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
  • 2
  • Tagged with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論關係企業法 以關係企業相互持有股份為中心

王邁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以公司法第六章「關係企業」為研究對象,並以關係企業相互持有股份之問題作為研討之重心。論文共分為六章,每章各分若干小節,第一章為緒論,概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指出關係企業對於國內經濟、民生之影響力,及彼此間經營活動、權義關係規範之重要性,並將本論文擬研討之問題先行提出。第二章為我國關係企業專章之介紹,先由關係企業之成因著手,次述我國公司法對於關係企業之定義及其範圍:即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相互投資公司之構成要件。再於第四節中論述關係企業專章之重點: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之經營時,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或他受益之從屬公司對於受損害之從屬公司所應負賠償責任等諸項問題。其中所謂「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認定不利益之經營之時點」、「補償先行制」、「從屬公司債權人之保護」以及「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之抵銷受償順位」等問題,均為本章研討重心。最末則以關係企業專章規範特色分析作為本章之小結論。 本論文第三章探討關係企業間之持股,先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立法理由、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效果等問題切入,其次經由國內實務、學界及外國立法例之介紹,論述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之本質、態樣及其對於公司制度或證券市場之影響,最末則提出管見探討現行公司法規定適用之疑義,並就將來相關問題之立法方向適擬修正條文。八十六年十月底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所謂「庫藏股制度」,簡言之,即容許股票上市、櫃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得以買回自家股票,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限制,此與前述第三章所論議題相關,故在第四章部分探討所謂「庫藏股制度」,章中先介紹外國立法例之相關規定,其次分析我國證交法草所訂各項要件,再論述庫藏股與關係企業之互動問題,最後提出個人淺見作為本章之小結論。第五章係現行關係企業專章之檢討,文內佐以掌握公司董事會席次應持有關鍵股數之圖表,檢視現行關係企業專章對於「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之半數者」為控制公司之規定門檻過高,適用範圍顯然劃地自限,認應以是否具有「控制關係」之內涵,界定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標準較為適當。此外,關係企業專章係以「控制公司」為其規範重點,不及於自然人,習見之公司大股東或負責人藉由設立投資公司等股權規劃之方式持有他公司股份,在現行體制下,可能不受關係企業章的規範,故個人於本章最末提出擴大適用範圍與法律之類推適用等可能性,擬為將來修法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乃本文論述之總結,雖名為結論,或稱為個人對於我國公司制度及其立法趨向等疑慮的抒發,似較為恰當。
2

我國員工認股權制度之研究

林秀芬, Lin Hsi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從員工認股權制度之意義和功能出發,了解該制度之基本構成要件、優點,實施該制對公司、員工、股東三方之影響,以及探討員工認股權契約之性質及內容。有關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基本規範,包括: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決策機關、認股價格、認股條件、等待期間和權利行使期間等本文亦逐一探討,並以我國制度為出發點,參考外國立法例上之相關規定,探討這些規範之妥適性。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須依處理準則之規定為之,惟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其性質已和證券交易法上之其他有價證券有所差異,且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為公司員工,發行目的係作為員工薪酬,也和其他有價證券以投資大眾為對象、以募集資金為目的不同,基於這些性質上之差異,證交法介入之需要性已然降低,則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有依循處理準則發行之必要性? 美、日二國公司法中有關認股權之規定並不多,而賦予企業依其需要設計適合該公司之制度,但另於稅法中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認股權予以租稅上之優惠。反觀我國卻在處理準則中對於員工認股權制度之作了完整之規範,此種方式是否壓縮了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彈性?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展自認股權憑證,但基於作為對員工長期性之誘因報酬制度,在特性上已和認股權憑證有所差異,本文將討論二者之異同。同時也探討員工認股權憑證和認購(售)權證、選擇權契約等制度之差異。除了新引進之員工認股權制度外,公司法上尚有員工分紅制度、員工分紅入股制度、員工新股優先承購權等其他員工激勵或員工持股制度,這些制度和員工認股權制度有那些差異及其適用時機本文也將一一討論。

Page generated in 0.018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