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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制度之再探討黃添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最高鵠的。達成平均地權之主要手段為「規定地價」、「照價征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現行「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都是實現平均地權的重要手段,應一併研討,始無所偏廢。此乃本文一併研討之原因。
近年來台灣地區都市地價隨經濟成長而急劇上昇,投機日甚一日,如此將妨害公共建議;阻礙工商業發展;並直接間接增加一般市民生活負擔。揆其基本原因乃係現行土地稅制之不健全有以致之,例如增值稅率結構採倍數累進,助長投機,復因都市郊區之農地被投機壟斷;但仍課征田賦。凡此等等,乃誘發本文探討之動機。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若能有效而合理的運用,應係達成土地價格穩定,有效抑制土地投機之重要手段,現行土地稅制能否達成「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土地政策目標?現行稅制結構是否允當,稅率結構是否合理,稅基之計價是否符合實際狀況?皆為本文所擬探討之主要問題。
本文之研究方法,對於現行稅制以稽征機關歷年來之統計資料作為分析與檢討之依據。並列舉各國土地課稅制度,作一比較與評估,藉供參考,以資借鏡。
本文之研究範圍所稱之土地稅,係指狹義之土地稅,包括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且市地課征田賦之部份,亦略加提及。此外對於富有政策意義之懲罰性地價稅,本文也一併探討。
本論文分下列六章十九節加以探討:
第一章至第二章,純為理論之探討,藉以澄清土地稅之觀念。第三章為土地稅之經濟分析,藉以探討土地稅與地價之關係,進而如何應用土地稅制以促進土地利用。第四章分別就日本、瑞典、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的財產稅及日本、瑞典、義大利、以色列、美國的土地增值課稅制度作一介紹,並作比較評估,藉資參考與借鏡。第五章就我國現行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征課制度之沿革,條例歷次修正要點及現行制度內容作一敘述,並應用稽徵資料作為印證,以為現制得失檢討之依據。對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適用範圍、稅基、稅率以及地價稅抵繳規定、懲罰性地價稅等有關問題,逐一提出檢討分析。第六章就管見所及,試擬改進辦法,並將前述各部份作一總結。
※ 本論文之能順利完成,首先得感謝魏萼老師的懇切指導。於撰寫期間,承蒙內政部地政司單光義科長、財政部張五益專員、財政廳稅務局曾廣田學長之提供寶貴意見及統計資料,在些謹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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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稅務行政組織功能之研究劉實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無論是已開發的先進國家,抑或是正在開發中的國家,甚或甫經獨立的新興國家,無不以競相發展國民經濟為努力的目標。政府在加速發展經濟過程中,主要施政計劃,即在如何適當配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為前提。在將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各國政府既都以經濟發展為施政的重心,為行政活動的主要內容。其配合經濟發展,雖然是從多方面著手,諸如國家的教育政策,加速各種人才的培養,以配合經濟發展的對於人力資源的需要及有效的運用。社會政策推行各種專業訓練,輔導國民充分就業,以免人力資源的浪費。唯財政方面,對經濟發展影響最大而最直接者,厥為政府的賦稅政策。近年來我國為加速經濟發展,無論獎勵儲蓄、獎勵投資、獎勵生產、獎勵外銷等等,皆係直接運用賦稅政策為手段,以促進經濟快束發展為目的之具體措施。爰欲期此諸措施確能為功,則又皆有賴於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稅務行政在整個行政活動中所擔任的角色已日形重要,是即觸發筆者撰寫本論文動機。
政府自遷台以來,在台灣省內實行中央及各項地方稅的統一稽征制度,稅務行政從台灣光復之初的筆路藍褸,到建立完整的組織體系,肩負起建設台灣,發展經濟,厚值國力,待機光復大陸的時代使命。過去二十多年來,稅務行政組織之調整改革已達十餘次之多,筆者幸曾親身參與其事,以往在加強稽征與建立制度方面,確有許多的成就。然而就現代稅務行政組織功能是否已夠靈活,行政效率是否已夠思想,基層組織是否已夠健全,稅務風紀是否已夠清明,稅務機關的團隊精神是否已夠貫澈而言,似仍不無有待改進之處。又以稅務行政直接關係人民權利義務,更應及時澈底研究改進。基於上述理由,筆者乃以「我國現代稅務行政組織功能之研究」為題,作深入探討,研究分析,期能以一行之愚,對於稅政革新,提供參考。
