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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Ⅱ金融資產證券化規範之研究

洪綜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鑒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實施對銀行業之營運有重大的影響,本文依Basel II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規範為基礎,以國內金融資產證券化個案進行分析。研究主要發現為:創始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架構之下,常保留未評等或順位較低的證券化券次,以作為優先順位的內部信用增強機制,但在新資本協定實際後,創始銀行必須提列更多的資本,降低銀行資本的運用效率及獲利,因而影響金融機構資本計提與發行意願;國內金融機構因為自行建置內部模型的能力不足,使得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競爭有不利的影響。準此,本文提出的建議為:國內金融機構可透過共同機構建立風險資料庫,以降低建置成本,提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及資產證券化的意願;解決證券化的扭曲誘因,應從修改法令強制將部分風險最高的證券化資產不得透過資產負債表外化的方式列帳,以降低創始機構證券化業者將高風險性資產表外化規避資本的計提;針對同時提供合格流動性融資額度並投資該證券化商品的銀行,降低資本計提,以提高金融機構參與證券化市場的意願。 / In June 2004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to enforce the New Capital Accord (Basel II,), which revised the requirements upon securitiz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The Basel II requir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allocate more paid-in capital for trading of securitized products. The revision of the Basel II will impact seriously the banking business. It really is a worth topic to study for banking industry. In view of a great effect upon banking operation caused by the Basel II,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issue of securitiz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under the basis of the Basel II regulations. The results show that under current framework, the initial issuers of securitized products may hold the unrated or low-grade tranches to be as credit enforcement tools. But under the new regulations of the Basel II, if the initial issuers hold the low-grade tranches purposely, they should allocate more paid-in capital for the holding, which should de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capital utilization and deteriorate the performance of business operations.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We hav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 (a) The data warehouse which collects risk factors of default events should be set up by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gether. All it’s sponsors can share the abundant information in the warehouse, that will move up local banks’ ability to control their credit risk and reduce the cost of risk control operations. (b) The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upon securitiz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should be put into action, to prohibit the initial issuers from cutting off the low-grade tranches into off-balance sheet securities, that would compel the initial issuers to maintain their regulatory capital enough. (c)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invest in securitized products or to be suppliers of credit lines in securitized products trading, should be allowed to keep lower capital adequacy ratio to encourage them to participate in securitizati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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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發行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改進與缺失

戴慧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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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破產隔離法制-以真實買賣原則為中心 / The bankruptcy remote of originator in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Focus on true sale

