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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經營模式論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 / A study on the One-Man Company's corporate governance ------ Based on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subsidiary business model

有鑑於近年來伴隨著金融風暴,許多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加
上美國接二連三發生財報不實之弊案,例如:安隆案、美林證券案、
世界通訊案,以及2008 年發生的美國第4 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因其
自行打造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次級房貸證券風暴,而申請破產保護案
件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使得投資人為之卻步,對於證券市場信心
全失,國際組織及世界各國再度對於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加以重
視,公司治理領域最受矚目的國際組織國際合作暨經濟發展組織陸續
提出公司治理原則。在我國亦發生有博達公司財報不實的弊案,因
此,我國也不落人後,除了已有學者探討公司治理制度之文獻,政府
及相關機構亦積極參與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初始係由台灣證券交易所
及櫃檯買賣中心經由其與上市、上櫃公司間之契約,要求公司設置獨
立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其後經由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賦予主管機關
發佈相關命令,使得獨立董事有其法律上的地位,繼而引進審計委員
會制度,亦使我國公司法制進入另一個里程盃。
又因近年國內金融機構結構的變化,為了提高個別銀行的市佔
率,達到規模經濟,以具世界競爭力,出現金融控股公司之型態,以
及公司法等相關金融法制之發展,主要係於民國90 年制定之金融控
股公司法,亦使得傳統公司法制面臨改革與挑戰,如股東會、董事會
及監察人三權分立之原狀,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之控股性質,及多角
化經營,對於由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因該子公司為一人公司,
僅有一個股東,即金融控股公司,因而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似
乎瓦解了原三權分立之制衡設計;且一人公司之存在,對於其債權人
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是否足夠,亦有討論空間。
因此,擬從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經營模式及組成結
構,論及一人公司治理相關議題,期能對於一人公司之債權人或相關
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維護更佳周延。
關鍵字:
公司治理、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一人公司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2961020
Creators謝青樺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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