本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結論:說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範圍及研究的方法。第二章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概念:說明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基本觀念、基本精神及其發展的趨勢。第三章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重要性:說明其主要目的,重要作用及其重要影響。第四章稅務行政組織的發展:分期說明其發展的重要過程,其中分為兩大階段,六個時期。即大陸時期的發展階段分為(1) 北伐統一時期(2) 抗戰時期(3) 戡亂時期。台灣時期的發展階段分為(1) 建制時期(2) 實驗改進時期(3) 制度改變時期,並對各時期予以檢討評論。第五章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現況:分別說明中央及地方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的實際情況,並予以綜合檢討評論。第六章稅務行政組織功能模式的構想:這便是本文的核心問題之所在,以抽絲剝繭的方法,經過逐層的深入探討,作客觀的研究分析,俾明其底蘊,探其病源。再以組織模式說明當前稅務行政組織應循的改進之道,並擬訂兩種組織模式,提供抉擇參考。第七章結論:分別說明如何健全稅務行政組織功能,其中又分為三方面論述。(1) 健全決策機關的組織功能。 (2) 健全管理機關的組織功能。(3) 健全執行機關的組織功能。在決策機關方面:應加強領導、注意激勵、決定政策及確定目標等四種功能之健全發展。在管理機關方面:應統一規劃,溝通協調,監督考核,貫澈政策及指示目標等五種功能之健全發展。在執行機關方面:應服從領導、注重技術、執行政策及達成目標等四種功能之健全發展。最後如何發揮稅務行政組織功能:現代稅務行政範圍廣泛,內容複什,其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固然很多,可是歸納起來,不外乎是「人」與「事」的兩大因素,即如何使人與事作適當的配合。也就是所謂的使人能盡其才,使事能竟其功能是也。究竟如何使人能事能盡其才:必須從發掘人才、培養人才及運用人才三方面著手。如何使事能竟其功:必須改進稽征技術-作到現代化及科學化。簡化稽征手續-作到化繁為簡,執簡以馭瀪。厲行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必須從管理人的授權與處理事的授權,二者同時並重,此實為提高行政效率的治本之道。
稅務行政為行政專業化以後的產物,因為在社會科學中算是後起之秀,目前國內對此類專業性的著述和文獻,尚不多見,故取材比較困難。理論方面:從大學到研究所,就研究有關行政學,行政組織與管理、財務行政、經濟發展等課程,經融匯貫通之心得,予以發揮申論。實務方面:筆者從大學畢業後,經考試及格分發稅後機關服務,從最基層的實習工作做起,其間從事過基層的稅捐稽征工作,參與研究設計工作,稅務行政改革實驗工作,以及擔任過幕僚長的工作。多年以來均為稅務行政組成份子之一,根據實際從事稅務行政工作的經驗和體認,以實證的方法,研究論述。其中部份資料是取材於重要檔案,與稅務行政改革的實驗報告,另一部份是得自訪問有關稅務行政主管人員時,所提供的改進意見,誠有「書到用時方恨少,事非經過不知難」之慨!本文能撰寫完卷,最主要的,還是受益於師長的諄諄教誨,親切指導和鼓勵。以及得助於長官、同事、同學們的關懷、愛護與督策,隨時提供最新的資料和最主要的參考文獻,使我在這一求不階段,能夠順利的跑完最後旅程。師恩友情,永銘五內。唯以工作繁忙,題材限制,加之時間安排緊促,致構思著筆,均感欠周。舛錯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諸位師長、長官暨稅稅務界先進賢達,不吝珠玉,惠矛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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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處罰法之研究阮呂芳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化的國家已被譽為租稅國家,租稅之本質,非僅為財政收入,尚兼含收入以外之目的;諸如以租稅矯正分配不之不均,或寓禁於徵,達成社會政策之目標;或以藉租稅徵收方式,節制消費、抑制通貨膨脹、遏止經濟恐慌、促進經濟發展。準此以觀,政府為達成租稅之多種目的,益使租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收入或支出、或財產持有、或所得來源等等,悉為租稅課稅之客體,人民之經濟活動乃被置於租稅生活之領域中,租稅法定主義成為租稅生活中之共同準繩,租稅制度之良窳有賴租稅立法之技術,蓋租稅法之內容,即須明確規定各種課稅要件,同時對於課稅之時間與方法,亦應加以明白規定。此外,有關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救濟程序,及為保障租稅債權之需要,並使政府在執行稅法時,具有強制性之權限,□輔以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如此多方面之設計,實非具有高度之技術性不可。