李宗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產證券化之架構中,為避免創始機構破產,波及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人,對創始機構之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即十分重要。在美國法上,有三種情形,會使創始機構所讓與之金融資產,可能受到創始機構破產風險(bankruptcy risk)之影響。第一,創始機構與SPV有所關連,進而造成該金融資產與創始機構之資產實質合併(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第二,金融資產之移轉被認定屬於虛偽移轉(fraudulent conveyance)。第三,創始機構移轉於特殊目的個體之資產,未被認定為真實買賣(True Sale),而僅為擔保(Secured Loan)。據此,為了達成破產隔離,金融資產之交易必須符合真實買賣,SPV之資產與負債不可與創始機構合併,金融資產之移轉非虛偽移轉。 就實質合併原則之具體操作上,有些美國法院採取三階段負擔移轉測試。在此測試下,主張實質合併者須證明兩要件:(1)數個體屬於實質上同一而應被合併。(2)為避免某些損害或實現某些利益,實質合併是必須的。前者美國法上提出七項考量因素:(1)在分離與辨認每一法律主體之個別資產與負債時,所生之困難度。(2)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存在。(3) 位於同一處所之合併利益。(4)是否各法律主體之資產與商業功能已被混合。(5) 於數個公司主體間,其利益與所有權同一。(6)母公司與集團公司間就貸款存在相互保證。(7) 資產之移轉未遵守公司組織形式。後者則是法院需確保合併所生之利益足以抵銷合併所生之不利益。 若此兩要件可被證明,將推定債權人並非僅信賴數個體之一之信用。此時該舉證責任將移轉於目標債權人。目標債權人須證明:(1)其僅信賴數個應被合併之一之信用。(2)其將因實質合併而受損害。若目標債權人可以證明此兩項要件,則只有在實質合併之利益顯著大於損害時,破產法院才可發佈實質合併命令。 本條例限制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個體間為關係企業。然而,架構式融資在本質上,即屬創始機構所發動主導之交易流程,於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經驗,亦准許創始機構為特殊目的公司之母公司。據此,本條例之限制,有悖於交易常態,並增加不必要之交易成本與法令管制之風險,故應刪除本條例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第73條第4項,並引進實質合併原則。 就真實買賣判斷原則,美國法上主要以當事人之意圖、資產損失之歸屬、資產利益之歸屬、基礎資產相關服務責任之歸屬,作為判斷標準。就會計面向而言,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究竟如何區分融資擔保行為與買賣行為,實值得作為真實買賣之判斷,美國法院實務亦以相關交易之會計判斷,作為考量因素之一。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3號公報對於金融資產之除列,主要採取控制權之觀點,是否喪失控制權,必需同時考量移轉人及受讓人之情況等綜合判斷。法院於真實賣賣判斷中,在討論資產損失與利益之歸屬時,能將會計界有關除列之判斷帶入,判決理由將更為堅強。 為了防範金融資產之交易被認定為擔保交易,美國資產證券化產業,努力推動可取代法院判斷真實買賣原則之法案,並在德拉瓦州、俄亥俄州、德州、阿拉巴州等四個州成功推動針對資產證券化之資產移轉議題,制定安全港條款,即透過證券化文件之形式聲明,取代真實買賣原則之實質判斷。真實買賣原則與安全港條款,立場不同,然均有可供操作之判斷標準,我國應擇一引進,以利法院處理具體個案。 在我國法下,創始機構之資力發生問題時,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有兩大權利可為主張:第一,可主張金融資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第二,可主張撤銷權,即以金融資產出售行為與移轉行為,屬詐害債權之行為而撤銷之,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創始機構所移轉之金融資產。 因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之撤銷權,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有所適用。如此規定,造成創始機構之債權人,相較於一般交易之債權人,更容易主張撤銷權,而使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廣大投資人反而面臨比一般交易人更大之投資風險。而特殊目的信託,既然為商事信託、集團信託,立法意旨上,應較一般民事信託,更著重於受益人之保護;且於特殊目的個體為公司型態時,本條例第83條第3項之規定,創始機構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定之有償行為,是創始機構之債權人原則上須符合雙重惡意要件,始可行使撤銷權。然創始機構之債權人,於特殊目的個體為信託時,卻無須符合雙重惡意要件。因特殊目的個體之型態不同,卻有不同之撤銷權要件,其區分之正當性令人存疑。是本條例第53條應修正為:「本條例第53條之規定,信託法第6條,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始與特殊目的個體之性質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立法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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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商品-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與分析

呂建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近年來陸續發生大公司違約與倒閉事件後,信用違約風險即逐漸被金融業及學術界所重視。理論上,當多個標的資產之信用衍生性商品用來衡量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時,需考慮多個標的資產間的違約相關性,才能準確地衡量信用風險。故在信用風險管理與信用衍生性商品的評價中,違約相關性的估計與衡量顯得特別重要。 本研究為信用衍生性商品之擔保債權憑證評價,採用Li(2000)之Copula方法與Hull and White(2004)之Probability Bucketing方法做為評價擔保債權憑證之模型,透過個別資產之邊際違約機率與Copula函數之選擇,及其相關參數之估算,即可求算出具違約相關性之多變數聯合機率函數,以利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並模擬出可能損失分配,進而求出各個分券的信用價差及預期損失。 本研究評價的個案商品為玉山銀行債權資產證券化2005-2,在使用上述的兩種評價模型及相關的替代變數,可以求出此商品理論的信用價差及預期損失,再與實際的發行價格比較,做出合理的評價及解釋。隨著國內目前證券化腳步的發展,在未來的信用評等資料庫、各家公司歷史違約機率資料與相關違約資訊均完整下,並加以考慮實務與總體經濟情況,以本研究所使用的兩個評價模型完整的評價已發行之擔保債權憑證,可以更精準的衡量出擔保債權憑證各個分券的信用價差與預期損失。所以本研究提供了實務界一個可行之擔保債權憑證評價方法,可以衡量出各個分券的信用價差與預期損失,做為投資標的與風險規避之用,使得擔保債權憑證的發展趨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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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之研究

