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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演變之研究

我國自民國四十五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綜合所得稅除了稅收的功能外,其對社會公平與經濟成長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在此稅制已實施四十餘年的今天,本文回顧我國綜合所得稅的發展歷程,並了解國際間的租稅改革潮流,參酌理論且兼顧實務下,進一步提出未來改革方向的基本建議。
  自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而改革的趨勢主要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在改革的過程中,各國發現許多排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必要,所以在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大幅度的修正,並且逐漸強調了租稅中立的相對重要性。
  稅率結構與稅基範圍是構成綜合所得稅制的兩大主體,本文主要探討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的演變。因為免稅規定在我國的所得稅稅基的發展中是不容忽視的一部份,影響範圍也很廣泛。依據本文之研究,可歸納出以下之結論:
  一、理論上,綜合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各類所得之總額來衡量其納稅能力,進而以累進稅率課征之。但有原則必有例外,政府通常會因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稅務行政、避免重複課稅以及矯正外部性等原因,將某些所得以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排除於應稅所得之外。免稅條款的適當運用,可促進租稅之公平性;但如將其濫用,致使例外太多,就會妨礙了原則,產生多方面的不良影響。
  二、免稅條款的不當運用所產生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違反租稅公平:當所得項目被排除課稅之後,將違反稅制的水平及垂直公平、破壞綜所稅的量能原則、削弱累進課稅的程度。
   (二)降低經濟效率:免稅所得的稅後價格無法反映社會的真實相對價格,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導致消費與生產的不效率。
   (三)減少政府稅收:免稅所得會破壞稅基之完整性,使政府財政收入減少。
   (四)耗費其他社會成本;例如稅務行政成本、資訊成本、法律及訴訟成本等。
  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免稅所得之沿革與演變可知,免稅所得於民國三年就已存在,且民國四十四年與五十二年修訂的所得稅法中增加幅度最大。至於免稅條款訂定之理由,除為促進稅制之公平合理外,多為適應當時經濟情勢發展與社會需要等因素而逐年修正或增訂免稅範圍。以整體觀之,免稅所得的發展趨勢多是以擴大免稅範圍為主,包括免稅主體與免稅所得項目;僅少數是縮小免稅範圍。
  四、國際比較方面,由美、日、韓三國之免稅規定以及OECD國家之發展趨勢可知,在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配合社會政策、以及其他如基於國際慣例、稅務行政的困難或簡化等方面,各國大多有類似之規定,我國與國際間並無太大的差異。但是在經濟政策-獎勵儲蓄投資之方面,我國對於利息所得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的租稅減免明顯較各國來得優惠。此外,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則是我國較為特有的免稅規定,免稅對象及金額亦較其他國家為多。就整體免稅範圍觀之,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免稅項目較其他國家為多;免稅性質亦較為龐雜。
  五、所得稅法第四條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條款部分,本研究估計在民國八十七年所造成的稅基侵蝕約為5,969億元,占當年度個人所得的8.52﹪:
   (一)職業身分別與所得別之免稅:2,632億元
   (二)基於社會政策的保險給付險免稅:2,928億元
   (三)基於獎勵儲蓄投資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稅:409億元
  就稅收損失方面而言,免稅條款在該年度所減少之財政收入約為300億元,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收的13.7﹪。
  六、本文就我國稅法有關免稅所得之規定,逐一檢討,並建議未來之改革方向,以作為我國未來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改進之參考。在十七個款項中,建議維持免稅的共有七項,例如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矯正外部性、及配合國際慣例等;刪除免稅規定的有六項,主要為職業身分別(如中小學教職員薪資)與所得別(如稿費等)之免稅以及獎勵投資之免稅(如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就現行規定修正免稅範圍的計有四項(如保險給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0033
Creators李怡欣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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