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在促進納稅人自動依時依額忠實守法繳納,惟在租稅債務之履行時,難免發生納稅人企圖避免或減輕負擔之情事,而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並非僅以避免非法課稅為已足,尤須貫徹租稅法債權之實現,故如何引導或督促納人守法,應屬急要之圖,因此一方面有賴稅務稽徵機關之蒐集正確課稅資料,以實現適法納稅之目標,另一方面,租稅法上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之納稅人,課以其通常負擔以外之負擔,或予以民事上之制裁,或予以刑事上之處罰,俾使納稅人更加體認其納稅義務之不容忽視或倖圖豁免,是以租稅法自原有之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衍生處罰法,形成租稅法之四個體系,彼此相輔相成,不可缺一。
本文論述共分四章,第一章為租稅處罰法之意義與性質,說明租稅處罰法究為行政罰,抑為刑事罰,容述各學者之理論並加以闡述。又關於違反租稅法之可罰行為與一般之侵權行為甚有差異,特以專節討論。再因租稅處罰之主體非為行為人,其處罰主體歸屬問題,成為法學界經常討論者,□予併同討論之。第二章簡述我國各種租稅法規之處罰內容,並依違反性質詳加分述。第三章依我國各稅處罰內容予以分析比較,諸如性質比較,類別比較,處罰程序比較等,同時對我國租稅刑罰之立法及趨勢,以及各項問題探討均加研究,並提改進意見。第四章結論,為建立完整之租稅法體系,針對我國現行租稅處罰法之缺點,提出研究心得報告。
毋庸諱言,我國租稅處罰法,失於疏漏、簡略、殘缺、缺乏完整性及統一性,在執行適用上,常待財稅官署釋明,或補充規定者極多,有違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民國四十九年間,應聘來華之美籍租稅顧問柯洛克(Joseph P.Crocker),在其中國租稅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中,曾謂:「徵稅法律累積甚多,政府未予編訂為法典,而其內容簡單含混,又多缺漏,解釋即極困難,適用自亦不能一致。」亦足說明我國現行租稅法有待改進,本文之筷寫、其動機即在於此,筆者自知學識淺薄,尚祈斯學宏達先進有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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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對各縣市稅收影響及稅率彈性之研究沈俐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2年以後土地增值稅稅率歷經兩次調降,本研究分析調降土地增值稅率分別對全國及對各縣市土地增值稅的影響並估計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彈性。本文利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999年至2007年各年度「財稅資訊統計-營業稅及地方稅」之台灣地區土地增值稅稅源統計表,及其台灣地區土地增值稅三年內取得土地再移轉現值級距件數統計表,1999年至2007年各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電子書中所得收入者平均每人所得分配按區域別分統計表為研究樣本,以固定效果模型及最小平方模型進行實證,得出結果歸納如下:
一、就全國而言:
1.全國土地移轉件數的稅率彈性為負數,達顯著水準;土地移轉件數與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成正向關係,達顯著水準。
2.全國土地移轉面積的稅率彈性為負數,達顯著水準;土地移轉面積與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成正向關係,但未達顯著水準。
3.全國土地增值稅稅收的稅率彈性為負數,但未達顯著水準;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與土地增值稅稅收成正向關係,未達顯著水準。
二、就各縣市而言:
1.大部分各縣市稅率變動對各縣市土地移轉件數的係數顯著為負數;大部分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對各縣市土地移轉件數影響為正向,未達顯著水準。
2.大部分各縣市稅率變動對各縣市土地移轉面積的係數為負數,其中9個縣市達顯著水準;大部分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對各縣市土地移轉件數影響為正向,未達顯著水準。
