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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計畫法之研究楊慶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鑒於都市之建設發展為一國文明進步的表徵,都市計畫對於一國之經濟發展有著相輔相成之功,因此都市計畫法規亦日顯重要。都市計畫在我國向未受重視,都市計畫法規更有欠完備。新近,都市計畫法剛修正不久,對我國都市計畫法從立法的歷史淵源到現行都市計畫法的幾個重要課題作一系列的研討,當可有助於今後我都市建設發展之推行。本論文共分為五章,茲將各章要要點敘述於後:
一、第一章「緒論」,主要闡明本文的研究動機、方法及範圍。再論及都市計畫法在時間空間上的需要,以及法規所持的基本政策——平均地權與地畫其利。
二、第二章「市計畫之立法」,是從都市計畫法令之發展歷史以求了解都市計畫思想的演進及時代的適應性。都市計畫科學最先起於歐美國家,其立法亦較為完備,故本章第一節就各國都市計畫立法概況作一要述。英國為都市計畫立法較早亦較發達之國家,尤其英國的市鄉計畫法與新鎮法更是著稱於世,頗值我國參考。至於國為近代都市計畫推行最力也較具成效的國家,尤以都市更新為著。日本之都市計畫立法亦早在明治維新後就訂立了,其為我亞洲近鄰,文物典章與我國頗相近,故其都市計畫法令可借鏡處甚多。其餘之歐洲國家特舉德、法、瑞典、荷蘭四國,彼等都市計畫政策都各具特點。
三、第二章第二節茲就我國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規的立法情形以及相關法規與都市計畫法的關連性作一敘述。我國都市計畫法從立法至今歷卅五年,可分為二個時期。一為抗日戰爭前後之初期立法概況;二為政府遷台後於民國五十三年及六十二年的二次修訂經過。臺灣在日據時期曾有日人頒訂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為臺灣早期都市建設的依據,甚至對現今臺灣都市計畫的實施仍有影響,故對此一時期之都市計畫立法亦予一併說明。再從區域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與都市計畫法之關連性,可了解都市計畫立法的整個體系。
四、第二章第三節對我國都市計畫法所具公法、特別法、及強行法等法律性質,以及其在法律體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一要述。
五、第三章分為三節,依序探究二次全修正都市計畫法之社會與經濟背景,修正重點與改進處。第三節就三次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列表比較分析。
六、第四章從四方面來研計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之良窳,並參酌各國都市計畫法令作一比較印證。
七、都市計畫不論在實施前後都須採行某種管制手段,以免妨害都市整體性之規劃,消極阻止不當發展,積極則引導最有效利用。我國都市計畫法是採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興建築管理二方式。其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太過簡略,又無單行規則可循,以致執行困難。至於建築管理又有發給建築許可與限建管制二法。
八、都市計畫實施的方式可循向外發展的新市區建設以及內在的都市更新二途徑進行。除了把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擬訂計畫、處理方式等,就法條規定與外國法令學理作一說明外,並就新市區土地取得以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方法為優,作一比較。都市計畫法對於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規定皆嫌粗陋,不足為實施之依據。
九、公共設施的配制乃構成都市的要件,為都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公共設施的配置常須徵收私有土地,涉及人民的權益,故常引人爭論。第四章第三節即就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期限、取得、補償、限制使用等規定之適當與否作一討論。現行法將保留期限由以前最長保留十年改為最多得保留十五年;對於保留地之補償亦由以往的市價標準改為依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此皆為較重大的修改,亦為較適當的修正。
十、凡計畫實施非財莫辦,都市計畫的諸項工作更是需要鉅額的經費,因此都市計畫建設資金的籌措乃是一重要課題。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計有九項籌措資金途徑,特就九種方式一一研討其可行性與財源的固定性。
十一、第五章為結論。我國都市計畫法確在逐次進步中,尤其現行都市計畫法更作了極大的修正,但仍嫌規定簡略,應速行頒訂其施行細則以及都市計畫法中規定應另訂的各種子法。最後再就現行都市計畫法條文規定作四點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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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社區之公民參與研究--以清泉風景區計畫為例 /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indigenous coummunity: a case study on the Qingquan scenic area project何筱筠, Ho, Hsiao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On August 25, 2004, Taiwan was hit by Typhoon Aere which caused great damage in Taoshan Village Wufong Township in Hsinchu County. Later that year, in order to reconstruct Wufong Township and promote tourism, the Hsinchu County Government proposed the “Second Overall Review of the Qingquan Scenic Area Project”.
