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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土地處分課題之研究-以台糖土地為例

鍾麗娜, Lina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國營事業大多係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擁有龐大的土地資源,即土地資源的取得與其事業經營有其密切的關係。唯近年來,許多國營事業面對經營壓力,土地資源的利用,反成為增加收益的工具。甚且近行政院所成立的「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亦不緯言為紓解政府財政拮据的窘境,將以處分國營事業土地方式來籌錢。因國營事業土地之處分,往往涉及複雜的政策考量,及廣度的利益分配與糾葛,而國營事業中以台糖擁有土地最多,且歷年來其在執行政策上最顯著,本文爰以其為論述主軸,探討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課題。 從國營事業的定位與政府角色之理論基礎分析,政府以事業機構經營者之身分介入經濟活動,不僅是各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更是我國賴以發達國家資本,實現均富社會的主要方法。雖近年來,國營事業因經營績效不佳,民營化成為各國解決問題之必然趨勢。唯綜觀多數國家民營化所擬達成之政策目標,主要亦在於提高效率,及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等反映於全民之福祉。此就各不同層面而言,國營事業皆與公共利益有密切之關聯性。換言之,國營事業之成立宗旨即在於公共利益之實現,只是時代背景不同,公共利益之意涵不同罷了。另政府的角色乃在於加強集體決策與分配經濟資源,政府之干預亦應基於公共利益而介入。唯由於政府在制度上、結構上,及運作上,具有許多先天性的缺陷,往往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 本研究發現,我國國營事業土地處分之問題根源在於土地產權的不明確。且歷年來,土地處分主要為執行政府之政策目標,其中政府為決策者,而事業機構僅是一配合政策的執行者。而因各政策目標在本質上的衝突與矛盾,及運作上陷入政府失靈的窘境,爰衍生土地處分之問題。另期間事業機構於經營困境下,更以處分土地所得美化帳目混淆經營實績,減損國庫的收入。為根本解決問題,現階段除重新定位國營事業之時代任務外,應以國營事業土地資源為全民所有之理念思維,就國土整體規劃利用觀點,建構一法制化、透明化、公開化的國營事業土地資產運行機制,以利國營事業土地資源之循環利用。亦即於政策執行過程兼顧程序正義及分配正義,回歸以資源創造公共利益之處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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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問題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陳怡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涉及公共利益之實現,影響更新單元或地區周邊利害關係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提供未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然此條文之適用攸關更新單元規模範圍大小及自劃更新單元之審查,且開啟後續一連串都市更新事業之行政程序,如以臺北市為例,目前審查時係由都市更新處承辦人依據自訂的「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一定要件即屬符合,明顯缺乏適當之審議組織,又此標準下之指標也缺乏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及第7條之立法精神,且未建立合理關連性之連結。若稱「為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之目的即能申辦更新事業,則其他開發方式亦能達成,何需都市更新一途;再者,都市更新以外地區亦缺乏上位計畫之指導等等,是以都市更新之推動能否實現或增進公共利益則存有極大疑義,導致多數學者一再強調將此條文廢除。爰此,本研究將探究該條文存在或廢除之必要性,依公共利益等法理觀點重新檢視其合憲性與否,釐清此制度適用後所衍生之課題,進而考量於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及財產權前提下,建構以居民權益為中心之正當法律程序,完備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之立法要件。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分為多階段不同之行政程序,包含更新單元之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等,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制度之適用下涉及私人財產權之變動或剝奪,而此制度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性,是否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意旨遵守需具備公共利益之前提要件下始得足以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故,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涉及不同階段之行政程序,該如何完備其公共利益,又於各階段中之公共利益應如何判斷,皆是本研究所欲探討之內容。 