3.大部分縣市土地增值稅稅收的稅率彈性未達顯著水準,其中約一半縣市係數為負數;大部分各縣市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對土地增值稅稅收的影響為正向,未達顯著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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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逃漏稅之因素-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例 / The Effect Factors of Business Tax Evasion - Take Value-Added Tax as An Example林月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其課稅基礎為營利之加值額,具有自動勾稽及追補的效果,理論上可以減少逃漏稅之發生,但實際上逃漏營業稅的情況卻相當嚴重。因此本研究利用在預測問題上具有良好成效的Logit模型,以影響逃漏稅之決定因素建立營業稅的選案模型,以達到逃漏稅預警分析,期望能達到嚇阻營業人逃漏稅之效。
長期以來國稅局對於營業稅逃漏稅之選案模型,往往以電腦選案產出異常清冊、課稅資料或以虛設行號移送刑事案件之下游廠商為派查方式,供服務區及選案查核人員深入查核,由此往往未能即時掌握時效,致營業稅違章補稅裁罰後虛欠稅額居高不下,本研究以臺北市某稽徵所民國92年至97年營業稅違章漏稅裁罰案件之申報資料,經分析過濾後,以台北市內湖科技園區電子業最具代表性作為樣本,對於正常營業人及違章營業人,篩選對於逃漏稅有效之解釋變數,進行統計量化標準分析,透過邏輯斯迴歸模型預測違章逃漏稅情形。
研究結果顯示:
(1)在適度修正後,Logit模型總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到89.43 %左右。
(2)統計顯著變數有:取得異常進項憑證比例達50%、稅籍變更異動頻繁、營業場所租用或自有、循環對開發票以及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發票、各類所得扣繳總額及營業項目等。
本研究以Logit模型建構影響加值型營業稅逃漏稅之決定因素,可作為稅務機關在選案查核逃漏稅之參考,以可提高營業稅選案查核的效率,有效打擊逃漏稅並維護租稅公平,以增裕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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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賦稅收入結構的演變分析陳穗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之賦稅制度常隨其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之變遷而改變。我國自古以農立國,賦稅制度原以配合農業社會需要為主,變革不大,民國成立後,實行民主憲政體制,經濟自由、工商發達、社會進步,稅制稅政方面參酌先進國家經驗力求改革。政府為推動各項公共支出,必須有足夠財源以供支應。這些財源中主要包括賦稅收入、事業收入、行政收入、賒借收入等四項。其中賦稅收入乃是各國所公認最正常且最主要之收入,我國情況亦不例外。
財政乃庶政之母,政府各項施政與國家經濟之發展均有賴財政政策之配合。然而,在民主政治時代中,財政功能常被擴張,政府一方面膨脹支出規模,另一方面卻削減稅費財源收入之徵課,造成財政赤字之擴大。而「政府支出即為人民之負擔」,到最後,增加稅收仍是增加支出的主要經濟來源。
本研究主要觀察我國歷年來賦稅收入之變化,各項租稅在這期間之消長與經濟成長、租稅負擔之關係;獎勵措施所帶來的影響與時代意義,冀能鑑往知來,尋我我國現階段賦稅政策之方向。
本研究認為:在支出擴張與赤字增加不可免的情況下,如何有效而適切地提高財政實質收入,已成為當前我國財政問題的一大挑戰。政府增加公共支出之財源籌措,長期仍應以增加稅收及稅制改革著手。而稅制改革非一蹴可躋,短期之內應宜以加強稽徵與取消不當減免為主。觀察我國賦稅收入結構之演變,其目的除瞭解我國各種稅收成長趨勢外,租稅設計之效率與公平性亦為重要之考量。不特為增加或減少某種稅收,而是應促使各種稅目之設計皆能更接近效率和公平。
我國賦稅收入水準成長緩慢,甚至出現負成長的現象,根據第二章我國歷年來賦稅收入結構觀察,我國賦稅收入結構面臨轉型的困境。一般而言,所得稅應是各租稅中,稅收的所得彈性最高者。而我國所得稅稅收比重偏低,致無法使總稅收顯著增加,但其無法增加原因,並非稅率低,租稅逃漏和租稅減免等因素使所得稅稅基受到嚴重侵蝕恐為重要原因。從消費稅上來看,過去政府依賴的關稅收入受到經濟國際化的影響,稅率不斷降低,以致稅收無法成長。在我國稅收結構由間接稅為重心邁向以直接稅為重心的轉型過程中,產生直接稅稅收無法增加,而間接稅稅源不斷流失的問題。