The residents of Taoshan Village are aborigines. Many factors hinder aborigines from participa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including incompleteness of information, weakness of mobilization,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This study is a case study of Taoshan Village, Wufong Township, and interviews local residents, resident representatives,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Through the case study, the thesis aims to develop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cess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 in Wufong Township during the Second Overall Review of the Qingquan Scenic Area Project and to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citizen participa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urban planning.
Th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show that the citizen participation system outlined in the existing urban planning regulations cannot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in the indigenous regions. As a result, the residents have a very limited influence on decision-making. In addition, the study also finds that a lack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early stages of urban planning led to some problems. Finally, based on the findings and results, this study provides suggestions on policy in hopes that citizen participation can be implemented effectively in indigenous reg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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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多功能性績效管制機制之探討 / A study on multifunction and performance zoning mechanism for agricultural zone in urban planning district江瑞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久以來不論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皆視都市計畫農業區為都市發展之預備用地,故對其採取寬鬆且開放之管制方式,導致農業區成為都市成長過程中被侵吞的對象,進而形成諸多待解決之課題與困境。然而,在氣候變遷且能源耗竭的今日,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劃設有其價值與必要性,即農業區不僅具基本的生產功能,更具開放空間、調節氣候、文化景觀與自然環境等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故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現況著實無法回應都市實際需求與全球因應氣候變遷之潮流,而為喚起人們重視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多功能價值,本研究認為必須重新予以定位並界定其多功能性。
承上所述,都市計畫農業區因具有多功能特性,且實有存在之必要性,故如何確保其多功能性之發揮亦極為重要。都市計畫農業區需要一個積極、具有彈性且重視基地環境與容受力之機制加以調整,而績效管制其特性即為一種極具有力量的管理系統,其考量土地利用效率、環境永續發展、社會公平性與減少外部成本之目標下,以績效管制項目取代僵化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保護環境脆弱地區,提升計畫方案設計之品質,但同時給予每個基地更多彈性,進而執行與完成計畫以達成規劃之目標。因此,本研究認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急需引入績效管制機制,以管理於農業區上活動時產生之負面外部性,並發揮多功能特性之外部效益,同時解決傳統使用分區管制缺失等現況課題。又,研究目的可分為兩項,即:1.藉由重新界定都市農地之定位與多功能性,確認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存在價值與必要性,並保護重要且具永續性之農地再生資源;2.建立績效管制機制以確保都市農地多功能性之發揮,並研擬後續相關配套與改善措施,提供政府於規劃與管理都市計畫農業區時之參考。
