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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發行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改進與缺失戴慧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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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法之資訊公開原則-以公開說明書之法律責任為中心張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資訊公開」為研究的主要架構。資訊公開原則是證券交易制度中廣泛運用的法制精神,而公開說明書則是發行市場中最重要的資訊揭露工具。本文擬藉由公開說明書相關法律責任的探討,比較我國及美國法制的不同;再經由案例的介紹,了解實務運作上對於公開說明書不實之相關爭點的看法,並提出未來修法上的建議以供參考。
本論文之章節架構如下:
一、說明論文之研究背景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
二、介紹經濟學中相關資訊公開之理論基礎:資訊不對稱理論及資訊不對稱現象所衍生之逆選擇與道德危機、效率市場假說以及代理理論等等。
三、介紹我國現有之強化資訊公開機制,包括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揭露評鑑制度、財務重點專區的建置、對使用者友善之資訊公開介面等等,以及鼓勵企業自願性揭露並建立完善的檢舉人制度。
四、說明證券交易法中與資訊公開原則相關之法律規定,再將公開說明書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公開說明書之功能、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情形及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做詳細之介紹。
五、探討違反交付義務之民、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不實之民、刑事責任及實務案例之探討。
六、綜合以上,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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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論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會計人員及會計師之民事責任黃婷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交法修正案於2005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6年1月11日總統正式公佈,其中增訂了第二十條之一,規範違反證交法上「公開原則」的民事責任,而「公開原則」的貫徹是實現證交法目的最重要的基石。民事責任由於具有填補損害及嚇阻違法的功能,在證券管理上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因此,有必要對財報不實民事責任規範的妥適性深入探討。
雖然新法的增訂明訂責任主體、確認財務業務文件的範圍、明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以及責任主體的舉證責任,然而還是有不少尚待解決的問題。諸如: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之董事長、總經理負無過失責任是否過重?財務業務文件是否過於廣泛?會計師應否負擔舉證責任?原告調閱工作底稿是否因此具備足夠的舉證能力?美國判例經常採用之「對市場詐欺理論」以達到「交易因果關係之推定」效果,我國法應如何適用?
本論文首先從公開之主要工具,財務報告的功能、編製及簽證,瞭解實務運作情形;其次,探究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的責任性質、構成要件,相關法條包括證交法第三十二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會計師法等;同時,由於繼受美國法,將美國證券法相關規範、判例一併比較分析。
從上述層面觀察,本論文對法條提出相關建議,包括:建議董事長及總經理負擔推定過失責任、舉證責任的訂定由法條明文規定、健全會計師責任保險制度、成立會計師責任鑑定機構及會計師工作底稿保全等。期盼藉由上述建議,落實財報不實的民事賠償法制,以期建立一個健全公正的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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