傳統社會及大部份轉變的社會的權力配置,加上典型的不良行政及直接稅的逃漏,特別是富有者及有力者的逃漏,即可使現代的累進所得稅,既不現代也不累進,甚至也不是所得稅了。因之在直接稅執行惡劣,富有者能夠逃漏,愚弄了新興的中產階級,而僅具有軀殼:且無現代化的功能時,則直接稅可能不是賦稅改革最有效的方向了。「現代世界解決上述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成長而非分配。對於未來更屬適切,因為分配是成長的函數。經由本文所獲得之結論,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在支出擴張與赤字增加不可免的情況下,如何有效而適切地提高財政實質收入,已成為當前我國財政問題的一大挑戰。政府增加公共支出之財源籌措,長期仍應以增加稅收及稅制改革著手。而稅制改革非一蹴可躋,短期之內應宜以加強稽徵與取消不當減免為主。
二、觀察我國賦稅收入結構之演變,其目的除瞭解我國各種稅收成長趨勢外,租稅設計之效率與公平性為重要之考量。不特為增加或減少某種稅收,而是應促使各種稅目之設計皆能更接近效率和公平。
三、尊重市場價格機能,租稅的制定應以對自由經濟市場干擾最小為原則,重新審視各項租稅優惠與歧視所帶來的正面效益與負面影響。
四、由於所得水準較高的國家,社會福利大多相當發達,為支應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這些國家不是以相當比重的社會安全稅來融通,就是以負擔率偏高的一般性賦稅作為挹注,所以我國在逐漸重視社會福利制度的同時,應就其財源問題妥為規劃。
為達成提昇國家競爭力或發展臺灣為亞太營運中心之目標,在現行租稅架構下,政府固然配合租稅減免,強化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藉以吸引投資或增加出口。但是租稅政策的運作,攸關各種競爭性資源的使用、產業間的互動關係、全球貿易體系與經濟環境之變遷,一旦租稅獎勵只是為減免而減免,難免徒增稅務行政困擾,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政府應由宏觀角度制定租稅政策,提高租稅環境競爭力,不宜過度依賴片面的租稅減免功能,應加強整體投資環境的改善,以利產業結構的轉型,促進產業升級,才是真正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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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演變之研究李怡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民國四十五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綜合所得稅除了稅收的功能外,其對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在此稅制已實施四十餘年的今天,本文回顧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發展歷程,並了解國際間的租稅改革潮流,參酌理論且兼顧實務下,進一步提出未來改革方向的基本建議。
自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而改革的趨勢主要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在改革的過程中,各國發現許多排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必要,所以在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大幅度的修正,並且逐漸強調了租稅中立的相對重要性。
稅率結構與稅基範圍是構成綜合所得稅制的兩大主體,本文主要探討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的演變。因為免稅規定在我國的所得稅稅基的發展中是不容忽視的一部份,影響範圍也很廣泛。依據本文之研究,可歸納出以下之結論:
一、理論上,綜合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各類所得之總額來衡量其納稅能力,進而以累進稅率課征之。但有原則必有例外,政府通常會因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稅務行政、避免重複課稅以及矯正外部性等原因,將某些所得以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排除於應稅所得之外。免稅條款的適當運用,可促進租稅之公平性;但如將其濫用,致使例外太多,就會妨礙了原則,產生多方面的不良影響。
二、免稅條款的不當運用所產生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違反租稅公平:當所得項目被排除課稅之後,將違反稅制的水平及垂直公平、破壞綜所稅的量能原則、削弱累進課稅的程度。
(二)降低經濟效率:免稅所得的稅後價格無法反映社會的真實相對價格,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導致消費與生產的不效率。
