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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之研究

陳欣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日本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開始於公元一八六九年(明治二年)的官制改革,當時名義上是取法於「大寶律令」的古制,但實則為模擬歐美各國的文官制度改革而成,由此改革為肇始,而奠定了近代文官制度的基礎。 從一八七五年(明治八年)太政官達第四十八號:「陸軍武官傷痍扶助及死亡者祭粢及其家族扶助概則」之陸軍軍人恩給為臨□觴同年太政官達第一四八號:「海軍退隱令」之年功恩給為嚆矢,到一八八四年(明治十七年)一月四日太政官達第一號「官吏恩給令」公佈後,文官、武官、警察之恩給制度便告普及。 在明治憲法時代,所謂「天皇的官吏」之觀念下,恩給是君主對臣僕的恩賜,並非官吏應得之權利。到一八九○年(明治二十三年)「官吏恩給法」及「官吏遺族扶助法」,為開始,才把恩給視為官吏的權利。又因鑑於當時各種恩給法規複雜不一,乃於一九二三年(大正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法律第四十八號公佈「恩給法」適用於所有文武官及警察監獄職員等所有官吏。該恩給法之確立實施奠定了以後休卹制度的基礎。 但,在舊官吏制度下存在著官吏與僱傭人身份上之差別,凡不受身份保障者,不能享受恩給權利。這種身份上的差別,使得當時的僱傭人不得不以相互救濟性質之互助協會制度作為他們的休卹制度;這也即是日本互助協會制度起源的主因。雖然制度本身有缺陷,但因受了傳統封建思想的束縛,一直無法修正。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以戰爭禍首之一,受盟軍佔領,盟軍總部為了澈底消滅日本軍國主義,防患其再度復活,乃於一九四六年(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以胡佛(Blaine Hoover)為團長之「美國對日本行政顧問團」(The United States Personnel Advisory Mission to Japan)抵達日本,對日本官僚制度做了徹底的改革。 胡佛在其考察後之報告書中(該報告書未公開發表),指出日本舊人事行政制度的病狀之一為退職制度之不健全。胡佛批評當時日本恩給制度的給付額太低,而且沒有站在保險數理的基礎上應用,所以在其所提出的國家公務員法建議案中,建議恩給制度應以保險數量為基礎而加以計劃。雖然「美國對日本行政顧問團」曾提出許多對恩給制度的改革建議,但日本政府當局總思以避重就輕方式來應付。 一九五○年(昭和二十五年)十月底,盟軍總部民政局邀請美國聯邦政府社會保險局首席保險數理官(Chief Aotuary)麥爾斯(Robert J.Myers)為顧問,從事恩制度等調查研究,以確立合理的年金制度。雖然麥氏的建議案給日本各界的反應是「不瞭解國情,過份趨於理論」;但,麥氏的建議案卻造成日本現行年金制度的骨架。雖然麥氏在日本沒有停留很久,便其努力的心血總算沒有白費。 以日本一個缺乏天然資源的彈丸島國,今日竟能由戰敗的廢虛中復興而擠入經濟強國之林,由於許多因素所促成;至少它能適應世界潮流,迅速吸取別人精華,融合於國情後,全力推行不懈,是其成功因素之一。現在我國政府亦正打算推行年金制度,筆者不揣自陋,以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為題目,做極粗劣的研究,但願能聊助當局籌劃一二,這也是筆者撰寫本文的主要動機。 本文的撰寫方法,因國內相關資料缺乏,故以法規的分析為主,而以專家學者之論說為輔俾利相互印證。本文內容計分五章,首章緒論,闡述日本國家公務員的概念;年金制度的基礎-保險數理;年金基金的籌措與管理運用及年金制度的意義與功用,俾利對年金制度的基本瞭解。次章敘述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的沿革,從舊官吏制度下之恩給制度、互助協會制度乃至年金制度的形成略作介紹。第三章闡述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的法制體系,從主管機關、適用對象到年金制度的關係事項,逐一說明,俾使全盤瞭解。第四章介紹與年金制度並荐的國家公務員退職津貼制度。蓋年金制度在日本係做為社會保險的一環,由政府與公務員聯合存款,其本質依然脫離不了傳統互助協會制度下,相互救濟性質的意味;但,退職津貼不必由公務員捐款,純由政府單方面負擔,做為國家公務員忠貞服務的功績報償或生活保障之用。末章結論,將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與英美做一比較,檢討日本國家公務員年金制度之得失,並參酌英美日三國現行制度略述我國年金制度應遵循之方向以供研議之參考。 本文在撰寫過程中,惠蒙所主任傅師宗懋、雷師飛龍諸多提示,並蒙陳師逸民悉心指導,百忙之中或為析解,或為指示探討途徑;稿成之後,更蒙字斟句酌,刪潤□正,惠益良多,謹致最深敬謝之意。,又,在撰寫期間,荷承中央黨部邱主任創煥、台灣省政府人事處吳專門委員堯□等提供寶貴意見或概允惠借寶貴書籍,並蒙日本大藏省計局前次長岸本晉氏,現任次長□敬一氏,日本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連合會年金部給付一課課長小島豐三氏等,惠賜不少寶貴參考書籍及資料,更蒙不時以書信惠予析疑,彌足銘感,謹此併誌謝忱。惟筆者個人才疏學淺,兼以撰寫時間短促,中日兩國國情迴異,致文中疏漏舛誤之處在所難免,伏祈諸位師長惠賜教誨指正,則至為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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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與國民年金保險的銜接與配合

