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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更新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Urban Regeneratio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林文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更新條例主要係規範私人以權利變換方式施行都市更新事業,國家期藉民間資金與技術完成都市更新興辦任務,致力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卻引起不少爭議。本文探討國家引導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劃定更新地區、訂定都市更新計畫、確定實施者資格與更新單元、變更都市計畫等)相關問題。
研究發現,主管機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產生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法定同意比例門檻降低之效果,致使實施者能較輕易啟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具一般處分之效果。相關權利人如對更新地區範圍劃定認有不當,應予提起行政救濟之機會,然劃定更新地區事涉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決定,有判斷餘地之保護,權利救濟有其困境。為降低決策錯誤風險,以正當行政程序檢視政府公告更新地區過程,有必要擴大民眾參與。而劃定更新地區,未必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導致許多更新地區欠缺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逕循都市計畫之指導,更新單元易淪為個別拆除重建,衍生景觀不協調、公共設施不連貫等問題。亦因缺乏都市更新計畫規範所屬地區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造成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一體適用同樣基準,都市發展因地制宜遂成疑義。
再者,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已具特殊權限,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實施者資格審查,並對自行組織更新團體予以輔導。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履行供用義務,須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公益性,應檢討實施者強制更新地區外不同意參與戶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目的,及有無必要於更新地區外實施都市更新。
最後,都市計畫係大規模宏觀地對都市未來之布局,較難細緻地對局部窳陋地區微觀規劃,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程冗長,即時反應都市動態發展將有難處,故當都市更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在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與一定條件限制下,有必要變更都市計畫配合都市更新實施,如此,因實施都市更新而啟動都市計畫之變更,應解釋為按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或同條例第二十條所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乃有別於通盤檢討、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變更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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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國土開發法制之比較研究葉美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中日國土開發法制之比較研究」,係以國土開發之行政過程為對象,探討國土開發行政之行為形式、事前程序、事後救濟之特色、運用實態與問題,期能提供全民豐富、快適之生活環境,以提昇國人之生活品質。全文連同附註約二十萬字。由於我國國土開發法制一直未受重視,以致現時呈現出來之國土空間面貌為都市居住環境品質惡化、自然環境之破壞、有助提昇人民生活品質之大型公共工程執行困難、經常可見之民眾抗爭活動等。若能在國土開發行政過程中,妥善運用各種行為形式、進行讓人民意見得充分反應之事前程續及積極保全環境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提供權利因開發行為而受侵害者之及時救濟途徑,將可解決上述之問題,滿足人民快適、豐富、安全之生活需求。由於鄰近之日本在 這處些方面之實行與研究均較我國法進步與豐富,故本文先以日本法制為研究對象後,再探討我國法制之問題,最後就兩國法制作一比較撿討。另外,由於國土開發行政之範圍相當廣泛,本文無法做全面性之處理,故除第二章探討國土開發行政之一般性特色外,多以「都市地區」為主要打擊範圍。本文共分六章,其主要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日本國土開法制概說。首先界定本文中國土開發之概念,並將國土開發之重點,放在與環境有高度或重大關聯之開發行為上。其次,經由日本國土開發法制沿革之概觀,考察日本國土開發各時期之時代背景、問題與開發政策之演變,以作為我國法制之參考。
