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究應採取何種投票辦法,通過決議以履行此項責任,是一得研究的問題。事實上,安理會的投票制度,尤其是大國全體一致的規定,在憲章制訂的過程中及聯合國成立後實際適用時,一直是引起爭論的問題。
為了幫助瞭解起見,在討論憲章的規定及安理會的實例以前,對一般國際組織的表決方式作一簡要的研究,有其必要,因此,第一章對影響國際組織表決方式的三種原則!全體一致,多數決及大國優越原則加以簡要敘述,並說明安理會的投票辦法實際上是這三種原則的混合制度。
安理會的投票辦法,除憲章第一○九條第一三兩項及國際法院規約第十條已另有規定外,均規定於憲章第二十七條,這一條文的由來如何,第二章將對頓巴敦橡團會議,雅爾達會議及金山會議的討論情形及所作決定,作扼要的敘述。
依照憲章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理會的決議,安理會的決議,因待決問題是程序事項抑或非程序事項而適用不周的表決方式,何謂程序事項或非程序事項?安理會內對某一問題究竟是程序事項或非程序事項的意見不一致時,此一先決問題究竟如何決定,第三章將就四國聲明大會的決議及安理會的實例加以說明,並對因先決問題而發生的雙重否決問加顯以分析。
第四章「棄權與投票」,係論述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但書所規定不得投票規定的適用範團及其共效力並分析常任理事國之一自願放棄投票或缺席時,對安理會表決的影響。第二十七條對自願棄權或缺席的效力均無明文的規定,雖嚴格從文義解釋,這兩種情形都構成反對票,但安理會已樹立一實例:自願棄權或缺席均不構成反對票,憲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全體常任理事國同意票的規定,實際上等於「到會及投票」的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
第五章「否決權的行使」,就各國歷次行使的情形加以統計說明,並說明否決權的行使對會籍,國際和平及安全的維持等問題的影響。一般認為否決權的行使已使安理會不克履行其職務,這種看法在某一意義及程度上,有其正確性,但否決權的行使實際上是「病癥」而非「病源」,其根本原因為大國關係的失調。
蘇聯在聯合國成立後不久即屢次行使否決權,引起其他會員國的不滿與指摘,大會歷屆常會曾對這問題加以討論,並通過決議,希望對否決權的行使加以改善。第六章即就各屆大會所作的努力,作一簡要的敘述。並說明憲章修正問題涉及安理會投票制度的情形。
第七章結論,說明大國全體一致原則規定於安理會投票度內,是現實國際政治的反映,否決權的行使亦不例外。安理會的投票制度不能僅作孤立的法律問題研究,而應願及所代表國際政治的意義。
本文寫作過程中,承蒙杜師光塤教授於百忙中崵予指導,始克完成,謹此表示謝意。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9471 |
Creators | 王建世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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