階層的現行公保、勞保被保險人,在不同的年齡層下,其加入新制的可能性,以及當政府改變制度變數數值時,對被保險人選擇加入新制意願又有何影響。
從本文研究發現:
一、在公保方面
影響現行公保被保險人加入新制的主要影響因素是被保險人的年齡和保俸。被保險人的年齡愈大或保俸愈高,則加入新制的可能性愈大。而提早退休之機率對公保被保險人選擇加入新制之影響為負相關。另外,在制度變數中,全額年金對公保被保險人加入新制的影響為正面,而年金給付年齡的影響則為負面。
二、在勞保方面
決定現行勞保被保險人是否加入新制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年齡,被保險人的年齡層愈低,則愈不願意加入新制。而提早退休之機率對勞保被保險人選擇加入新制之影響為負相關。另外,在制度變數中,基本薪資和全額年金的兩制度變數對被保險人加入新制的影響為正面,而年金給付年齡上,其對被保險人加入新制的意願是負面的。
由本文發現並非所有在選擇時點下之現行公保、勞保被保險人會全部加入新制。因此,在估計國民年金制度的開辦成本和政府開辦初期財政負擔規模時,並不能全盤假定所有年齡層之個人均會加入新制,必須再考慮不同的薪資階層其各年齡層加入新制的機率,來估計可能加入國民年金新制的人數,方能正確估計政府的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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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三部門政策倡導之研究--以國民年金為例程韻舫, CHENG, YUN-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三部門透過倡導介入公共政策的運作,有助於政策由下而上形成,使其更能符合實際需要,在民主國家中所扮演的角色愈為重要。台灣國民年金之立法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國內諸多第三部門對其均著力甚深,故本文乃從第三部門政策倡導的角度出發,以Kingdon的政策窗模式為架構,探究政策倡導如何影響政策過程,以及倡導本身之資源、策略與影響方式上的運用與成效。本文藉由深度訪談,以及各種會議、出版品、剪報資料的蒐集與分析,整理出如下結論:
1.從政策過程來看,問題流中,國民年金的迫切性存在已久;但政策流中紛擾不斷,而第三部門往往僅指出現行版本的缺失及不足之處,較少拿出具體版本致成效有限;而政治流中,第三部門亦多跟著政府部門的動作做出反應,雖成功擋下儲保制與小國民年金,卻未能更積極地去運用策略引導政治流,促成政策窗的開啟,殊為可惜。
2.在政策倡導之資源運用上,第三部門已形成一定的互動與動員機制,成為其倡導時之有力資源,其他包括正當性、對資訊的掌握、公益形象等;然聯盟有時關心的議題眾多,再加上組織原本之業務,易致力量分散,而內部意見的整合也是一大難題,另外,在國民年金議題上,第三部門相當依賴經建會的精算,能力、人力有限皆為其因。
3.倡導策略包括:代表策略、困窘策略、遲滯策略、資訊策略、輿論壓力策略;前三者較具果效,然國民年金議題專業性高,且涉及政府財政的長遠考量,因此第三部門不一定能提出自已的主張和理念易顯得亂槍打鳥,而輿論壓力策略則因人民不懂,向政府施壓上顯力不從心。
4.影響對象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人民;國民年金主要由經建會負責規劃,然其態度封閉,第三部門不斷透過請願、立法監督、遊說高層等方式向其施壓,再加上選票至上、政府財政考量、意識形態差異、專業的迷思等亦造成政策倡導的困難;目前第三部門與行政機關互動重要窗口為行政院下之「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在立法部份,第三部門透過壓力遊說、理性遊說以尋求立委的支持,然由於立委普遍不了解該議題及政黨協商機制的黑暗,使得法案通過與否難以預料。對人民的倡導著力甚少,民意難凝聚讓推動國民年金立法備感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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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世代公平 /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of Social Insurance李宜儒, Li , Y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人口結構老化與平均壽命延長,老年年金給付逐漸形成政府財政隱憂,社會保險將入不敷出、面臨破產。對於改革方案,社會認為沒有解決人口老化財務問題、職業別退休保障不平等、世代負擔不公平的爭議,這些方式只是延後破產年限,最後仍是年輕人承擔後果,現在的年輕人與未來世代的負擔沉重,存在世代不公。本文選擇有年金給付的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年年金給付和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月退休金做為討論對象,了解在現制下的世代差異,以及根據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分成折現率、月投保薪資、年金給付率、計算倍數和費率五項。結果發現,現制設計確實存在世代不公的現象,老年世代在國民年金、勞保年金、退撫制度領取總金額占繳交總金額是3倍、3倍和5倍,而年輕世代只有1.5倍、1.5倍、2.5倍,社會平均補貼每人60萬元、60萬元、977萬元。並且社會保險對於高所得者補貼高於低所得者,使高所得者老年世代和低所得年輕世代存在雙重世代差距。變數調整結果發現,折現率和年資給付率效果較顯著,而月投保金額、倍數和費率則效果不顯著或是只有年輕世代顯著,加深世代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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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財務規劃之研究 / The Financial Planning of Public Pension邱美齊, Chiou, Mei Ch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風險的角度來看,所謂的老年風險主要有二:一是對存活期長短的不確定,一為對近老年時的工作能力狀態的不確定。因此,為針對此一風險之特性,以提供自進入老年時期以致死亡時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可藉各種資源移轉的方式,獲取經濟生活的安全。而資源的移轉可分為三種類型:(一)家庭內的移轉,也就是俗稱的養兒防老;(二)生命週期的移轉,即個人透過儲蓄或投資,將生命中早期或中期的資源移轉至晚期使用;(三)社會移轉,例如透過政府的稅收制度或擬議中的國民年金保險,將資源從青壯年人口移轉給屆齡退休的老年人口。
