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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國民基礎年金整合問題之研究

沈士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已把全體國民的醫療保障整合於單一體制下,至於民眾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保障是否亦可如全民健保般整合於單一年金體制之下,斯為本文研究探討目的。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存在那些問題?先進國家有關老年年金制度的演變改革趨勢如何?適合我國國情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應遵循那些原則?制度內涵又該如何?政府角色之定位又如何?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體系與國民基礎年金應如何整合?有那些整合方案可供選擇?又整合時,會面臨那些問題?解決方案如何?凡此皆為本研究探討重點。   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有下列問題值得檢討:     (一)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皆是為了因應當時各不同環境、各不同職業團體的需求而獨自建構,由於各制度間有不同的形成條件及歷史背景,致使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政府補助、給付條件、給付標準等皆有極大差異存在。     (二)就保障範圍而言,民國83年底的被保險人總數,公保約為58萬人,勞保約為850萬人,私校教保約為4萬人,三者合計約為912萬人,目前只有這些有工作者納入老年給付保障,但此些人的眷屬及無工作者皆無納入,這些人又是最需經濟保障的一群人,是以仍有相當多的民眾未享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     (三)現行之各類社會保險各制度間並無類似「通算制度」之建立,使得被保險人身分轉換時,將被迫面臨年資中斷的不利處境,而影響被保險人領取充足老年給付之權益及就業轉換之意願。     (四)「給付水準之大小」及給付的「持續性」與「穩定性」乃是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最重要的三要素。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之方式,未符合「持續性」及「穩定性」之要求,使老年退休生活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是以,現行一次給付方式應儘速修正為年金給付方式。   二、就先進國家而言,基於「負擔一元化」、「給付一元化」、「業務一元化」及「政府補助一元化」之要求,各國年金制度普遍有趨向「一元化」目標的趨勢。另方面,就社會公平性、行政成本、資源運用、所得重分配效果而言,我國年金制度未來亦應選擇單一制度的整合方向。   三、在規劃我國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時,應重視下列幾項原則並遵循辦理:普遍原則(保障對象應遍及國民全體)、基本保障原則(僅提供最低生活所需之水準)、財務獨立原則(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自負盈虧)、自給自足原則(年金財務之改入面及支出面應相對變動調整,力求財務的長期均衡)、整體考量原則(以永續經營的眼光考量整體環境多元化需求)及依法行政原則(制定一個或多個法律以規範年金制度之實施辦理)。   四、未我國國民基礎年金制度之規劃可如下:1.制度類型:採「定額給付制」制度。2.適用對象:透過強制參加手頎,以達成全面性之目標。3.辦理方式:有「社會保險」及「政府編列預算」兩種選擇。4.保險費率:以法律規定階段式調整費率,以減緩實施初期的抗力。5.財務處理方式:採「修正提存準備制」。6.給付項目:包括老年、殘障、遺屬三大範圍。7.給付水準:由於國民基礎年金只是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其所得替代率不宜太高。8.給付調整措施:採「薪資指數」為指標。9.給付方式:透過金融機構於每月直接撥入受領者的帳戶中。   五、就政府在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應扮演角色而言,可以下述二個方向來定位:     (一)在整體運作角色方面,基於公辦公營之考量,政府應扮演「制度規劃者」、「政策制定者」、「執行者」及「監督規範者」。     (二)在財務角色方面,政府除對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團體予以保費補助外,不應對任何群體負擔保費,但可對群體之給付而予以同一比例之補助,尤忌扮演「虧損撥補者」的角色,以免重蹈現行公、勞、農保虧損嚴重之覆轍。   六、本研究提出「折衷整合方案」,以作為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與國民基礎年金制度整合之參考:     (一)就年金結構而言,將公、私校、勞、農保的老年退休給付區分為「基礎年金」及「附加年金」兩部份,上述群體之「基礎年金」部份與其餘國民的「基礎年金」整合為全體國民一致的國民基礎年金;至於「附加年金」部份,則由各群體之承保機關自行辦理。     (二)就體制架構而言,公、私校、勞、農保體制維持不變;國民基礎年金部份則另設「國民年金局」為承保機關,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三)就繳納保費、領取給付而言,目前被保險人與承保機關之間的作業方式維持不變,但為配合國民基礎年金的整合,中信局公保處及勞保局應與國民年金局建立一套保費與給付的「轉帳」處理程序。     (四)現行各社會保險制度與國民基礎年金所相當的「年金給付準備金」,應以國民基礎年金為基準加以核算,並撥交新制度管理運用。如現有準備不足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政府編列預算代為補足:由於公保至民國81年底的期初未提存過去服務債務為1663億元,在年利率6%情況下,如分30年攤提,政府每年應提列121億元;如分2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199億元;如分10年攤提,則每年應提列257億元。勞保至民國82年6月底未提存之過去服務債務為8608億元,在年利率6%情況下,假如分3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625億元;如分20年攤提,每年應提列750億元;如分10年攤提,則每年應提列1170億元。      2.各制度自行調整費率籌措補提:此方式使公保之純保險費率將增加7.20%,勞保老年保險之保險費率應為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8.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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