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台灣金融業提供另一創新商品及籌措資金的管道,經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頒行,政府及金融業都寄以厚望。各相關的參與機構都磨拳擦掌準備爭食此一塊大餅。雖然說「有夢最美」,但重要的是「築夢踏實」。本研究希望從金融資產證券化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發展過程中探索一些成功的經驗,供我們在發展此一新金融商品時之參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通稱為結構化融資(Structure Finance),係將現在或未來持續擁有的現金流量匯集為資產群組,並經過適當的信用加強,將此資產群組包裝,並劃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以籌措資金。至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可由下列二個角度來看:
1.由政府的觀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於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增加銀行籌資管道。
2.由創始機構的觀點:創始機構採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可歸納如下:
(1)創造資產的流動性
(2)規避利率風險
(3)信用風險的移轉。
經由文獻探討及兩個個案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個案分析Ⅰ:第一聯合國民銀行商業抵押轉手證券,個案分析Ⅱ:花旗銀行信用卡發行信託等級2002-A4證券之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從個體和總體的層面,將其成功要素作個歸納。
1.從個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要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
(2)採用具有齊一性的債權資產群組,作為證券化的支撐標的。
(3)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債信評等要屬於投資等級。
(4)提供透明清楚的資產群組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5)各參與機構本身的信評要良好。
(6)資產群組採地理上或產業上的多樣化。
(7)證券的發行採順位還款的方式。
2.從總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發行時機要適當,宜在創始機構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有強烈需求。
(2)適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
(3)獲得美國聯邦政府的扶植。
(4)證券化商品不斷創新迎合市場需求。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可分為三大類:(1)好的債權資產(2)不良的債權資產(即NPL)(3)問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資產。這三大類債權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國外(尤其是美國)的處理經驗,以及本論文對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之研究結果,而有以下建議:1.對於金融機構好的債權資產,可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以增加籌資管道。2.對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NPL)但還有一些市價者,建議交由資產管理公司(AMC)處理,可能對銀行在處理NPL的績效及時效上會更適宜。3.對於發生問題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應交由「重整信託公司」(RTC)。
此外,在研究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吾人亦發現一些值得一提的現象。茲概述如下:
1.信用卡應收帳款具有借款期間很短及現金流量不穩定性,需透過「循環期」之設計方式以建構信用卡債權之證券化。
2.「信用風險移轉」又可能回歸「創始機構」。
3.「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可能影響銀行的逾放比率。
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媒介機構(SPV),採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架構,在美國證券化市場皆可運作順暢。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10000112 |
Creators | 黃順宏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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