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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縣市教育局局長職權之研究

蔡璧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縣市教育局長的職權,在有關的法令中,係以「承縣市長之命,綜理局務」概括規定。在此項規定之下,教育局長能否確實掌握其職權的核心,教育局改制之後應有的功能是否因教育局長職權的充分行使而更能有效發揮,一直為教育人士所關切。本專題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透過有關教育人員的認定,來釐清教育局長應有的主要職權,辨析影響其職權行使的人為因素,瞭解教育局長應具備的基本品質,以提出改進意見,俾供參考。 本研究的進行,採取學理與法規分析以及問卷調查兩種方式。首先就中外有關地方教育行政機關首長職權的理論與研究,配合我國現行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分析教育局長現有的主要職權為下列四方面: (一)組織管理方面 1.任免或推薦縣市教育人員。 2.鼓舞縣市教育工作人員的服務熱誠。 3.爭取與保障縣市教育預算及補助。 4.支配縣市教育經費。 5.規劃、運用與維持全縣市各項教育設施。 6.劃分所屬單位的權責並協調其工作。 (二)政策執行方面 1.擬訂全縣市教育政策與發展計劃並付諸實施。 2.督導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廳縣市委辨事項。 (三)工作視導方面 1.評鑑全縣市教育實施的成效。 2.領導縣市教育人員從事教育問題的行動研究。 3.溝通縣市教育工作人員的意見。 (四)社區領導方面 1.發展公共關係。 2.參與社區行動。 其次,編製問卷,進行實際調查。調查工具為「台灣省縣市教育局局長職權調查問卷」,內分三部分:第一部份「教育局長應有的職權」與第二部份「影響教育局長職權行使的人為因素」係研究者自編,第三部份「教育局長的基本品質」則根據美國葛羅斯(Neal Gross)等人的研究改編而成。調查對象包括教育局長,教育部廳行政人員,教育局其他行政人員與國中、國小校長或縣市社教機構主管,以及學者專家或對教育有研究人士,選取樣本共五七八人,實際收回問卷共四六八份,佔所選取樣本總數之八○.九七%。 調查資料經處理分析,獲得左列結論: (一)教育局長的職權能否順利行使,縣市長的影響是主要的關鍵。 (二)地方上的壓力團體或個人,對教育局長的職權行使常有困擾。 (三)教育局長的人選,必須考慮甚多因素。 (四)目前教育局長的職權履行,偏重例行公事的處理,而少籌劃督導的成分。 (五)教育局長的人事與經費權責應予提高。 (六)教育局長的宜充分履行協調的任務,做好溝通工作。 (七)教育局長有必要隨時抽空視導,以鼓舞士氣,發現問題。 (八)教育局長宜在政務之餘,酌量參與社區行動。 (九)教育局長有必要使民眾瞭解教育措施,並重視民眾對教育的要求。 基於前述結果,爰提四項建議,俾供參考。 (一)改教育局為縣市政府組織的獨立單位,以強化教育的專業功能。 (二)建立教育局長的儲備訓練制度,以提高素質。 (三)明訂教育局長的職權。 (四)加強逐級授權,貫澈分層負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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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及其職權之研究