賴樹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在美國發展30多年且實施成效良好,由於此制度具有降低流動性風險及利率風險等效益,因此有其實施之重要性。我國自2002年6月立法院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迄今已逾3年,惟實施之案件僅有4件,發展自不具規模,而本研究亦發現現制存有諸多問題或缺失,如各銀行授信估價作業未能標準化、募集發行作業冗長、地政登記作業費時及欠缺私募證券化商品之交易平台等等,凡此等問題或缺失,若未能有效改善,影響所及,將因制度存有之限制與不便,影響實施推展之規模及成效,因此為值得研究探討之課題。 發展實施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制度,須重視者不僅架構內涵應切合我國之需要,在實務面亦須確能落實執行,才能達成實施之效益。國內探討類似課題之文獻,其探討層面較不足之處,或未能針對實際案例作問題分析,或欠缺瞭解各相關參與業界實際執行情形之資料,故恐較不易針對實務執行面之問題提出較具體之對策與建議。而本研究與渠等文獻較重要之不同處,除了蒐集實際案例分析相關問題外,並親訪相關參與業界,因此較能深入瞭解實務執行面之問題;此外,並針對研究發現之問題,整合文獻觀點、美國制度可供參採之處、案例分析、訪談業界意見、洽詢主管部門意見及個人觀察後提出對策及建議。 至提出之對策及建議內涵,在資產組群方面,包括強化銀行授信估價相關作業標準化、資訊透明化,及加強金融資料之建檔與統計模型之建立。在募集發行方面,包括簡化申請審查及資產移轉登記作業、修正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為一部讓與,及加強專業人才之培訓。在信用評等方面,包括強化信評專業資格及責任機制與強化提昇評等專業水準機制。在銷售投資方面,包括強化活絡市場之相關機制、開放投資範圍與投資門檻,及加強市場宣導與教育工作。在其他層面方面,包括建置政府保證機制、發展房貸保險機制、健全優惠稅賦機制及完善之服務體系。 上述對策及建議,相信除能達增進制度健全發展及使現制運作更順暢與推行成效更臻良好之研究目的外,亦有助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銀行等參與機構及投資大眾,於修正法令、參與運作及認識商品之參考。 關鍵詞: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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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產業對於農業發展之融資影響-以F租賃公司為例 / The Impact of Energy Industries 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inancing

呂政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極端氣候發生之頻率與強度愈趨激烈,溫室效應對全球各地氣候變化的影響日益明顯,未來因氣候變遷衍生的問題將嚴重衝擊全球經濟、糧食供應、生態平衡以及區域安全。然而,全球暖化係人類長期排放所累積結果,已非單靠人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就可以避免,故如何藉由預測未來可能面臨之衝擊與改變,世界各國莫不將 「節能減碳」或納為施政新思維,進行能源戰略布局、施行綠色新政、發展綠能產業,以營造永續之低碳社會與發展低碳經濟。 聯合國環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於2009年發表(全球綠色新政),綠色新政重點之一即推廣再生能源,降低對石化燃料過多的依賴,使能源來源能夠更多元,同時,降低碳排放量,除營造低碳生活外,更可促進產業轉型,創新新型態能源結構,增加產業與國家競爭力。再生能源之中,太陽能的特質除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外,並具有潔淨與安全的特質對於改善未來人類生活及環境有相當助益。 臺灣地區為海島型能源供給系統,自產能源相當匱乏,能源供給98%以上仰賴進口,且石化能源依存度高,面對傳統能源日益耗竭、國際能源情勢動盪、能源價格波動劇烈、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以及國內能源需求持續成長、能源開發計畫推動不易與能源價格調整爭議等挑戰,我國之能源發展首重確保能源安全及滿足民生基本需求,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考量社會正義與跨世代公平原則下,促進能源永續發展。 因此,政府的引導下,發展替代能源及節能相關產業,企業亦在能源價格節節高升情況下不得不尋求節能技術支援以降低生產成本(例如 PV-ESCO 太陽能發電後售電予台灣電力公司)以獲取報酬,新的商業型態-「能源技術服務業,ESCO」應孕而生。然而,在新的產業發展過程中必然產生重重阻力以妨礙產業的發展,尤其是融資問題最為嚴重,目前 ESCO 產業除銀行予以有限的融資外,租賃公司亦為其融資主要來源之一,然而租賃產業傳統的設備租賃與分期付款業務已漸趨成熟,其性質幾乎與一般銀行融資無異,並且受限於租賃公司本身的資源有限,導致價格競爭力遠遠落後於銀行,在這樣的情況下,租賃產業需思考價格以外競爭力的方法式以區隔市場。 本論文在探討太陽能產業對於農業的融資影響,首先針對台灣農業土地使用現況,並分析農業就業人口與生產力,了解農業所得與土地使用困境。再者,說明分析太陽能產業全球發展概況與未來市場規模,透過融資市場分析ESCO產業融資方式與困境,最後,針對租賃產業的現況分析瞭解租賃產業的發展與競爭狀況,再對個案公司在 ESCO 產業各階段經營模式作說明,探討租賃公司如何在ESCO 產業從資源、核心能力建立而取得競爭優勢,進而尋求傳統租賃產業的新的發展契機。 本研究中亦發現租賃公司在經營模式的創新使得產品利潤增加,創新並不侷限於租賃架構的創新,而在於審核流程及利潤架構的改變,利用增加的報酬可以承擔更多風險,再加上個案提供之成交個案中各型態經營模式之 IRR & NPV 模擬數據分析佐證,呈現出新的經營模式具體的營運成果;而利潤增加可以提升F公司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進而促動經營模式的改變。但因應新型態的營運模式,除產品本身利潤以外,更需考量租賃產業在籌資的能力,以創造資金使用效能極大化,同時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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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會計稅務處理之探討─以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為例

