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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外年金制度私有化改革趨勢看我國國民年金之規劃李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興起,戰後經濟榮景帶動並加速各國的社會安全支出,然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卻逐漸成為政府財政的沈重負擔,高額的租稅與保費,打擊了人們的工作意願、降低了儲蓄率,進而阻礙資本形成,不利經濟成長,於是福利國家面臨了嚴苛的挑戰。1970年以來,福利思潮轉向,政府角色漸縮,國家財政無力支撐長期下老年人的經濟需求,各國政府為因應變局紛紛採行增加保費收入、減少給付支出的策略,但這些方法只能治標卻不能治本,故學者專家開始鼓吹一項新的解決對策,即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的「私有化」。
在邁入21世紀的時刻,此股「私有化」的風潮正席捲世界各國,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趨勢,然而「私有化」並非意味著政府角色的全部移轉,而是將原本屬於政府的負擔,有系統地移轉到私部門的過程。由於各國原先存在的年金保險制度不同,所以遭遇問題後所採行的「私有化」改革方法也不同,如:美國正積極研擬以個人帳戶為基礎之社會安全制度私有化的改革策略;英國則藉由SERPS透過契約外包方式進行私有化;澳洲的私有化則是在1991年引進「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的退休所得制度--「退休金保證」開始;拉丁美洲各國年金改革的基本特徵為利用「個人儲金式年金計畫」取代「社會保險式年金制度」。這些不同的「私有化」模式,對正在積極規畫國民年金制度的台灣而言,極具參考價值。
我國的國民年金制度自舊政府時代至今規畫了九年(民國82-90年),然不論是舊政府時期「業務分立、內涵整合」的國民年金,或新政府規畫的甲乙兩案,全為公營、單一機構管理的制度,與全球公共年金「私有化」改革趨勢相悖,引用一句來台參加研討會的歐洲學者所言:怎麼當所有國家都在苦思脫身之計時,台灣卻急著跳進去?前車之鑑由不得我們不加警惕。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國民年金制度可以朝以下兩個方向修正:不整合現行職域社會保險之國民年金與整合現行職域保險之國民年金,希望藉此能為我國困境中的國民年金制度找到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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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年金保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方翊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民國八十一年通過設立年金保險專章後,是為我國揭開步入老年化國家的序幕,並使年金保險之經營取得法律依據。直至八十六年七月,壽險業界始有第一張個人即期、遞延年金保單的問世。然而年金的銷售情況卻是雷聲大雨點小,市場反應不如預期。按年金保險的運作機制,實涉及諸多層面的完備與配合,諸如國人的認知、銷售管道的建立、佣酬的分配、稅賦政策的優惠、壽險業投資管道的放寬及法制修正等等。期間,已有諸多先進分別就年金保險的精算、經營等為不同層面的探討,而於法規方面則較少有人涉及。再觀我國保險法於年金保險章的規範,係以準用人壽保險的規定為之,其或為簡便的作法,卻是促使本文深論的動機。因年金保險有其特殊性存在,其有類如壽險之處亦有相異之地,而保險法卻未辨明差異均為相同之準用,或有不妥。又年金保險於壽險商品的發展趨勢中,已脫離傳統單純提供保障或儲蓄功能的型態,其可設計為具有投資型商品的特質,是於年金保險契約當事人間的權利與義務,亦會與往昔的規範不同。目前壽險公會正草擬有關帳戶型年金的基本示範條款,其與現行推出的傳統型年金相較,投資的特質浮現。本文的目的係在區辨年金保險與傳統壽險的不同,進而探討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所可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範圍,並試圖擴大壽險保單的運用價值及其可行的法律依據。惟此項嚐試或有超越現行規範與預期者,是基礎研究初探之淺見,尚祁 諸先進不吝指正。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限制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大綱
第二章 商業個人年金保險之簡介
第一節 年金與年金保險之意義和分類
第一項 年金與年金保險之意義
第一款 年金的定義
第二款 年金保險的定義
第三款 年金契約的定義
第二項 年金與年金保險之分類
一、 依支付條件來分類
二、 依支付期限來分類
三、 依給付支給開始時間來分類
四、 依繳費方法來類
五、 依年金受領人數分類
六、 依保險金的給付方式來分類
七、 依給付額的變動與否來分類
第二節 年金保險之演進與態樣
第三節 年金保險與傳統壽險和其他年金業務之比較
第一項 年金保險與傳統壽險之比較
一、保險人給付事故不同
二、保險人給付條件的不同
三、功能不同
四、核保手續的有無
五、支付的對價
六、要保人終止契約權利存在時間的不同
第二項 年金保險與其他商業年金業務之比較
第一款 傳統壽險採年金給付
第二款 銀行儲蓄存款業務
第三款 年金信託業務
第三章 架構年金保險契約中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傳統壽險契約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項 保險契約的成立
第一款 保險利益
壹 保險利益之演進與意義
