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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之研究周正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乃企圖建立一種具有層次性的觀察方法,來瞭解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歷史源由與價值。先由宏觀面著手,對西方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之歷史源流及其基本理念解釋理論進行文獻探討;再將討論範圍限縮於世界銀行對於當今世界各國年金制度所提出問題與建議的理想模型;最後再將研究聚焦於我國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歷史沿革、制度內涵、遭遇困境與改革策略的價值取捨,並經由對制度情境的模擬,將現制的問題與對備選方案的疑慮具體呈現出來。
在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財務制度分類當中,最為關鍵者即為給付類型之分類。在確定給付制下,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負擔財源責任,但財務風險全由政府承擔,其基本價值為對公務人員的承諾,其施行原則乃建立在政府之公共政策目的(包括人事與社會);至於在確定提撥制下,提撥財源之責任可能由公務人員個人或可與政府共同負擔,但財務風險則全由公務人員個人承擔,是以,其基本價值在於財務資源的運作效率,其運作原則即建立在市場經濟原則上。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及公保制度所面臨的問題,就是在給付確定的情形下,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與公保提撥費率的精算假設獲利率分別為10%及6%,就目前之經濟情勢而言,應為高估,相對地,現行費率則為低估。為探求現行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對於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與保障程度之實況,爰採用情境模擬法,模擬其退休經濟保障及提撥累計之間的關係,及其制度安排之特點與正負功能。
由本文之研究結論分析,並參照世界銀行之年金三柱模式,在我國國民年金制度尚未實施之前,公保養老給付則負有給與退休公務人員最基本經濟所需之責任,應定位為第一柱基礎年金,其給付應維持確定給付制,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尚屬適當。至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部分,則屬於第二柱職業年金,而應採確定提撥制。
就制度之改革方式,則建議下列兩種不同之改革途徑
一、修正途徑。在維持確定給付制之前題下,採取開源及結流兩方面之手段:
(一)在開源方面,應提高基金或準備金投資效率外,並對現行法定提撥費率上限應予修正提高。
(二)在節流方面,則應配合檢討現行退休金給付之適當性,修正退休要件與給與方式,即從其月退休金給付額度標準及其年齡條件兩方面著手。
(三)一次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偏低,宜將之適用對象予以限縮,作為針對彈性提前退休人員之退休金給付方式。
(四)至於公保養老給付,則應予年金化,並至少應提供所得替代率10%之養老給付。
二、改制途徑。若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必須改採行確定提撥制,本文仍建議不宜將投資風險全部轉移給公務人員個人承擔,而仍應搭配確定給付制以保障基本之退休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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