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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政府為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對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管制措施遂逐步放寬,加上金融機構間競爭日漸激烈,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規模開始有快速的成長趨勢。鑑於台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正值起步階段,我們有必要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予以了解,進而分析其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
由於選擇權與金融交換均為新金融商品,故迄今對其交易型態尚無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供遵循,經比較各主要國家對選擇權的會計處理方式,本文以為:美國對於選擇權有關損益認列的會計處理制定最為詳盡,而亞洲經濟重鎮-新加坡亦採行相同的原則,故值得我國會計師公會在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作為參考。至於金融交換,目前尚無任何一個主要國家對貨幣交換訂有詳細確定的會計準則,我國銀行公會己整合各會員銀行均會計分錄,故大體來說,已有較明確的處理方式,但究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依循美國會計處理準則:按交易動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原則。而利率交換的會計處理亦與貨幣交換類似。
其次,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課稅問題可分兩部分討論,一是營業稅,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免徵,二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就選擇權來說,實際上國內之間的交易給付免扣繳,而銀行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作選擇權交易時若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即可免稅,亦無扣繳問題。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對選擇權交易的規定,大都配合商品特性及交易本質訂定,雖然增添了稅法上的複雜性,但確實能符合財務會計處理及交易商品管理一致的精神,值得我國主管機構在訂定相關法令時作為考量。再就金融交換來說,若從事交換的參與者涉及銀行之OBU對其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的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予以免稅,且銀行與銀行間的交易不必扣繳;惟企業與國外金融機構之交換交易是要扣繳的。觀察各國有關交換的課稅規定,發現除新加坡外,對於交換交易的涉外給付均不必扣繳,為符合國際慣例,似乎可考慮免予扣繳;蓋金融市場較為發達國家,對於交換並無扣繳之相關規定,若按其交易本質歸類,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性質應比「其他所得」來得明確,並以買、賣雙方有否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決定應否扣繳,也許較合乎其交易本質。
最後,經由比較目前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的操作現況,可以了解為何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無法蓬勃發展的主因,在於本國銀行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及專業人才,且受限於相關單位尚未制訂完整的作業準則與管理辦法。至於有關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上的疑義與紛歧,本文在參考各主要國家的相關會計準則及課稅規範後,一方面為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必須斟酌現行我國經濟發展情形,展望未來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前景,茲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尚未充分發展,為提昇我國之國際金融專業水準,早日建設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政府部門似宜藉由行政指導、獎懲制度及道德說明等方式,一方面鼓勵國內各金融機構積極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另一方面責成渠等加強上述商品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二、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尚未普遍應用避險會計之觀念,而避險會計在實務上已為先進國家廣泛採用,且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亦多採行。區分交易性質為避險或投機,不但符合國際慣例,且有助於落實財務報表之充分揭露原則,國內會計相關單位如會計師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除應致力於推廣避險會計之觀念外,並應及早訂定強制性規範以供各界遵循。
三、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的扣繳問題,各界常有疑義且見解紛歧,經檢視各主要國家之課稅現況,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涉外給付,大多未有扣繳規定,或縱有扣繳卻可減免(如新加坡)。基於國際互惠原則,建議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涉外給付歸為非我國來源所得,或將該交易所得之性質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也許較容易取得免扣繳的共識。
四、國內兼具衍生性商品交易、會計及稅務背景之專業人才明顯不足,為增進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才之專業素養,同時促使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能夠因應國際潮流,而相關之課稅規定又能兼顧租稅公平、中立及稅制合理化等原則,國內金融界、會計界及稅務界除應隨時加強所屬人員之專業訓練外,並應經常交流相關資訊,適時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課稅規定。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369
Creators何依倫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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