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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印花稅制之研究

方照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印花稅乃以證明財產權利之創設、移轉、變更及消減等經濟行為之憑證為征課對象,原可稱為「憑證稅」,惟因其征收方式,係以貼用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代替繳納稅款,遂有「印花稅」之名。此稅首創於荷蘭,因購貼簡便,納稅人可目由零星繳納,政府復有積少成多,現時征繳之利;加以稅收能隨社會進步,經濟發達而自然增長,稽征成本又極低廉;故歐美各國相繼仿行,迄今世界各國仍多採用。我國創議於清末,民初始奠其基,嗣後歷經修正,才成現行印花稅制。 現行印花稅法,固有若干可資稱道之處,但印花稅本質上之不考慮納稅能力,違反租稅中性原則,重復課稅、易於偷漏……等缺點,依然存在,甚且其性能上原有之自由零星購貼,現時征繳之便利,自然增收及稽征成本低廉等優點,亦因總繳之採行及近年來印花稅占全國稅收比重的降低(由四十四及四十五會計年度占全部稅收的百分之四點五降至五十九、六十年度的百分之三點一及三點零)暨稽征成本之上升(五十八會計年度每百元尚為二點二二元,五十九年度起上升為二點四八元,六十年度更上升為二點五九元)而漸遭破壞或大不如前。尤有進者,現行印花稅法於民國四十七年最後一次修正頒佈,至今已歷十四載有餘,由於社會環境之變遷,若干規定似難適應現實情況,因而弊病日生弱點漸形暴露,改革之聲乃甚囂塵上。 吾上認為印花稅之改革,本係一相當繁重之工作,但不能因其繁重而即諱疾忌醫,憚於改革;亦不可因其牽連廣泛,遂致流於枝節修補的表面更張;似應從全盤加以觀察,以探求缺失之病源所在,再予徹底根治,同時更應擷取他國之所長,加以包容吸收,方能根本有效。 因此,吾人首先就現行印花稅制與近鄰各國加以比較,以尋求吾國印花稅立法之所不及,從比較中,發現各國有一共同之點,即大部份之國家,其課稅範圍僅限於經濟事項,且較我國為狹,此點似可供吾國日後改革稅制、簡化稅目之參考,再者日本對印花稅檢查權之強化,菲律賓明定憑證未貼花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以及泰國之低率定額課稅,暨納稅義務人與註銷義務人分立(在防弊上頗有成效),香港稅目之簡單明瞭、印度定額稅負之低廉,在在皆足吾國借鏡。 其次除上述橫向分析體認外,吾人擬再就現行印花稅制之演變,加以探討,從歷史沿革中,吾人發覺印花稅法每經一次修改,內容較前有所充實,故由粗淺之數條,演進至目前之四十四條規定,而三權分立征課制之實施,更使以往營私、舞弊、包征、勒派諸弊端,幾為之革除。惟現行印花稅制,仍有若干問題存在,例如民國三十七年簡化貼花條例採行後,總繳已漸有全面取代實貼印花稅票之勢(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年度止,每年占印花稅收之比重,皆在百分之八十一左右),其中統一發票總繳採營業額計征,且隨營業稅按期自動報繳,已形同營業稅之附加,而娛樂票券印花稅總繳,亦與娛樂稅同稅基(娛樂收入),同期繳納,實有類於娛樂稅之重復;此二種總繳征起數,復占全部印花稅收之絕大比例(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會計年度止,統一發票總繳每年占百分之六十九,娛樂票券總繳歷年皆占百分之三點三),印花稅至此殆已名存實亡。再者,總繳之採行,本有簡化貼花之良意,但施行至今,卻因稅額彙總定期計征,納稅人易感稅負過重,且稍逾期繳納,雖無漏稅企圖,仍須遭受重罰,不免使印花稅徒增復雜性,其原有之自由零星繳納的便利性,反而喪失殆盡;而抵繳的採行,有類於印花稅之退稅或退貼,致與本法之規定相抵觸,稽征機關則據以執行,似欠妥當。 此外,三權分立征課制,雖著成效,但金融機構之代售印花稅票,施行既久,難免發生人為之弊端,民國四十二年春發生之印花稅舞弊案,即其一顯例。復以社會日益進步,經濟行為漸形錯綜復雜,憑證書立之式樣漸趨龐雜,何者應稅,何者免稅,稅法自難悉予包羅列舉,從而憑證性質辨認不易之問題隨之發生,征納雙方觀點有時難趨一致,爭端遂起;加以印花稅之法規散見各項法規之中,(計有印花稅法及其附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檢查規則,印花稅票簡化貼用辦法、獎勵投資條例,台省銀行業劃一貼用印花稅票須知、數以千條之解釋令、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司法等),一般納稅人自無法一一熟習了解,更以稅法納稅時間之規定,失之含混,究係於開始使用抑或交付使用時繳納?納稅人難免發生困惑,以致誤蹈法網。尤有進者,部份稅率失之過高,而印花稅檢查章賦予檢查人員之檢查權又極為薄弱,不法之徒乘機而起,以消極的不合作方式(如會計人員不在,老闆攜銷外出)肆意逃漏,檢查人員亦莫可奈何,從而印花稅之逃漏(包括上述故意及非故意二種)乃在所難免無怪戴格能(J.C.Duignan)先生來華助我改革稅制期間,亦發現吾國自一九六○年度起至一九六七會計年度止,印花稅有逃漏增長之趨勢。 再者,上述印花稅逃漏之處罰規定,並不以故意者為限,且其裁罰又常視情節輕重,可有不同之裁定,不免具有相當彈性,其間失出失入,易滋弊端。 綜上所述,印花稅施行至今,已屬弊病叢生,非予改絃更張,徹底根治,不足挽救沉□。然而改絃更張,牽連殊廣,必須各方面條件配合,始克達成,並非一蹴可幾,否則操之過急,不但未蒙其利,反而滋長弊端,故管見以為不若採行穩健的改革之道,較為妥當。此即先就目前發生之缺失加以改進;第一,將印花稅有關之法規加以整理統一,去蕪存菁,同時在解釋規定上力求簡明使納稅人能一目了然;其次,課稅範圍應僅及於經濟事項之憑證,取消所有非經濟事項憑證之課征(此類憑證計有七目,稅收極為有限,且不符合租稅原則及世界潮流)。