綜合文獻回顧、理論基礎、國外個案之分析探討與專家學者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得到之結論,包含:1.確立農地保護理念;2.都市計畫農業區應明確定位;3.都市計畫農業區績效管制機制之建構。而研究結果之建議則有五點,即:1.訂定農地上位計畫並加強空間規劃;2.相關法令檢討與修正並確實執行法規內容;3.都市計畫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與劃定功能特性;4.制定都市計畫農業區績效管制規則與監測管理系統;5.加強政府之間及對民眾之溝通與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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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衝突化解之研究邱品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對都市發展而言具有許多正面的效益,如提高土地價值、利於公共設施的儘速完成、解決政府重大徵購土地及工程建設的財政負荷,更可藉此推動都市更新,大幅提昇人民生活環境。市地重劃按理說應受到民眾的支持與歡迎,然而實施的結果,並未符合大多數民眾的期望或利益,市地重劃雖具有許多優點,惟若執行不當也可能造成許多弊病。
本研究以衝突管理理論為基礎,經由分析一個實際執行案例,從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之衝突問題進行探討,並分別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政府行政部門人員利用問卷調查方式瞭解市地重劃開發,可能引發民眾抗爭或衝突議題及其原因,以及政府部門辦理市地重劃在專業分工與部門成見及事權不統一無法整合等問題,並就現行市地重劃業務執行程序等相關階段,將其原因歸納為三個面向(意識形態之衝突、權力結構之衝突及經濟利益之衝突)加以分析及檢討。
本研究的結論如下:
1. 研究結果顯示,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最易引起爭議而產生衝突之原因分別為重劃辦理期間過長、施工期間造成民眾生活極大干擾與衝擊,以及重劃負擔比例過高與預期利益有偏差等項;而政府部門受訪者則認為都市計畫與通盤檢討未能配合實際需要,以及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土地分配區位不滿意為造成衝突之主因。對於衝突化解方式,以透過協調、協商及加強政策宣導讓民眾充分瞭解計畫內容等為雙方所認同與接受之方式。另對於政府辦理重劃業務事權無法整合的原因,主要關鍵在各單位本位主義作崇,缺乏横向連繫,以及政府組織分工太過僵硬,缺乏調整性等。有鑑於此,本研究提出一套預防衝突的機制,藉由雙向溝通模式,透過組織的運作,將上下雙方意見進行整合,以期在市地重劃辦理的各個階段,將衝突發生的機會減至最低。
2. 本研究企圖建立市地重劃衝突解決模式,從衝突的認知及接受、分析衝突的本質與環境、建立雙向溝通管道、擬定衝突管理策略,到事後的觀察與檢討作一歸納探討,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作為日後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工作之參考。
關鍵字:都市計畫、市地重劃、衝突解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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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培力機制與地方經濟發展之研究-以頂崁工業區與社后工業區為例姚玫芳, Yao, Mei-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十年來,由於經濟全球化發展,使地方經濟發展議題的重要性逐漸提昇,地方主動行動對經濟展的重要性漸受重視,特別是地方市民社會、商業聯盟等在地方生根的相關草根性社區組織團體於地方經濟發展中參與角色之扮演。地方經濟發展之策略已偏離傳統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朝向整合社區企業與居民自發的參與各種地方經濟發展活動的趨勢。
都市計畫工業區劃設之主要目的是為了帶動經濟發展與提供就業機會,惟老舊工業區的存在不僅對環境產生負外部性,部分資金少、勞力密集之產業更因技術更新不易、缺乏競爭力因而面臨遷廠、關廠或倒閉的命運,使地方經濟發展呈現嚴重衰頹之現象,因此,本研究欲利用地方自主發展的組織網絡模式來推動工業區經濟復甦。
