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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之研究陳欣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日本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開始於公元一八六九年(明治二年)的官制改革,當時名義上是取法於「大寶律令」的古制,但實則為模擬歐美各國的文官制度改革而成,由此改革為肇始,而奠定了近代文官制度的基礎。
從一八七五年(明治八年)太政官達第四十八號:「陸軍武官傷痍扶助及死亡者祭粢及其家族扶助概則」之陸軍軍人恩給為臨□觴同年太政官達第一四八號:「海軍退隱令」之年功恩給為嚆矢,到一八八四年(明治十七年)一月四日太政官達第一號「官吏恩給令」公佈後,文官、武官、警察之恩給制度便告普及。
在明治憲法時代,所謂「天皇的官吏」之觀念下,恩給是君主對臣僕的恩賜,並非官吏應得之權利。到一八九○年(明治二十三年)「官吏恩給法」及「官吏遺族扶助法」,為開始,才把恩給視為官吏的權利。又因鑑於當時各種恩給法規複雜不一,乃於一九二三年(大正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法律第四十八號公佈「恩給法」適用於所有文武官及警察監獄職員等所有官吏。該恩給法之確立實施奠定了以後休卹制度的基礎。
但,在舊官吏制度下存在著官吏與僱傭人身份上之差別,凡不受身份保障者,不能享受恩給權利。這種身份上的差別,使得當時的僱傭人不得不以相互救濟性質之互助協會制度作為他們的休卹制度;這也即是日本互助協會制度起源的主因。雖然制度本身有缺陷,但因受了傳統封建思想的束縛,一直無法修正。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以戰爭禍首之一,受盟軍佔領,盟軍總部為了澈底消滅日本軍國主義,防患其再度復活,乃於一九四六年(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以胡佛(Blaine Hoover)為團長之「美國對日本行政顧問團」(The United States Personnel Advisory Mission to Japan)抵達日本,對日本官僚制度做了徹底的改革。
胡佛在其考察後之報告書中(該報告書未公開發表),指出日本舊人事行政制度的病狀之一為退職制度之不健全。胡佛批評當時日本恩給制度的給付額太低,而且沒有站在保險數理的基礎上應用,所以在其所提出的國家公務員法建議案中,建議恩給制度應以保險數量為基礎而加以計劃。雖然「美國對日本行政顧問團」曾提出許多對恩給制度的改革建議,但日本政府當局總思以避重就輕方式來應付。
一九五○年(昭和二十五年)十月底,盟軍總部民政局邀請美國聯邦政府社會保險局首席保險數理官(Chief Aotuary)麥爾斯(Robert J.Myers)為顧問,從事恩制度等調查研究,以確立合理的年金制度。雖然麥氏的建議案給日本各界的反應是「不瞭解國情,過份趨於理論」;但,麥氏的建議案卻造成日本現行年金制度的骨架。雖然麥氏在日本沒有停留很久,便其努力的心血總算沒有白費。
以日本一個缺乏天然資源的彈丸島國,今日竟能由戰敗的廢虛中復興而擠入經濟強國之林,由於許多因素所促成;至少它能適應世界潮流,迅速吸取別人精華,融合於國情後,全力推行不懈,是其成功因素之一。現在我國政府亦正打算推行年金制度,筆者不揣自陋,以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為題目,做極粗劣的研究,但願能聊助當局籌劃一二,這也是筆者撰寫本文的主要動機。
本文的撰寫方法,因國內相關資料缺乏,故以法規的分析為主,而以專家學者之論說為輔俾利相互印證。本文內容計分五章,首章緒論,闡述日本國家公務員的概念;年金制度的基礎-保險數理;年金基金的籌措與管理運用及年金制度的意義與功用,俾利對年金制度的基本瞭解。次章敘述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的沿革,從舊官吏制度下之恩給制度、互助協會制度乃至年金制度的形成略作介紹。第三章闡述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的法制體系,從主管機關、適用對象到年金制度的關係事項,逐一說明,俾使全盤瞭解。第四章介紹與年金制度並荐的國家公務員退職津貼制度。蓋年金制度在日本係做為社會保險的一環,由政府與公務員聯合存款,其本質依然脫離不了傳統互助協會制度下,相互救濟性質的意味;但,退職津貼不必由公務員捐款,純由政府單方面負擔,做為國家公務員忠貞服務的功績報償或生活保障之用。末章結論,將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與英美做一比較,檢討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之得失,並參酌英美日三國現行制度略述我國年金制度應遵循之方向以供研議之參考。
本文在撰寫過程中,惠蒙所主任傅師宗懋、雷師飛龍諸多提示,並蒙陳師逸民悉心指導,百忙之中或為析解,或為指示探討途徑;稿成之後,更蒙字斟句酌,刪潤□正,惠益良多,謹致最深敬謝之意。,又,在撰寫期間,荷承中央黨部邱主任創煥、台灣省政府人事處吳專門委員堯□等提供寶貴意見或概允惠借寶貴書籍,並蒙日本大藏省計局前次長岸本晉氏,現任次長□敬一氏,日本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連合會年金部給付一課課長小島豐三氏等,惠賜不少寶貴參考書籍及資料,更蒙不時以書信惠予析疑,彌足銘感,謹此併誌謝忱。