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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資料採礦技術於營業稅智慧型選案之查核 / Application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in business tax case selection曾雨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稅佔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總計的百分之十以上,僅次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為國家重要稅收來源。由於營業人常利用各種方式來逃漏營業稅,使得國家稅收連年短徵,加上稽查人員人力不足且查核人員流動率高使得查核經驗無法傳承,故本研究欲在現行的選案制度下,建立一套營業稅智慧型選案查核作業流程,使得查核人員能夠更有效率且準確的進行查核,遏止營業人心存僥倖和觀望,杜絕逃漏稅情事,以增加國家稅收。
本研究導入資料採礦技術,以98年度零稅率冒退為例,以該年度營業人為主要的研究對象,透過本研究所建構之建模標準流程,分別利用C5.1、CHAID、QUEST、C&R Tree、羅吉斯迴歸及類神經網路等六種方法建立冒退機率模型,並加以評估及比較其預測能力。研究結果發現,經評估確立以冒退對非冒退人數之比例為1:2之下,使用C5.1分類樹技術建模的效果最佳,共有十個變數納入分類規則中,其中影響營業人冒退之最重要的變數為「應退稅額」,並產生54個判斷營業人冒退之規則。
透過本研究建立之嚴謹的建模標準流程,所產之冒退規則模型,經驗證後,此模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與預測效力,在模型整體正確率(Accuracy)平均而言約有90%之預測率、反查率(Recall)平均而言約有85%之預測率及F-measure平均而言約有80%之預測率,故本研究所建構之建模標準流程確實能夠在國稅局冒退查核流程實務中加以應用。相信本研究所建立之建模標準流程,可提供國稅局查核人員於未來查核逃漏之際,無論是何種查核項目,皆可按此流程,達到有效率且準確的查核結果,進而杜絕逃漏稅情事,方能增加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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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增值稅改革之研究 / The effect of China's value-added tax (VAT) pilot reform in Chinese industry陳冠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於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就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施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以下簡稱營改增)。本文從增值稅、營業稅、流轉稅為基礎,研究營業稅轉型對行業以及企業將會造成怎樣的影響。本文選取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倉儲業、社會服務業、傳播與文化產業、信息技術業共131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作為研究樣本,運用2011年的財務資料,通過事前假設來進行模擬測算分析。研究結果顯示,營改增後,社會服務業流轉稅額是減少的,交通運輸倉儲業、傳播與文化產業、資訊技術業的流轉稅額是增加的。其次,營改增對利潤的影響,各行業的利潤變化均為增加。最後,營改增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變化的影響,樣本企業普遍在每股盈餘的變化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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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佛曲線之研究--拉佛曲線與租稅逃避--湯國斌, TANG, GUO-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觀察近年來一些工業化國家「稅收與稅率反向變動」的情形,彷佛落入「拉佛曲線」(Laffer Curve)負斜率的地方;為探求拉佛曲線在租稅理論基礎上的可信度,乃引發研究本文之動機。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以Yunker(1986)的單一部門新古典模型為基礎,首次將「租稅逃避」的概念加入模型中,重新檢視在租稅逃避行為存在的前提下,稅收的稅率彈性之變化。此外,本文根據Lucas-Rapping(1970) 之有關長期與短期總合勞動供給彈性之實證研究結果,將拉佛曲線區分為「長期拉佛曲線」和「短線拉佛曲線」,與Buchanan and Lee(1982)依「需求理論」所導出之長期和短期拉佛曲線,得以相互對映。
