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功能界定上向來有「行政=現代人」「立法=未來人」「司法=過去人」的說法。換言之,司法者如能將已發生的既存事實與爭議釐清其法律關係,任務即可算是達成。不過,隨著科技爆炸性進步,高品質生活背後卻代表了新型態的危害往往發生得又急又快,造成損害的規模或是嚴重性更鉅,回復也高度困難,避免危害的發生可能比事後追究責任歸屬更為重要。因此,不論行政、立法甚至司法者行使職權,將目光投射至「未來」恐怕皆無法避免。就此而言,司法者解釋與適用法令時取向於未來的後果,正是呼應上述主張,如此操作思維本文即稱為「結果取向」。
問題在於,目前對於結果取向方法的完整討論仍不算多,「結果取向」一詞在理解上十分模糊,如果界定為取向於「結果」的方法,那麼「結果」又是何指?具體操作步驟為何?與傳統法律解釋方法的關係為何?並且追根究底,取向於未來後果之司法裁判與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活動相似,司法者採取是種方法是否仍具有正當性?另外,如果把結果取向方法投入個別法律領域運用,特別在憲法領域,正當性議題以及具體操作上又有何應注意之處?
循此,本文試著先劃定出結果取向方法較為清楚的輪廓並且探討正當性的議題;接著以憲法領域為核心,考量到憲法獨特的規範特性、規範結構以及大法官任務定位等因素,重新檢視結果取向觀點運用在憲法解釋與適用活動時之正當性以及操作上應所調整之處;最後再把焦點拉回我國大法官解釋實務,從過往釋憲實務中,試著找出幾號採取結果取向觀點的解釋,另外,若是大法官在往後要繼續採用結果取向觀點,本文從程序建制如何配套的面向上提出一些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6510231 |
Creators | 宋恩同, Sung, En Tu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2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