本研究以臺北市為例,藉由文獻與理論分析彙整專家學者針對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探討之相關文獻,以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及財產權保障之法理基礎,釐清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所衍生之爭議問題,並依此制度之發展現況,分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適用情形及立法目的,藉以檢視該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及政策意涵,重新建構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涉及之更新單元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等程序,提出修法內容及具體之公益性評估,希冀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之立法目的及應為之政策功能,提供公部門後續修法及因應措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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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之制定與遊戲理論

簡芳益, JIAN, FA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士•布肯南博士(DR. JAMES M. BUCHANAN) 以 為:傳統經濟學者疏於對公共政策的政究,不免肇致政府功能過當膨脹,政府決策單 位難免有錯。要對市場失靈情況加以糾正,亦非十分把握。他同時指正:不論是凱因 斯學派或是貨幣學派,皆假定從政者在決策過程中不忘「公共利益」的想法,並非正 確無誤,因為從政者時時都有討好選民的政治私利觀念。 本文研究方法即以此論為起點,泛論在政策規劃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角色, 如選民、立法機構的民意代表、利益團體與行政官僚制度等的行為及策略,以暨視同 遊戲規則的投票法則分析。 此外,緣於政策是大套社會上每個人必須共同服從的法則此套法則影響的方向和深度 亦非一致性,通常有些人會受益,有些人會蒙受損害。同時,我們假設這個政策的「 準公共財」的政治市場或投票市場存在著。政策的需求來自於利益團體或利益團體的 聯盟,而政策的供給者來自為獲得政治支持以贏得選舉的政客(可能是行政官員或是 民意代表)。我們企圖建立一個涵蓋N 個利益團體的合作競局模型,將政策成立與否 視為此一競局的可能結果。其次,假設每一政客所擁有的政治支持跟他的擁護者的社 會福利成比例,每一政策皆需要過半數之政治支持,透過核心解集合、夏普利值(SH APLEY VALUE) 與協商解集合的綜合應用,窺探政策取決之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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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都市計畫中民眾參與制度之研究

胡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計畫之基本精神是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地區有計畫之發展。為了達到計畫目標,多以限制的方式對民眾的財產權加以管制。而都市計畫與後續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土地利用計畫彼此之間為上下位之關係,故都市計畫具有引導都市土地利用開發之性質。都市計畫之計畫決定往往牽涉到多元複雜利害關係,立法時要以法令詳細規範計畫內容有其困難度,亦不適當。由保障民眾基本權利、蒐集計畫決定的必要資訊、確保計畫決定的合理性等論點觀之,在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加入可使民眾直接介入,又兼具權利保障功能的民眾參與制度似有其必要性。 我國都市計畫法中雖有民眾參與制度之設計,但行政機關所需公開之資訊僅有計畫案本身,而無計畫案作成之過程或理由。且過往審議過程不公開,常令人有「黑箱作業」之感。且由於目前現有之民眾參與制度,均為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後方開放參與,民眾已難藉由上述參與制度對都市計畫案有實質的影響。因此我國現行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之民眾參與制度,常被認為流於形式而為人多所詬病。且由於我國都市計畫本身具強制性質,僅有這些程序是否即足以使計畫本身獲得前文所述之正當性不無疑問,似乎仍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反觀日本,其都市計畫法中對於都市計畫程序,亦有民眾參與制度之相關規範,但其過往制度由於不夠周密而發生許多與台灣雷同之弊病。面對這些弊病,日本近十數年來以陸續修正都市計畫相關法律,以及開放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相關自治條例,試圖加以改善這些問題。日本的這些相關經驗於改進我國制度時極具參考價值。 因此本論文第二章將先由相關憲法原則闡述民眾參與制度之法理基礎,並以此為基礎說明於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必須加入民眾參與制度之理由;第三章主要針對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之相關規定加以探討,說明日本都市計畫法之規範後,對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之民眾參與制度作一介紹;第四章整理歸納日本學術界對過往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諸缺失之闡述,並說明日本改進這些問題之方式,最後對現行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尚未解決之問題加以探討;最後,第五章將分析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執行之特點,反思我國未來都市計畫相關法律中民眾參與制度或可改進之方式,及可能遭遇之問題,期以作為將來我國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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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權力觀點審視台灣土地徵收制度之研究

