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的主題是:在一個龐大嚴密,涉及大量組織成員且依據上命下從的指令原則建構的組織中,若組織領導者對組織發布違法命令,該違法命令透過組織內部的階級結構傳遞至組織執行機關,當執行機關中的組織成員不法且有責地實現該違法命令時,發布違法命令的組織領導者對於命令執行者所實行的犯罪在刑法上應如何負責?
儘管在我國可能適用共謀共同正犯或實行共同正犯解決此問題,但共同正犯模式未必是較好的歸責類型。在比較法上,德國所發展的組織支配概念(Organisationsherrschaft)則企圖將組織領導者論以間接正犯。雖然組織支配概念在細部內容及適用範圍上有高度爭議,但有必要將該概念引介至我國。本論文先對組織支配概念在德國的起源與發展作介紹,其次藉由分析德國文獻對組織支配概念的批評嘗試找出組織支配概念的支配結構,最後再利用該結構具體化組織支配的適用要素及範圍。結論上認為組織支配是一種有別於強制及錯誤支配的獨立間接正犯類型,其適用範圍主要是不法國家權力機器以及部分犯罪組織,經濟性企業體只有在例外情形才能適用組織支配將企業負責人論以間接正犯。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1040 |
Creators | 馮聖晏, Feng, Sheng Y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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