(三)減少政府稅收:免稅所得會破壞稅基之完整性,使政府財政收入減少。
(四)耗費其他社會成本;例如稅務行政成本、資訊成本、法律及訴訟成本等。
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免稅所得之沿革與演變可知,免稅所得於民國三年就已存在,且民國四十四年與五十二年修訂的所得稅法中增加幅度最大。至於免稅條款訂定之理由,除為促進稅制之公平合理外,多為適應當時經濟情勢發展與社會需要等因素而逐年修正或增訂免稅範圍。以整體觀之,免稅所得的發展趨勢多是以擴大免稅範圍為主,包括免稅主體與免稅所得項目;僅少數是縮小免稅範圍。
四、國際比較方面,由美、日、韓三國之免稅規定以及OECD國家之發展趨勢可知,在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配合社會政策、以及其他如基於國際慣例、稅務行政的困難或簡化等方面,各國大多有類似之規定,我國與國際間並無太大的差異。但是在經濟政策-獎勵儲蓄投資之方面,我國對於利息所得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的租稅減免明顯較各國來得優惠。此外,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則是我國較為特有的免稅規定,免稅對象及金額亦較其他國家為多。就整體免稅範圍觀之,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免稅項目較其他國家為多;免稅性質亦較為龐雜。
五、所得稅法第四條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條款部分,本研究估計在民國八十七年所造成的稅基侵蝕約為5,969億元,占當年度個人所得的8.52﹪:
(一)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2,632億元
(二)基於社會政策的保險給付險免稅:2,928億元
(三)基於獎勵儲蓄投資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稅:409億元
就稅收損失方面而言,免稅條款在該年度所減少之財政收入約為300億元,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收的13.7﹪。
六、本文就我國稅法有關免稅所得之規定,逐一檢討,並建議未來之改革方向,以作為我國未來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改進之參考。在十七個款項中,建議維持免稅的共有七項,例如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及配合國際慣例等;刪除免稅規定的有六項,主要為職業身分別(如中小學教職員薪資)與所得別(如稿費等)之免稅以及獎勵投資之免稅(如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就現行規定修正免稅範圍的計有四項(如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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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貨物稅沿革及分析楊濛徽, Yang Meng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貨物稅為一歷史悠久的稅目,各國經濟發展早期,貨物稅在該國稅收比例上亦具相當之地位。台灣地區自光復後迄今,租稅結構已由間接稅為主逐漸轉變為直接稅為主,貨物稅稅收比重亦隨之下降。本文以貨物稅課征理論之演變,加以世界各國的經驗及趨勢,討論光復後台灣地區貨物稅之演變及未來應如何調整因應,俾達鑑往知來之目的及制度設計之參考。本文重要發現如下:
一、隨著經濟迅速發展及經濟環境的變遷,貨物稅課征目的已由早期主要取得稅收之目的(如以往的鹽稅、火柴之課徵等),以及針對奢侈品課稅的公平目標,及後限制消費目的的課稅(如菸酒等),轉至目前著重使用者付費及矯正外部性之功能等目的之變化。
二、OECD國家貨物稅占總稅收比重已呈現下滑趨勢,並由1965年的15.4%下降至1995年的8.9%,目前各國消費稅制係以一般銷售稅為主幹(如VAT),貨物稅為特定政策目的而課徵,已居於輔助地位。在課稅項目上,OECD諸國主要集中於菸酒、油氣類、車輛類、污染廢料及能源稅的課徵,反映出世界重視環境保護及能源節約觀念的趨勢。
三、台灣地區貨物稅收占總稅收比重在1970年後有下降的趨勢,但不若OECD諸國的大幅度下滑,而呈現平緩下降趨勢。在1990年代,台灣貨物稅仍維持平均12.25%的比重,較OECD國家的8.9%高出許多。至於貨物稅收占消費支出比重及貨物稅收占GDP比重,大體上也呈下降的趨勢;若就絕對值比較,目前台灣地區貨物稅收占消費支出比重為2.5%,而OECD國家為4.08%;貨物稅收占GDP比重為1.88%,而OECD國家為3.09%;不論是貨物稅收占消費支出比重抑或占GDP比重,我國均較OECD諸國為低,顯示台灣地區貨物稅收仍有提高的空間。
