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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問題之研究─我國與各國制度之比較分析陳明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產稅為財產所有人死亡,以其所有遺產,移轉予他人時所課征之租稅。始創於英國,其後歐洲及其他國家亦相繼仿行,我國則至一九四○年始開征。贈與稅則為財產所有人因贈與,移轉其財產予他人時所課征之租稅。實係為彌補遺產稅之不足,防杜逃漏而產生,乃遺產稅之補充稅。其創訂較遲,美國始於一九三二年,日本始於一九四七年,我國則遲至去(六十二)年始增訂。遺產稅之稅收,在總稅收中所佔之比重,即在歐美先進國家,亦僅在百分之一、二上下,我國則歷年來從未超過○.二%,故其在財政收入上,實無足輕重。各國課征此稅之主要目的,係在於其具有平均社會財富,調整財富分配等社會意義上之效果。且在今日經濟發展飛速,財富集中,貧富縣殊之現象日見嚴重之世界社會中,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征,亦更形重要。
我國自民國廿九年七月一日實際開征遺產稅,並經立法院於卅五、卅九與四十一年歷次對該法予以修正後,直至六十一年止,均依據四十一年修正之遺產稅法課稅,迄未再作修正,廿年來,本省經濟之成長飛速,物價亦呈和緩之上騰現象,原來所訂定之減免及扣除數額,以及稅率結構,已不能符合當前實際環境;且因遺產稅僅對死亡時移轉之財產課稅,生前長時期有計劃的分析贈與財產,乃成為規避稅負之合法手段,致逃漏之風盛行。故我國歷年遺產稅之征收情況並不理想,稅負即欠公平,而平均社會財富之效果,亦不顯著。
基於上述現象,行政院前賦稅改革委員會乃於五十九年草擬「遺產及贈與稅法草案」,呈報行政院。至六十一年六月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經多次之討論,於六十二年一月廿六日完成立法程序。二月六日公佈施行,即為再行「遺產及贈與稅」。此新稅制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為大幅提高遺產稅之免稅額與扣除額,並調整累進稅率,使稅負能與目前之經濟環境及所得水準相配合。其二為增訂贈與稅法,以防杜納稅人藉生前分析贈與,規避稅負。此兩項改革,乃針對舊遺產稅法之弊端而訂定,故實施後必將使過去之逃漏現象大為減少。使稅負之分配更為公平合理。
但此項新修訂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否合乎理想?是否仍有缺漏而需改進之處?此節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要問題,亦為筆者撰寫本文之主要目的。為了解這些問題,又必須比較他國之制度,以為借鏡及參考,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也!本文中擬選擇英國、美國、日本、韓國與錫蘭五個發展階段不同之國家作為樣本,就遺產及贈與稅之各項重要問題,作綜合之比較與分析,以發掘問題,並謀求改進之辦法。
本文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緒論,略述遺產及贈與稅之定義、性質、種類、演進之過程、課稅之理論、兩稅間之關係,稅負之歸宿及其評價等一般理論,以對本稅先有通盤之了解。其中尤其強調課征本稅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其在社會意義上所具之價值。並說明本稅在「累進原則」被引用,現代之「所得」定義被接受以後,其性質已由「財產稅」,轉變為「所得稅」。最後一節中,並將本文之分析方法與研究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就背景、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減免及扣除規定,累積課征規定、稅率及繳納七方面,將五個選樣國家之遺產稅與贈與稅制度,分別作簡單之介紹,以利比較。
第三章為本文之重心所在,分就六項問題,比較我國與五個選樣國家所採行之制度,以探尋我國現制是否有缺漏不當之處,並建議需改進之點,試擬可行之方案。玆將主要之建議,列示於次:
一、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征,乃以被繼承人之國籍及財產所在地為標準,其範圍甚狹;為抑制逃漏,增加稅收,似應改以被繼承人之住所為標準較宜。
二、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負,在世界各國中乃屬相當低者,為配合我國國民所得之水準,使租稅負擔更為公允,在新稅之納稅觀念逐漸建立後,似即應略作調整,將稅負稍予提高。
三、我國贈與稅與遺產稅之稅負相當接近,若欲使其稅負更為一致,則當自提高贈與稅之免稅額,調整中等贈與財產額之課稅級距,並提高其稅率著手。
四、為避免因夫妻財產制之不同,影響租稅負擔之公平,似應取消僅「特定」財產始得免計入課稅遺產額之限制。
本文之得以如期完成,首先當感謝陳教授適義不厭其煩的指導與鼓勵,及王教授建暄於公務繁忙之際,一再惠賜資料與指導。而完稿之後,更蒙同學與同事們的幫忙,謹此一併致謝。至於各項建議,乃屬筆者個人之淺見,疏誤失當在所難免,尚祈各位師長同學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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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遺產贈與稅之現狀與展望--以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研究之徐宗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我國乃採「租稅法定主義」立法原則之主權國家,任何關於藉由課徵稅捐而影響人民所得財產之主權行為,理應有明確且完整之立法政策與規範,而遺產與贈與稅因涉及財產世代遺轉而重/反覆課稅之事實,更是應嚴謹以對,如此除可落實遺產與贈與稅之基本立法精神與基本規定,更可維繫社會公平與租稅正義。基於此等緣由,本文擬以何志欽教授發表之“遺產與贈與稅之檢討”計劃為基礎,就其中引用美國遺產贈與稅稅法之部份,提出更為詳盡之基本介紹,做為與我國目前規範之分析與比較基礎,並試圖藉由瞭解美國立法背景以及後續實行時所遭遇之執行問題與其解決方法及修正方向,希冀能為我國之遺產贈與稅稅法,提供未來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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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理人之研究朱宏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一百九十八條的「非訟事件法」修正,在新修正的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中,首先出現了「遺產清理人」這個新的法律名詞。而遍查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僅有所謂的「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一七七條)、「遺產執行人」(民法第一二0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見有所謂「遺產清理人」此一概念。
