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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社會中的社會權保障-南非與臺灣的憲法解釋比較 / Transitional Society Social security of tenure -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South Africa and Taiwan comparison黃念儂, Huang, Nien N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48年就開始進行違憲審查,迄今已釋憲超過65餘載,共作成730餘則大法官解釋,違憲宣告的比例大約30%至40%之間,其中與社會權相關的案件約20餘件,面對社會權應如何司法性的提問,我國學者多認為大法官對於社會權案件之釋憲立場過於難以捉摸,時而寬鬆時而嚴謹,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之審查上,並未創造出一套如同自由權般穩定且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審查標準。
對於我國大法官於社會權案件中的釋憲難題,若僅著墨於方法論上的研究,忽略國家整體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將有見樹不見林之遺憾,而此種將社會發展歷史脈絡融入大法官釋憲過程中,最受國際推崇者莫過於南非憲法法院。南非在歷經長達數百年的種族隔離後,終於揮別威權擁抱民主,並擁有一部為世人所稱羨的新憲法,然而新民主南非所面臨來自於經濟、社會、政治與轉型正義等各方面之挑戰,並未因新憲法的制定而全盤迎刃而解。相反的,民主化後的新政府因財政短缺,導致無法實踐南非憲法中所保障之社會權,求助無門的民眾最終只能向憲法法院訴請權利保障。南非憲法法院面對困擾全球各地憲法法院之亙古難題「社會權如何司法性」時,並不懼怕挑戰,展現出以人為本之人權保障與弱勢保障之高度,做出許多為世人所稱羨之社會權憲法判決。
反思我國之社會權釋憲案件,多數均非由經濟弱勢者所提出,甚或有些與弱勢生存保障密切相關之釋憲案,最終這些弱勢群體之弱勢成因、社會處境現狀並未在釋憲場域中被凸顯、被衡量,導致憲法權利保障所連結之個人或群體從事現場域中消失了。對此,人民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同為憲法之兩大基石,二者間並無孰輕孰重之差別,故在社會權案件中,雖需考量資源有限性等權力分立之問題,然而過度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忽略人民權利保障之作法,仍有進一步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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