林佳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台灣漸漸步入高齡少子化社會,政府預定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以保障老年人口基本生活,但隨著老年人平均餘命增加且慢性病罹患率提高,長期照護費用亦成為老年人口之經濟負擔。目前台灣僅以社會救助方式及全民健保支應小部份長期照護相關給付,面對未來大量長期照護需求,實應建立一完整長期照護體系。 本文參考德國、日本、英國與美國的長期照護制度,以其需求人數推估台灣長期照護需求人數,其次探討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年金給付額與長期照護費用之差距,並以各國標準推估未來我國若以社會保險方式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時,所需的財務負擔。另外假設長期照護保險將附加於全民健保或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情況時,推估其保險費與政府總負擔,希望對未來我國若實施長期照護保險之財務估算有所幫助。 / The goal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and than estimate the finance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Four major stages in achieving the objective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Collate the long-term care systems from Germany, Japan, U.K., and U.S., and calculate the need for long-term care in Taiwan. 2. Calculate the gap between the benefit of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expectant long-term care expenses. 3. Estimat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4. Suppose adding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to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or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estimate the premium and public financi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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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個人年金保險之實証研究

金巧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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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資產負債管理探討個人年金責任準備金監理之研究

趙秋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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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對退休養老制度需求調查之研究-台北市之實證研究 / Demand for Retirement Benefits in the Taipei Area

楊富龍, Yang, Fu L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人口老化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整體社會在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價值觀念的變遷下,導致了諸多的老人問題,其中以健康醫療及經濟所得的需求最為迫切。全民健保已於今年(八十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而完整的退休養老體系尚未建立,得以提供國民退休後應有的生活保障。本文以台北市18歲以上國民為研究對象,調查國人對國民年金、企業退休金、個人儲蓄及商業年金的認識和需求。   根據本研究調查顯示,受測者預期老年退休生活由子女奉養的比例很低,而退休後以平時儲蓄或工作所得退休金為其經濟主要來源者,具有很高的比例。若政府舉辦國民年金時,大部份受測者願意負擔部份費用,其中約五成受測者認為富者應多提撥,貧者少提撥。就國民年金累積提撥年數而言,約有三成七受測者認為當國民年金累積提撥達「二十年」,即可領取全額之國民年金,約有二成五受測者認為累積提撥年限為「五年」,約有一成受測者認為應累積「三十年」,僅有少數受測者認為應該為「四十年」。大部份受測民眾認為國民年金起領年齡訂為六十或六十五歲(二者合計約有七成),可能係受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僅有政府推行國民年金制度,仍有極高比例之受測民眾(約六成)須要依賴企業年金之推行,以降低退休後生活的經濟不安全性。就公司(單位)員工退休計劃採行方式而言,軍公教人員傾向於選擇「公司退休金計劃,應由政府統籌規劃,並強制實施」,而民營企業員工則傾向於「政府毋需強制實施公司退休金制度,而經由改變稅法,以鼓勵公司主動建立退休金計劃」。另一方面,仍有三成受測者儲蓄額低於收入5%,若無安排其他退休計劃時,未來退休養老時,極可能產生經濟上不安全的問題。在保險公司推出商業年金保險時,約有六成受測者將有興趣購買商業年金保險,其主要動機為「養老退休金」。本文並根據這些研究發現,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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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遞延年金商品利率風險管理之研究 / Management of Interest Rate Risk on Fixed Deffered Annuity

