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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軟實力之研究:以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為例 / The China’s Cultural Soft Power: A Study of China Participation in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吳柏諺, Wu, Po Y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90年代初期Joseph S. Nye提出「軟權力」的概念後,隨之促成相關應用研究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尤其是在中國,「軟權力」遵循著其的發展脈絡逐漸被轉化與重構成為「文化軟實力」一詞,並服膺於國家的發展戰略與目標。同時間,世界遺產公約自1972年通過以來,至今已累積超過40年的發展歷程,其著眼於對世界各種具備「突出普遍性價值」的遺產類型之強調,以呼籲世界各國及全人類共同予以保護,被視為是當今國際社會中舉足輕重的一項國際制度。
本研究即是由以上兩方面歸納出欲探討之問題——了解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是否可被視為中國「文化軟實力」?以此,本研究的內容主要分成四個部分,首先,闡釋中國「文化軟實力」概念的發展意涵;其次,說明世界遺產公約的緣起內涵;再次,則是陳述中國參與世界遺產公約的內容成果;最後統合以上,連結文化軟實力與世界遺產,為本文問題意識提出明確解釋。本研究企圖經由上述四個部份的論述鋪陳,進一步增添並豐富無論是中國「文化軟實力」本身,抑或世界遺產公約的相關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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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世界遺產的公眾外交意涵之研究 / A study of public diplomatic implications of the world heritage in Japan蘇詩媛, Su, Shih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遺產公約》通過於西元1972年,並於1975年正式生效,運行至今已過了四十多個春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最具代表性的國際建制。《世界遺產公約》成立的初衷是為保護屬於全人類共有的自然與文化,保存、延續與傳承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但近來關於世界遺產的討論,其切入點愈發多元,包括觀光發展、地區的振興活化等等。
而本文以日本為對象,從公眾外交的角度來分析日本操作世界遺產實行公眾外交的方式。日本於戰後不久便成為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卻遲了二十年在1992年方簽署了《世界遺產公約》,本文除藉由日本國會紀錄分析日本過去對世界遺產建制消極處置的理由,以及後來態度轉變的原因,同時梳理日本整體公眾外交的發展進程,以了解世界遺產在日本公眾外交中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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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遺產觀點探討雅美族文化資產保存---以蘭嶼朗島村為例王義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2年在文建會積極倡導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下,將世界遺產的保存觀念陸續引進國內,形成一股風潮,也衝擊著台灣二十餘年來,在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上的偏差與不足,不論是在保存項目上、保存觀念上、保存工法上、保存法令上,都明顯跟不上世界潮流。世界遺產的研究議題也在這股風潮帶動下逐漸興起,其所涵蓋的學術領域包羅萬象,是門必須跨學科領域的綜合學問。
20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文化事權已統一,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也進入另一個新時期。值此,在國內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如火如荼的向前邁進,並與國際觀念接軌之際,不管是有形的文化資產或是無形的文化資產,都要從世界遺產保存的新視野,重新審視如何加以保存與維護。以世界遺產的觀點來探討雅美族文化資產的保存,希望能從中進一步對台灣文化資產的保存有所省思,提醒我們對於這塊土地最原始的原住民族,所遺留下來具有豐富台灣特色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在長期受到忽視及邊緣化的情形下,有機會被正視及喚醒。
