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天災頻仍,從1999年921大地震、2005年Katrina颶風至2008年四川大地震,巨災損失金額遽升,再保險業面臨再保險費率高漲、承保能力下降之窘境。此時,若能有效運用風險移轉工具以充實理賠資金,對於災難發生後重建工作之推行,必定更有效率。「保險證券化」是國際金融市場上之一項革命,其結合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上之強大力量,發行有關保險連結型證券予廣大投資人,以解決傳統再保險市場中承保能量不足之問題。
巨災債券是保險連結型證券中最被廣泛應用之ㄧ種商品,我國中央再保險公司於2003年曾發行金額為1億美元之巨災債券,雖發行巨災債券之可行性已十分明顯,然而,因巨災債券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並不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架構下之規定,因此,後續相關法令規範尚待建立。
SPV是巨災債券交易中不可或缺之交易實體,其重要性不言可喻。SPV發行巨災債券之行為如何定性?SPV信託予信託業者之資金如何應用?如何貫徹破產隔離等問題,均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從巨災債券發行與監理架構出發,首先介紹巨災債券之源起,後釐清巨災債券於我國現行法下之定位,並透過百慕達和美國於保險證券化監理上之立法例介紹,提供我國另行制定法令之參考,期望對監理單位或立法機關有所助益。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358015 |
Creators | 胡靖雯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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