陳建宇, Chern, Chie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逐漸步入高齡化社會,由於各種經濟社會因素,一般個人利用早年的儲蓄準備退休後的生活,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衡諸個人自己獨力負擔退休生活所需的準備,不外乎是加入保險,藉助集體互助的力量達成,或是自力儲蓄,藉由金融工具的使用,累積財富。在政府宣示的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勢必將帶動國內金融發展。屆時,行之歐美諸國已久的遞延年金商品可望引進台灣的保險業界,使自力儲蓄的個人能透過金融商品的多元化,選擇最有效用的金融商品,以謀取退休後的生活準備。鑑於美國業者經營遞延年金商品的教訓,在文獻的閱讀之中,筆者發現利率風險在精算界所受到的重視與發展成果值得國人借鏡,因此發奮研究利率風險在遞延年金商品中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及其因應之道。希冀能在未來國內業者推行遞延年金之際,對經營此商品所面臨的風險能有清楚的認識,也希望監理機關能了解業者的需求而給予適度的協助。相信在健康的經營環境下,遞延年金商品會替消費者帶來莫大的福祉。本論文的研究方法為文獻探討,研究方向與目的有三:一、了解遞延年金商品的內容及其使用價值。二、辨識遞延年金商品的利率風險。三、探討如何衡量遞延年金商品利率風險與其管理的方法。 / When Taiwan stepped into old-aged society, as driven by variety of economic and social forces, an individual has to prepare for his(her) retirement during the ealier working years. By doing so, he(she) can enter into the insurance plans or mutual help-each-other societies, or by individual self-saving plans and use of new financial instruments. Now, the Taiwan Government initiate an Asian Operation Center Project that may have the domestic financial market boomed up. By that time, it's possible that Deffered annuity products sold in foreign countries like USA or those in Europe over many years will appear at Taiwan market and bring the Taiwan consumer more efficient ways of preparation for retirement. After the inspection of lessons learned by United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while these company were selling the Defferd Annuities, the author find that the interest rate risk are emphasized extensively in actuarial literatures and it's development is worth while the domestic companies to take lessons. Thus, the author study the problem with interest rate risk and the proper measures to manage the risk. It's hoped that in the coming future, at the time of Deffered Annuities, the domestic companies will already have clear 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risks they face. And it's hoped that the government understand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needs and give them help. It's believed that in a sound environment, the consumer will benefit from the advent of Deffered Annuities. The research method used is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the direction and goal of the study is as follows: 1.Understand what's Deffered Annuity and it's uses. 2.Indentify the interest rate risks inherent in Deffered Annuities. 3.Examine the various measures to manage the interest rate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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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國民基礎年金整合問題之研究