本論文參考目前資料較為豐富的「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學說見解,嚐試先從遺產管理人的方向切入,企圖從遺產管理人的理論及學說整理起,再針對「遺產清理人之概念」、「選任遺產清理人之聲請要件」、「遺產清理人之資格」、「遺產清理人之權務」以及「遺產清理人之性質」等方向加以論述,以期能藉由本文對遺產清理人之制度,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與討論。
另外,民國九十七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將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修正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場合,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加以清理遺產,亦是本論文中嘗試討論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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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規劃之探討-以個人遺產稅申報實例為例 / Discussion of our country inheritance tax and the gift tax plan - take individual inheritance tax declaration as an example曾仲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對於遺產及贈與稅的稅制改革聲浪不斷,雖然遺產及贈與稅佔我國總稅收大約在2%左右,並不算是主要稅賦收入,但因工商業界一直希望以降低遺產贈與稅率,甚至廢止遺贈稅來加速國內資本的累積。在今年度,全球景氣因為金融風暴而嚴重受挫,所以政府在經濟的提升景氣壓力之下,迅速的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後的遺產贈與稅修正案。
本研究將以個案個人為例,著重於文獻與個案的探討,就法令層面,以及各人財富移轉,生前贈與稅與死後遺產稅的規劃,做彙整、研析,並加入個人實務上的經驗、觀察及心得而成。本研究個案,主要探討(1)遺產贈與稅法令上的看法(2)個人財富移轉,(3)生前贈與稅以及死後遺產稅的規劃,實例結論如下:
一、富人生前財富移轉之節稅規劃,主要需要長期的移轉規劃。
二、在過世後的面臨遺產稅申報、節稅問題,必須逐步了解蒐集資料,以避免因為有遺漏申報或是規劃錯誤而造成更重的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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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世界遺產的公眾外交意涵之研究 / A study of public diplomatic implications of the world heritage in Japan蘇詩媛, Su, Shih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遺產公約》通過於西元1972年,並於1975年正式生效,運行至今已過了四十多個春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最具代表性的國際建制。《世界遺產公約》成立的初衷是為保護屬於全人類共有的自然與文化,保存、延續與傳承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但近來關於世界遺產的討論,其切入點愈發多元,包括觀光發展、地區的振興活化等等。
而本文以日本為對象,從公眾外交的角度來分析日本操作世界遺產實行公眾外交的方式。日本於戰後不久便成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卻遲了二十年在1992年方簽署了《世界遺產公約》,本文除藉由日本國會紀錄分析日本過去對世界遺產建制消極處置的理由,以及後來態度轉變的原因,同時梳理日本整體公眾外交的發展進程,以了解世界遺產在日本公眾外交中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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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及贈與決策動機之實證探討 / An empirical study on motives of inheritance and gift decisions in Taiwan廖純鋒, Liao, Chun 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經濟學理上,雖有遺產及贈與稅課徵之理論基礎,但不同學者間並未有一致之共識;反映在稅政實務上,各國對於遺產及贈與稅的態度亦有不同,導致稅制或稅率的差異性極大。多數學者專家咸認為,遺產及贈與行為之決策動機難以窺見,因而導致理論或實務之歧異,無法經由資料的檢驗而釐清。再者,部份文獻雖論及各種遺產及贈與行為之決策動機,但仍多以贈與稅之存在係為補遺產稅之不足,而將遺產及贈與兩者混為一談。本研究指出,贈與行為之本質與遺產未盡相同,兩者之決策動機實有所別,稅制設計理當適度反應遺產及贈與行為的差異。本研究透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統計資料,分析我國2001年至2014年間,遺產及贈與行為之決策動機,並藉由2009年遺產及贈與稅制的改革更張,檢視稅制對於遺產及贈與動機之行為誘因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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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軟實力之研究:以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為例 / The China’s Cultural Soft Power: A Study of China Participation in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吳柏諺, Wu, Po Y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90年代初期Joseph S. Nye提出「軟權力」的概念後,隨之促成相關應用研究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尤其是在中國,「軟權力」遵循著其的發展脈絡逐漸被轉化與重構成為「文化軟實力」一詞,並服膺於國家的發展戰略與目標。同時間,世界遺產公約自1972年通過以來,至今已累積超過40年的發展歷程,其著眼於對世界各種具備「突出普遍性價值」的遺產類型之強調,以呼籲世界各國及全人類共同予以保護,被視為是當今國際社會中舉足輕重的一項國際制度。