周信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從「權力觀點」來審視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發現台灣的「土地問題」是戰後台灣發展模式的代價之一,它是深植於邊陲資本主義積累模式和發展掛帥威權國家的政治經濟邏輯之中;而原本為解決「土地問題」所制定出來之「土地政策」,在這種政治經濟之大環境下早已成為「邊陲部門」所制定之「不具重要性」的政策。且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已淪為政治權力者(政黨或行政官僚)與經濟權力者(新地主階級或地方派系與企業財團)獲取利益的工具;作為土地政策之一環的「土地徵收制度」,由於僅為實現土地政策之實質手段與運用工具,故對國家或權力者而言,土地徵收制度不過是邊陲性土地政策下的一個極具手段性、工具性之制度。再加上在現行土地徵收制度(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與行政過程中,作為擁有權力者之整體行政官僚係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權力運作,有意或無意地將「公共利益」之迷思與「客觀中立」之迷思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使得那擁有權力者所掌控的「公共利益」之觀點與界定、「客觀中立」之觀點與迷思能夠繼續穩坐意識型態霸權之地位,並進一步獲取龐大之政治經濟利益。在土地徵收制度此種先天結構性缺陷之下,土地徵收制度已衍生出二大嚴重問題,一為有形之問題;二為無形之問題。有形之問題為:(一)申請土地徵收之案件數量龐大;(二)牽涉土地徵收之訴訟案件眾多。無形之問題為:(一)行政訴訟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制度中「公共利益」與「客觀中立」之迷思;(二)人民難以挑戰及撼動整體行政官僚化身之「官僚巨靈」與「白色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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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政策之探究--理論、方法與議題

牛萱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訊是所有生命體的構成要素亦國家發展的資產,如何使用資訊決定了如何生活及運作、社會如何發展。資訊政策的發展可追溯至16世紀時政府管制資訊的政策,直至1960年代起資訊政策的內涵才由「規範資訊的移動與使用」轉至「資訊相關議題」,美國政府於1993年大力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之後,世界各國無論發展程度均開始正視「資訊化發展」對國家社會所帶來的影響,如何利用有限的國家資源來增加國家競爭與建全社會發展便成為各國關注的重心。因此,本研究從資訊政策中發展出「公共資訊政策」的概念,並分為理論與應用兩個層面進行討論,以呈現公共資訊政策的面貌。 公共資訊政策,強調具有國家整體性與國際性的宏觀視野,從國家整體發展與公部門的立場著眼以發展出一套管理「資訊生命週期」的整體策略,即針對資訊的取得、生產、處理、傳遞與應用等過程所制定的一套公法、管理規則與政策。 一、理論面 首先先介紹國內外學者所提出的相關理論、方法論的內容,期望能透過各種內涵與政策制定理論的呈現;並透過公共資訊政策的定義與範圍的釐清,將政策的內涵區分為法律、社會、經濟、政治與科技等五大層面,並針對各個層面提出相關的議題內容進行討論,提供研究與發展的基礎。 二、應用面 經由公共資訊政策內涵與理論面的發展,提出六項公共資訊政策的原則作為政策發展的指標,並應用本文建構出來的公共資訊政策架構,針對「國民卡」之個案進行研究。 近年來,公共資訊政策在實現社會發展上的重要性,逐漸為世界各國肯定。公共資訊政策的目的在於透過前瞻性、整體性與計畫性的規劃以減輕資訊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而建構出資訊社會的發展藍圖,以引導政府重新思索其在資訊社會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公共資訊政策之探究-理論、方法與議題 目 錄 第1章 緒論 第2章 文獻探討 第3章 法律面之議題 第4章 社會面之議題 第5章 經濟面之議題 第6章 政治面之議題 第7章 科技面之議題 第8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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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團體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之研究-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例 / The Effect of Public Interest Group on Policy - making Process— A Case Study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ve Law in Taiwan

簡徐芬, Chien, Hs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益團體以接近政府,影響政府政策制定為現代民主國家多元社會的表徵。政治學上團體理論認為,無論任何團體若欲影響政府政策制定,莫不介入政策制定過程中,政策制定為團體競爭的結果。因此,政策制定的過程充滿複雜多元的性質。   本文主要針對公共利益團體如何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作一探討,並且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過程為個案分析。因此,本文涵蓋下列章節: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名詞界定、研究範圍與本文的章節安排。   第二章為相關文獻探討。首先說明政策制定之概念,本文基於研究需要,將政策制定過程視為一從政策問題形成經政策規劃以迄於政策合法化之過程;其次就公共利益團體對政策制定可運用之資源與接近決策之管道以及公共利益團體的策略行動做一檢視;最後經由上述文獻的探討建立本文之分析架構。   