一、保險利益之演進
(一)英、美法系有關保險利益觀念的發展
(二)德國歐陸法系有關保險利益的發展
二、保險利益的意義
貳 保險利益的功能
一、避免賭博行為
二、限制損害賠償之數額
三、防止道德危險
參 人壽保險保險利益之檢視
一、人壽保險保險利益之定義
二、我國目前的情況
三、評釋
(一)死亡保險
(二)生存保險
(三)生死合險
(四)小結
第二款 被保險人之同意
第一目 立法例
第二目 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及一百零六條之適用範圍
第二項 保單持有人權義的條款
第一款 所有權條款
第一目 人壽保險單中「所有權」概念之界定
壹 人壽保單中「保單所有權」之定義
貳 「保單所有權」之內涵
參 「保單所有權」主體之演變
第二目 人壽保險單之所有權人
壹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一)歐陸法系
(二)英美法系
貳 人壽保險單的所有權人
第三目 保單所有權之移轉
壹 保單所有權的性質
貳 保單所有權轉讓的範圍
參 保單所有權轉讓的時機
肆 保單所有權轉讓之方法
伍 保單所有權轉讓之限制
陸 保單所有權轉讓之效力
柒 與其他轉讓之區別
第四目 評釋
第二款 保險費
第一目 保費支付條款
壹 第一期保費之性質
一、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或要物契約之爭議
二、第一期保費交付之重要性
三、保險契約效力之問題
(一)保險契約成立且生效
(二)保險契約成立但未生效
(三)保險契約成立但附條件
四、評述
(一)第一期保費交付之重要性
(二)外國立法例
(三)就學說上之研討
貳 第二期以後保費之性質
第二目 續期保費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
壹 寬限期間條款
一、立法目的
二、外國立法例
(一)德國
(二)美國
三、我國就寬限期之規定
四、法律效果
貳 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一、停效的意義
二、停效的原因
三、停效的效果
參 保險契約效力之維持—保費之墊繳
肆 保險契約效力之維持—保險契約之轉換
第三目 保險契約之復效
第四目 小結
第三款 受益人
第一目 受益人之定義與適用範圍
第二目 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權益
壹 可撤銷的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
貳 不可撤銷的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
第四款 保單的移轉
第一目 絕對的轉讓(Absolute assignments)與相對的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s)
壹 絕對的轉讓(absolute assignments)
一、贈與(Gifts)
二、買賣(Sales)
三、絕對轉讓下受益人的權利
貳 相對的轉讓(Collateral Assignments)
第二目 轉讓的要件
第三目 評釋
壹 保單相對轉讓的性質與學說
貳 與現行規定的檢視
第五款 保單不喪失價值
第一目 不喪失價值的定義
壹 責任準備金
貳 保單價值準備金
參 保單之現金價值
肆 解約金
第二目 我國的立法
第三目 不喪失價值的選擇權
壹 領取解約金
貳 減額繳清保險
參 展延定期保險
第四目 小結
第五節 年金保險契約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項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二項 保險利益
一、以保險利益的功能觀
二、以精算觀點言
三、由歷史發展的過程觀
第三項 所有權人條款
第一款 年金保險之契約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款 年金保險契約之所有權人
第三款 所有權條款於年金保險之適用
第一目 我國目前的情形
第二目 所有權人與保險利益
第三目 指定保單所有權人與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項 保險費
第一款 保費支付條款
第一目 第一期保費之性質
壹 遞延年金
貳 即期年金
第二目 第二期以後保費之性質
第二款 續期保費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
第一目 法律準用的依據
第二目 準用的妥當性
第三目 年金保險續期保費未付之處理
壹 傳統型年金
貳 帳戶型年金
第三款 保險契約效力之繼續
第一目 傳統型年金之契約效力是否續繼
壹 就保險人而言
貳 就要保人而言
參 評釋
第二目 保險契約效力之持續—保費之墊繳
第三目 保險契約效力之持續—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強制契約轉換的妥適性
壹 立法目的
貳 學說與實務
參 小結
第四款 評釋
第五項 保單之不喪失價值
第一款 年金保單不喪失價值之選擇—解約金
第二款 年金保單不喪失價值之選擇—減額繳清年金
第三款 年金保單不喪失價值之運用—保單貸款
第四章 現行規定之檢討
第一節 年金保險於人身保險利益的適用
第二節 年金保險有關保險費的準用
第一項 傳統型年金
第二項 帳戶型年金
第三項 修法建議
第六節 年金保險於保單不喪失價的準用
第一項 年金保單不喪失價值的選擇
第二項 年金保單不喪失價值之運用
第七節 其他規定之檢討
第一項 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準用
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準用
第三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準用
第四項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之適用
