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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留守業務與國家安全之研究王貞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遷台後,為激勵士氣,提高戰力及安定社會,於1955年10月建立「留守業務制度」 ,由國防部和內政部權責分工,就其軍事部門方面,則由當時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負責成立專責單位,自1958年逐步將撫卹、軍保、軍眷管理處及其他有關各項安後工作一併納入留守業務體系,於1960年7月16日正式成立留守業務署,至此國軍留守業務才真正建構出完整的體系。
然而軍人是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基石,軍人從事的是特殊的事業,具有奉獻性、犠牲性。軍人的義務為公法性質,要求軍人效忠國家、服從軍法和軍機保密,軍人若觸法均以軍法制裁,相對的軍人的職務風險及家庭生計,國家更應給予對等的照顧和保障。透過本文研究,瞭解我國國軍留守業務其草創之艱辛,各項撫卹、保險、照護及安葬厝作業執行方式、演進、創新、困境及因應等作法,藉中共、美國、日本、新加坡、法國志願役軍人福利制度,不論是透過勞動條件補償、崇功報勳或是恩給德政,其重要目的是要振士氣,使軍人堅守崗位、忠於國家,且能勇於犠牲奉獻,對國家安全有直接的助益。
國防部應相較歐美先進國家對軍人及軍眷之優點,結合國情據以研擬相關福利制度,然而,在義務與權利的相互均衡下,軍人在憲法中受到嚴格的規範,對國家安全負起應負之責任,而政府對於軍人身份與社會地位之提昇,則應積極透過立法程序對軍人及軍眷應享之權益予以保障與維護,避免部份軍人福利政策因基於軍公教平等原則之理由予以刪減,影響國軍及其軍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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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正義之辯—以無罪推定為中心 / Court of Justice to Maintai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葛孟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所謂正義係指公平公正且不應為了多數人的福利而犧牲少數人,從而筆者認為法庭正義乃追求絕對之真實為目的,正當法律程序僅為絕對真實之擔保,而非追求程序保障下之擬制之真實,基於人權保障,設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則視為不真實,為被告無罪之推定即「無罪」,然無罪推定不僅維持絕對真實消極意義,並有督促執法者應本於無罪推定之初心,堅守正當法律程序以追求絕對真實之積極意義即「真實無辜」,並制度上尚應進一步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後追求絕對真實之權利,始為正義。爾來肇因於在地法意識與司法判決之落差所導致之社會運動,啟發作者透過自身參與法庭活動之觀察、社會矚目案件之個案研究、司法人員之訪談及相關文獻之歸納,臚列法庭不正義之類型及成因,其不正義之類型計有:虛偽供述所造成的不正義、科學證據錯誤所造成的不正義、指認錯誤所造成的不正義及其他審、檢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義,而法庭不正義之主因,無非係司法人員未本於無罪推定之初心,嚴守正當法律程序所造成,司法尊嚴、案件負荷量、輿論壓力、官僚體制、行政管考、科學證據錯誤及法制面的缺陷等,僅為派生下的間接原因,準此,筆者認為重視犯罪事實的澄清始能落實無罪推定,除嚴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擔保無罪推定之人權理念得以實現,應採取精緻司法之修法方向,全面杜絕司法人員發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可能性,並全面律師強制辯護以監督程序保障,並從考、訓開始即徹底落實審、檢分立,且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制度,以避免法官之預斷,及保障人民之訴訟防禦權,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進,以解決或預防法官、檢察官之專斷、傲慢、偏見等問題,以觀審員來監督制衡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為,始能達到透明、中立、客觀及審理的客體明確,另應建立擴大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追求絕對真實之機制,以保障人民追求絕對真實的權利。
關鍵字:正義、社會正義、法庭正義、形式上真實、實質上真實、絕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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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地區老人安養制度之研究謝建成, Xie, Jia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由於經濟的發展、國民所得的提高、營養的充足、醫藥的進步、
