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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發行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改進與缺失

戴慧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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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

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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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單貼現之法制化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杜冠民, Du, Guan-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謂「保單貼現(Viatical Settlements)」,依據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判決中之定義,係指「一種買賣保單的交易,該交易雙方為罹患愛滋病或重症之被保險人以及買受保單之人,愛滋病患或末期病患為求抒解其經濟上面臨的困境或是完成人生中最後的願望,而將其保單出售於他人以取得一筆現款,買受保單之人則於該愛滋病患或末期病患死亡後,得依據保單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通常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相當於保單面額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金額,相對的,該金額與保單面額的差價,再扣除掉交易成本、維持保單有效之保險費、以及其他行政費用後,即屬於買受保單之人可得之獲利。」   保單貼現交易制度在美國發展多年,由於其切合被保險人之經濟需求,交易結果對於投資人亦屬有利,因此整體市場發展相當快速。惟,市場發展大步走在政府管理機制之前,造成法令規範與監理機制極度缺乏(單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有無權力監理此一產業之爭議即纏訟多年,近年方有較明確的見解出現。),導致人謀不臧的道德風險強烈危害到保單貼現市場的信譽與生存,本文即在介紹保單貼現交易制度之起源、發展歷程、交易流程以及美國目前對於此一產業之相關立法,並進一步討論如我國欲引進保單貼現交易制度,目前法制架構上有何需要注意及調整之處。   本文第一章主要是以美國最大保單貼現公司MBC遭受美國證管會(SEC)與佛羅里達州保險局勒令停業,進而可能影響我國投資人權益之事件為開端,說明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研究架構以及文獻探討。第二章乃開始介紹有關保單貼現交易制度的基本資料,如保單貼現交易的起源、運作方式,以及目前最新的進化發展—保單貼現證券化。在了解保單貼現交易的交易過程後,第三章則著重於分析保單貼現交易中可能之各種風險來源。第四章主要係以全美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所制定之保單貼現模範法為主軸,介紹相關法令內容外,並輔以美國各州對於保單貼現交易之相關規範。第五章開始,則從我國社會現況中如金融保險自由化、重症患者及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等現象,分析我國對於保單貼現交易有無需求存在,此市場有無發展可能。第六、七章則進一步探討如我國未來引進保單貼現交易制度,於我國現行保險、證券法規架構上所可能產生之問題。最後,第八章總結全文內容,並提出相關建議,希冀得供未來立法者或監理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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