李鐵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今日外交行政工作,無論就質或就量而言,與從前均有顯著的不同,就質而言,是工作內容的日趨複雜,與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宣傳、情報、技術、科學發生了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就量而言,是世界各地事端頻仍,外交工作份量日益加重。外交行政工作受此種演變的影響最大,不難從近年來外交行政實況及外交行政重大措施中概見一般。 年來我國在國際外交方面遭致挫折,固屬國際姑息及現實主義作崇,但以往我政府對外交工作有不少未盡到最大努力,發揮最大工作效能者,諸如外交政策缺乏彈性適應,外交經費短絀,外交人才之缺乏培養與訓練暨部份駐外使領人員有欠稱職。值茲非常時期,均應迅加檢討改進以拯危機。外交部為實施外交行政之機構,其組織之良窳影響行政效力甚大。故必須組織健全,始能發揮新的外交觀念,對人力、物力、財力、作有效的綜合運用,以執行一項全球性之外交戰略。 本論文長十五萬餘字,計分六章,其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緒論」。先就外交為「術」抑為「學」探討外交的定義。並說明外交的類型與特質。最後將美國、英國、及蘇俄外交部的組織作一簡單的概述,以為比較。 第二章:「外交部組織沿革」,首敘滿清末年之外交機關,包括鴉片戰爭前後我國與西洋各國發生外交關係及辦理外交機關,及辦理撫局事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外務部的起源、組織與職掌。再就北京政府時代、國民政府時代外交部的演變。最後述及當時外交部直屬之國內各機構。本章採歷史的敘述,俾求瞭解該部之歷史背景。 第三章:「外交部之現行組織及職權」。首先綜述外交部之組織方式、結構、職稱及職責。再就外交部分為領導單位、業務單位、幕僚單位、會議等四類,析述其內部工作單位。 第四章:「駐外使領館」。以常設使館、駐外領館、駐外代表團處,說明其設置、種類、與等級、組織與職掌、及使領館職務的結束。 第五章:「外交部的人員」。先言外交部人員的編制、任用情形。並以學歷、年資、年齡作一人員分析。最後將外交部對人員的培養與訓練情形加以評述。 第六章:「檢討與改進」,本章從組織的檢討與調整、職權的檢討與修正、人事的檢討與改進及工作的檢討與推進等四方面作一檢討,並附改進意見,作為本論文的結論。 本論文於撰述期間,承沈師淪新懇切指導;張師明誠,主任傅師宗懋多所關心與叮嚀、朱師建民,外交部湯大使武、范處長道瞻、鄭學長天授、陳學長聰勝等熱心指教解答疑難,並提供諸多寶貴資料,獲益非淺,謹此致謝。惟筆者才粗學疏,能力有限,有愧於諸師之耳提面命,疏陋之處在所難免,敬祈諸位師長嚴予教正,藉匡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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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組織及其職權之研究

董樹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的台北巿,由於政府在建設台灣為三民主義模範省的大目標下,銳意經營,各界通力合作,因而經濟日趨繁榮,工商企業發達,民生樂利,生聚芸盛,於是都巿發展所產生的種種需要,亦與日俱增,在這過程中,適應現實需要的一切建設,已遠非一個普通地方政府之建制、財政、權限所能負擔,是以要求台北巿改隸之議,久為舉國上下所關心,亦為台北巿民之殷望。 按直轄巿設置之條件,依據巿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巿,得直隸於行政院:一、首都。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就此而論,台北巿人口數量,根據巿政府民政局民國五十五年底的統計,已高達一百十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三人,加以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都有長足進步,而其地位又是中華民國事實上的戰時首都,可謂完全具備了設置直轄巿的條件。行政院為尊重民意,順應輿情,在該院第一千次院會中,採納了台北巿議會第六屆第六次大會所提改制建議,通過將台北巿升格為直轄巿,並呈請總統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準明令實施。中央政府此項明智措施,實為台北巿政建設,帶來了光明遠景。 台北巿升格改制後的首要工作,即為依據「台北巿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台北巿政府組織規程」之規定,建立直轄巿政府,使其成為一個健全進步的行政機構,得以致力巿政建設,以加速發展成一個現代化的國際都巿。 筆者鑒於現代化都巿建設,關係國家強盛,與民生福祉,至深且鉅,而都巿建設之先決條件,實為健全巿政府的組織,與乎合理分配其權責。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若組織就是一架大機器,唯有機器靈活有效,始能產生無比力量,製造偉大產品。故而如何健全巿政府的組織結構?如何發揮巿政府的組織功能?如何使其權責分配得當?允屬研究行政學或巿政學者所當注意之課題之一。筆者不敏,選定本題研究;一則藉此將行政組織的學理,與現行制度互為印證,冀企得以探其根源,認識真相,再則從此奠定爾後進一步研究巿行政問題之基礎。 本論文,共分三篇十二章,分別就台北巿政府的歷史背景,台北巿政府升格改制的經緯,台北巿政府組織的地位依據,與理論型態,及台北巿政府現行組織和職權,以及台北巿政府組織功能和職權行使所發現之問題,加以充分研究與探討,從而提出筆者對台北巿政府組織及職權的檢討與改革意見,舉其要者而言: 一、巿政府所設單位,不宜過於繁多,庶巿長能作適當監督,設相類工作歸併,機能一致,事權統一,主管可免無謂勞瘁,機關組織亦因而得以健全運行。 二、巿政府內部各單位之職權,應針對巿政建設實際需要,隨時注意研究調整,俾使事權稱適,責任確定,行政效率,當可提高。 三、巿政府責任艱鉅,業務繁雜,故而巿政建設,宜掌握重點,從速擬訂一套完整的都巿計劃,逐次推進發展,以期完成現代化大都巿建設。 四、巿政管理,須充分運用科學管理方法,使人力、財力、物力、發揮最大效用。 此四者,乃為筆者研究本文所獲心得,將其作為本文結論綱目,逐一進行檢討,提出改革意見二十三點(詳見本文結論),若能供給有關單位作為將來改進之參考,因而得使台北巿政府組織更加健全,職權更為完整,工作更是有效,此可說是筆者研究本文的一點貢獻。 本文之研究,理論與實際並重,歷史敘述與現狀分析兼顧。在現狀分析中,又著重於巿政府組織結構及權責分配體系的靜態研究,與巿政府組織功能及職權行使問題的動態研究。在靜態研究方面,乃是根據現有法規、公報、政府檔案等原始文獻,就巿政府組織制度及實施等情形,作法理上的分析與研究,俾自法的觀點,探索巿政府組織及職權上的諸多問題。至於在動態研究方面,筆者曾製成問卷表,就巿政府現職人員中,作抽樣調查。凡須經訪問而知的問題,不畏勞頓親赴巿政府訪問有關人員,總使得到正確答案為滿足。此種實地調查訪問,不是任意而為,乃是根據行政學及巿政學上的若干觀點,進一步研究分析,以期瞭解巿政府組織功能及職權行使方式上的實像。 本文於撰寫期間,承蒙內政部民政司官員借閱檔案,台北巿政府餘秘書長鐘驥供給有關法規文獻,使筆者受益非淺,調查訪問期間,復蒙台北巿政府諸位先生,熱忱匡助,盛情可感。謹此一併致謝。 台北巿政府組織龐大,職權繁雜,倉促之間,自難免掛一漏萬,舛誤之處,尚祈諸師長賜予指正。銘感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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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與職權之研究