第一款 受益人
第二款 法定年金受領人為被保險人之妥適性
第五項 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適用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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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類型與消費者需求分析 / Annuity type and consumer demand analysis馮振國, Feng, Chen K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必須考量面臨高齡化所帶來的種種衝擊和影響。台灣目前面臨嚴重的高齡化問題,我國早已於民國82年,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且於107年進入高齡社會。隨後將於11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化的速度逐漸超越日本、美國與歐洲等先進國家。
加上2017年推動的年金改革,廣大軍、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也將於十年內減少15%,面對接踵而來的老年退休安養問題,我們也開始思考除了政府未來會碰到社會福利支出將逐年增加以外,商業年金保險是否可以在這樣的環境變遷之下,提供即時且必要的幫助,進而於本研究中檢視保險年金的商品種類與銷售狀況,並就國內外的年金保險制度進行比較,試著找出國人不喜歡買年金的原因,並探討如果調整商品設計或政府提供怎樣的獎勵措施,會有助於年金保險的推展,進而讓年金保險在這樣的環境變化中扮演其更積極正面角色,凸顯其重要的社會價值。
透過文獻探討、實際數據的分析和比較及深度訪談,不斷地去釐清問題找出原因,並就其原因進行歸納整理,做成研究結論和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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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世代公平 /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of Social Insurance李宜儒, Li , Y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人口結構老化與平均壽命延長,老年年金給付逐漸形成政府財政隱憂,社會保險將入不敷出、面臨破產。對於改革方案,社會認為沒有解決人口老化財務問題、職業別退休保障不平等、世代負擔不公平的爭議,這些方式只是延後破產年限,最後仍是年輕人承擔後果,現在的年輕人與未來世代的負擔沉重,存在世代不公。本文選擇有年金給付的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年年金給付和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月退休金做為討論對象,了解在現制下的世代差異,以及根據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分成折現率、月投保薪資、年金給付率、計算倍數和費率五項。結果發現,現制設計確實存在世代不公的現象,老年世代在國民年金、勞保年金、退撫制度領取總金額占繳交總金額是3倍、3倍和5倍,而年輕世代只有1.5倍、1.5倍、2.5倍,社會平均補貼每人60萬元、60萬元、977萬元。並且社會保險對於高所得者補貼高於低所得者,使高所得者老年世代和低所得年輕世代存在雙重世代差距。變數調整結果發現,折現率和年資給付率效果較顯著,而月投保金額、倍數和費率則效果不顯著或是只有年輕世代顯著,加深世代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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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利率模型下壽險公司利率變動型保單之風險分析林丹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過去利率低靡的總體環境下,壽險公司推出連結市場利率的利率變動型年
金,以因應壽險公司降低利率風險的需求。然而隨著市場利率的復甦,保戶的解約行為會受到保單宣告利率及市場利率所造成的利率差影響,當利率差愈高,保戶愈有誘因解約。因此保險公司在推出利變型保單時須考量利率差對保戶解約的影響。此外,發行保單時的宣告利率策略、資產配置策略都會影響公司未來營運。
本文透過模擬四組情境,針對不同情境設定及不同策略進行敏感度分析的結果發現(1)不論何種情境下,加碼利率越高,保險公司的破產機率越高(2)加碼利率越高,利率差大於零的機率越低,因此加碼利率越高者其解約率大多為解約率的下限1%,因此每期的解約给付大幅降低,可保有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部投資,且由於投資標的的報酬率遠高於宣告利率,因此總盈餘反而較高(3)不論何種情境下,投資不動產的比例越高,破產機率越高,其次為股票,債券最安全(4)期初資本越高,破產機率越低,且總盈餘及目標函數越高。但計算期初資本20億及30億的年報酬率發現,情境一中期初資本20億的A公司投資報酬率為12.8%,情境二中期初資本30億的A公司投資報酬率為11.9%,顯示在其他條件相同下,資本額愈低的公司投資報酬率愈高。 / The paper analyzes that under the low interest rate of overall environment, life insurance developed the floating-rate annuity that linked market rate, enabling to reduce the interest rate risk. However, with the rise of interest rate, insurers will suffer from loss caused by surrendering. In addition to surrendering, different declared interest rate of floating-rate annuity, capital and the ratio of asset portfolio will influence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This paper simulates the stochastic interest rate model and different asset models and analyzes the solvency of insurance company under different declared interest rate strategies, and different asset allocation strategies. Finally, we offer the life insurance to decide of the floating-rate annuity in ad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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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制度改革之研究蔡瑩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身處二十一世紀,老年人口的增加是全世界共同避免不了的趨勢,聯合國已發布「世界人口正以驚人速率老化」警訊,不僅是工業化的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亦然,台灣的人口老年化亦將益趨明顯,值得我們重視這個問題。人口老化意謂著勞動力之供給下降、經濟成長率下降以及公共部門財政風險之問題。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雖然喪失工作能力的開始年齡是因人而異,但可以確定的是,勞工們如欲藉著勞動生涯中所賺取的薪資金額來抵抗其老後的生活支出,乃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大多數工業化國家會為老年年金制定法律,並予以強制執行。
日本於1980年代之前修正公共年金制度之重點皆放在提高保障水準,與擴大適用對象。然而直到1980年代左右,日本政府開始意識到自從1970年邁入高齡化社會後,全體國民平均壽命開始急速的往後延長,老年人口數急遽的增加,生育率也在不斷地下降。因此1980年代之後老年年金制度之改革開始小幅縮減。
1980年之後在日本老年年金制度改革史上,可以劃分為幾個具代表性的年代。1985年之改革著重的重點除了擴張年金保險之保障外,乃是在於將各自獨立運作之公共年金制度整合,設立一元化的基礎制度。將日本老年年金制度之結構導入第一層基礎年金加上第二層職業年金之模式,至今這樣的結構體系仍未有所動搖。
而1990年代老年年金制度之改革則完全是為了因應日本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與少子化的社會背景,所做的種種努力,較消極的措施包括延後退休年齡、降低給付水準以及提高保險費率等。由於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皆屬於隨收隨付制度,也就是現在所有的給付支出都是由收取現在工作世代繳納的保險費而來,因此,一切的改革都是為了使保險之收取與支出平衡所實施之措施。
日本實施老年公共年金制度已達60多年,亦已達成全民皆年金之理想,而其中可供我國參考之處頗多,亦真正達到保障國民老後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無虞。反觀我國由於各界意見不同,除擁有高額保障水準之軍公教人員以外,至今未能通過任何一個老年年金制度的相關立法。然而任何一個現代化國家,都有必要建立一個社會經濟安全體系,以保障國民退休後生活問題。故本文冀望能夠透過日本歷年來的實施過程與經驗,年金制度之改革重點與制度最新之發展,對於我國老年年金制度之建立,作為一個參考方向與典範,能夠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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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年金保險之研究田祚貞, TIAN, ZUO-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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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課稅問題之研究楊淑珠, YANG SHU C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快速,加上醫學科技的進步,平均壽命不斷延長,如何保障退休者之老年所得來源已成為社會所需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儘管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有義務設置勞工退休準備,然多數的工作者屆齡退休時仍無法取得退休金。
制度面的缺失係一項因素,因此政府規劃了老年所得之三層架構,除了積極推動國民年金,職業年金制度亦處於研議擬定階段,首重改善現行退休金制度之受益條件、可攜性與保留權,並限制年金的用途,提高給付年齡,強制雇主為其員工提供退休金計畫,目的在於保障退休者能享受與退休前相去不遠的生活水準與提高個人儲蓄。目前規劃中的職業年金制度有行政院勞委會和郭明政提議的兩種版本,均採取個人帳戶制,然前者的目的在於提高儲蓄,後者則強調保障的功能。
