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延續Nielsen, Raimondos-M□ller and Schjelderup (2003)一文所設立的兩國模型,來探討在會計分割法 (separate accounting)與公式化分配法 (formula apportionment)等兩種會計制度下,跨國企業與地主國政府使用單邊預先訂價協議時,對移轉價格之訂定與其所產生的效果。由結果得知,不論是採用哪種訂價方法,在預先訂價協議之下,所得到的移轉價格均會受到「談判力效果」、「稅負誘發效果」與「策略性效果」的影響,其中「談判力效果」是預先訂價協議模型的特色,當「談判力效果」為正值,代表提高移轉價格將使地主國的社會福利增加,反之當「談判力效果」為負值,則提高移轉價格將使地主國的社會福利下降。
此外,跨國企業與地主國政府哪一方的談判力愈高,愈可以訂定對其有利的移轉價格。當地主國政府完全沒有談判能力時,跨國企業對於移轉價格有絕對的決定權,則利用預先訂價協議所決定的移轉價格會與Nielsen, Raimondos-M□ller and Schjelderup (2003)一文所得出的結論相同,亦即「談判力效果」為零。
而在預先訂價協議的應用上,跨國企業方面,因為跨國企業藉由犧牲部分利潤,以換取稅負的穩定,所以其利潤在使用預先訂價協議時會比較小。而地主國政府只要擁有部分的談判力,其社會福利在使用預先訂價協議時會比較大。由此可知「預先訂價協議」是一種對雙方都有利的談判。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258010 |
Creators | 許羽欣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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