金志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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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及職權之研究

吳聰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鄉鎮縣轄市乃地方自治的基層單位,直接與民眾接觸,舉凡與人民生活有切身關係的諸種事項,如交通水利,買賣讓渡,農林漁牧等,固需經由,或待鄉鎮縣轄市辦理,即上級政府的政策或中央法令亦有賴鄉鎮縣轄市為之宣導與推行,由是可知,如果鄉鎮縣轄市基礎不健全,則政府的一切措施,都將落空。故欲求政治紮根,必先鞏固鄉鎮縣轄市。 然而,鄉鎮縣轄市的執行機關-鄉鎮縣轄市公所,近年來因人口激增、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的結果,其組織及職權,已不足以適應客觀情勢的需要,有待與革之處甚多,筆者有感於此,乃從事本文之研究。 又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及職權的內涵,未必都能從法令中得其真象,為期深入瞭解除請全省三百一十三個鄉鎮縣轄市公所人事管理員填寫調查問卷表外,筆者並利用約半年的時間,實地抽樣訪問二十餘鄉鎮縣轄市公所,訪問的對象包括鄉鎮縣轄市長、秘書、課長、課員、村里幹事、主計員、人事管理員等。故調查與訪問所得的資料,乃為本文訟證的重要憑藉。 關於本論文之討論範圍,除對鄉鎮縣轄市公所的組織及職權加以論列外,更及於與組織及職權有關諸問題的探討。如鄉鎮縣轄市的財政狀況,鄉鎮縣轄市公所與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等等。 本論文共分六章,首章論及鄉鎮縣轄市自治的演進、台灣省鄉鎮縣轄市之總數類型區分、地位及「公所」名稱與性質。第二章,除對鄉鎮縣轄市公所員額編制、鄉鎮縣轄市長的產生、任期、黜免、地位及單位設置情形加以論述外,更將與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有關的問題,提出檢討。第三章除討論鄉鎮縣轄市公所職權的範圍、鄉鎮縣轄市長的職權、各課室(員)之職掌外,更對與鄉鎮縣轄市公所職權有關的問題加以檢討。第四章則分析鄉鎮縣轄市公所與代表會,及與上級政府的關係。第五章則討論鄉鎮縣轄市財政狀況-包括支出、收入的範圍與檢討,及預決算制度及檢討。第六章乃對有關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職權、財政等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以為全文之結論。 本論文在撰寫過程中,由於專書論著闕如,加以調查訪問等均遭遇不少困難,幸蒙薄師慶玖細心指導與諄諄教誨,並幾度審視章節,稿成後更蒙字句斟酌,惠益良多,特表由衷的感謝。此外,孟繁鵬學長於撰寫間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以供參考,內子許秀琴女士幫忙整理調調問卷資料,謹此一併致謝。 筆者學驗俱淺,且因個人能力及時間有限,雖竭盡心力,仍不免有紕繆疏論之處,謹在此敬祈 師長先進惠賜指導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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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代後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與功能之研究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ince the 1980s:An Examination of It' s Powers And Functions