實證分析部分,本文以我國近二十年來的綜所稅為對象,利用時間序列分析,迴歸估計綜所稅的稅收方程式,以期瞭解綜所稅稅收的稅率彈性之正、負符號及大小;並由稅收方程式中分離出「未逃避租稅的比例」(?) 與「有效稅率」(t?),進而瞭解租稅逃漏與租稅規避對綜所稅稅基的影響。
三、研究發現:
本文將Yunker(1986)的模型修正之後發現,在租稅逃避的情況下,儘管生產要素的供給並不富於彈性,亦有可能使經濟體系落入拉佛曲線負斜率的地方。此外,本文導出稅率彈性較大的長期拉佛曲線,和稅率彈性較小的短期拉佛曲線,顯示長期下較有利於政府稅收的最大比。
我國綜所稅的實證結果發現,綜所稅的稅率彈性為正,且長期下(恆定狀態)的稅率彈性較短期內為大。至於租稅逃避的情形顯示,我國近二十年來綜所稅的有效稅率平均不到5%,稅基侵蝕不可不謂嚴重。 / Beck, John H., “AN ANALYSIS OF THE SUPPLY-SIDE EFF-ECTS OF TAX CUTS IN IS-LM MODEL”, National Tax Journal vol.32(December 1979).49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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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稅基之研究卓文乾, ZHUO, WEN-G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採公共政策理論方法,兼顧土地課稅政策目標與政治行政可行性兩方面分析比
較何類土地稅基較適合我國目前政治體制,俾政府所面臨之地價稅基偏低無法達成政
策目標,而地價高漲民眾又可能抗稅;及公告土地現值偏低,漲價歸私,但土地徵收
補償時,民眾又抱怨地價過低影響其權益等之兩難問題能獲得解決,全文共分七章廿
二節,茲扼要說明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流程,並
就相關文獻加以探討。
第二章 土地課稅理論與立法沿革:說明土地稅之理論根據,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
我國土地稅稅基立法演進,並就土地稅之功能加以分析。
第三章 土地稅稅基問題與影響:說明作為地價稅稅基之公告地價與土地增值稅計徵
標準之公告土地現值所產生的問題及其影響。
第四章 地價稅稅基分析:探討地價稅性質與課稅地價查估方式,並依公共政策理方
法就地價永以為定,每年規定一次與每隔三年規定一次作為地價稅稅基方式加以比較
分析,再以問卷調查社會各界對地價稅稅基之看法,以供分析結果參考。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稅稅基分析:說明土地增值稅特性,並依公共政策理論方法就公告
土地現值,實際移轉地價,標準宗地地價三種土地增值稅計徵標準方式加以比較分析
,再以問卷調查社會各界對土地增值稅計徵標準之看法,以供分析結果參考。
第六章 土地稅稅基改進方向與配合措施:論述土地稅稅基改進方向與掌握課稅地價
之配合措施。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綜合各章所述作一結論分析,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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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發展與土地稅收之相關研究潘序浩, PAN, XU-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凡一冊,計五章,約五萬字左右。其各章章節及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由都市建設財源之短缺,及土地稅收角色相對重要性,觸發研究土地
稅制功能健全與否之動機。
二、問題陳述與分析:從土地發展與土地稅收兩變數的相關性研究,來探討土地稅制
功能的發揮。而在問題的分析方面,則以下列分析模式來建立理論架構:
土地發展
地租 地價 地稅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範圍與名詞定義。
第二章 文獻回顧
藉對財政影響分析、土地稅收預測及土地稅之公平效率模型之回顧,並對其提出批評
與檢討,作為本文架構及驗證之參考。
第三章 研究前提之設定與假設的建立
延續前述問題分析之討論,並參酌文獻回顧之部分,設定土地發展與土地稅收間之關