培力是本研究主要的理論基礎,其最近20年被廣泛的應用於社區事務之推動,例如1992年柯林頓政府推動的培力區政策與台灣的社區總體營造,基本上,這些政策在概念上都極為相似,試圖藉由社區培力組織的運作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地方事務、並透過專家的協助、專業技術的訓練、有效的促進社區發展,以消弭個人、家庭與社區的貧窮與痛苦。培力的層級本研究認同Wlison的觀點,社區經濟發展是由個人改變與社區建構所組成,即社區經濟發展事務之推動,如果沒有社區培力與個人培力是無法竟其功效的,而社區培力又必須以個人培力為基石;社區經濟發展在地方來說是外顯的,而培力則是內涵的,外顯的社區經濟發展表現於工作機會、投資額、所得和生產力的增加。Wilson所提出的社區經濟發展僅提及個人培力與社區培力兩個過程,然本研究認為,地方經濟之發展仍然必須奠基於個人培力、組織培力與社區培力三個過程,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提出推動工業區經濟發展之廠商培力、組織培力與工業區培力三階段。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兼採質化方法與量化方法。量化方法係透過問卷所獲得的資訊,去瞭解影響工業區廠商培力的因素,廠商培力以廠商參與能力感覺、廠商利益的期望、廠商對組織未來貢獻三個變數代表之,影響因素包括環境因素在內的15項變數。本研究兼採線性、雙對數、逆半對數及半對數四種迴歸模式加以測試,並就共線性、自我相關與殘差分析分別對四個模式進行診斷,選擇一配適度最佳的模型。在各模式中,雙對數通過顯著水準檢測的變數最多,測試結果發現對廠商培力有顯著影響之變數有環境品質、志工意願、資金參與意願、專業知識輔導與產業公會協助等五個變數。質化的方法在於工業區培力機制之建構,以量化所得結果為基礎,參考相關文獻與研究設計工業區經濟發展組織形成與運行之機制與策略。
最後在機制建構上,本研究提出培力機制發展的三個步驟,歸結如下:
一、 第一階段:廠商培力
(一) 改善工業區環境品質
(二) 工業區危機意識之引發,建立廠商共同意識
(三) 人力資源調查,誘發性廠商動員;並鼓勵廠商參與,提高志工參與比率
(四) 提高廠商提供工業區經濟發展資金之意願
(五) 建立輔導傳統產業廠商專業知識之管道
(六) 加強產業公會之傳統產業廠商之協助
(七) 加強廠商間的聯繫
(八) 加強對工業區的瞭解與工業區資源探索
二、 第二階段:組織培力
(一) 瞭解工業區內產業發展網絡,形成經濟發展組織
(二) 專業知識團體協助,形成經濟發展組織
(三) 政府輔導推動並建立誘因與利基,鼓勵工業區廠商自發性配合與協助
(四) 組織成員學習領導能力
(五) 穩定經濟發展資金來源
(六) 組織決定經濟發展主題並行動
三、 第三階段:工業區培力
(一) 加強區內外組織間交流
(二) 建立工業區資訊流通網,出版工業區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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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都市計畫中民眾參與制度之研究胡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計畫之基本精神是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地區有計畫之發展。為了達到計畫目標,多以限制的方式對民眾的財產權加以管制。而都市計畫與後續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土地利用計畫彼此之間為上下位之關係,故都市計畫具有引導都市土地利用開發之性質。都市計畫之計畫決定往往牽涉到多元複雜利害關係,立法時要以法令詳細規範計畫內容有其困難度,亦不適當。由保障民眾基本權利、蒐集計畫決定的必要資訊、確保計畫決定的合理性等論點觀之,在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加入可使民眾直接介入,又兼具權利保障功能的民眾參與制度似有其必要性。
我國都市計畫法中雖有民眾參與制度之設計,但行政機關所需公開之資訊僅有計畫案本身,而無計畫案作成之過程或理由。且過往審議過程不公開,常令人有「黑箱作業」之感。且由於目前現有之民眾參與制度,均為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後方開放參與,民眾已難藉由上述參與制度對都市計畫案有實質的影響。因此我國現行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之民眾參與制度,常被認為流於形式而為人多所詬病。且由於我國都市計畫本身具強制性質,僅有這些程序是否即足以使計畫本身獲得前文所述之正當性不無疑問,似乎仍有許多值得檢討改進之處。反觀日本,其都市計畫法中對於都市計畫程序,亦有民眾參與制度之相關規範,但其過往制度由於不夠周密而發生許多與台灣雷同之弊病。面對這些弊病,日本近十數年來以陸續修正都市計畫相關法律,以及開放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相關自治條例,試圖加以改善這些問題。日本的這些相關經驗於改進我國制度時極具參考價值。
因此本論文第二章將先由相關憲法原則闡述民眾參與制度之法理基礎,並以此為基礎說明於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必須加入民眾參與制度之理由;第三章主要針對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之相關規定加以探討,說明日本都市計畫法之規範後,對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之民眾參與制度作一介紹;第四章整理歸納日本學術界對過往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諸缺失之闡述,並說明日本改進這些問題之方式,最後對現行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尚未解決之問題加以探討;最後,第五章將分析日本都市計畫訂定程序中民眾參與制度執行之特點,反思我國未來都市計畫相關法律中民眾參與制度或可改進之方式,及可能遭遇之問題,期以作為將來我國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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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機制之研究-以臺北縣為例 / The study of urban industrial district regeneration in Taiwan李漢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早期曾依靠工業的發展創造出經濟奇蹟,惟在民國 77 年步入後工業化社會後,產業結構的轉型對都市內部工業用地的發展造成很大的衝擊,不僅因原有的產業喪失競爭力,而歇業或往郊區發展,造成工業用地的閒置;另一方面,三級產業的發展引起都市內部工商爭地,許多的工業用地在市場與政策的引導下,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造成都市計畫工業區的畸零破碎,甚至因工業污染而引起土地使用相容性之問題。此外,許多工業區發展至今,已有30 年至40年以上的歷史,原有的廠房設備或園區內的基礎設施均已窳陋老舊,且不符現今發展之需求,也亟待辦理更新重建。惟現今因法令的不完備,以及再生誘因的不足,導致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的執行緩慢,且在法令的誘導下,多已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進一步造成工業區土地的消逝。緣此,都市計畫工業區是否應變更作其他使用分區,或應維持工業使用,並透過再生策略的執行,以促進都市內部產業的活化與復甦,本研究認為有建構一套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再生機制,以促進整體都市再發展之必要性。
為了建構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機制,本研究透過專家學者問卷,先分析導致都市計畫工業區需要辦理再生的原因為何,並進一步分析哪些區位條件已不適宜作工業使用,以及適宜持續作工業使用之地區中,又有哪些區位應優先辦理再生?其次,分析現行的法令中,哪些對於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有實質上的幫助,以及未來在執行上可能遭遇哪些課題?最後,則係為了避免未來在執行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時可能面對的課題,而進一步分析應採取哪些配套之策略。
從研究成果可知,都市計畫工業區需要再生的原因,實導因於廠房與園區基礎設施老舊等實質環境議題,以及產業喪失競爭力等經濟發展層面的課題,故在推動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時,除了應由政府協助改善整體園區環境及鼓勵廠商自行整建或重建廠房設備外,尚應透過相關獎勵誘因,引導產業的發展能符合未來的發展趨勢,並透過與相關研究機構的合作,促進傳統產業的升級或轉型,才有助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的執行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
爰此,本研究所建構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機制,以土地使用相容性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是否得持續作工業使用之最主要的劃分依據;而在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區位中,各項基礎設施與廠房設備老舊、土地閒置已久、產業缺乏競爭力,以及位於都市內重要交通區位等地區,應予以優先辦理工業區再生,以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與達到示範性之效果。最後,本研究所建構之再生機制分別從實質環境、經濟發展,以及法令與政策等三個層面提出應採行之再生策略,用以解決都市計畫工業區目前發展上所面對的課題,以及避免未來在執行再生過程中所可能遭遇的課題。
從此可知,本研究所建構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機制一方面將工業區予以劃分為適宜與不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區位,並透過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方式,將不適宜工業使用之區位予以變更為其他分區,以顧及營建署等土地規劃機關對土地使用效率之思維;另一方面,對於適宜作工業使用之地區,則引入相關獎勵誘因與產業發展政策之引導,促進工業區內部產業的活化與再利用,以符合工業局等產業政策主管機關對工業區再發展之思維。因此,本研究所建構之再生機制不僅可加速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的執行,更可解決土地與經濟政策主管機關橫向整合之不足,以維護工業區再生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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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計畫行政體制之研究黃世洲, Huang, Shi-Zh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近卅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帶來諸多社會問題,其中以人口快速成長與
社會繁榮,所造成的都市問題尤為嚴重。在許多解決都市問題的措施中,要以都市計