沈士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已把全體國民的醫療保障整合於單一體制下,至於民眾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保障是否亦可如全民健保般整合於單一年金體制之下,斯為本文研究探討目的。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存在那些問題?先進國家有關老年年金制度的演變改革趨勢如何?適合我國國情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應遵循那些原則?制度內涵又該如何?政府角色之定位又如何?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體系與國民基礎年金應如何整合?有那些整合方案可供選擇?又整合時,會面臨那些問題?解決方案如何?凡此皆為本研究探討重點。   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有下列問題值得檢討:     (一)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皆是為了因應當時各不同環境、各不同職業團體的需求而獨自建構,由於各制度間有不同的形成條件及歷史背景,致使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政府補助、給付條件、給付標準等皆有極大差異存在。     (二)就保障範圍而言,民國83年底的被保險人總數,公保約為58萬人,勞保約為850萬人,私校教保約為4萬人,三者合計約為912萬人,目前只有這些有工作者納入老年給付保障,但此些人的眷屬及無工作者皆無納入,這些人又是最需經濟保障的一群人,是以仍有相當多的民眾未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     (三)現行之各類社會保險各制度間並無類似「通算制度」之建立,使得被保險人身分轉換時,將被迫面臨年資中斷的不利處境,而影響被保險人領取充足老年給付之權益及就業轉換之意願。     (四)「給付水準之大小」及給付的「持續性」與「穩定性」乃是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最重要的三要素。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之方式,未符合「持續性」及「穩定性」之要求,使老年退休生活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是以,現行一次給付方式應儘速修正為年金給付方式。   二、就先進國家而言,基於「負擔一元化」、「給付一元化」、「業務一元化」及「政府補助一元化」之要求,各國年金制度普遍有趨向「一元化」目標的趨勢。另方面,就社會公平性、行政成本、資源運用、所得重分配效果而言,我國年金制度未來亦應選擇單一制度的整合方向。   三、在規劃我國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時,應重視下列幾項原則並遵循辦理:普遍原則(保障對象應遍及國民全體)、基本保障原則(僅提供最低生活所需之水準)、財務獨立原則(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自負盈虧)、自給自足原則(年金財務之改入面及支出面應相對變動調整,力求財務的長期均衡)、整體考量原則(以永續經營的眼光考量整體環境多元化需求)及依法行政原則(制定一個或多個法律以規範年金制度之實施辦理)。   四、未我國國民基礎年金制度之規劃可如下:1.制度類型:採「定額給付制」制度。2.適用對象:透過強制參加手頎,以達成全面性之目標。3.辦理方式:有「社會保險」及「政府編列預算」兩種選擇。4.保險費率:以法律規定階段式調整費率,以減緩實施初期的抗力。5.財務處理方式:採「修正提存準備制」。6.給付項目:包括老年、殘障、遺屬三大範圍。7.給付水準:由於國民基礎年金只是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其所得替代率不宜太高。8.給付調整措施:採「薪資指數」為指標。9.給付方式:透過金融機構於每月直接撥入受領者的帳戶中。   五、就政府在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應扮演角色而言,可以下述二個方向來定位:     (一)在整體運作角色方面,基於公辦公營之考量,政府應扮演「制度規劃者」、「政策制定者」、「執行者」及「監督規範者」。     (二)在財務角色方面,政府除對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團體予以保費補助外,不應對任何群體負擔保費,但可對群體之給付而予以同一比例之補助,尤忌扮演「虧損撥補者」的角色,以免重蹈現行公、勞、農保虧損嚴重之覆轍。   六、本研究提出「折衷整合方案」,以作為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整合之參考:     (一)就年金結構而言,將公、私校、勞、農保的老年退休給付區分為「基礎年金」及「附加年金」兩部份,上述群體之「基礎年金」部份與其餘國民的「基礎年金」整合為全體國民一致的國民基礎年金;至於「附加年金」部份,則由各群體之承保機關自行辦理。     (二)就體制架構而言,公、私校、勞、農保體制維持不變;國民基礎年金部份則另設「國民年金局」為承保機關,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三)就繳納保費、領取給付而言,目前被保險人與承保機關之間的作業方式維持不變,但為配合國民基礎年金的整合,中信局公保處及勞保局應與國民年金局建立一套保費與給付的「轉帳」處理程序。     (四)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與國民基礎年金所相當的「年金給付準備金」,應以國民基礎年金為基準加以核算,並撥交新制度管理運用。如現有準備不足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政府編列預算代為補足:由於公保至民國81年底的期初未提存過去服務債務為1663億元,在年利率6%情況下,如分30年攤提,政府每年應提列121億元;如分2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199億元;如分10年攤提,則每年應提列257億元。勞保至民國82年6月底未提存之過去服務債務為8608億元,在年利率6%情況下,假如分3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625億元;如分2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750億元;如分10年攤提,則每年應提列1170億元。      2.各制度自行調整費率籌措補提:此方式使公保之純保險費率將增加7.20%,勞保老年保險之保險費率應為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8.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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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業年金保險在退休規劃的重要性與最適配置

游文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台灣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平均餘命、年老化指數與老年人口依賴比等重要人口統計指標一直維持增長,而死亡率則逐年下降的趨勢觀之,台灣人口老年化已成為一個持續性的現象,因此更應重視退休理財規劃,確保自身的老年經濟安全。由於台灣對於商業年金保險商品的開放太晚,市場開發與消費者認知不足,國人通常不知年金保險在保障老年生活時,較其他投資商品具有保障活太久的長壽風險的特殊優勢,而未能將年金商品作為退休理財結構的一部份。 本研究將年金保險的購買者依收入分為金融資產3500萬以上的高淨值族群、年所得100萬以上的中高所得族群與月薪3萬至5萬的一般收入族群共三個族群,首先就其退休時所需費用與政府、企業的退休金給付加上自行投資的收益計算其退休金不足度,依各族群資產額度與型態上的特色,分析年金商品提供的經濟安全保障程度與建議的年金配置比例。 本研究架構分為緒論、文憲探討、台灣勞工退休制度介紹、個人商業年金保險商品、年金保險商品配置--個案探討、結論與建議共六章。研究限制有二:一為在退休不足度分析方面,該計算方式未能考慮到政府許多尚未實施的退休金制度,加上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必須對未來的投資報酬率與通貨膨脹率等作出合理假設,要能夠準確計算出實得退休金金額有其困難性存在。二為在假設投資報酬率時,採用所有資產適用同一投資報酬率僅為計算、分析與呈現上的方便,並不符合現實情況各種資產有自己的風險特性與風險溢酬的情形。 本研究可導出以下七點結論:1. 年金的支付方式是一種趨勢;2. 個人商業年金保險能由自己控制安排;3. 個人商業年金保險是退休規劃的必要配置;4. 退休前假設固定的投資報酬率不符合現實;5. 投資報酬率波動、通膨影響導致退休準備不足;6.擁有年金資產者可支撐長年期的退休生活;7.年金商品配置三大原則:財務能力、財務目的、財務需求 根據本研究資料彙整與個案分析的結果,建議社會大眾正視長壽危機,可以採用本研究的方法計算自己的退休金是否有不足,可以支撐理想的退休生活到幾歲,並從花費面考慮應購買多少額度的年金保險,將保費一併計算進自己的投資組合中。 對於未來的研究方向,後續研究者可針對以下數點建議做進一步之探討:1. 採投資組合分別投資報酬率分析;2. 不同年金商品配置分析;3. 為何民眾尚未將年金列入資產配置;4. 考慮勞保年金化、勞退延壽年金與國民年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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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財務規劃之研究 / The Financial Planning of Public Pension

邱美齊, Chiou, Mei Ch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風險的角度來看,所謂的老年風險主要有二:一是對存活期長短的不確定,一為對近老年時的工作能力狀態的不確定。因此,為針對此一風險之特性,以提供自進入老年時期以致死亡時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可藉各種資源移轉的方式,獲取經濟生活的安全。而資源的移轉可分為三種類型:(一)家庭內的移轉,也就是俗稱的養兒防老;(二)生命週期的移轉,即個人透過儲蓄或投資,將生命中早期或中期的資源移轉至晚期使用;(三)社會移轉,例如透過政府的稅收制度或擬議中的國民年金保險,將資源從青壯年人口移轉給屆齡退休的老年人口。   然隨著晚近臺灣地區生育水準的降低及工業化、都市化的結果,想要藉家庭內資源移轉形式取得老年生活的照顧,已不可期待,促使父母尋求以積蓄或投資理財方法作為退休後生活的保障。但此種透過市場機制的資源移轉行為,也難免發生因通貨膨脹或生活水準提高,而吞蝕個人一生積蓄的風險。因此,使用社會移轉如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建立,來彌補或取代家庭資源和私人儲蓄的不足,成為國家介入老年福利資源移轉機制的理由。   年金保險制度既然有其需要性,自需做審慎的計畫與評估,而其中財務面的考量是不可欠缺的一環。唯有充足的財源與健全的財務責任制度,才能使年金保險徹底發揮其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功能,並使制度可長可久。