現行稅法與相關解釋令規定,保費因雇主或受雇者提撥而適用不同待遇,以致形成雇主責任制的退休金制度;投資收益階段則以強制性與否作為是否享受兔稅的標準,即雇主提撥的內孳息可遞延課稅,受雇者提撥則否,不僅不公平且徒增稅務行政上的複雜性;至於退休金之所得稅課稅問題,我國政府已於87年6月22日於所得稅法增訂「退職所得」規定,修正以往退休金或養老金按身分別課稅的規定,一律改採定額免稅制度,且因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綜觀之,我國受領退休金的數額多低於兔稅水準下,而形成EE方式。
反觀先進國家職業年金多採取EET之消費稅方式,但澳洲與紐西蘭例外。美國401(k)計畫即採取消費稅方式,此舉符合稅法之收入實現原則,亦可提高個人儲蓄;然採取此賦稅方式的前提為受雇者必須擁有立即性的受益權。澳洲與紐西蘭原先亦實行遞延課稅方式,然成效不彰,徒產生巨額的稅收損失,基於可提前獲得稅收並促進所有儲蓄媒介之間的中立性,於是改變租稅政策,分別實施TTT與TTE方式;然此舉已對紐西蘭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至於澳洲雖然採取所得稅方式,仍保留相當的租稅優惠。
基於減少稅式支出、符合收入實現原則、與稅務行政的方便性,筆者建議我國應廢除所得稅法上之「退職所得」規定,以避免形成巨額的稅式支出與避稅管道;未來職業年金制度稅制可採行EET方式,與國民年金一併計算;在方式上可區分為一次給付與分期給付,一次給付額除以退休時平均餘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後予以分離計算稅賦;分期給付則直接併入退休者之綜合所得中,在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和薪資特別扣除額後,計算其應納稅負。此外,對於未就業之配偶,准予加倍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兔稅額,且為避免稅惠集中於高所得者,雇主提撥與受雇者提撥適用扣除規定應設置醵資上限;另外亦應加強受雇者之受益權、可攜性和保留權,達成工作者退休後之所得來源保障。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3
第三節 研究架構…………………………………………………3
第貳章 職業年金課稅理論基礎…………………………………5
第一節 職業年金之賦稅問題……………………………………5
第二節 職業年金賦稅方式………………………………………11
第三節 職業年金賦稅方式之分析………………………………21
第四節 職業年金稅惠之經濟效果………………………………30
第參章 各國職業年金賦稅政策…………………………………39
第一節 各國職業年金計畫賦稅措施……………………………39
第二節 美國職業年金賦稅制度…………………………………46
第三節 紐西蘭職業年金賦稅制度………………………………61
第四節 澳洲職業年金賦稅制度…………………………………72
第肆章 我國職業年金所得稅制度之建議………………………85
第一節 我國現行退休金所得稅制度……………………………85
第二節 我國現行退休金課稅措施之檢討………………………99
第三節 我國職業年金賦稅措施之建議…………………………108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118
第一節 結 論……………………………………………………118
第二節 建 議……………………………………………………119
參考文獻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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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與企業退休金之探討 / Business retirememt and annuity analysis王英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人口老化問題日趨嚴重,勞工退休後的養老問題也與日遽增,而自從勞工退休金制度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後,勞工退休後的所得替率反而因之而降低;而由於確定提撥制是可攜帶式的帳戶,因此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會有負面的影響。
企業為了留下重要員工,往往需要其他的留才計畫,而近年來年金保險計畫漸漸為企業應用於留才,本論文以XX生物科技公司的案例,探討年金保險用於企業留才和其他留才計畫的比較,並討論如何選擇年金保證期間、員工的所得替代率與可支配所得等議題,以確認留才計畫的可行性;最後討論年金保險保費作帳方式,探討各種作帳方式對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員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影響,以取得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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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年金改革模式及其批判 / World Bank' Pension Reform Proposals and its Critical Commentary郭昭男, Kuo, Chao-N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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