第二章:介紹日本國土開發行政之組織、行為形式、行政程序、司法救濟之一般性特色與問題。
第三章:探討日本國土開發行政中,各種行為形式之功能、特色、運作實態與課題。
第四章:首先,探討在國土開發行政中,應占重要地位之事前參加程序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日本法上運作、問題及改善之道。其次,探討日本法上之訴訟救濟與損失補償問題,兩者均涉及與人民權益有重大關連之權利保護問題。
第五章:對我國國土開發法制之現況加以檢討,並指出問題點。
第六章:就中、日兩國國土開法制作一比較檢討,並提出對我國國土開發法制法制化之展望與建議。
第一章 日本國土開發法制概說 1
第一節 國土開發之概念 1
第一項 國土開發之定義 1
第二項 本文對國土開發概念之界定 2
第二節 國土開發法制之沿革與現狀 4
一 昭和二十年代--國土開發法制萌芽期 6
二 昭和三十年代--地域別開發立法興盛期及公共事業相關立法促
進期 7
三 昭和四十年代--境保全法令整備期 9
四 昭和五十年代--摸索期 11
五 昭和六十年代--重整期 13
六 國土開發法制之現狀--第四次全國綜合開發計畫後之國土開發
法制 15
第三節 國土開發行政中環境保全之定位 17
第一項 環境保全行政之沿革 17
一 公害國會及環境廳設置前之環境問題 17
二 公害國會及環境廳之設置 21
第二項 當前環境保全之課題--環境廳設置後環境行政之新課題22
第四節 小結 22
第二章 日本國土開發行政之特色 26
第一節 組織上之特色 26
第一項 組織之多樣性 26
第二項 組織之綜合性 28
第三項 組織之調整性 30
第四項 組織之專業性 32
第二節 行為形式上之特色 33
第一項 行為形式之多樣性 33
第二項 行政計畫之必然性 34
第三項 行為形式之連鎖性 36
第四項 行為形式之非片面決定性 37
第三節 行政程序上之特色 39
第一項 重視諮詢程序 42
第二項 重視與相關行政機關協議 43
第三項 重視聽取地方公共團體意見 44
第四項 重視由地方公共團體作成計畫案 44
第五項 重視資訊公開 45
第六項 重視公聽會之舉辦 46
第四節 救濟上之特色 48
第一項 訴訟救濟途徑之混亂 48
第二項 重視預防性訴訟手段 50
第三項 計畫之司法統制困難 52
第四項 事前參加程序對司法救濟之限制 53
第五項 損失補償與其他利害調整方式 55
第六項 計畫擔保責任 58
第三章 日本國土開發行政之行為形式 60
第一節 國土開發行政手法 63
第一項 行政手法 63
第二項 國土開發行政手法 64
一 規制性手法 65
二 事業性手法 71
三 誘導性手法 78
第二節 行政計畫 79
第一項 行政計畫之概念 80
第二項 國土開發計畫之實態 81
一 全國綜合開發計畫 81
二 國土利用計畫(全國計畫、土地利用基本計畫) 85
三 都市計畫 89
第三項 國土開發計畫之課題 95
一 計畫之齊合性與地方之個別考慮 96
二 國土開發關連計畫之計畫化 96
三 擴大市町村計畫權能 97
四 公聽會之實質化 97
五 司法統制之困難 97
六 完備行政計畫擬定程序之必要 98
第三節 行政處分 99
第一項 行政處分之功能 99
一 使行政過程之時間上、內容上之基準點明確化之功能 99
二 終結行政程序之功能 100
三 早期權利保護之功能 100
四 決定是否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功能 100
五 實現公益目的之功能 101
六 監控開發行為之功能 101
第二項 行政處分之特色 101
一 行政處分之最後手段性 101
二 行政處分之多階段性 101
三 環境常為許可處分之重要考量 102
四 帶有綜合行政之色彩 102
五 處分作成前常先經行政指導 102
第三項 行政處分之實態 102
一 命令處分 102
二 許可處分 103
三 徵收處分 105
四 認可 110
第四項 行政處分之課題 112
第四節 行政指導 113
第一項 行政指導之分類 114
第二項 行政指導於國土開發行政中之功能與特色 117
第三項 行政指導之實態 119
一 行政指導與指導基準之設定□要綱行政之必要性 119
二 要綱之容許性 122
三 行政指導與要綱規制之緩和 123
四 行政指導之擔保措施與界限 124
第四項 行政指導之課題□確保行政指導之適正(合理性) 126
第五節 行政契約 129
第一項 行政契約之功能與特色 130
一 行政契約之功能 130
二 行政契約之特色 131
第二項 行政契約之實態□以宅地開發負擔契約為例 132
一 開發負擔契約與開發協定 132
二 開發負擔契約與附款、行政指導 135
三 開發負擔契約之性質 136
四 開發負擔契約之行政過程與特色 137
五 開發負擔契約之優缺與修正 138
第三項 開發負擔契約之其他課題 140
第六節 小結 143
第四章 日本國土開發行政之權利保護 146
第一節 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前程序 146
第一項 都市計畫決定程序 147
一 住民參加程序 147
二 行政內部程序 150
三 小結 151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152
一 環境影響評估之意義 152
二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沿革 154
三 國家實施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155
四 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以都市
計畫事業之都市計畫決定為例 160
