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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教育與代議政府:詹姆士彌爾政治思想之研究 / Elite, Education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James Mill's Political Thought

廖斌洲, Liao, Bin 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旨在從功利主義哲學的脈絡下來探討詹姆士彌爾的政治思想。 第一章檢閱過去研究彌爾思想的文獻,並提出問題意識,及本研究的焦點。 第二章著重討論彌爾的哲學面向。彌爾從人性論的角度出發,假設人對權力有高度的欲求,反映在政治上就會產生壓制他人的情形。此外,彌爾也假定人性具有可變異的特質,這是由於人具有觀念聯想的能力。他認為透過教育,可以將人性當中想要壓制他人的傾向導向為整體社群謀求利益,這個寄望便放在菁英的身上。唯有透過菁英,才能夠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章把焦點放在彌爾的政治理論面向。彌爾的政治關懷的起點在於批判已經無法保障人民的英國憲政傳統。彌爾認為保障人民的權利才是政府的目的。在彌爾理想的代議政府當中,人民具備選舉權可以牽制代表的行動。另一方面,由於代表是受過量好教育的菁英,因此必能以公共利益作為政治行動的主要考量。唯有透過代議政府,才能夠使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利益一致,進而保障人民的權利。 第四章把彌爾與邊沁及約翰彌爾進行理論上的比較。指出邊沁似乎沒有像彌爾那樣強調菁英在代議政府當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至於約翰彌爾,則比彌爾更強調,透過政治參與的過程來達成教育人民的效果,以提升整體民主的品質。 第五章將指出彌爾的政治思想在當代意義當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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ジョン・スチュアート・ミルとデモクラシーへの問い : 古典古代、功利、自由 / ジョン スチュアート ミル ト デモクラシー エノ トイ : コテン コダイ コウリ ジユウ / ジョンスチュアートミルとデモクラシーへの問い : 古典古代功利自由

村田 陽, Minami Murata 20 March 2018 (has links)
博士(政治学) / Doctor of Political Science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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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平等概念之研究

張為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在於釐清平均地權之主要目標及四大方法之平等概念,並建構平均地權平等概念之體系。其次並探討西方學說平等概念之詮釋,以及比較平均地權與西方學說平等概念之異同,以及檢視現行政策落實平均地權平等概念之現況。   經本研究歸納有關平等概念概念之文獻後,歸納出平等概念原則至少應考慮到立足點平等、能力原則、救助原則。而平均地權之平等概念,包括了「追求立足點的平等」、「以公平合理的方法達到立足點的平等」、以及「以漲價歸公達成救助原則」。惟在實行「漲價歸公」時,由於無法明確劃分土地漲價何者應歸公、何者應歸私之部分,故平均地權在按「能力原則」平等保障私人努力之成果的平等原則上,似仍有不足之處。   再者,西方學說平等中,功利主義乃注重「效益」及「最大多數人的幸福」,而平等原則只是達成上述目的之道德原則,亦即功利主義並未給予平等原則一明確之定義。自由主義者則較注重「能力原則」之平等維護,但並不注重「立足點的平等」及對弱勢者的協助。社群主義者之平等概念則是認為不同對象對於何為平等之主張亦會不同,故亦應因人、因事、因物而採取適當之平等原則。因此,社群主義之平等概念較為能兼顧社會不同對象之平等概念,而予以兼顧之。   而現行政策落實平均地權平等概念之檢視方面,雖然「平均地權條例」之內容,仍是按照平均地權四大方法之名稱以制定各項政策,但是檢視各項政策之內容後,則政策之實行現況仍未達成平均地權追求「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使用土地、分配地利之「立足點平等」,以及冀求「漲價歸公」負起照顧弱勢以促其達到立足點平等之目的。   由於土地同時具有私人財產與為人類生活資源之特性,於在制定土地政策時,實應先界定土地究應視為生活資源或是私人資產。如此才能決定應以資源公開、平等使用,抑或是個人資產應平等維護之平等原則觀點來制定公平平等之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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戦争倫理学における功利主義的思考 - 現代功利主義からの議論の検討 -

伊勢田, 哲治, Iseda, Tetsuji January 2006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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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漲價歸公之正義概念研究─以華爾澤之正義理論為觀點 / A study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of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in Taiwa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justice

蕭佑嘉, Siao,You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之四大實施辦法中,漲價歸公為最重要的手段與精神,其實施之成果係決定平均地權成敗之關鍵。為求社會共享土地自然增值,必須徹底實行漲價歸公,因為土地價值增漲如能徵收歸公,地利共享之正義理想即可實現。惟回顧過去國內文獻有關漲價歸公之研究,缺乏哲學觀念上之探討,亦缺乏從漲價歸公所注重社會正義及分配正義之概念來研究漲價歸公。   基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西方哲學有關正義學說之觀點與內涵,尋找適合檢視我國漲價歸公之西方正義概念,並進而從西方正義哲學觀點來研究我國漲價歸公理論。另外,藉由對孫中山先生相關言論與評論的探討,針對漲價歸公精神進行真意探究與觀念釐清,冀圖化解國人對漲價歸公之誤解。本文亦希望透過研究漲價歸公理論探求強調社會互助的正義概念,以供我國未來實施漲價歸公相關政策作為參考。   經由本文研究可歸納出以下結論:一、漲價歸公深具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的思想、社會互助的關懷及社會群體正義之「義務論」特質。二、談論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時,對土地增值利益進行分派,也必須對土地增值利益的「物品性質」進行「定義」(土地增值的定義,為特殊的土地增值利益亦或一般資本利得),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資源「分配」(如藉由課稅來進行資源的分配)。三、土地增值稅減半、永久調降所造成的不正義的最大原因,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壟斷」,而是對土地增值利益物品定義的「支配」。四、國家和政治權力除非有重大及正當的理由,否則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干涉各社群或是領域內的分配行為(如漲價歸公的方式)。五、土地增值利益係就非屬私人改良的部分應予歸公,因其具有「社會互助」、「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精神,故漲價歸公之分配領域中,要以「需要原則」之分配型態來處理土地增值利益。六、漲價歸公之土地增值利益要如何區分公、私產權,在理論上可達到,但在實務上卻是相當難以實現,因為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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