在課稅貨物的比較上,台灣貨物稅的稅收功能一向不為政府所輕忽,而對平板玻璃、水泥類貨物的課徵尤為各國所罕見,我國每人使用水泥量高居世界第一,對水泥課徵貨物稅或而可滿足財政目的有關;而環保、節約能源觀念的落實也尚未充份利用於貨物稅制政策制定考量中 。
四、台灣地區貨物稅歷經多次改制,早期貨物稅的課征著重財政收入目的,故對設廠製造、征收容易或消費量大之貨物課徵,如水泥、電器類、車輛類等財貨的課徵。而後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了合理調整稅負分配,考量高所得者負擔能力,對於當時之高級消費品,如大型冰箱、彩色電視機、錄影機等貨物予以課稅。直至後來,考量貨物稅的累退性質,加上許多應稅項目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逐漸成為一般家庭用品,故對電器類中某些項目予以廢除或修正稅率。迄今,我國平均每人所得接近已開發國家的水準,對於貨物稅課稅項目的修正也漸朝使用者付費、受益原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方向進行:如維持水泥課稅、油氣類中消費性用油稅率趨高、車輛類的依氣缸排氣量分級課稅等。
五、在民國五十年代開始,台灣地區貨物稅稅收主要集中在油氣類、車輛類、電器類及水泥等類貨物,此四類貨物之稅收每年合計平均佔百分之五十以上。各類貨物稅稅收之起伏,與經濟發展階段、國民購買能力有關,且與該項貨物之所得需求彈性相契合。
六、若以四十年長期資料,計算貨物稅收之所得彈性係數,以說明台灣經濟發展與貨物稅稅收之關係,發現彈性係數為1.120124,隨著經濟發展,國民所得增加,貨物稅收也為上升的,但其增幅具減緩的趨勢。
七、由於環保課題的受到重視,各國在貨物稅制度設計上,利用納入貨物稅體系方式,使貨物稅除了使用者付費、外部效果內部化外,尚具有環保政策的功能,此已成為貨物稅課征之未來趨勢。就台灣地區而言,也應將貨物稅的改革導入此一方向,例如水泥為生產原料,卻予以課稅,導因於其製程產生高度之污染,為使分擔社會成本;對於能源課稅,台灣應轉變成具環境稅性質的碳稅,一方面顧及能源節約政策,另一方面達減低溫室效應目標;關於橡膠輪胎、大型電器用品、飲料容器等財貨,在資源回收體系尚未完備下,貨物稅可成為一暫時性的替代措施。另外對免洗餐具等不易處理之垃圾來源,可納入貨物稅體系下課稅,以矯正外部性,避免社會使用過量。
論文摘要 ………………………………………………………………i
目 錄 ………………………………………………………………iv
圖表目錄 ………………………………………………………………vi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貨物稅課稅原則 …………………………………………4
第一節 貨物稅課稅原則-傳統與現代觀點之變化 …4
第二節 最適租稅理論 ………………………………9
第三章 各國貨物稅制度分析 ……………………………………15
第一節 各國貨物稅制度 …………………………15
第二節 各國貨物稅稅收結構分析 ……………… 27
第三節 台灣地區與各國之比較 ……………………31
第四章 台灣地區貨物稅之沿革及分析 …………………………36
第一節 貨物稅沿革及歷年修正情形 …………… 36
第二節 現行貨物稅制 ……………………………38
第三節 現行貨物稅制之檢討 ……………………40
第四節 稅收分析及稅基、稅率之變化 …………… 42
第五節 貨物稅與經濟發展之關係 ………………… 50
第五章 未來台灣地區貨物稅發展之建議 ………………………52
第一節 水泥課稅之爭議 …………………………… 52
第二節 碳稅之實行 ……………………………………54
第三節 其他稅目 …………………………………… 56
第四節 本章小結 ……………………………………58
第六章 結 論 …………………………………………… 59
參考文獻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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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活動課稅問題之研究林靜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享「無煙囪工業」之稱的旅遊事業,利用環境提供遊憩,但由於遊客行為不當,甚至遊客無意之行為以及對於旅遊資源利用規劃失當,造成過度開發等,使得旅遊活動產生了對環境的衝擊、資源使用無效率的情況;除此之外,旅遊活動造成各地方政府支出的增加,然而,非當地居住者之旅客,享受地方公共支出的利益,卻沒有相對支付代價,此一代價卻落在各當地居住者身上,成為當地居民者之額外租稅負擔,顯然造成不恰當的情況。
關於環境供旅遊、遊憩利用所引發之問題,國外有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解決者,以達旅客合理分擔地方公共支出、旅遊資源之效率使用、糾正市場失靈等目的;反觀國內,在此方面並未有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來解決類似問題,有鑑於此,本文乃對旅遊活動課稅之相關問題作一探討,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本文之研究方法有:
