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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發行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改進與缺失

戴慧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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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法之資訊公開原則-以公開說明書之法律責任為中心

張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資訊公開」為研究的主要架構。資訊公開原則是證券交易制度中廣泛運用的法制精神,而公開說明書則是發行市場中最重要的資訊揭露工具。本文擬藉由公開說明書相關法律責任的探討,比較我國及美國法制的不同;再經由案例的介紹,了解實務運作上對於公開說明書不實之相關爭點的看法,並提出未來修法上的建議以供參考。 本論文之章節架構如下: 一、說明論文之研究背景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 二、介紹經濟學中相關資訊公開之理論基礎:資訊不對稱理論及資訊不對稱現象所衍生之逆選擇與道德危機、效率市場假說以及代理理論等等。 三、介紹我國現有之強化資訊公開機制,包括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揭露評鑑制度、財務重點專區的建置、對使用者友善之資訊公開介面等等,以及鼓勵企業自願性揭露並建立完善的檢舉人制度。 四、說明證券交易法中與資訊公開原則相關之法律規定,再將公開說明書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公開說明書之功能、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情形及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做詳細之介紹。 五、探討違反交付義務之民、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虛偽不實之民、刑事責任及實務案例之探討。 六、綜合以上,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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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論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會計人員及會計師之民事責任

黃婷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交法修正案於2005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6年1月11日總統正式公佈,其中增訂了第二十條之一,規範違反證交法上「公開原則」的民事責任,而「公開原則」的貫徹是實現證交法目的最重要的基石。民事責任由於具有填補損害及嚇阻違法的功能,在證券管理上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因此,有必要對財報不實民事責任規範的妥適性深入探討。 雖然新法的增訂明訂責任主體、確認財務業務文件的範圍、明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以及責任主體的舉證責任,然而還是有不少尚待解決的問題。諸如: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之董事長、總經理負無過失責任是否過重?財務業務文件是否過於廣泛?會計師應否負擔舉證責任?原告調閱工作底稿是否因此具備足夠的舉證能力?美國判例經常採用之「對市場詐欺理論」以達到「交易因果關係之推定」效果,我國法應如何適用? 本論文首先從公開之主要工具,財務報告的功能、編製及簽證,瞭解實務運作情形;其次,探究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的責任性質、構成要件,相關法條包括證交法第三十二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會計師法等;同時,由於繼受美國法,將美國證券法相關規範、判例一併比較分析。 從上述層面觀察,本論文對法條提出相關建議,包括:建議董事長及總經理負擔推定過失責任、舉證責任的訂定由法條明文規定、健全會計師責任保險制度、成立會計師責任鑑定機構及會計師工作底稿保全等。期盼藉由上述建議,落實財報不實的民事賠償法制,以期建立一個健全公正的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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