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德國刑事訴訟法中電信通訊監察與談話監聽(包括住宅內談話監聽)措施的規定,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基於人權保障對住宅內談話監聽所設立的要求,並藉由德國法規與判決所設立相關標準,進一步來審視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規定是否妥適。
德國基於犯罪偵查目的之電信監察與談話監聽,主要規定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a以下,對電信監察與談話監聽措施成立的要件作有詳細的規定,並作為本論文研究德國規定的主要架構。
其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4年3月3日對住宅內談話監聽做出重要判決,判決認為私人生活核心領域 (Kernbereich privater Lebensgestaltung) 的保護屬於不可侵犯的人性尊嚴(Unantastbarkeit der Menschenwürde)。若涉及私人生活核心領域,則不允許基於刑事訴追目的進行住宅內談話監聽。並認為刑事訴訟法有關住宅監聽的部分規定未符合憲法上的要求,進而要求立法者修正相關規定。本文將介紹該判決所揭示的監聽基本原則,以及循該判決所揭示的原則,德國刑事訴訟法於2005年針對住宅內談話監聽措施所作的修正。此後,聯邦憲法法院上開判決所揭示的原則,並進一步導致2008年德國刑事訴訟法中電信通訊監察措施以及隱密性質偵查措施規定的大幅修正,本文亦將作一簡略介紹。
最後藉由德國刑事訴訟法中針對電信偵查措施與談話監聽的規定及其中所揭示的法律原則,反思我國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有何進步的空間,以及我國現今是否應採行住宅內談話監聽的偵查措施。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6510261 |
Creators | 曹珮怡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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