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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法與稅捐保全 / Amendments to articles 24 of the tax collection act and tax safeguards

民國97年8月13日稅捐稽徵法第24條大幅修訂,將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限制對象、限制時間及解除條件等規定,明文列舉本法,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合憲性。其次,考量物價變化及生活水準,將金額標準適度放寬,有符經濟公平。又增訂5年限制期間,保障欠稅人的海外工作權。再者,增訂稅捐稽徵機關需先執行禁止處分或假扣押,財政部始得限制出境之規定,亦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維護了人身自由權。
本研究另以實證迴歸OLS模型研究修法對於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辦理之件數和金額及辦理稅款保全案件徵起金額的影響為何?另增設解釋變數為臺灣加權股價指數,一併考量稅捐保全和總體經濟之關聯,同時也考量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辦理之件數和金額之間是否會相互影響,另外也研究滯納期滿移送執行之件數及金額、全國賦稅實徵淨額對於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辦理之件數和金額及辦理稅款保全案件徵起之金額有無影響?實證結果摘要如下:
一、修法後辦理限制出境之件數則較修法前顯著增加。從迴歸結果得到修法後件數增加;從統計數據上也出現同樣結果,以96年(修法前)和98年(修法後)相較,98年件數呈現增加。經濟景氣對辦理限制出境之件數,亦有顯著正向影響,經濟景氣好,營利事業或個人需要繳交更高的所得稅,造成應納稅額增加,進而使欠稅增加,造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之件數增加。
二、修法後辦理限制出境之金額較修法前有顯著增加。經濟景氣對於辦理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之金額,均呈現顯著之正向影響。
三、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辦理之件數和金額之間會相互影響,當辦理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件數愈多時,禁止處分和限制出境的金額也會愈高,反之,辦理之金額也和件數成正向顯著影響。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921027
Creators楊謹慈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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