人口死亡率的降低、國民平均壽命的延長,遂導致高齡化人口的即將來臨。而人口老
化所產生的老人安養問題,誠為傳統農業社會邁向工業化與都市化社會轉型的產物。
吾人可由近年來都會地區老人安養機構,如雨後春筍般的被設置,而知其社會需求之
孔殷。
然而,在尋求問題的合理解決之際,一本知往鑑來的理念,著手於「都會地區老人安
養制度之研究」,實為一有脈絡可循的探討途徑。誠然,「老人」此一弱勢的年齡層
,正代表了因生理、心理衰退,社會、經濟地位降低的結果,依據「撤退理論」(dis
engagement theory),老人若能獲得合理的安養照顧,則不失為頤養天年的可行方法
之一,而符合社會福利基於平等(equality)與公正(equity)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
ice)原則,使「老者安之」、「老有所養」,斯為大同世界的極致。
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獻探討為主,兼採內容分析法、訪談法、觀察法及比較研究法等
。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敘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架構與資料收集。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共分二節:第一節首先對於「都會地區」、「老人」及「安養制
度」等,進行名詞釋義;第二節則作老人安養制度的相關研究。
第三章為現階段老人安養制度的檢討,共分三節,分別從民生主義、歐美的社會福
利制度、中華民國憲法的「社會安全」規定及我國現行老人安養的法規既計劃,依序
作一番敘述與分析。
第四章為都會地區老人安養問題的探討,共分四節:第一節闡明都會地區老人安養問
題產生的背景;第二節則從心理與生理、醫療社會工作、經濟等諸多層面,交織出都
會地區老人問題的性質;第三節是以台北都會地區老人安養機構的措施進行施談;第
四節則取材「老人安養機構專業化的實際運作」、「自費安養中心的營運與管理」、
「健康老人的安養」等一連串的實務,作其綜合分析。
第五章為有關先進國家老人安養制度的概述,共分四節,分別以英、美、日等福利國
家的老人安養制度為借鏡,從而將之與我國的相關制度作一綜合性的比較。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共分三節,包括未來研究的課題、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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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存權保障論我國年金保障制度之建構 /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pension in Taiwa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Living Rights郭文正, Vinsom K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認為生存權係為社會權權利範疇中之最重要者。社會權之興起與資本主義強調利潤極大化的追求,產生社會不平等的現象與個人自由權流於形式有關。社會權主要的目的便在於彌補自由權的缺失,讓國家權力可以積極的作為使社會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並使人權保障體系更臻於完整,職是之故,社會權可謂為基本人權中的重要一環,也是使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得以實現的基石。
作為道德倫理權利的社會權,其基礎建立於社會正義之上。因此,為使社會權得以實踐,國家必須以積極的差別待遇原則,使得最不利處境之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必須利用其分配部門規範出一個可以符合正義標準的分配比例與分配方式,來進行合理的正向所得重分配並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保障處於不利地位者可獲得保障。當中,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便屬於分配部門可利用的一種重分配方式。
作為法律權利的社會權係為一法律複合權利,在社會權眾多的權利範疇中,最為核心的權利為生存權。而生存權保障可謂為社會權實踐的基石。此乃因生存係一切權利實現之基礎,無生存則一切權利實為空談;又個人生存乃社會存在之前提,為使社會持續存有與發展,確保個人生存實為首要課題。而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的滿足是息息相關的。廣義的生存權,乃指人民有要求國家保障其生存的權利,國家應積極的實施各種政策來防止人民遭到不當侵害,並且使人民享有經濟、健康、文化上的最低生活,協助其發展潛能以謀求整體社會的安定和諧與延續發展,就此而言,其目標可謂與社會權一致。觀諸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我國生存權之法性格至少應屬抽象權利說,屬於廣義生存權意涵。據此,憲法則賦予了人民權利有權向國家請求立法以維護其生存權益。
現今社會中,經濟的安全乃個人生存保障之前提。年金保障制度係為經濟安全保障制度重要一環。本文指出以經濟安全的角度來界定個人生存與基本需要保障程度時可分為二個不同的層次:一、經濟安全滿足了基本的生理需要,以維持個人身體健康;二、經濟安全維持了個人適當生活水準,確保了個人身體健康與精神自主,並且維持個人良好的社會參與與社會活動。