張政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起源於1970年代的美國,目前該種金融商品已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標的。而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於2002年6月始完成立法程序,目前已陸續成功發行的證券化商品計有6個個案,包括「企業貸款債權」(3個)、「房貸抵押債權」(2個)及「現金卡債權」(1個),業者預估未來市場規模將有新台幣2兆元的發展空間。 本研究以個案探討「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比較兩個案之特色包括:(1)創始機構之發行動機,(2)證券化專業知識的取得,(3)業務承作概念的改變,(4)優先順位受益證券的多樣化,(5)次順位受益證券之銷售,(6)募集方式的改變,(7)受益證券提前還款風險的轉嫁等,發現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提供金融機構不同於以往的業務發展模式,及新的獲利來源,但同時也帶來相當大的衝擊。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可為創始機構帶來許多好處,諸如:提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健全財務結構、促進授信良質化、擴大籌資管道、提高資本適足率、實現潛在未實現利益等,但這些好處並非全部適用,它必須針對創始機構本身的財務需求及其個別條件加以規劃設計,否則不同證券化案件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第33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係參照IAS第39號公報及FASB第140號公報而訂定,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相關計處理,有相當完整之規範。惟由於各國金融環境的差異及發展階段的不同,目前在實務適用上尚有一些疑義之處,包括(1)證券化相關費用是否得以資本化問題,(2)保留權利之公平市價無法可靠衡量,(3)折現率缺乏客觀之市場指標,(4)原為「出售」,因買回權之行使,致改變成「擔保借款」,(5)服務資產之市價評估,(6)「部分認列出售、部分認列擔保借款」之會計處理等問題,仍待釐清。 金融資產證券化後將改變原有課稅結構,其是否會成為金融機構規避所得稅負的工具,端視個案的收入及成本結構而定,一般而言淨利差(收入扣除費用、資金成本及風險成本後之淨收益)愈大的案件對創始機構愈會有節稅的效果,而其中最大的影響變數,應是其風險成本(呆帳損失)比率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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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貸款之資訊不對稱問題 -以台北市和新北市為例 /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roblems in mortgage lending: the evidence from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林耀宗, Lin, Yao Ts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7年美國爆發次級房貸違約潮造成了其經濟、房市和股市的不景氣,也波及到持有美國房貸證券化商品的各國,使其承受重大的損失,因此房屋抵押貸款違約的影響因素和金融資產證券化機制對貸款違約風險的影響又再度成為不動產與金融市場上之重要議題。而以往針對美國次貸危機的研究多指出道德風險是造成此次危機的原因之一,但是較缺乏實證研究的支持。 有鑑於此,本研究以我國的台北市和新北市的房屋抵押貸款市場作為研究對象,探討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兩個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對貸款違約率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貸款成數高、貸款利率高、搭配信貸和設定二胎的貸款比較容易違約」,證實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確實存在於房屋抵押貸款市場,而且會增加貸款違約的機率。為了降低違約機率,從降低資訊不對稱的角度來看,本研究建議:一、建立全國房貸資料庫;二、將信貸的金額納入房貸的貸款成數中考慮,以降低款人的道德風險。 再者,本研究認為造成次貸危機的根本原因是不當政策導致的保證機制浮濫,以及高風險的房貸證券化商品的氾濫。為了避免我國發生類似次貸危機的事件,從減少資訊不對稱的角度切入,本研究建議我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機制應該:一、將道德風險內部化,消除創始機構自利的動機以減少道德風險;二、使用外部信用增強的方式,以確實發揮分散證券風險的作用。 / The 2007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s severely struck the stability of the worldwide financial markets. Some researches indicate that moral hazard problems are the main factors causing the crisis. However, few studies support asymmetry problems existing in a mortgage market by empirical evidences. First, using the mortgage samples from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this study would like to understand if the mortgage market are information asymmetry problems,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and conduct the empirical analysis for these factors’ impact on mortgage default. The results show that mortgage default is influenced significantly by the Loan-to-Value (LTV) ratio, contract interest rates, the existence of second liens and credit loans, and jobs. It shows that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actually exist in the mortgag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empirical results, secondly, this study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mortgage lending and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to reduce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problems and enhance the regulation environment and market’s stability.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will be applied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similar crisi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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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