劃最具積極性和建設性,它除了是對過去都市實質建設方面提出改進外,並對未來提
出整體性通盤的規劃,藉以減少可能發生的都市問題,故都市計劃影響相當深遠,為
當今市政建設不可忽視皂一環。
我國在民國廿八年首制都市計劃法,確立都市計劃制度,但由於當時國內一般都市並
不發達,都市問題亦未普受重視;另則歷經戰亂,各地都市計劃不克有效實施。直至
政府播遷來台後,勵精圖治,刻意建設台灣為一模範省,都市計劃制度遂能逐步施行
。又為諸都市計劃能與時俱進,其制度雖經兩度改革,但尚未臻於完善,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社會進步速度太快,一方面則是都市計劃的行政體制本身有缺陷,諸如都市
計劃法令治縣益棼,都市計劃組織體系的不健全,及都市計劃運作制度的多所窒礙等
。
本論文即是針對上述問題,以文獻研究途徑,參考實務法規與資料所作之研究,全文
一冊共分五章,約十萬餘言,各章要點如下:
第壹章緒論,簡述都市計劃概念與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分析架構、方法
與限制。
第貳章我國都市計劃之法令依據,說明我國都市計劃據以實施之都市計劃法,及其各
時期之演變況革。
第參章我國都市計劃之組織,計分五節,首先闡明都市計劃組織之主要型態與我國現
行之組織體系,再就此一體系中之各別機構按其組織功能與職掌之不同,分業務執行
、審議研究、業務配合等機構與臨時性組合,分別加以論述。
第肆章我國都市計劃之擬定與實施,旨在探討我國都市計劃運作制度之程序及其推行
。
第伍章結論分兩部分,先就現行體制中的法規、組織和制度運行各方面綜合分析檢討
,最後則提出未來改進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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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畫定與利用問題之研究卓輝華, Zhuo, Hu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內容與方法、及研究之程序
。
第二章基本理論文獻回顧:分別探討農業區位理論、農地使用計畫及國外都市有關農
地之發展策略。
第三章為現有農業區發展趨勢及利用之一般的課題分析。包括農地利用課題及行政部
門協調課題。
第四章為農民意願調查結果分析。
第五章為專家學者意見調查分析。
第六章為提出具體之解決辦法,分別提出數個替選方案,進行評估,以為具體辦法之
擬定。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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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工業區與都市計畫工業區開發效率之研究 / A Study on Development-Efficiency of Industrial Districts and Industrial Zone in Taiwan麻匡復, Ma, Kuang-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編定工業區與都市計畫工業區一直是台灣工業用地的主要供給來源,儘管兩者均稱為「工業區」,然而兩者在現況上卻存有許多差異。一般而言,編定工業區通常具有達成國家經濟政策的任務,因而政府對編定工業區的開發介入較多,而其平均使用率也達到95%以上,就此情形而言,編定工業區的開發可謂成功;反觀都市計畫工業區,由於其劃設原始意義僅在消極排除工業發展的外部性,因而相關單位並未積極開發,台北市近來的工業區變更案更顯示出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存在與否有檢討的必要。有鑑於此,本研究針對編定工業區與都市計畫工業區之開發效率進行比較,希望藉由明確數字結果說明兩種工業區開發情形,同時對全台灣各市鄉鎮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工業區現況,期望能由實證與問卷結果得知兩種工業區開發效率之高低,並對開發效率較低者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
本研究可分為以下五部分,一為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二為針對編定與都市計畫工業區各項條件的比較,從法令、歷史沿革、面積、區位、數量、公共設施提供等各方面進行分析,以了解兩者間差異;第三部分為資料包絡分析法(DEA)的實證分析,測試結果顯示在291個受測試市鄉鎮中,有編定工業區設置的市鄉鎮無論整體效率、技術效率與規模效率均高於為設有編定工業區市鄉鎮。在變數分析中則發現,影響市鄉鎮工業生產效率的主要變數在投入面是土地,在產出面則是產值;第四部分則是台灣地區設有工業區市鄉鎮的問卷調查,調查結果發現編定工業區在地方的認知中確實優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最後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認為未來台灣地區工業土地的供給應朝向一元化,由編定工業區提供,而新設都市計畫則不應劃設工業區,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則應配合當地實際情況准予變更或加強管理。
關鍵字:編定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開發效率、資料包絡分析法、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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