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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之研究

賴榮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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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代以來中共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關係之研究 /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Local People's Congress Since the 1980's

金泰姬, Kim, Tae-He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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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區人大立法權之研究-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

劉燈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整體國家權力機關體系而言,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大陸憲法賦予它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崇高的職權。其中,省級人大在整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體系中,處於聯繫中央和地方,在工作分配上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相對的,隨著地方人大權力的強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弱化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能力。因此,探討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行使,不僅有助於瞭解其政權穩固的因素,且有助於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確立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繁榮的民族關係。故在此等基礎上,本論文主要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行使為討論對象,冀能透過科學的剖析,來闡述中國大陸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權的理論與實踐。 新疆自古以來即是多民族和多種宗教並存的地方,目前境內有53個民族人士分佈,其中有13個世居民族,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人口高達59.4%(2000年),是中國大陸唯一的三級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完備的區域。不僅依法享有一般省、直轄市的地方立法權,還有權根據當地實際和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貫徹國家法律時可以制定某些變通辦法或補充規定,其立法權限與一般省、直轄市相對要大一些,但是又必須接受嚴格的立法監督,即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第一部地方法規,是在1979年11月由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邊境管理區安全保衛工作通告」。迄2006年1月止,共制定330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與補充規定,這些法規涉及到自治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宗教、環境與資源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自治區的穩定有一定的作用存在。 雖然,中國大陸當局一再強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已充分表現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但從其所制定的法律內容上看,現有的民族法律、法規大都比較偏重原則、抽象,調整的手段和方法比較單一,多為指導性的規範,懲罰性的內容薄弱。從數量和結構上看,缺乏系統性,許多實踐急需的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還沒有制定出來。從保障機制上看,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保障機制,實際執行起來難以達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預期效果。事實上在中共現有體制下,唯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民主化與法制化,才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真正有效途徑。 關鍵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民族區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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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之研究 / A Study of PRC'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pecial Committee

林家彰, Lin, Chia-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探討委員會制度的理論之中,「形式理論」(formal theory)、「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與「資訊理論」(information theory)等三個理論為學者所廣泛討論。有別於「新制度論」中多以「理性選擇制度主義」(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為主的論述,本文以「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為導引、新制度應用架構為基礎,建立以「人員組成方式」、「選舉制度」與「輔助立法機構」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三項制約因素。各專門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可以分為「審議權」、「提案權」、「調查研究權」等三個部分,而研究發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確實受到「委員會組成」、「選舉制度」與「輔助立法機構」等三項因素所制約。就制度功能而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發展上的確面臨到三大挑戰:「委員會組成層級偏低」、「間接選舉制度降低選舉效率,導致選區難以與委員會做連結」、「委員會與其他立法輔助機構功能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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