蘭嶼面對全球化、現代化過程,造成雅美族傳統文化的衝擊,值得雅美族人及各界共同關注。而朗島傳統聚落本身就是一部真實且具體的人類文化紀錄,隨著時空環境的演變過程在朗島留下痕跡。維持朗島傳統聚落及文化景觀的永存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也必須在保存時不斷思索探討創新問題,以確保其在新的經濟條件下能持續發揮其功能。朗島傳統聚落及文化景觀的永續保存,對當代及未來人類歷史都在在豐富了其在文化上的多樣性與豐富性。而且其中無形文化資產,如傳統歲時祭儀、技藝、語言等,相較於傳統聚落、住屋、船屋等有形文化資產,更有保存的急迫性,因為這些有形文化資產,在拆之前都還有機會留下或復原,但那些無形資產則容易隨著年代久遠而消逝。所以,除了保存,更重要的是傳承,這也是世界遺產強調的精神所在。雅美族人對其後代子孫或全人類究竟要保存些什麼?傳承些什麼?端視雅美族人自行深思與決定。本論文並不期望探討蘭嶼是否能成為世界遺產,而是希望能將世界遺產的保存觀點、管理機制、案例等介紹給雅美族人,讓雅美族人現在及未來面對自己的文化資產保存問題時,多一種思考保存的選項。期盼藉由本論文的研究,呼籲各界重視最具台灣特色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並且讓以往台灣在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觀念上累積的錯誤經驗,不要重蹈覆轍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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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參與世界遺產建制之研究李俊融, Li,Jing-R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UNESCO,以下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在第17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明確定義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世界文化和自然等兩項遺產要件,鼓勵各簽約國將所轄領土內符合條件的遺產地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The World Heritage List),並規定相關的積極維護措施,配合相關的國際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協力運作,共同組成建制體系,尋求世界各國政府與人民齊力合作,以支持並永久保護珍貴的「世界遺產」。
由於成為「世界遺產」之後,具有多面性的實質功效,除了足以大幅提升當地的國際知名度外,在政治方面可宣揚國家能力,提高國際整體能見度;在經濟方面可因觀光資源開發,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在財政方面可因國際援助和旅客增長而豐富營收;在社會方面可提升公民意識,追求更高的文明水準;在文化方面則可增加對民族情感的認同,有助全民意志的凝聚,並且可達到教育百姓,提升國民素質的目的;在生態環境上則可召喚民眾保護意識,促進人類與環境平衡的永續發展。因此各締約國無不努力將國境內符合要件的文化遺跡、建物和自然環境、保護區等處所提名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所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名單因此逐年持續擴加,世界遺產建制更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最具成效的國際運作體系。
中國大陸並非《世界遺產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事實上中國大陸雖早已於1971年取得聯合國中的中國代表權而同時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會員國,但遲至1985年時才正式通過加入《世界遺產公約》。然而在短短二十餘年間,已成為最積極參與世界遺產建制體系的國家之一,不但登錄在《世界遺產名錄》中的世界遺產地高達35處,在數量上僅次於義大利和西班牙,居全球第三位。而且對於公約建制體系內的相關機構,無論是依照《世界遺產公約》所組成的締約國大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或是在建制體系中的相關協力諮詢國際組織,都積極主動參與並支持其歷次活動。同時在國內方面,為了貫徹世界遺產的理念,除了有關法令制度的革新外,也參照「世界遺產」制度,開始規劃建立「國家遺產」制度,推動「文化遺產日」,以及鼓勵與世界遺產有關的各項活動等。在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大力宣揚,加上「世界遺產」本身就具有多方潛在利益的驅動下,於是近幾年終於在中國大陸各地掀起一片世界遺產熱潮。
這一波至今仍未有稍歇的世界遺產熱潮,當然與中國大陸的國力大幅提升有關。如同前述,「世界遺產」有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環保等實質效果,對中國大陸的政府與人民來說,「世界遺產」能創造立即而明顯的多方利益,因此具有足夠的動力驅策相關各界共同參與。但「世界遺產」無疑是一個完全外來的觀念,如何能在短時間內於中國大陸各地引起熱潮,讓各級政府和各種組織團體乃至一般百姓皆趨之若鶩,無寧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研究主題。事實上,「世界遺產」的迅速發展,與中國大陸官方的支持密不可分。特別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在戰略觀與對外政策上都逐漸發生重大演變,從一貫主張的「鬥爭與對抗」思維,正式走進「和平與發展」為戰略觀主軸的時代。並且由中共第四代領導正式提出「和諧世界」與「和諧社會」兩項政策,以「和諧」為名,期望將對外與對內政策互相連結,相輔相成,以利中國大陸後續的多方面發展與國力成長。在此特殊的背景下,中國大陸成功參與世界遺產建制的經驗,對於期待崛起成為世界性大國的中國大陸也就格外具有意義,其間的關連與影響頗值加以探究,並作為中國大陸在其它國際組織參與上之對照參考,進而對中國大陸的國際參與行為作出解釋和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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