第三章為個案研究的背景。本章將說明有關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定之形成背景、制定經過以及主要爭議。   第四章為個案分析。本章將分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消費者保護法」之政策問題形成階段、政策規劃階段以及政策合法化階段,如何運用組織資源及接近決策管道進而採取行動策略。   第五章結論。就以上各章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研究發現,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相關機關、人員以為政策制定之參考,同時提出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期冀未來之相關研究者能對我國公共利益團體參與政策制定活動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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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石化工業設廠審視台灣空間規劃典範──以後勁五輕和國光石化為例 / The research of planning paradigm of in Taiwan─Exemplified by the Fifth Naphtha Cracker and Anti-KuoKuang Petrochemical Project Event

施亞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規劃本身是一項政治過程,規劃理論的內涵與規範也必定隱含著政治上的意義與價值觀、權力關係的論述,而公共利益這個規劃的核心,其詮釋與認定影響規劃目標與過程甚巨;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空間規劃理論受公共利益認知的不同而有所變遷,進而產生不同的論述,並影響規劃的政治過程本身,而規劃理論的典範亦同。而公共利益的認知,則與政治體制有密切關聯:在民主政體下,公共利益也普遍的以民主、自由為出發點。 台灣因特殊政治、歷史背景,於戰後以威權體制強力主導國內事務,延用諸多西方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治理體制,其中以技術官僚為中心的決策體制帶來了舉世聞名的經濟奇蹟。在空間規劃上亦然,1960年代,台灣引進西方的理性規劃理論為空間規劃典範,在該理論的基礎上建置了如今的規劃制度之雛型,爾後,在數十年間因各種社會變動、政治情勢之影響,也配合我國的步入民主,規劃制度中也納入了民主程序。 然而這些改變並未使民眾對規劃更加信任或改觀。於1987年,後勁反五輕事件爆發;2009年,反國光石化運動席捲全台,歷經改變的規劃體制並未能平息民眾對規劃的不滿和抗議聲浪,而是帶來正好相反的結果。 由於規劃是一種政治過程,而政治的中心即在權力,因此,本文擬以權力三面向理論為根據,就後勁五輕以及國光石化的設廠及其抗爭經過來探討台灣的空間規劃之典範,並剖析在我國的政經結構下,規劃所扮演之角色,以及規劃實踐上的內涵,並提出改善目前情況的可能之建議:透過權力的重分配改善現有之不公平的規劃,從而達到更為符合民主體制的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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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埔農地區段徵收之爭議:以商議式民主為核心 / Controversy over zone expropriation of Miaoli Dapu farmlands: exploring the issue of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何雅群, Ho, Ya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6年,為因應國家社會經濟經需要,通盤檢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區段徵收之補償地價,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除可領取現金補償費外,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即抵價地)。準此,創造出抵價地式區段徵收,政府視為「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同霑開發利益」。1990年,行政院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此後,區段徵收成為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主要方式之ㄧ。   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已無法透過一般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遂透過區段徵收以進行土地開發,地方政府將剩餘之可建築用地得予出售或標售,作為挹注地方財政的萬靈丹,浮濫圈地應運而生。如大埔、機場捷運A7等。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各國莫不提高糧食自給率,日趨重視農業生產環境及生態保護;反觀臺灣,政府卻以經濟發展為由,啃蝕優良農地。   臺灣實施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將近三十年,為何大埔農地區段徵收成為最經典,最主要係因劉政鴻之縣長任期將屆,急於完成各項重大縣政建設,他承認大埔案在執行前,欠缺與人民溝通及協商,才會引起農民極大的抗爭。現今的代議制度,選民對當選後的民意代表,缺乏督促究責的機制,又加上政黨的介入,主導整體的運作,無落實民意政治,致引發政治失靈;嗣有「商議式民主」的產生,鼓勵民眾與公共政策的商議,強調主動參與、公開透明及包容每個人的意見,彼此尋求共同的公共利益,以補強目前民主政治的運作。   目前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欠缺公共利益、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造成諸多社會問題,爰建議一一改正,以避免繼續衍生土地商品化、都市蔓延及工業用地等閒置等情形,應加強重視農民之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以及農民對土地的情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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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制度與公共利益

