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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實施狀況與對勞工權益影響之研究

我國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已十分普遍,又現行法令並未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有明確規範,所以在使用上多以契約方式定之,然由於勞雇雙方的締約地位並不平等,因而產生許多爭議問題,相關討論亦紛紛出籠,而目前國內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討論,多著重在法層面,主要是透過文獻資料的蒐集整理,來檢視及分析我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但關於實證研究部分卻較少著墨,然要了解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之全貌,除了文獻分析外,實證亦為很重要的一部份,因此本研究除了文獻外,更將重點放在實證的部份,透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來了解並分析我國電子工業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實況以及對勞工權益之影響,進而提出立法建議。
在經過文獻與實證探討後,本研究發現受訪公司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仍普遍有利於資方,勞工權益未受到保障。其中在條款內容方面,以雇主欲保護之利益內容不明確以及未提供補償措施最為嚴重,致使員工所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不僅是一種單方義務、無償的法律關係,且由於保護的標的物不明,可能造成許多不應受條款約束的員工卻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之狀況發生;而在相關實務方面,則以勞動契約終止原因以及公司經營型態改變,對於條款效力不生影響之問題較為嚴重,導致員工在許多不應遵守條款之情況下仍受到條款約束。
最後,本研究乃以實證研究為主軸,針對危害勞工權益較嚴重的問題,於參酌國內見解與他國經驗後,歸納出以下幾點法制面之建議:
一、雇主在有營業秘密之前提下,才可與員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二、條款內容至少應包涵:第一,雇主擁有的營業秘密種類及內涵;第二,合
理之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與補償措施。
三、當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不可歸責於勞工時,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遵守離職後
競業禁止義務。
四、當公司經營型態改變後,雇主透過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已不存在時,不可要求員工遵守條款。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262006
Creators李思嫺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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