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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縣市教育局局長職權之研究

縣市教育局長的職權,在有關的法令中,係以「承縣市長之命,綜理局務」概括規定。在此項規定之下,教育局長能否確實掌握其職權的核心,教育局改制之後應有的功能是否因教育局長職權的充分行使而更能有效發揮,一直為教育人士所關切。本專題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透過有關教育人員的認定,來釐清教育局長應有的主要職權,辨析影響其職權行使的人為因素,瞭解教育局長應具備的基本品質,以提出改進意見,俾供參考。
本研究的進行,採取學理與法規分析以及問卷調查兩種方式。首先就中外有關地方教育行政機關首長職權的理論與研究,配合我國現行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分析教育局長現有的主要職權為下列四方面:
(一)組織管理方面
1.任免或推薦縣市教育人員。
2.鼓舞縣市教育工作人員的服務熱誠。
3.爭取與保障縣市教育預算及補助。
4.支配縣市教育經費。
5.規劃、運用與維持全縣市各項教育設施。
6.劃分所屬單位的權責並協調其工作。
(二)政策執行方面
1.擬訂全縣市教育政策與發展計劃並付諸實施。
2.督導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廳縣市委辨事項。
(三)工作視導方面
1.評鑑全縣市教育實施的成效。
2.領導縣市教育人員從事教育問題的行動研究。
3.溝通縣市教育工作人員的意見。
(四)社區領導方面
1.發展公共關係。
2.參與社區行動。
其次,編製問卷,進行實際調查。調查工具為「台灣省縣市教育局局長職權調查問卷」,內分三部分:第一部份「教育局長應有的職權」與第二部份「影響教育局長職權行使的人為因素」係研究者自編,第三部份「教育局長的基本品質」則根據美國葛羅斯(Neal Gross)等人的研究改編而成。調查對象包括教育局長,教育部廳行政人員,教育局其他行政人員與國中、國小校長或縣市社教機構主管,以及學者專家或對教育有研究人士,選取樣本共五七八人,實際收回問卷共四六八份,佔所選取樣本總數之八○.九七%。
調查資料經處理分析,獲得左列結論:
(一)教育局長的職權能否順利行使,縣市長的影響是主要的關鍵。
(二)地方上的壓力團體或個人,對教育局長的職權行使常有困擾。
(三)教育局長的人選,必須考慮甚多因素。
(四)目前教育局長的職權履行,偏重例行公事的處理,而少籌劃督導的成分。
(五)教育局長的人事與經費權責應予提高。
(六)教育局長的宜充分履行協調的任務,做好溝通工作。
(七)教育局長有必要隨時抽空視導,以鼓舞士氣,發現問題。
(八)教育局長宜在政務之餘,酌量參與社區行動。
(九)教育局長有必要使民眾瞭解教育措施,並重視民眾對教育的要求。
基於前述結果,爰提四項建議,俾供參考。
(一)改教育局為縣市政府組織的獨立單位,以強化教育的專業功能。
(二)建立教育局長的儲備訓練制度,以提高素質。
(三)明訂教育局長的職權。
(四)加強逐級授權,貫澈分層負責制度。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323
Creators蔡璧煌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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