係當符合地租歸公、量能課稅、追求公平與效率三個前提,並根據此前提提出研究假
設:
假設一:地價稅收當隨土地發展程度之提高而增加。
假設二:增值稅收當隨土地發展程度之提高而增加。
第四章 假設之驗證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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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節稅問題之研究林啟智, Lin, Qi-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乃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公權力向人民強制且無對價報償的徵課收入,其加諸於人
民的感覺常常是痙的,因此納稅義務人總要設法減輕租稅的負擔,故負擔租稅與規避
租稅乃是連體雙胞胎。一般而言,納稅義務人可以採取的減輕租稅負擔途徑有(一)
節稅,(二)避稅,(三)逃稅。本文旨在對企業節稅問題之探討,內容共分六章,
約四萬餘字。首先簡述本文研究動機,將論各國學者專家對節稅,避稅與逃稅意義之
看法並以各國法例研討對此三者之界說。再次就企業經營觀點,會計方法與其他方法
等談企業經營者如何配合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以獲得減輕租稅利益,最後以現行藍色申
報及會計師簽證制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帳制度對鼓勵誠實納稅的缺失予以探討,並
研提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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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問題之研究─我國與各國制度之比較分析陳明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產稅為財產所有人死亡,以其所有遺產,移轉予他人時所課征之租稅。始創於英國,其後歐洲及其他國家亦相繼仿行,我國則至一九四○年始開征。贈與稅則為財產所有人因贈與,移轉其財產予他人時所課征之租稅。實係為彌補遺產稅之不足,防杜逃漏而產生,乃遺產稅之補充稅。其創訂較遲,美國始於一九三二年,日本始於一九四七年,我國則遲至去(六十二)年始增訂。遺產稅之稅收,在總稅收中所佔之比重,即在歐美先進國家,亦僅在百分之一、二上下,我國則歷年來從未超過○.二%,故其在財政收入上,實無足輕重。各國課征此稅之主要目的,係在於其具有平均社會財富,調整財富分配等社會意義上之效果。且在今日經濟發展飛速,財富集中,貧富縣殊之現象日見嚴重之世界社會中,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征,亦更形重要。
我國自民國廿九年七月一日實際開征遺產稅,並經立法院於卅五、卅九與四十一年歷次對該法予以修正後,直至六十一年止,均依據四十一年修正之遺產稅法課稅,迄未再作修正,廿年來,本省經濟之成長飛速,物價亦呈和緩之上騰現象,原來所訂定之減免及扣除數額,以及稅率結構,已不能符合當前實際環境;且因遺產稅僅對死亡時移轉之財產課稅,生前長時期有計劃的分析贈與財產,乃成為規避稅負之合法手段,致逃漏之風盛行。故我國歷年遺產稅之征收情況並不理想,稅負即欠公平,而平均社會財富之效果,亦不顯著。
基於上述現象,行政院前賦稅改革委員會乃於五十九年草擬「遺產及贈與稅法草案」,呈報行政院。至六十一年六月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經多次之討論,於六十二年一月廿六日完成立法程序。二月六日公佈施行,即為再行「遺產及贈與稅」。此新稅制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為大幅提高遺產稅之免稅額與扣除額,並調整累進稅率,使稅負能與目前之經濟環境及所得水準相配合。其二為增訂贈與稅法,以防杜納稅人藉生前分析贈與,規避稅負。此兩項改革,乃針對舊遺產稅法之弊端而訂定,故實施後必將使過去之逃漏現象大為減少。使稅負之分配更為公平合理。
但此項新修訂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否合乎理想?是否仍有缺漏而需改進之處?此節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要問題,亦為筆者撰寫本文之主要目的。為了解這些問題,又必須比較他國之制度,以為借鏡及參考,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也!本文中擬選擇英國、美國、日本、韓國與錫蘭五個發展階段不同之國家作為樣本,就遺產及贈與稅之各項重要問題,作綜合之比較與分析,以發掘問題,並謀求改進之辦法。