陳財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國際經貿日趨整合下,具相當爭議性的反傾銷制度,在貿易政策中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如何在反傾銷制度中調和各方相關利益,已成為當前各國重要的議題。本文首先建構基本理論模型、接著實證檢測我國反傾銷個案,藉由相關經貿理論、制度、法律判例及實務的論證,評析反傾銷制度與公共利益。從理論與實務面探討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以作為制度修正的參考。 一、反傾銷、貿易移轉、學習效果與公共利益 反傾銷措施提供差異化的貿易限制措施,引發其他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趁機而入,產生貿易移轉效果。在邊際成本固定的情況下,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將使得生產者剩餘減小、消費者剩餘獲得改善、公共利益變小。若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本國同類產品廠商亦可能因提出反傾銷控訴而受到傷害。若本國同類產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反傾銷措施在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未必受到傷害,甚至可能將從反傾銷措施中獲益。當本國新興產業藉由第 1 期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調整經營體質,於第 2 期以學習效果再與進口品競爭。其中第 2 期學習效果於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亦能從反傾銷措施的學習效果中獲益。而反傾銷措施的全期效果將使生產者剩餘及關稅收入因而增加、消費者剩餘則不確定。 二、反傾銷對台灣相關廠商市場價值的影響─資本市場事件研究法應用 綜合我國反傾銷制度自實施以來的鋼鐵、石化、紙業、紡織及半導體業等產業相關個案,實證結果發現我國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而反傾銷控訴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此實證結果支持策略學派學者及第二章理論模型有關反傾銷政策的論點。主要的實證結論如下: 在國內廠商實際受到傾銷傷害時,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傾銷情況明顯之個案,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股票報酬率通常有正面效應;而對於傾銷情況不明顯之個案,通常則沒有顯著影響。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影響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亦即本國同類產品廠商若欲採取反傾銷控訴應對所有傾銷進口提出控訴,才能獲取較佳的反傾銷效果。而新興產業藉助反傾銷措施似可獲致不錯的保護效果。反傾銷的保護效果因業者的不同經營型態而有所差異;而反傾銷對於競爭力較弱的產業有較佳的效果。 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下游業者股票報酬率,不必然帶來負面效應,有時也可能出現正面效應。反傾銷控訴案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須視國內外市場結構與廠商規模經濟等因素而定。 三、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研究─兼論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分析 傳統理論認為反傾銷措施雖有保護生產者的功能,但卻會對下游構成傷害。然依理論模型與實證結果,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其下游業者亦不必然受到傷害。因此,我國反傾銷制度似乎需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用以評估及平衡相關利益。依民國 89 年 7 月 14 日核定的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第 2 項已試圖納入公共利益條款,其雖係參酌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但與歐體制度的強制性規範與明確的釋義實有相當的差距。「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設計係用以修正保護特定產業的效果,然於主管機關的裁量增加時,反傾銷程序的公開、透明化與監督則益加重要。而實施辦法修正條文亦未規定主管機關如何執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與相關機關充份合作,綜合判斷相關利益,則可有效達成「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立法目標。其中,貿易調查委員會為主要的認定機構於執行產業損害認定調查時,透過嚴謹的問卷設計及公聽會程序,衡量反傾銷措施對於使用者產業與消費者利益的衝擊;並聽取公平會對於業者是否濫用反傾銷措施的評估,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綜合作成課徵反傾銷稅與否或降低反傾銷稅額的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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