(一)文獻分析法:蒐羅學者對課徵旅遊稅的理論主張,探討課徵旅遊稅的適當性。
(二)比較分析法:整理主要國家之旅遊稅之制度,以為我國借鏡。
本文結論與建議如下:
1.環境供觀光旅遊活動利用乃以各種環境資源為基礎,供國民休閒旅遊之地區,然由於旅客之破壞行為(有意、無意)或是旅遊活動本身對各種旅遊當地居民、環境造成外部成本,故可以對旅遊活動課稅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效果。
2.旅遊稅具受益稅之性質,由於旅客於從事旅遊活動時享受了各地方政府之各項公共服務,然此地方公共支出卻全由當地居民負擔,顯有不公平之處,故可以課徵旅遊稅的方式使旅客分攤地方公共支出(針對旅客受益的部分)。
3.每一生態體系對於遭受旅遊、遊戲使用而可回復之能力有限,尤其對較脆弱、稀有不可再生之資源,採課徵旅遊稅的手段可影響旅遊資源開發效率以及使用速度。
4.旅遊稅之課稅權可歸由地方政府,並自訂稅基、稅率 。
5.我國各地方政府若欲施行旅遊稅制度,可參酌美國、日本經驗,並根據我國各地方政府需求(地方政府為旅客增加多少公共支出、轄區內旅遊地被破壞情形等),決定旅遊稅的課徵方式、稅基,務使旅遊所支付之旅遊稅與其受益程度、造成的破壞程度及外部成本等相配合。
6.宜速建立評估旅遊活動對環境衝擊程度以及其所造成之外部成本之方法並將其衝擊、外部成本予以數量化(賦予金錢價值),以使旅遊所應負擔之社會成本與其稅租負擔呈對應之關係。
7.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所能採行的稅基及稅率。主要的課徵對象即為旅客之旅遊消費支出,如娛樂支出、旅館住宿之支出、交通運輸費用等等;另外並建議此兩地方政府仿效國外作法,針對特定之旅遊活動採行核發許可證之方式,一方面限制過度開發旅遊資源或保護旅遊資源,一方面則測徹底落實「受益者付費」。例如建議南投縣政府根據登山證之種類課以不同稅率之旅遊稅。
8.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旅遊稅之稅基並不易掌握,故基於澎湖縣位居於離島位置及特殊「海上樂園」旅遊價值之優勢,另建議澎湖縣可採行出入境稅,掌握稅源、節省稽徵成本。
9.依建議,南投縣、澎湖縣旅遊稅稅收可占自有財源比例各約為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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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研究陳國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在各國經濟邁入國際化、自由化趨勢下,赴外投資者面臨所得來源國及居住地國之稅制,產生重複課稅問題。各國政府為維護租稅公平,消弭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現象,紛紛進行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之磋商,規定雙方課稅管轄權之歸屬,建立國際間課稅行為法則。然而,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為引進外資、促進經濟發展,於其國內相關法律中訂定租稅獎勵及減免規定;而且該等國家為落實租稅優惠,常在磋商國際租稅協定時提出協定中納入視同已納稅額扣抵(tax sparing)條款之要求,但該條款可能破壞投資國對於資本輸出中立課稅之原則,而產生租稅協定談判之爭議。因此,該條款在協定磋商中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
本文之研究方向首由消除重複課稅方法討論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條款之相關文獻。從租稅中立性觀點評論該條款在租稅協定中扮演之角色,及其衍生諸多爭議之原因--違反租稅中立、租稅公平原則。其次,本文並探討美國堅持不於協定中納入該條款之理由,以及各已開發國家如歐洲先進國家、加拿大、日本等國與其他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內容同意給與該條款之趨勢,列舉協定中有關該條款之內容與範圍並予評估比較。再從實務面之檢視,發掘該條款目前仍面臨實施之難題,提供針對該等問題之管理控制方法,並對我國採行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條款之方向研提具體建議。
此外,邇來適值我國財政部賦稅革新小組研擬完成實施兩稅合一方案,本文並以專章研析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對現行租稅協定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影響,提供建言,以為拋磚引玉,乃筆者對本課題之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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