本文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緒論,略述遺產及贈與稅之定義、性質、種類、演進之過程、課稅之理論、兩稅間之關係,稅負之歸宿及其評價等一般理論,以對本稅先有通盤之了解。其中尤其強調課征本稅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其在社會意義上所具之價值。並說明本稅在「累進原則」被引用,現代之「所得」定義被接受以後,其性質已由「財產稅」,轉變為「所得稅」。最後一節中,並將本文之分析方法與研究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就背景、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減免及扣除規定,累積課征規定、稅率及繳納七方面,將五個選樣國家之遺產稅與贈與稅制度,分別作簡單之介紹,以利比較。
第三章為本文之重心所在,分就六項問題,比較我國與五個選樣國家所採行之制度,以探尋我國現制是否有缺漏不當之處,並建議需改進之點,試擬可行之方案。玆將主要之建議,列示於次:
一、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征,乃以被繼承人之國籍及財產所在地為標準,其範圍甚狹;為抑制逃漏,增加稅收,似應改以被繼承人之住所為標準較宜。
二、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負,在世界各國中乃屬相當低者,為配合我國國民所得之水準,使租稅負擔更為公允,在新稅之納稅觀念逐漸建立後,似即應略作調整,將稅負稍予提高。
三、我國贈與稅與遺產稅之稅負相當接近,若欲使其稅負更為一致,則當自提高贈與稅之免稅額,調整中等贈與財產額之課稅級距,並提高其稅率著手。
四、為避免因夫妻財產制之不同,影響租稅負擔之公平,似應取消僅「特定」財產始得免計入課稅遺產額之限制。
本文之得以如期完成,首先當感謝陳教授適義不厭其煩的指導與鼓勵,及王教授建暄於公務繁忙之際,一再惠賜資料與指導。而完稿之後,更蒙同學與同事們的幫忙,謹此一併致謝。至於各項建議,乃屬筆者個人之淺見,疏誤失當在所難免,尚祈各位師長同學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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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印花稅制之研究方照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印花稅乃以證明財產權利之創設、移轉、變更及消減等經濟行為之憑證為征課對象,原可稱為「憑證稅」,惟因其征收方式,係以貼用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代替繳納稅款,遂有「印花稅」之名。此稅首創於荷蘭,因購貼簡便,納稅人可目由零星繳納,政府復有積少成多,現時征繳之利;加以稅收能隨社會進步,經濟發達而自然增長,稽征成本又極低廉;故歐美各國相繼仿行,迄今世界各國仍多採用。我國創議於清末,民初始奠其基,嗣後歷經修正,才成現行印花稅制。
現行印花稅法,固有若干可資稱道之處,但印花稅本質上之不考慮納稅能力,違反租稅中性原則,重復課稅、易於偷漏……等缺點,依然存在,甚且其性能上原有之自由零星購貼,現時征繳之便利,自然增收及稽征成本低廉等優點,亦因總繳之採行及近年來印花稅占全國稅收比重的降低(由四十四及四十五會計年度占全部稅收的百分之四點五降至五十九、六十年度的百分之三點一及三點零)暨稽征成本之上升(五十八會計年度每百元尚為二點二二元,五十九年度起上升為二點四八元,六十年度更上升為二點五九元)而漸遭破壞或大不如前。尤有進者,現行印花稅法於民國四十七年最後一次修正頒佈,至今已歷十四載有餘,由於社會環境之變遷,若干規定似難適應現實情況,因而弊病日生弱點漸形暴露,改革之聲乃甚囂塵上。
吾上認為印花稅之改革,本係一相當繁重之工作,但不能因其繁重而即諱疾忌醫,憚於改革;亦不可因其牽連廣泛,遂致流於枝節修補的表面更張;似應從全盤加以觀察,以探求缺失之病源所在,再予徹底根治,同時更應擷取他國之所長,加以包容吸收,方能根本有效。
因此,吾人首先就現行印花稅制與近鄰各國加以比較,以尋求吾國印花稅立法之所不及,從比較中,發現各國有一共同之點,即大部份之國家,其課稅範圍僅限於經濟事項,且較我國為狹,此點似可供吾國日後改革稅制、簡化稅目之參考,再者日本對印花稅檢查權之強化,菲律賓明定憑證未貼花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以及泰國之低率定額課稅,暨納稅義務人與註銷義務人分立(在防弊上頗有成效),香港稅目之簡單明瞭、印度定額稅負之低廉,在在皆足吾國借鏡。