本文認為以政府對個人的保障來區分,生存權的保障實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基本生活的保障,如最低生活的維持、基本生命的延續等等;第二個層面是健康生活的保障,強調在維持基本生命之餘,個人應有更安全生活的權利;第三個層面則為文明生活的要求,強調個人尊嚴生存與參與社會。理想中,政府應朝向第三個層面的保障而積極作為,不然至少也應保障個人基本生活。
因此,為落實社會權、生存權保障,本文以為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必須依循在下列的原則建構:一、法定年金給付水準必須滿足人民基本需要的保障;二、法定年金資源的分配需符合正義原則;三、法定年金制度保障責任應由國家承擔。四、年金財務制度務必健全,以確保社會權保障的來源。五、法定年金保障制度之架構應降低商品化、階層化之程度,使其滿足個人生活機會上之平等。
在上述原則之下,政府應建構良善的法定年金保障制度,給人民的基本需要滿足與生活保障,在政府的法定年金部分應致力於去商品化、去階層化,並以所得正向重分配的原則來設計財務制度,給付水準應符合生存權保障,所有人民都應納入保障範圍之中,並給予足夠的給付,以使個人擁有實現積極自由的環境和達到正義社會的理想。
本文以為符合社會權實踐意涵與生存權保障的法定年金制度其應包含了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兩部分,前者所有國民都有權參加其保障體系中,參加者則具有領取年金之權利,後者將具有工作者(甚至包含工作者家人)納入其保障體系。年金給付項目應包含老年、遺屬、身心障礙,後兩者的給付水準應參酌其生活所需以較高的水準給付之。國民年金的財務制度應具有正向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職業年金的財務責任則由政府、雇主、受雇者三者共同分擔之,其制度也應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向所得重分配效果,勿使因所得差距而造成貧富兩極的階層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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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漲價歸公之正義概念研究─以華爾澤之正義理論為觀點 / A study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of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in Taiwa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justice蕭佑嘉, Siao,You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之四大實施辦法中,漲價歸公為最重要的手段與精神,其實施之成果係決定平均地權成敗之關鍵。為求社會共享土地自然增值,必須徹底實行漲價歸公,因為土地價值增漲如能徵收歸公,地利共享之正義理想即可實現。惟回顧過去國內文獻有關漲價歸公之研究,缺乏哲學觀念上之探討,亦缺乏從漲價歸公所注重社會正義及分配正義之概念來研究漲價歸公。
基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西方哲學有關正義學說之觀點與內涵,尋找適合檢視我國漲價歸公之西方正義概念,並進而從西方正義哲學觀點來研究我國漲價歸公理論。另外,藉由對孫中山先生相關言論與評論的探討,針對漲價歸公精神進行真意探究與觀念釐清,冀圖化解國人對漲價歸公之誤解。本文亦希望透過研究漲價歸公理論探求強調社會互助的正義概念,以供我國未來實施漲價歸公相關政策作為參考。
經由本文研究可歸納出以下結論:一、漲價歸公深具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的思想、社會互助的關懷及社會群體正義之「義務論」特質。二、談論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時,對土地增值利益進行分派,也必須對土地增值利益的「物品性質」進行「定義」(土地增值的定義,為特殊的土地增值利益亦或一般資本利得),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資源「分配」(如藉由課稅來進行資源的分配)。三、土地增值稅減半、永久調降所造成的不正義的最大原因,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壟斷」,而是對土地增值利益物品定義的「支配」。四、國家和政治權力除非有重大及正當的理由,否則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干涉各社群或是領域內的分配行為(如漲價歸公的方式)。五、土地增值利益係就非屬私人改良的部分應予歸公,因其具有「社會互助」、「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精神,故漲價歸公之分配領域中,要以「需要原則」之分配型態來處理土地增值利益。六、漲價歸公之土地增值利益要如何區分公、私產權,在理論上可達到,但在實務上卻是相當難以實現,因為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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