然隨著晚近臺灣地區生育水準的降低及工業化、都市化的結果,想要藉家庭內資源移轉形式取得老年生活的照顧,已不可期待,促使父母尋求以積蓄或投資理財方法作為退休後生活的保障。但此種透過市場機制的資源移轉行為,也難免發生因通貨膨脹或生活水準提高,而吞蝕個人一生積蓄的風險。因此,使用社會移轉如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建立,來彌補或取代家庭資源和私人儲蓄的不足,成為國家介入老年福利資源移轉機制的理由。
年金保險制度既然有其需要性,自需做審慎的計畫與評估,而其中財務面的考量是不可欠缺的一環。唯有充足的財源與健全的財務責任制度,才能使年金保險徹底發揮其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功能,並使制度可長可久。故本文即著眼於年金保險的財務流程,探討其財源籌措方式、基金管理與運用策咯以及給付內容的擬訂。希望藉由完善的財務規劃,成為年金保險永續經營的支撐力量。
根據估算結果,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將約增加六百四十六億元的國庫負擔。考慮當前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及各種財源籌措方法後,以提高營業稅稅率與開徵所得稅附加捐為最適宜的財源取得管道。除了可支應年金保險的成本外,並能用來挹注財政收入。惟應先獲得民眾加稅的共識,才有利於制度的推行。
就基金管理與運用方面而言,為避免重蹈過去勞保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太重視安全性而忽咯收益性致使報酬過低之覆轍,今後年金基金的規劃方向應以收益性原則為主,安全性原則為輔,並兼顧基金所具有之公益性特質。一方面開放投資空間;一方面將民間資金導入國家建設,在獲取高收益的同時,亦能達成「取諸於被保險人,用諸於被保險人」的目的。
而合理給付內容之設計,不僅攸關被保險人權益,亦關係政府的財務負荷能力。由於國民年金係定位在提供「防貧」功能的基礎年金上,故考慮最低生活費及貧窮線後,以平均薪資額的30%為給付標準。另顧及個人因素、勞動市場需要及年金財務壓力,針對提早或延後退休的受雇者而有減額、增額年金之規定。此外,為確保年金給付實值與提昇大眾對年金保險的認同感,可分別採取給付調整措施及租稅優惠的方式,使制度更加合理化與普及化。
總之,一項周詳的計畫,應有縝密的考慮。以完備的財務力量做後盾,制度的目標才能落實,而民眾的福祉也才有所依歸。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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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效力與給付整合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Effect and Payment Integration of Labor Insurance and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楊宗儀, Yang, Tsung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社會保險為職域型社會保險,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始納保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設計,係以與勞保年金化接軌為內涵,考量多數國民一生中均會面臨職業轉換,而以「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的方式設計,因此年資之通算與併計、各項給付連貫與整合,均為立法之重點。二項社會保險制度整合,特別強調老年年金給付的年資合併計算與手續合併請領。然而,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畢竟為二個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加保資格、保險法律關係及給付條件、方式與內容等均有不同,兼以勞工保險退保後仍具有「餘後效力」,致使可能與國民年金保險效力重疊,均使勞保與國保在實務運作上充滿了問題與困難。
經由研究後首先發現,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併計的設計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風險,造成對於年金給付之財產權及期待保障力有未逮之處。再者,勞保與國保間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其餘各項給付在勞保制度本身設有擇一請領之規定,國保制度本身亦有擇一請領之規定,且勞保與國保相互間亦設有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惟實務上卻發生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並分別受有最低基本保障金額的年金,規避擇一請領之怪現象,造成制度間給付的不公平。第三,勞保年金化過程中,為保障98年1月1日年金制度施行前有舊制保險年資者之信賴利益,且為鼓勵民眾申請年金而採行之「保證領回制度」,配合不同風險可以分別向二種社會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漏洞,亦加深了給付整合間之問題。
本文由社會保險之原理原則及年金社會保險之憲法基礎出發,探討研究勞保與國保之間的法律關係之定性與起迄,年金之期待保障,並依風險類別及實務案例分析勞保與國保間各項年金給付年資併計對於年金期待權保障之漏洞,給付競合時擇一請領與併領巧取給付問題,以及在現行法令規範下,保證領回制度實施加深巧取給付之情形,並提出具體建議。在朝野致力於年金改革之氛圍下,期能將勞保與國保制度整合經驗擴及其他社會保險之整合,以完整保障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年金權利,避免巧取給付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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