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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現有職域保險整合問題之研究-就財務面分析之林雅婧, Lin, Ya-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較歐美先進國家均為快速,加上傳統倫理觀念式微,為完整照顧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使得國民年金的開辦勢在必行。近年來,社會福利政策常成為政黨的訴求,政黨輪替後,新政府重擬國民年金開辦方案,提出結合公積金與社會保險精神的「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通稱甲案),及以稅收制為主軸的「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通稱乙案)。然而,我國目前已具有多層架構的老年經濟保障體系的雛型(公教人員、軍人與勞工均有養老、退伍或老年給付),是故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並不是完全新增一項社會保險,而是在補充現有社會保障之不足,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現有制度的不合理問題。
現有職域保險現況、甲、乙兩案之財務制度之規劃內容、各現有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財務負擔之情形、整體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問題,皆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研究結論:
壹、年金主要發展趨勢可重點歸納以下二點:
(一)年金制度有偏向確定提撥制的趨勢政府在年金制度角色上的扮演已從傳統福利提供者的角色,漸漸轉變為減輕負擔者的角色。
(二)民營化(Privitization)私有化時代的來臨為追求年金基金經營管理上更具市場效率及良好績效,委由民間機構管理基金,較具競爭性,可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存量及活力,亦可為被保險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績效,政府角色的扮演由以往主導管理的模式漸漸走向監督市場的角色。
貳、目前職域保險的政府補助,乃採「職域化」、「階層化」差異性補助,且以薪資額的某一百分比來計算補助金額,造成所得越高者,所獲得的補助愈多之不公平現象;在配合國民年金整合後,其超過基礎年金的部分,政府一律不補助,逐漸朝向「一致性」比例的保費補助方式,可改善目前職域保險補助不公的情況。
參、若「個人儲蓄帳戶」不足以達成基本保障的目標,則弱勢者的經濟安全保障責任,其實最後還是落在政府身上,政府仍須以稅收來承擔;是故,採取個人儲蓄帳戶真否可以降低政府整體之財政負擔,並未如想像中的絕對。
肆、「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與現有職域保險之整合方面,勞保若能與國民年金中的基礎年金整併,則將可稍減政府的財務負擔。由勞保現制與新制負擔比較可知:(1)就公平面而言,勞保若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後,政府對最低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增加了100%、對平均投保薪資者之保費補助則增加了26.6%、對最高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則減少了25.6% ,故會較目前勞保現制更為公平。(2)從經濟面而言,勞保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將有利於相對多雇用低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因為其可以減輕14.3%的保費支出;而對於多雇用高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則較為不利,略增3.7%的保費支出。
伍、公保與「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整併,則由於保費收入減少,但仍必須支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的緣故,短期虧損會增加,至120年為353億會達到最高數,但之後將逐年減少,預估至135年可萎縮至零。軍保是否與國民年金整合,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上無太大差異;但若就往後整體社會福利制度之規劃一致性、效率性上之考量,則仍有整合之必要。而農保在年金開辦後,雖然無論在保者全選現制或新制,政府的總負擔皆相同,但很明顯地財務負擔都可控制在100億以下,故開辦國民年金後,對農保的財務健全將有正面的助異。實施甲案雖然使虧損提前產生,但隨著制度的運作,預估在十五年以後便可慢慢擺脫原本虧損的情形。
陸、「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以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乃符合世界銀行三柱模式,因其年金金額在於保障基礎生活之所需,故其財務處理方式採隨收隨付制。惟值得強調的是由於「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和納稅人並不完全相同,在權利、義務不平等之情形下,給付水準極易因政治因素(如選舉之考量、政客之遊說)而被不合理的哄抬;再者,作為此案的稅源必須穩定,否則未來將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柒、「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值得實施的前提在於若可整併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則可大幅度改革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及減輕政府財務支出。但由於改革幅度較大,立法風險較高,且被保險人的接受度有待評估。反之,若未能整併公教、軍、勞保之老年給付,則改革社會保險制度不成,反將面臨倍數增加的財務赤字,無疑對目前政府的赤字財政雪上加霜。
研究建議:
壹、依世界銀行三柱模式之架構,本文建議第一層加上第二層的保障金額應占每人每人消費支出之70%,第一層之比例可為40%,第二層比例則可占30%。再者,對於有工作者及無工作者之保障程度應有所不同:有工作者之國民,除了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外,有另加第二層職業或企業年金的必要,是否加入第三層個人儲蓄則屬自願層次;無工作者之國民,政府的責任基於財政之考量,僅須以維持其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可。
貳、從世界銀行的三柱模式中可明確確立年金目標及方法的搭配方式。若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基本生活(即目標為第一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稅收支應(採確定給付制)較為適宜;若其保障的金額超過基本生活者(即目標為第二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法定完全提存準備存入個人帳戶中(採確定提撥制)來運作。
目前經建會所規劃的「個人儲蓄帳戶」立意固然良好且為世界年金發展趨勢,但因甲案全額年金為每人每月7,500元(開辦前二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50%),實為保障最基本生活之所需(即目標為第一層),但其採取的方式卻為建立個人儲蓄帳(第二層的手段),目標與手段沒有配合的情況,在此制度下實施基礎年金,行政成本恐將過高。故本文並不反對個人帳戶制之設立,但建議應以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目前而言為15,000;保費10%為1,500)為基準,能超過此比率者,再採行「個人帳戶」制度,若低於此比率者,在成本效益的考量下,較不宜採取設立個人儲蓄帳戶之方式。
參、目前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假設基金報酬率初期為7.5%,嗣後每5年降一碼,降至6%後維持不變。然而,一般長期的實質利率通常維持在2%~3%,且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其基金規模之龐大,約可占我國資本市場資金25~35%以上,故實際上是否真能達到7.5%的報酬率,非常值得商榷。若不能達到所預訂的報酬率,則年金制度為達到未來給付水準,勢必得調高保險費之費率。是以,本文建議基金報酬率之估計,應以「長期實質利率」作為估算之標準,所作出的精算結果較能與實際情況相符。
肆、「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開辦時,給付標準為3,000元實乃陳水扁總統「三三三方案」中每月發放3,000老人津貼的競選支票,其採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雖目標與方法配合,符合世界銀行三柱之模式;然3,000元的給付金額為目前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20%,恐有過低之虞,是以,建議給付標準應至少占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40﹪(以目前而言為6,000元),否則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生活所需;然提高給付水準,所須面對的問題為財源從何而來,本文建議可將目前現有職域保險屬於政府保費補助的部分移作為第一層稅收制的財源,則不但可解決財源籌措之難題,亦可使國民年金制度更為公平。
伍、「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及「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二案之未來給付額皆按物價及實質薪資成長率各半調整計算,此制的缺點在於實際計算後,可知此公式之最後結果只依薪資成長率的二分之一來調整,年金制度經過長期間的運作後,未來的給付額恐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故建議未來給付額可取「實質薪資成長率」或「物價成長率」二者較高者調整計算,以確保能足夠地保障老年之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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