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際經貿日趨整合下,具相當爭議性的反傾銷制度,在貿易政策中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如何在反傾銷制度中調和各方相關利益,已成為當前各國重要的議題。本文首先建構基本理論模型、接著實證檢測我國反傾銷個案,藉由相關經貿理論、制度、法律判例及實務的論證,評析反傾銷制度與公共利益。從理論與實務面探討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以作為制度修正的參考。
一、反傾銷、貿易移轉、學習效果與公共利益
反傾銷措施提供差異化的貿易限制措施,引發其他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趁機而入,產生貿易移轉效果。在邊際成本固定的情況下,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將使得生產者剩餘減小、消費者剩餘獲得改善、公共利益變小。若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本國同類產品廠商亦可能因提出反傾銷控訴而受到傷害。若本國同類產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反傾銷措施在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未必受到傷害,甚至可能將從反傾銷措施中獲益。當本國新興產業藉由第 1 期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調整經營體質,於第 2 期以學習效果再與進口品競爭。其中第 2 期學習效果於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亦能從反傾銷措施的學習效果中獲益。而反傾銷措施的全期效果將使生產者剩餘及關稅收入因而增加、消費者剩餘則不確定。
二、反傾銷對台灣相關廠商市場價值的影響─資本市場事件研究法應用
綜合我國反傾銷制度自實施以來的鋼鐵、石化、紙業、紡織及半導體業等產業相關個案,實證結果發現我國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而反傾銷控訴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此實證結果支持策略學派學者及第二章理論模型有關反傾銷政策的論點。主要的實證結論如下:
在國內廠商實際受到傾銷傷害時,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傾銷情況明顯之個案,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股票報酬率通常有正面效應;而對於傾銷情況不明顯之個案,通常則沒有顯著影響。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影響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亦即本國同類產品廠商若欲採取反傾銷控訴應對所有傾銷進口提出控訴,才能獲取較佳的反傾銷效果。而新興產業藉助反傾銷措施似可獲致不錯的保護效果。反傾銷的保護效果因業者的不同經營型態而有所差異;而反傾銷對於競爭力較弱的產業有較佳的效果。
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下游業者股票報酬率,不必然帶來負面效應,有時也可能出現正面效應。反傾銷控訴案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須視國內外市場結構與廠商規模經濟等因素而定。
三、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研究─兼論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分析
傳統理論認為反傾銷措施雖有保護生產者的功能,但卻會對下游構成傷害。然依理論模型與實證結果,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其下游業者亦不必然受到傷害。因此,我國反傾銷制度似乎需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用以評估及平衡相關利益。依民國 89 年 7 月 14 日核定的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第 2 項已試圖納入公共利益條款,其雖係參酌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但與歐體制度的強制性規範與明確的釋義實有相當的差距。「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設計係用以修正保護特定產業的效果,然於主管機關的裁量增加時,反傾銷程序的公開、透明化與監督則益加重要。而實施辦法修正條文亦未規定主管機關如何執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與相關機關充份合作,綜合判斷相關利益,則可有效達成「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立法目標。其中,貿易調查委員會為主要的認定機構於執行產業損害認定調查時,透過嚴謹的問卷設計及公聽會程序,衡量反傾銷措施對於使用者產業與消費者利益的衝擊;並聽取公平會對於業者是否濫用反傾銷措施的評估,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綜合作成課徵反傾銷稅與否或降低反傾銷稅額的最終判斷。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0739 |
Creators | 陳財家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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