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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證與可轉換公司債之比較研究 / Warrants and Convertible Bonds邱臙珍, Chiou, Ian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資本市場,因股票市場的熱絡交易而帶動公司及個人的理財風氣,投資標的種類不多及籌碼太少,一直是資本及股票市場正常發展的障礙之一,而證券主管機關亦深知,欲減少國內金融市場的投機色彩及暴漲暴跌的特性,唯有從增加供給面著手。因此,自民國七十八年起,主管機關即積極推介新的金融商品,首先推出的就是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國內首宗正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公司是遠東紡織,之後有很多上市公司跟進,而推出後上市公司及投資人的反應均不錯,所以擬推出認股權證(Warrants)此一新產品。所謂認股權證是一種有價證券,其持有者有權在預定行使期間內,按認股契約所規定行使價格,向認股權證發行公司認購一定數量股票;而可轉換公司債是指在約定之一定期間內,以約定轉換條件,得轉換為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的一種公司債。認股權證如果與公司債搭配發行,與可轉換公司債同樣都賦予債權人轉變為股東之選擇權,兼具有公司債及股票性質。在國外的金融市場,可轉換公司債與認股權證是頗為流行且發展已臻成熟的產品,能提供更多公司籌措資金的管道及投資者的機會,但國內至今尚未推出認股權證,所以在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熱潮正方興未艾之時,盼能參照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國外認股權證的法令規定,使國內認股權證能早日實施,況且此兩種新金融商品之投資性質很類似,相信此兩種商品在國內推出,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有其正面的貢獻,因而引發本研究的動機。我國學術界近年來,亦有不少人士投入在認股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的相關題材上進行研究,但這些研究多偏重在敘述與整理方面,而在評價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方面較為缺乏,因此本研究將著重此兩種產品在理論訂價模型與實務法律問題方面做深入探討。本人採用 Black & Scholes選擇權評價模式為基礎,再就其稀釋效果加以調整,則 Black & Scholes模型便可用來評價認股權證與可轉換公司債。國內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相關法令規章則見諸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發行公司申請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處理準則內,本研究將詳細分析之。至於發行認股權證之相關法律問題是我們探討的重點,目前雖然證交法有認股權證的修正草案,但對於發行公司、投資人的權益尚未臻全,因而為了順利推動此類商品,宜更深入訂定管理辦法,並與可轉換公司債的法令關係比較,使兩種產品的市場受到保護並能欣欣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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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下防禦措施之問題研究-以毒藥丸之規範為中心- / A study of hostile takeover defensive Tactics- Focusing on the regulations in poison pills楊峻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併購行為未經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同意時,目標公司之經營階層,是否得採取對抗敵意併購之防禦措施?由於經營階層在採取防禦措施並成功排除敵意併購下,將產生確保自身經營權之效果。從而,防禦措施之採取恐有涉及其自身之利害關係,是否得以任意採取防禦措施即生疑義。再者,防禦措施之採用,涉及該項措施相關領域之基礎規範,包括法律及行政命令之範疇,此等規範之內容,亦有釐清之必要。此外,縱使符合防禦措施所涉及各該相關法律領域之基礎規範,針對於防禦措施之適用本身,是否可能發展出不同於基礎規範之內容,包括防禦措施所應有之適當程序與規制內容。本文試圖對此作等問題,整理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提出個人之淺見。
本文共分為七章,分別闡述題目所涉及之若干議題。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之基本理念與架構。第二章為敵意併購之概說,首先本文先對敵意併購之意義作一界定與說明,其次介紹敵意併購之類型,包括所謂有害企業價值之相關敵意併購類型。再者說明敵意併購與防禦措施之關聯,董事會於敵意併購發生時,是否應具有中立之義務,亦或得基於保護全體股東之利益而積極採取防禦措施,值得加以說明。此外,本文將一一介紹常見防禦措施之內容,其類型包括預防性之防禦措施與臨時性之防禦措施,並分析此二類防禦措施區分之實益。
第三章為防禦措施之妥當性問題。敵意併購關於不同當事人間之利益狀態,包括經營者與股東間、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間,以及目標公司股東與利害關係人間之利害狀態等,實影響法律對於防禦措施規範之立場,宜先予分析。其次,分別介紹英國、歐盟、美國、日本,以及我國法制上對防禦措施規範之處理態度。
最後,整理我國學者在立法論上之意見及提出本文之淺見。
第四章為防禦措施於我國法下之可行性。本文將一一分析,於第二章所介紹外國所常出現之防禦措施,於我國法制下適用之可行性,包括黃金股、多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降落傘、銀降落傘、錫降落傘、白馬侍從、期限利益或授權之喪失、改變公司資本結構、鯊魚驅逐、員工持股計畫、白馬騎士、小精靈防衛戰、支付綠色郵件之贖金、目標公司買回股份,以及阻止或延緩股東會之召開等防禦措施。此外,我國實務於經營權爭奪上常見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其意義與法制規範之內容,本文亦作一介紹,並分析其適用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之運作情況。
第五章為日本法上毒藥丸之適用。日本過去因其特殊之交叉持股結構,及股東對公司之忠誠度遠高於歐美之故,敵意併購之發展未如美國,然而近年來日本亦開始出現敵意併購,同時發展出日式毒藥丸之運用,實值得作為我國之參考。首先,本文介紹日本法上關於新股預約權之意義及其相關之規範。其次,日本近年來所發生之三件對抗敵意併購之案件,包括日本放送事件、ニレコ(NIRECO)事件以及ブルドックソース(BULL-DOG SAUCE)事件,本文亦將一一介紹其事實之經過,並分析日本法院之見解。
第六章為毒藥丸於我國防禦措施之適用。毒藥丸為防禦措施中,最為傳統且典型之防禦措施,毒藥丸於我國法下適用之可行性,值得詳加琢磨。首先本文介紹認股權所呈現之各種型態,包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等,並說明其於我國法下之規範內容。其次再進一步分析此等認股權型態之內容於我國作為防禦措施之可行性。
第七章為本文之結論。本文試圖提出防禦措施之妥當規範所應有之適當程序與內容,並分析於我國法下之運用,以作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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