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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發展及會計稅務處理之探討─以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為例

張政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資產證券化起源於1970年代的美國,目前該種金融商品已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的主要交易標的。而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於2002年6月始完成立法程序,目前已陸續成功發行的證券化商品計有6個個案,包括「企業貸款債權」(3個)、「房貸抵押債權」(2個)及「現金卡債權」(1個),業者預估未來市場規模將有新台幣2兆元的發展空間。 本研究以個案探討「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比較兩個案之特色包括:(1)創始機構之發行動機,(2)證券化專業知識的取得,(3)業務承作概念的改變,(4)優先順位受益證券的多樣化,(5)次順位受益證券之銷售,(6)募集方式的改變,(7)受益證券提前還款風險的轉嫁等,發現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提供金融機構不同於以往的業務發展模式,及新的獲利來源,但同時也帶來相當大的衝擊。 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可為創始機構帶來許多好處,諸如:提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健全財務結構、促進授信良質化、擴大籌資管道、提高資本適足率、實現潛在未實現利益等,但這些好處並非全部適用,它必須針對創始機構本身的財務需求及其個別條件加以規劃設計,否則不同證券化案件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第33號公報「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係參照IAS第39號公報及FASB第140號公報而訂定,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相關計處理,有相當完整之規範。惟由於各國金融環境的差異及發展階段的不同,目前在實務適用上尚有一些疑義之處,包括(1)證券化相關費用是否得以資本化問題,(2)保留權利之公平市價無法可靠衡量,(3)折現率缺乏客觀之市場指標,(4)原為「出售」,因買回權之行使,致改變成「擔保借款」,(5)服務資產之市價評估,(6)「部分認列出售、部分認列擔保借款」之會計處理等問題,仍待釐清。 金融資產證券化後將改變原有課稅結構,其是否會成為金融機構規避所得稅負的工具,端視個案的收入及成本結構而定,一般而言淨利差(收入扣除費用、資金成本及風險成本後之淨收益)愈大的案件對創始機構愈會有節稅的效果,而其中最大的影響變數,應是其風險成本(呆帳損失)比率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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