故本文即著眼於年金保險的財務流程,探討其財源籌措方式、基金管理與運用策咯以及給付內容的擬訂。希望藉由完善的財務規劃,成為年金保險永續經營的支撐力量。   根據估算結果,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將約增加六百四十六億元的國庫負擔。考慮當前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及各種財源籌措方法後,以提高營業稅稅率與開徵所得稅附加捐為最適宜的財源取得管道。除了可支應年金保險的成本外,並能用來挹注財政收入。惟應先獲得民眾加稅的共識,才有利於制度的推行。   就基金管理與運用方面而言,為避免重蹈過去勞保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太重視安全性而忽咯收益性致使報酬過低之覆轍,今後年金基金的規劃方向應以收益性原則為主,安全性原則為輔,並兼顧基金所具有之公益性特質。一方面開放投資空間;一方面將民間資金導入國家建設,在獲取高收益的同時,亦能達成「取諸於被保險人,用諸於被保險人」的目的。   而合理給付內容之設計,不僅攸關被保險人權益,亦關係政府的財務負荷能力。由於國民年金係定位在提供「防貧」功能的基礎年金上,故考慮最低生活費及貧窮線後,以平均薪資額的30%為給付標準。另顧及個人因素、勞動市場需要及年金財務壓力,針對提早或延後退休的受雇者而有減額、增額年金之規定。此外,為確保年金給付實值與提昇大眾對年金保險的認同感,可分別採取給付調整措施及租稅優惠的方式,使制度更加合理化與普及化。   總之,一項周詳的計畫,應有縝密的考慮。以完備的財務力量做後盾,制度的目標才能落實,而民眾的福祉也才有所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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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現有職域保險整合問題之研究-就財務面分析之

林雅婧, Lin, Ya-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較歐美先進國家均為快速,加上傳統倫理觀念式微,為完整照顧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使得國民年金的開辦勢在必行。近年來,社會福利政策常成為政黨的訴求,政黨輪替後,新政府重擬國民年金開辦方案,提出結合公積金與社會保險精神的「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通稱甲案),及以稅收制為主軸的「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通稱乙案)。然而,我國目前已具有多層架構的老年經濟保障體系的雛型(公教人員、軍人與勞工均有養老、退伍或老年給付),是故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並不是完全新增一項社會保險,而是在補充現有社會保障之不足,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現有制度的不合理問題。 現有職域保險現況、甲、乙兩案之財務制度之規劃內容、各現有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財務負擔之情形、整體職域保險與國民年金整合之問題,皆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研究結論: 壹、年金主要發展趨勢可重點歸納以下二點: (一)年金制度有偏向確定提撥制的趨勢政府在年金制度角色上的扮演已從傳統福利提供者的角色,漸漸轉變為減輕負擔者的角色。 (二)民營化(Privitization)私有化時代的來臨為追求年金基金經營管理上更具市場效率及良好績效,委由民間機構管理基金,較具競爭性,可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存量及活力,亦可為被保險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績效,政府角色的扮演由以往主導管理的模式漸漸走向監督市場的角色。 貳、目前職域保險的政府補助,乃採「職域化」、「階層化」差異性補助,且以薪資額的某一百分比來計算補助金額,造成所得越高者,所獲得的補助愈多之不公平現象;在配合國民年金整合後,其超過基礎年金的部分,政府一律不補助,逐漸朝向「一致性」比例的保費補助方式,可改善目前職域保險補助不公的情況。 參、若「個人儲蓄帳戶」不足以達成基本保障的目標,則弱勢者的經濟安全保障責任,其實最後還是落在政府身上,政府仍須以稅收來承擔;是故,採取個人儲蓄帳戶真否可以降低政府整體之財政負擔,並未如想像中的絕對。 肆、「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與現有職域保險之整合方面,勞保若能與國民年金中的基礎年金整併,則將可稍減政府的財務負擔。由勞保現制與新制負擔比較可知:(1)就公平面而言,勞保若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後,政府對最低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增加了100%、對平均投保薪資者之保費補助則增加了26.6%、對最高投保薪資者的保費補助則減少了25.6% ,故會較目前勞保現制更為公平。(2)從經濟面而言,勞保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將有利於相對多雇用低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因為其可以減輕14.3%的保費支出;而對於多雇用高薪資勞工企業之雇主則較為不利,略增3.7%的保費支出。 伍、公保與「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整併,則由於保費收入減少,但仍必須支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的緣故,短期虧損會增加,至120年為353億會達到最高數,但之後將逐年減少,預估至135年可萎縮至零。