五 地方公共團體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特色與問題點 163
六 今後之課題□法制化及應有之取向 165
第二節 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後救濟 167
第一項 民事訴訟 169
第二項 行政訴訟 174
第三項 民事訴訟途徑與行政訴訟途徑之交錯 185
一 交錯之原因 185
二 交錯之整理 189
第四項 損失補償 194
一 土地利用規制與利害調整 194
二 土地利用規制與補償之要否 196
三 損失補償之範圍 202
四 利害調整之今後課題□開發利益之歸公 210
第五章 我國國土開發法制之現狀與問題 218
第一節 我國國土開發法制之沿革 218
第一項 停頓與倒退期 219
第二項 規劃體系完成期 220
第三項 環境意識覺醒期 226
第四項 小結 229
第二節 我國國土開發行政之行為形式 234
第一項 行政計畫234
一 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235
二 區域計畫 236
三 縣市綜合開發計畫 236
四 都市計畫 237
五 我國現行國土開發計畫之問題與經建會「國土綜
合開發計畫法(草案)」之解決 238
六 對經建會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之
檢討 243
第一項 行政處分 248
一 開發許可 248
二 建築許可 253
三 徵收處分 255
四 土地重劃 255
五 都市計畫變更之決定 256
六 小結 257
第二項 行政指導 257
第三項 行政契約 258
第三節 我國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前程序 259
第一項 事前參加程序 260
一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261
二 建設用地取得程序 264
三 開發許可程序 268
四 綜合檢討 268
第二項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273
一 現行法之重要規定 274
二 現行法之檢討 275
第四節 我國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後救濟 277
第一項 我國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後救濟 278
一 行政計畫 278
二 行政處分 281
三 行政指導 282
四 行政契約 283
第二項 國土開發與利害調整 288
一 開發利益未能歸公 289
二 徵收補償額過低 290
第六章 結論 294
第一節 中日國土開發法制之比較與檢討 294
第一項 國土開發法制之沿革 294
第二項 國土開發行政之行為形式 297
第三項 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前程序 300
第四項 國土開發行政之事後救濟 304
第二節 未來我國國土開發法制法制化之展望 306
參考文獻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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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風景特定區實施開發許可制之研究崤淑華, Chang, Shu-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對於風景區計劃內容有頗為廣泛的研究,但卻未見有關於計劃擬定發布後,實施
開發建築前土地管理及審查制度及探討,因為目前計畫之擬定審議、公告及實施,悉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但是都市計畫主要是作都市土地發展規劃之依據,而與“維護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資源”為原則的風景特定區計畫,在計畫性質與區位上不相符
合,若適用同一套管制內容,將使風景特定區之開發陷於僵化,隨著國民旅遊偏好的
不同,亦難以作適度調整,故本文企圖用國外實施具有彈性的土地開發許可制及國內
略具雛形的開發許可制來檢討國內風景特定區的開發管制。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說明全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流程。
第二章:探討有關的文獻,並對其他文獻作一簡述與回顧。
第三章:由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的特性,來探討目前風景特定區土地開發之運作模式
及制定內容有何缺失,指出問題點,再就目前法令規定風景特定區計劃開發之行政體
制,來探討目前風景特定區開發之功能分析。
第四章:探討國外實施開發許可制之對象,運作模式及實施後有何成效,並對其功能
詳加分析。
第五章:探討國內實施開發許可制之缺失,及其不夠周延之處,並作適度修改,從而
引用到風景特定區。
第六章:探討風景特定區實施開發許可制時之運作模式,及應有之配合措施。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對全文作一總結,並提出一改進可行之道,以供政府機關行政
之參考,以便提供全民規劃開發良好,設施配置適當,適合各種遊憩行為的風景特定
區,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功率而同時達到保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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