其次除上述橫向分析體認外,吾人擬再就現行印花稅制之演變,加以探討,從歷史沿革中,吾人發覺印花稅法每經一次修改,內容較前有所充實,故由粗淺之數條,演進至目前之四十四條規定,而三權分立征課制之實施,更使以往營私、舞弊、包征、勒派諸弊端,幾為之革除。惟現行印花稅制,仍有若干問題存在,例如民國三十七年簡化貼花條例採行後,總繳已漸有全面取代實貼印花稅票之勢(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年度止,每年占印花稅收之比重,皆在百分之八十一左右),其中統一發票總繳採營業額計征,且隨營業稅按期自動報繳,已形同營業稅之附加,而娛樂票券印花稅總繳,亦與娛樂稅同稅基(娛樂收入),同期繳納,實有類於娛樂稅之重復;此二種總繳征起數,復占全部印花稅收之絕大比例(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會計年度止,統一發票總繳每年占百分之六十九,娛樂票券總繳歷年皆占百分之三點三),印花稅至此殆已名存實亡。再者,總繳之採行,本有簡化貼花之良意,但施行至今,卻因稅額彙總定期計征,納稅人易感稅負過重,且稍逾期繳納,雖無漏稅企圖,仍須遭受重罰,不免使印花稅徒增復雜性,其原有之自由零星繳納的便利性,反而喪失殆盡;而抵繳的採行,有類於印花稅之退稅或退貼,致與本法之規定相抵觸,稽征機關則據以執行,似欠妥當。
此外,三權分立征課制,雖著成效,但金融機構之代售印花稅票,施行既久,難免發生人為之弊端,民國四十二年春發生之印花稅舞弊案,即其一顯例。復以社會日益進步,經濟行為漸形錯綜復雜,憑證書立之式樣漸趨龐雜,何者應稅,何者免稅,稅法自難悉予包羅列舉,從而憑證性質辨認不易之問題隨之發生,征納雙方觀點有時難趨一致,爭端遂起;加以印花稅之法規散見各項法規之中,(計有印花稅法及其附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檢查規則,印花稅票簡化貼用辦法、獎勵投資條例,台省銀行業劃一貼用印花稅票須知、數以千條之解釋令、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司法等),一般納稅人自無法一一熟習了解,更以稅法納稅時間之規定,失之含混,究係於開始使用抑或交付使用時繳納?納稅人難免發生困惑,以致誤蹈法網。尤有進者,部份稅率失之過高,而印花稅檢查章賦予檢查人員之檢查權又極為薄弱,不法之徒乘機而起,以消極的不合作方式(如會計人員不在,老闆攜銷外出)肆意逃漏,檢查人員亦莫可奈何,從而印花稅之逃漏(包括上述故意及非故意二種)乃在所難免無怪戴格能(J.C.Duignan)先生來華助我改革稅制期間,亦發現吾國自一九六○年度起至一九六七會計年度止,印花稅有逃漏增長之趨勢。
再者,上述印花稅逃漏之處罰規定,並不以故意者為限,且其裁罰又常視情節輕重,可有不同之裁定,不免具有相當彈性,其間失出失入,易滋弊端。
綜上所述,印花稅施行至今,已屬弊病叢生,非予改絃更張,徹底根治,不足挽救沉□。然而改絃更張,牽連殊廣,必須各方面條件配合,始克達成,並非一蹴可幾,否則操之過急,不但未蒙其利,反而滋長弊端,故管見以為不若採行穩健的改革之道,較為妥當。此即先就目前發生之缺失加以改進;第一,將印花稅有關之法規加以整理統一,去蕪存菁,同時在解釋規定上力求簡明使納稅人能一目了然;其次,課稅範圍應僅及於經濟事項之憑證,取消所有非經濟事項憑證之課征(此類憑證計有七目,稅收極為有限,且不符合租稅原則及世界潮流)。再者,除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之總繳外,其餘總繳憑證改為購貼印花稅票,並將全部課稅憑證之稅率改為定額(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暫不予更動),且仿日本稅制,規定於課稅文書作成前貼足印花稅票,以杜貼花時間之困惑。又採行若干硬性而有力之規定,俾加強檢查人員之職權,而提高其效能;凡課稅憑證未經貼花,各級行政、金融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採輕稅重罰之原則,以防杜逃漏,對代銷稅票之人員則採定期輪調,且由品德操守良好者為之。必如是,現行印花稅之弊端,始克大部清除。
上述舉措,僅為短期(預計三年)治標的過渡辦法,待其一切就緒後,始進行治本的徹底解決之方。其法乃將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部分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疇(如決定將現行營工農業稅等改制為加值稅),娛樂票券併入娛樂稅;而其餘經濟憑證仍維持不變,繼採定額稅率。
前面之改絃更張具有如下之優點,第一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與營業稅之計征併行有年。一般納稅人已養成習慣,如將之合併於營業加值稅內,因無須印製印花稅票,並能減少此類憑證之檢查工作,自可節省稽征費用,且因僅就加值部份課征,重復課稅之缺點將可避免,而且既經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圍,則前述本質上之不倫不類現象,也可消除。此外,娛樂票券之併入娛樂稅亦有類似之優點。惟此處應考慮者,乃為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之稅率應作適度調整,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須採有效之控制管理,俾稅收不致因而有所短損,再者印花稅原為國稅,營業稅及娛樂稅為地方稅,若併入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徵收,則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重行改訂及台北市稅捐機關之調整,似亦有其必要,因非本文研究範圍,不擬
