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的國家已被譽為租稅國家,租稅之本質,非僅為財政收入,尚兼含收入以外之目的;諸如以租稅矯正分配不之不均,或寓禁於徵,達成社會政策之目標;或以藉租稅徵收方式,節制消費、抑制通貨膨脹、遏止經濟恐慌、促進經濟發展。準此以觀,政府為達成租稅之多種目的,益使租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收入或支出、或財產持有、或所得來源等等,悉為租稅課稅之客體,人民之經濟活動乃被置於租稅生活之領域中,租稅法定主義成為租稅生活中之共同準繩,租稅制度之良窳有賴租稅立法之技術,蓋租稅法之內容,即須明確規定各種課稅要件,同時對於課稅之時間與方法,亦應加以明白規定。此外,有關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救濟程序,及為保障租稅債權之需要,並使政府在執行稅法時,具有強制性之權限,□輔以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如此多方面之設計,實非具有高度之技術性不可。
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在促進納稅人自動依時依額忠實守法繳納,惟在租稅債務之履行時,難免發生納稅人企圖避免或減輕負擔之情事,而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並非僅以避免非法課稅為已足,尤須貫徹租稅法債權之實現,故如何引導或督促納人守法,應屬急要之圖,因此一方面有賴稅務稽徵機關之蒐集正確課稅資料,以實現適法納稅之目標,另一方面,租稅法上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之納稅人,課以其通常負擔以外之負擔,或予以民事上之制裁,或予以刑事上之處罰,俾使納稅人更加體認其納稅義務之不容忽視或倖圖豁免,是以租稅法自原有之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衍生處罰法,形成租稅法之四個體系,彼此相輔相成,不可缺一。
本文論述共分四章,第一章為租稅處罰法之意義與性質,說明租稅處罰法究為行政罰,抑為刑事罰,容述各學者之理論並加以闡述。又關於違反租稅法之可罰行為與一般之侵權行為甚有差異,特以專節討論。再因租稅處罰之主體非為行為人,其處罰主體歸屬問題,成為法學界經常討論者,□予併同討論之。第二章簡述我國各種租稅法規之處罰內容,並依違反性質詳加分述。第三章依我國各稅處罰內容予以分析比較,諸如性質比較,類別比較,處罰程序比較等,同時對我國租稅刑罰之立法及趨勢,以及各項問題探討均加研究,並提改進意見。第四章結論,為建立完整之租稅法體系,針對我國現行租稅處罰法之缺點,提出研究心得報告。
毋庸諱言,我國租稅處罰法,失於疏漏、簡略、殘缺、缺乏完整性及統一性,在執行適用上,常待財稅官署釋明,或補充規定者極多,有違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民國四十九年間,應聘來華之美籍租稅顧問柯洛克(Joseph P.Crocker),在其中國租稅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中,曾謂:「徵稅法律累積甚多,政府未予編訂為法典,而其內容簡單含混,又多缺漏,解釋即極困難,適用自亦不能一致。」亦足說明我國現行租稅法有待改進,本文之筷寫、其動機即在於此,筆者自知學識淺薄,尚祈斯學宏達先進有以教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879 |
Creators | 阮呂芳周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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