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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區人大立法權之研究-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

從整體國家權力機關體系而言,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大陸憲法賦予它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崇高的職權。其中,省級人大在整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體系中,處於聯繫中央和地方,在工作分配上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相對的,隨著地方人大權力的強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弱化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能力。因此,探討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行使,不僅有助於瞭解其政權穩固的因素,且有助於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確立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繁榮的民族關係。故在此等基礎上,本論文主要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行使為討論對象,冀能透過科學的剖析,來闡述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理論與實踐。
新疆自古以來即是多民族和多種宗教並存的地方,目前境內有53個民族人士分佈,其中有13個世居民族,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人口高達59.4%(2000年),是中國大陸唯一的三級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完備的區域。不僅依法享有一般省、直轄市的地方立法權,還有權根據當地實際和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貫徹國家法律時可以制定某些變通辦法或補充規定,其立法權限與一般省、直轄市相對要大一些,但是又必須接受嚴格的立法監督,即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第一部地方法規,是在1979年11月由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邊境管理區安全保衛工作通告」。迄2006年1月止,共制定330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與補充規定,這些法規涉及到自治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宗教、環境與資源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自治區的穩定有一定的作用存在。
雖然,中國大陸當局一再強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已充分表現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但從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上看,現有的民族法律、法規大都比較偏重原則、抽象,調整的手段和方法比較單一,多為指導性的規範,懲罰性的內容薄弱。從數量和結構上看,缺乏系統性,許多實踐急需的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還沒有制定出來。從保障機制上看,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保障機制,實際執行起來難以達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預期效果。事實上在中共現有體制下,唯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民主化與法制化,才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真正有效途徑。


關鍵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民族區域自治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72615062
Creators劉燈鐘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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