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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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遺產贈與稅之現狀與展望--以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研究之徐宗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我國乃採「租稅法定主義」立法原則之主權國家,任何關於藉由課徵稅捐而影響人民所得財產之主權行為,理應有明確且完整之立法政策與規範,而遺產與贈與稅因涉及財產世代遺轉而重/反覆課稅之事實,更是應嚴謹以對,如此除可落實遺產與贈與稅之基本立法精神與基本規定,更可維繫社會公平與租稅正義。基於此等緣由,本文擬以何志欽教授發表之“遺產與贈與稅之檢討”計劃為基礎,就其中引用美國遺產贈與稅稅法之部份,提出更為詳盡之基本介紹,做為與我國目前規範之分析與比較基礎,並試圖藉由瞭解美國立法背景以及後續實行時所遭遇之執行問題與其解決方法及修正方向,希冀能為我國之遺產贈與稅稅法,提供未來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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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逃漏﹕實務與模型分析黃則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針對加值型營業稅逃漏的情形加以分析﹐試圖建立一套模型一方面能解釋實務上之現象,另一方面彌補傳統的租稅逃漏模型偏重在直接稅而忽略間接稅的缺憾﹐以使租稅逃漏的模型能更為完整。經由對利潤稅及銷售稅的比較﹐得知間接稅模型和直接稅模型之間仍是有差異的﹐但透過加值稅此一兼具直接稅及間接稅特性之模型﹐可以得到銷售稅與利潤稅為加值稅模型的特殊情況的結果。
就實務上分析營業稅逃漏的各種型態有十三種﹐可分為三類﹕
一、以未辦營業登記或是設法成為小店戶方式﹐避開加值稅體系。
二、漏報銷項收入。
三、虛報進項成本。
從模型上來看﹐第一種逃漏方式即是申報率為0﹐廠商完全地下化的型態﹐二、和三、則是低報課稅之稅基(申報率小於1但大於0)﹐以達逃漏加值稅的目的。
對完全競爭廠商來說﹐因其預期利潤為0﹐而得到完全無逃漏的結果。
在獨佔廠商加值稅模型之分析中﹐當查核率π和懲罰率τ的乘積πτ≧1時﹐則廠商必將完全無逃漏﹐唯有在πτ<1的情況下﹐廠商才有逃漏稅的行為。
由於部分逃漏和完全逃漏時的產出均衡條件完全一致﹐故知獨佔廠商的轉嫁行為和逃漏行為是分別決定的。
就比較靜態分析來說﹐在獨佔廠商為風險規避者的假設下﹐查核率及懲罰率對申報率的影響為正﹐產出水準對申報率的影響在利潤稅時為零﹐在銷售稅及加值稅時為正﹐而就稅率大小對申報率的影響﹐除了利潤稅時為正以外﹐餘為不定。
其次﹐在總稅收相同的租稅設計下﹐對獨佔廠商課徵銷售稅、加值稅與利潤稅時﹐其誠實申報率以銷售稅最高﹐次為加值稅﹐而利潤稅最小。
將模型的變數擴充至廠商之要素投入之後﹐可將投入之要素分為可扣抵進項部分及不可扣抵部分。基本上﹐在課稅之後兩種投入的邊際技術替代率和其價格比相等的條件仍然不變﹐至於其均衡條件及比較靜態結果﹐則可列為扣抵進項之成本之分析結果和利潤稅模型相同﹐不可扣抵部分分析結果則和銷售稅相同。
另外﹐在查核率為內生變數的情況下﹐加值稅體系下逃漏行為與生產行為(亦即轉嫁行為)互不獨立﹐與查核率為外生變數的情形時不同。
目錄
第一章、緒論 頁次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1
第二節、研究的範圍及方法 1-1
第三節、論文結構 1-2
第二章、文獻回顧與實務分析
第一節、相關文獻介紹 2-1
第二節、實務面之探討 2-4
第三節、本章總結 2-13
第三章、基本模型分析
第一節、獨佔廠商課徵銷售稅之租稅逃漏模型分析 3-1
第二節、獨佔廠商課徵利潤稅之租稅逃漏模型分析 3-4
第三節、獨佔廠商課徵加值稅之租稅逃漏模型分析 3-6
第四節、加值稅、銷售稅與利潤稅模型之整合 3-9
第五節、獨佔廠商課徵加值稅基本模型之探討 3-11
第六節、加值稅、銷售稅與利潤稅之比較 3-14
第七節、完全競爭廠商之租稅逃漏模型分析 3-17
第八節、本章總結 3-18
第四章、模型擴展
第一節、變動投入組合下之逃漏模型 4-1
第二節、特定函數分析 4-3
第三節、變動查核率下之逃漏模型 4-11
第三節、本章總結 4-12
第五章、結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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