再者,除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之總繳外,其餘總繳憑證改為購貼印花稅票,並將全部課稅憑證之稅率改為定額(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暫不予更動),且仿日本稅制,規定於課稅文書作成前貼足印花稅票,以杜貼花時間之困惑。又採行若干硬性而有力之規定,俾加強檢查人員之職權,而提高其效能;凡課稅憑證未經貼花,各級行政、金融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採輕稅重罰之原則,以防杜逃漏,對代銷稅票之人員則採定期輪調,且由品德操守良好者為之。必如是,現行印花稅之弊端,始克大部清除。 上述舉措,僅為短期(預計三年)治標的過渡辦法,待其一切就緒後,始進行治本的徹底解決之方。其法乃將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部分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疇(如決定將現行營工農業稅等改制為加值稅),娛樂票券併入娛樂稅;而其餘經濟憑證仍維持不變,繼採定額稅率。 前面之改絃更張具有如下之優點,第一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與營業稅之計征併行有年。一般納稅人已養成習慣,如將之合併於營業加值稅內,因無須印製印花稅票,並能減少此類憑證之檢查工作,自可節省稽征費用,且因僅就加值部份課征,重復課稅之缺點將可避免,而且既經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圍,則前述本質上之不倫不類現象,也可消除。此外,娛樂票券之併入娛樂稅亦有類似之優點。惟此處應考慮者,乃為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之稅率應作適度調整,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須採有效之控制管理,俾稅收不致因而有所短損,再者印花稅原為國稅,營業稅及娛樂稅為地方稅,若併入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徵收,則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重行改訂及台北市稅捐機關之調整,似亦有其必要,因非本文研究範圍,不擬 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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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稅及差餉對房價影響之研究 / A Study of Hong Kong’s Stamp Duties and Property Rates on Real Estate Prices

薛百晴, Hsueh, Pai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香港印花稅及差餉對房價影響之研究。近年來因美國、日本等國不斷實施寬鬆貨幣政策,投資資金持續流向亞洲各國,造成亞洲各國房地產價格繼續飆漲,高房價成為各國政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房價過度高漲,會造成抑制經濟發展的狀況,因此各國政府須適時調節房地產價格,到底應該運用什麼手段來抑制高房價就成為各國政府重視的重大課題。   香港房價自2009年起不斷上揚,雖然香港政府推行各項新印花稅制來抑制房價,也確實影響了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但不論是「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買方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及「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由香港土地註冊處房地產買賣合約資料或實證顯示均僅影響香港的房市交易量,卻無法如期抑制香港房價向上的走勢。   差餉是持有或占用香港不動產所課徵的一種間接稅。自1999年起香港政府每年都會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市場年租金),並依此虛擬租值徵收5%的差餉,且不論房屋的用途是自住、出租,還是空置都必須繳納。由香港差餉物業估價署編制的房屋售價指數顯示,自2011年迄今,香港私人住宅、商用大樓、店舖及工業大廈這四類中,以工業大廈漲幅最高,漲了約0.7倍。究其原因,主要是香港政府自2010年陸續推出各種新印花稅制打擊私人住宅的交易,使得部分游資轉向非住宅房屋市場,進一步推高非住宅房價。另外,許多國家已證明房地產持有稅是抑制房價上漲的有效工具且實證顯示差餉稅收占總稅收的比率與私人住宅房價間呈負相關,即差餉稅收愈高,私人住宅房價愈低。要增加差餉稅收,可從稅基或稅率著手。因此,香港政府若要將房價導回正軌,不妨考慮比照歐美等國擴大差餉稅基,採「評估價格」做為計算基礎,而非以「租值」計算,這樣比較能精準反映房地產持有人的財富,使得財產多的納稅人多繳稅並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關鍵詞:印花稅、差餉、房價、應課差餉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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