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務向來以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評議保密」,做為限制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理由;「違反審判獨立」、「破壞上訴機制」、「有損司法權威性」,似乎成為了普通法院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的代名詞。
然而,本文認為,這些口號,就像是「嗡嘛呢叭咪吽」的咒語一般,套用在分別意見書制度上時,徒具形式,不富有實質內容。反之,觀察國內外實務之運作,從主觀上確保法官之良心自由,到客觀上民主政治公開的實現;從落實評議制度及促使裁判理由更為豐富的現實面,到有助於憲法及法律進步的未來面,都是法官公開其分別意見書所可能帶來的好處。
是以,本文從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司法制度面切入,檢視這兩個法系對於分別意見書制度運作的差異,且將重心放在評估我國普通法院向來拒絕適用分別意見書制度之理由的妥適性,並對現行未臻完善之制度,做一番檢討。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1037 |
Creators | 許毓民, Syu, Yu Mi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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