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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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成功要素: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

黃順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為台灣金融業提供另一創新商品及籌措資金的管道,經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頒行,政府及金融業都寄以厚望。各相關的參與機構都磨拳擦掌準備爭食此一塊大餅。雖然說「有夢最美」,但重要的是「築夢踏實」。本研究希望從金融資產證券化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的發展過程中探索一些成功的經驗,供我們在發展此一新金融商品時之參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通稱為結構化融資(Structure Finance),係將現在或未來持續擁有的現金流量匯集為資產群組,並經過適當的信用加強,將此資產群組包裝,並劃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以籌措資金。至於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可由下列二個角度來看:   1.由政府的觀點: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於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增加銀行籌資管道。   2.由創始機構的觀點:創始機構採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可歸納如下:    (1)創造資產的流動性    (2)規避利率風險    (3)信用風險的移轉。   經由文獻探討及兩個個案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個案分析Ⅰ:第一聯合國民銀行商業抵押轉手證券,個案分析Ⅱ:花旗銀行信用卡發行信託等級2002-A4證券之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從個體和總體的層面,將其成功要素作個歸納。   1.從個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要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    (2)採用具有齊一性的債權資產群組,作為證券化的支撐標的。    (3)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債信評等要屬於投資等級。    (4)提供透明清楚的資產群組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5)各參與機構本身的信評要良好。    (6)資產群組採地理上或產業上的多樣化。    (7)證券的發行採順位還款的方式。   2.從總體層面來看,其成功要素歸納如下:    (1)發行時機要適當,宜在創始機構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有強烈需求。    (2)適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    (3)獲得美國聯邦政府的扶植。    (4)證券化商品不斷創新迎合市場需求。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的債權資產可分為三大類:(1)好的債權資產(2)不良的債權資產(即NPL)(3)問題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資產。這三大類債權資產的處理方式,根據國外(尤其是美國)的處理經驗,以及本論文對商業抵押貸款債權與信用卡債權個案之研究結果,而有以下建議:1.對於金融機構好的債權資產,可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以增加籌資管道。2.對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NPL)但還有一些市價者,建議交由資產管理公司(AMC)處理,可能對銀行在處理NPL的績效及時效上會更適宜。3.對於發生問題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處理應交由「重整信託公司」(RTC)。   此外,在研究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吾人亦發現一些值得一提的現象。茲概述如下:   1.信用卡應收帳款具有借款期間很短及現金流量不穩定性,需透過「循環期」之設計方式以建構信用卡債權之證券化。   2.「信用風險移轉」又可能回歸「創始機構」。   3.「拿好的債權資產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可能影響銀行的逾放比率。   4.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媒介機構(SPV),採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架構,在美國證券化市場皆可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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