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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設計與公司治理

何典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針對民國91到95之間,台灣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上市上櫃公司進行調查,利用羅吉特迴歸模型進行分析,希望能夠透過員工認股權憑證設計與公司治理變數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找出能夠反映員工認股權憑證設計是否偏向管理當局的公司治理變數,並且提供政府與投資人未來在政策制訂與決策上的一些參考依據。 本研究使用「外部股東持股>5%總和」、「政府持有」、「盈餘股份偏離比」、「董事會規模」、「外部董監事」作為公司治理變數;分析結果發現在「盈餘股份偏離比」的部分,於樣本觀察期間,都呈現正向關係,並且於93、94年達到顯著。盈餘股份偏離比越大的時候,一般象徵著盈餘權的不對等,同時也隱含公司治理風險,因此由上述結果本研究推論,當盈餘股份偏離比擴大時員工認股選擇權的設計方式將更朝向管理當局的偏好靠近。支持管理權力假說的看法;當進一步利用同樣的方法針對含公司特性控制變數的迴歸結果進行跨期的一致性分析時,發現盈餘股份偏離比以及董事會規模的顯著性雙雙提高,盈餘股份偏離比依舊為正相關董事會規模也呈現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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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上市櫃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時間點之研究

洪翌芳, Hung , Yi-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當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時點不固定時,管理階層是否會傾向將認股權憑證發行時點安排於公司股價低點,藉以增加認股權憑證之價值。本研究以2001年~2006年219家國內上市櫃公司518個員工認股權憑證為樣本,採用事件研究法來計算標準化累積平均異常報酬率(SCAR),藉以判斷事件的發生對於股價的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前存有股價下跌的現象,而在發行日到達了最低點,發行日之後股價漸漸回升,顯示公司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確實有落在公司股價低點;此外,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前宣告的季盈餘資訊內涵顯示出為壞消息的現象。然而,當董事長有權對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做決定,同時又取得認股權憑證者,會更有動機其將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訂在股價低點的現象並不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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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

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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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員工認股權制度之研究

林秀芬, Lin Hsi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從員工認股權制度之意義和功能出發,了解該制度之基本構成要件、優點,實施該制對公司、員工、股東三方之影響,以及探討員工認股權契約之性質及內容。有關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基本規範,包括: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決策機關、認股價格、認股條件、等待期間和權利行使期間等本文亦逐一探討,並以我國制度為出發點,參考外國立法例上之相關規定,探討這些規範之妥適性。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須依處理準則之規定為之,惟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其性質已和證券交易法上之其他有價證券有所差異,且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為公司員工,發行目的係作為員工薪酬,也和其他有價證券以投資大眾為對象、以募集資金為目的不同,基於這些性質上之差異,證交法介入之需要性已然降低,則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有依循處理準則發行之必要性? 美、日二國公司法中有關認股權之規定並不多,而賦予企業依其需要設計適合該公司之制度,但另於稅法中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認股權予以租稅上之優惠。反觀我國卻在處理準則中對於員工認股權制度之作了完整之規範,此種方式是否壓縮了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彈性?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展自認股權憑證,但基於作為對員工長期性之誘因報酬制度,在特性上已和認股權憑證有所差異,本文將討論二者之異同。同時也探討員工認股權憑證和認購(售)權證、選擇權契約等制度之差異。除了新引進之員工認股權制度外,公司法上尚有員工分紅制度、員工分紅入股制度、員工新股優先承購權等其他員工激勵或員工持股制度,這些制度和員工認股權制度有那些差異及其適用時機本文也將一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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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下防禦措施之問題研究-以毒藥丸之規範為中心- / A study of hostile takeover defensive Tactics- Focusing on the regulations in poison pills

楊峻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併購行為未經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同意時,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是否得採取對抗敵意併購之防禦措施?由於經營階層在採取防禦措施並成功排除敵意併購下,將產生確保自身經營權之效果。從而,防禦措施之採取恐有涉及其自身之利害關係,是否得以任意採取防禦措施即生疑義。再者,防禦措施之採用,涉及該項措施相關領域之基礎規範,包括法律及行政命令之範疇,此等規範之內容,亦有釐清之必要。此外,縱使符合防禦措施所涉及各該相關法律領域之基礎規範,針對於防禦措施之適用本身,是否可能發展出不同於基礎規範之內容,包括防禦措施所應有之適當程序與規制內容。本文試圖對此作等問題,整理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提出個人之淺見。 本文共分為七章,分別闡述題目所涉及之若干議題。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之基本理念與架構。第二章為敵意併購之概說,首先本文先對敵意併購之意義作一界定與說明,其次介紹敵意併購之類型,包括所謂有害企業價值之相關敵意併購類型。再者說明敵意併購與防禦措施之關聯,董事會於敵意併購發生時,是否應具有中立之義務,亦或得基於保護全體股東之利益而積極採取防禦措施,值得加以說明。此外,本文將一一介紹常見防禦措施之內容,其類型包括預防性之防禦措施與臨時性之防禦措施,並分析此二類防禦措施區分之實益。 第三章為防禦措施之妥當性問題。敵意併購關於不同當事人間之利益狀態,包括經營者與股東間、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間,以及目標公司股東與利害關係人間之利害狀態等,實影響法律對於防禦措施規範之立場,宜先予分析。其次,分別介紹英國、歐盟、美國、日本,以及我國法制上對防禦措施規範之處理態度。 最後,整理我國學者在立法論上之意見及提出本文之淺見。 第四章為防禦措施於我國法下之可行性。本文將一一分析,於第二章所介紹外國所常出現之防禦措施,於我國法制下適用之可行性,包括黃金股、多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降落傘、銀降落傘、錫降落傘、白馬侍從、期限利益或授權之喪失、改變公司資本結構、鯊魚驅逐、員工持股計畫、白馬騎士、小精靈防衛戰、支付綠色郵件之贖金、目標公司買回股份,以及阻止或延緩股東會之召開等防禦措施。此外,我國實務於經營權爭奪上常見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其意義與法制規範之內容,本文亦作一介紹,並分析其適用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之運作情況。 第五章為日本法上毒藥丸之適用。日本過去因其特殊之交叉持股結構,及股東對公司之忠誠度遠高於歐美之故,敵意併購之發展未如美國,然而近年來日本亦開始出現敵意併購,同時發展出日式毒藥丸之運用,實值得作為我國之參考。首先,本文介紹日本法上關於新股預約權之意義及其相關之規範。其次,日本近年來所發生之三件對抗敵意併購之案件,包括日本放送事件、ニレコ(NIRECO)事件以及ブルドックソース(BULL-DOG SAUCE)事件,本文亦將一一介紹其事實之經過,並分析日本法院之見解。 第六章為毒藥丸於我國防禦措施之適用。毒藥丸為防禦措施中,最為傳統且典型之防禦措施,毒藥丸於我國法下適用之可行性,值得詳加琢磨。首先本文介紹認股權所呈現之各種型態,包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等,並說明其於我國法下之規範內容。其次再進一步分析此等認股權型態之內容於我國作為防禦措施之可行性。 第七章為本文之結論。本文試圖提出防禦措施之妥當規範所應有之適當程序與內容,並分析於我國法下之運用,以作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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