軍保是否與國民年金整合,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上無太大差異;但若就往後整體社會福利制度之規劃一致性、效率性上之考量,則仍有整合之必要。而農保在年金開辦後,雖然無論在保者全選現制或新制,政府的總負擔皆相同,但很明顯地財務負擔都可控制在100億以下,故開辦國民年金後,對農保的財務健全將有正面的助異。實施甲案雖然使虧損提前產生,但隨著制度的運作,預估在十五年以後便可慢慢擺脫原本虧損的情形。 陸、「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以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乃符合世界銀行三柱模式,因其年金金額在於保障基礎生活之所需,故其財務處理方式採隨收隨付制。惟值得強調的是由於「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和納稅人並不完全相同,在權利、義務不平等之情形下,給付水準極易因政治因素(如選舉之考量、政客之遊說)而被不合理的哄抬;再者,作為此案的稅源必須穩定,否則未來將面臨較大的財務風險。 柒、「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值得實施的前提在於若可整併公教、軍、勞保老年給付,則可大幅度改革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及減輕政府財務支出。但由於改革幅度較大,立法風險較高,且被保險人的接受度有待評估。反之,若未能整併公教、軍、勞保之老年給付,則改革社會保險制度不成,反將面臨倍數增加的財務赤字,無疑對目前政府的赤字財政雪上加霜。 研究建議: 壹、依世界銀行三柱模式之架構,本文建議第一層加上第二層的保障金額應占每人每人消費支出之70%,第一層之比例可為40%,第二層比例則可占30%。再者,對於有工作者及無工作者之保障程度應有所不同:有工作者之國民,除了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外,有另加第二層職業或企業年金的必要,是否加入第三層個人儲蓄則屬自願層次;無工作者之國民,政府的責任基於財政之考量,僅須以維持其第一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可。 貳、從世界銀行的三柱模式中可明確確立年金目標及方法的搭配方式。若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基本生活(即目標為第一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稅收支應(採確定給付制)較為適宜;若其保障的金額超過基本生活者(即目標為第二層),則其財務方式應以法定完全提存準備存入個人帳戶中(採確定提撥制)來運作。 目前經建會所規劃的「個人儲蓄帳戶」立意固然良好且為世界年金發展趨勢,但因甲案全額年金為每人每月7,500元(開辦前二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50%),實為保障最基本生活之所需(即目標為第一層),但其採取的方式卻為建立個人儲蓄帳(第二層的手段),目標與手段沒有配合的情況,在此制度下實施基礎年金,行政成本恐將過高。故本文並不反對個人帳戶制之設立,但建議應以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目前而言為15,000;保費10%為1,500)為基準,能超過此比率者,再採行「個人帳戶」制度,若低於此比率者,在成本效益的考量下,較不宜採取設立個人儲蓄帳戶之方式。 參、目前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假設基金報酬率初期為7.5%,嗣後每5年降一碼,降至6%後維持不變。然而,一般長期的實質利率通常維持在2%~3%,且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其基金規模之龐大,約可占我國資本市場資金25~35%以上,故實際上是否真能達到7.5%的報酬率,非常值得商榷。若不能達到所預訂的報酬率,則年金制度為達到未來給付水準,勢必得調高保險費之費率。是以,本文建議基金報酬率之估計,應以「長期實質利率」作為估算之標準,所作出的精算結果較能與實際情況相符。 肆、「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開辦時,給付標準為3,000元實乃陳水扁總統「三三三方案」中每月發放3,000老人津貼的競選支票,其採稅收制作為財源籌措方式,雖目標與方法配合,符合世界銀行三柱之模式;然3,000元的給付金額為目前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20%,恐有過低之虞,是以,建議給付標準應至少占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40﹪(以目前而言為6,000元),否則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生活所需;然提高給付水準,所須面對的問題為財源從何而來,本文建議可將目前現有職域保險屬於政府保費補助的部分移作為第一層稅收制的財源,則不但可解決財源籌措之難題,亦可使國民年金制度更為公平。 伍、「國民年金儲蓄保險案」及「全民提撥平衡基金案」,二案之未來給付額皆按物價及實質薪資成長率各半調整計算,此制的缺點在於實際計算後,可知此公式之最後結果只依薪資成長率的二分之一來調整,年金制度經過長期間的運作後,未來的給付額恐將無法足以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故建議未來給付額可取「實質薪資成長率」或「物價成長率」二者較高者調整計算,以確保能足夠地保障老年之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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