惟筆者個人才疏學淺,兼以撰寫時間短促,中日兩國國情迴異,致文中疏漏舛誤之處在所難免,伏祈諸位師長惠賜教誨指正,則至為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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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年金保險之研究田祚貞, TIAN, ZUO-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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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の公的年金制度の体系と財政における比較分析-後発性及び政策移転の観点から-朴, 聖福 23 May 2018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経済学) / 甲第21246号 / 経博第575号 / 新制||経||28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経済学研究科経済学専攻 / (主査)教授 諸富 徹, 教授 久野 秀二, 教授 久本 憲夫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Economic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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発展途上国の高齢化と年金制度改革SOMEYA, Masakazu, 染矢, 将和 29 March 2012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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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之研究周正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乃企圖建立一種具有層次性的觀察方法,來瞭解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歷史源由與價值。先由宏觀面著手,對西方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之歷史源流及其基本理念解釋理論進行文獻探討;再將討論範圍限縮於世界銀行對於當今世界各國年金制度所提出問題與建議的理想模型;最後再將研究聚焦於我國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歷史沿革、制度內涵、遭遇困境與改革策略的價值取捨,並經由對制度情境的模擬,將現制的問題與對備選方案的疑慮具體呈現出來。
在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財務制度分類當中,最為關鍵者即為給付類型之分類。在確定給付制下,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負擔財源責任,但財務風險全由政府承擔,其基本價值為對公務人員的承諾,其施行原則乃建立在政府之公共政策目的(包括人事與社會);至於在確定提撥制下,提撥財源之責任可能由公務人員個人或可與政府共同負擔,但財務風險則全由公務人員個人承擔,是以,其基本價值在於財務資源的運作效率,其運作原則即建立在市場經濟原則上。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及公保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在給付確定的情形下,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與公保提撥費率的精算假設獲利率分別為10%及6%,就目前之經濟情勢而言,應為高估,相對地,現行費率則為低估。為探求現行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對於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與保障程度之實況,爰採用情境模擬法,模擬其退休經濟保障及提撥累計之間的關係,及其制度安排之特點與正負功能。
由本文之研究結論分析,並參照世界銀行之年金三柱模式,在我國國民年金制度尚未實施之前,公保養老給付則負有給與退休公務人員最基本經濟所需之責任,應定位為第一柱基礎年金,其給付應維持確定給付制,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尚屬適當。至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部分,則屬於第二柱職業年金,而應採確定提撥制。
就制度之改革方式,則建議下列兩種不同之改革途徑
一、修正途徑。在維持確定給付制之前題下,採取開源及結流兩方面之手段:
(一)在開源方面,應提高基金或準備金投資效率外,並對現行法定提撥費率上限應予修正提高。
(二)在節流方面,則應配合檢討現行退休金給付之適當性,修正退休要件與給與方式,即從其月退休金給付額度標準及其年齡條件兩方面著手。
(三)一次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偏低,宜將之適用對象予以限縮,作為針對彈性提前退休人員之退休金給付方式。
(四)至於公保養老給付,則應予年金化,並至少應提供所得替代率10%之養老給付。
二、改制途徑。若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必須改採行確定提撥制,本文仍建議不宜將投資風險全部轉移給公務人員個人承擔,而仍應搭配確定給付制以保障基本之退休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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