本研究即是由以上兩方面歸納出欲探討之問題——了解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是否可被視為中國「文化軟實力」?以此,本研究的內容主要分成四個部分,首先,闡釋中國「文化軟實力」概念的發展意涵;其次,說明世界遺產公約的緣起內涵;再次,則是陳述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成果;最後統合以上,連結文化軟實力與世界遺產,為本文問題意識提出明確解釋。本研究企圖經由上述四個部份的論述鋪陳,進一步增添並豐富無論是中國「文化軟實力」本身,抑或世界遺產公約的相關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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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遺產觀點探討雅美族文化資產保存---以蘭嶼朗島村為例王義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2年在文建會積極倡導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下,將世界遺產的保存觀念陸續引進國內,形成一股風潮,也衝擊著台灣二十餘年來,在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上的偏差與不足,不論是在保存項目上、保存觀念上、保存工法上、保存法令上,都明顯跟不上世界潮流。世界遺產的研究議題也在這股風潮帶動下逐漸興起,其所涵蓋的學術領域包羅萬象,是門必須跨學科領域的綜合學問。
20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文化事權已統一,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也進入另一個新時期。值此,在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如火如荼的向前邁進,並與國際觀念接軌之際,不管是有形的文化資產或是無形的文化資產,都要從世界遺產保存的新視野,重新審視如何加以保存與維護。以世界遺產的觀點來探討雅美族文化資產的保存,希望能從中進一步對台灣文化資產的保存有所省思,提醒我們對於這塊土地最原始的原住民族,所遺留下來具有豐富台灣特色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在長期受到忽視及邊緣化的情形下,有機會被正視及喚醒。
蘭嶼面對全球化、現代化過程,造成雅美族傳統文化的衝擊,值得雅美族人及各界共同關注。而朗島傳統聚落本身就是一部真實且具體的人類文化紀錄,隨著時空環境的演變過程在朗島留下痕跡。維持朗島傳統聚落及文化景觀的永存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也必須在保存時不斷思索探討創新問題,以確保其在新的經濟條件下能持續發揮其功能。朗島傳統聚落及文化景觀的永續保存,對當代及未來人類歷史都在在豐富了其在文化上的多樣性與豐富性。而且其中無形文化資產,如傳統歲時祭儀、技藝、語言等,相較於傳統聚落、住屋、船屋等有形文化資產,更有保存的急迫性,因為這些有形文化資產,在拆之前都還有機會留下或復原,但那些無形資產則容易隨著年代久遠而消逝。所以,除了保存,更重要的是傳承,這也是世界遺產強調的精神所在。雅美族人對其後代子孫或全人類究竟要保存些什麼?傳承些什麼?端視雅美族人自行深思與決定。本論文並不期望探討蘭嶼是否能成為世界遺產,而是希望能將世界遺產的保存觀點、管理機制、案例等介紹給雅美族人,讓雅美族人現在及未來面對自己的文化資產保存問題時,多一種思考保存的選項。期盼藉由本論文的研究,呼籲各界重視最具台灣特色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並且讓以往台灣在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觀念上累積的錯誤經驗,不要重蹈覆轍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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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研究邱孟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取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2011年至2014年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核定資料,利用這份遺產及贈與稅之核定資料,計算出我國此四年遺產稅以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此外因一年內或資料期間內單一贈與人可能存有多次贈與的情況,故本研究另外依照同一贈與人為單位,合併同一贈與人之贈與資料計算其有效稅率,以及依照贈與次數分組計算之贈與稅有效稅率。透過本研究之遺產及贈與稅有效稅率計算及透過分位有效稅率的討論,可以了解到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在改為單一稅率10% 後之實際負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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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生保險與連生年金之研究徐全達, XU, QUAN-D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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