劉文斌, Liu, Wen P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中共現有的國家機器結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管理國家的機構;在中 共黨政分開聲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得空前施展權力的環境,故對其過 去、現在與未來的職權與功能,確有詳加研究的必要。本論文是以大衛. 伊斯頓的政治系統理論為研究基礎,考察中共在八○年代後,因經改造成 對政治系統之重大衝擊,全國人大在此衝擊中的職權(靜態研究)與功能 (動態研究)的變遷。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詳述研究動機、理 論依據、研究方法及研究限制;第二章全國人大制度的基本概念與性質, 討論全國人大的變遷和人大制度的理論基礎;第三章、全國人大的職權變 遷,依據中共憲法的規定討論八○年代前後全國人大的職權及差異;第四 章、全國人大的功能變遷,以人大實際運作情行分期討論,尤其重視市民 社會的興起與全國人大實際運作之關聯性;第五章、八○年代後全國人大 與黨政及民眾的互動關係;第六章、結論,以系統理論檢視八○年代後全 國人大職權與功能的演變與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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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制之研究-從憲法服公職權保障論現況爭議及修法方向 / The Study of the Disciplinary Measures of the Civil Servant

王細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端正公務員官箴回復政府公信力,近年各界均積極投入檢討公務員考核究責制度,陸續提出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修正草案。然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在實務執行上如何能作公正評斷,落實依法行政及行政中立之文官基本精神,並能符合憲法第18條所揭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實係從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檢討改革,應考量的關鍵因素。 我國公務員究責制度,有別於日、德、美等國所採一元化懲戒制度,長久以來採懲戒與懲處雙軌制度,該雙軌制度雖獲大法官合憲肯認,然在運作多年後,實務上已面臨質疑,歷有學者提出改採一元化制度建議;惟因雙軌制度仍獲行政機關及實務界支持,短期內勢難改變,爰本研究探討分析仍著重在現行雙軌制度的問題與解決,並兼論推動一元化制度之可行性;從服公職權保障出發,聚焦相關法制以公共利益為由,對公務員服公職權限制,影響公務員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並基於國家與公務員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以重大權利影響為救濟權界限等之合理性。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兼採比較研究法及實證分析法。從我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令及修法緣由、司法院大法官歷號解釋、相關專書論著、期刊論文、法院實務判解,並參考日、德、美等國公務人員懲戒制度作為比較借鏡。蓋以基本權利與服公職相關權利保障,是規劃懲戒與懲處制度之上位階理論,而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則是執行面應遵守之具體原則理論;本研究將從上述憲法原則,全面檢視現行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法制及相關修正草案,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期提供日後推動公務員懲處、懲戒及相關救濟制度修正方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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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探討 / Burden of Proof and Cooperative Obligation in Tax Cases ─Focus o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陳穎蒨, Chen, Ying 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稅務案件涉及稅捐核課之行政程序和爭端解決之訴訟程序,兩者皆採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對於待證事實之主張及證據聲請不拘束行政機關與法院,其得依其職權就必要且可能之證據為調查。而因稅務案件量大且相關證據皆處於納稅義務人之管領範圍下,致職權調查待證事實困難,故有當事人協力義務之規範,兩者相互影響。若當事人不盡其協力義務將可能使證明度降低,並於審判最終待證事實仍真偽不明時,以客觀舉證責任為判決分配。本文分析現行法規範下行政與訴訟程序中有權機關職權調查、當事人協力義務、證明度調整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並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之爭議為例,探討現行實務作法是否與理論一致,並於文末提出相關現行作法之修改或法規範之建議,以供參酌。 / Tax administrative lawsuits involv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ot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llow the inquisitorial investigation. Tax authorities and courts can investigate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 according to their authority and are not restricted by the declaration of the parties. However, due to the fact of a large number of tax administrative lawsuits and tax information often accessible only to taxpayers, tax authorities and courts may encounter great difficulties in the inquisitorial investigation. Therefore, taxpayers are obligated to assist tax authorities to investigate the relevant facts and circumstance. Taxpayers’ obligation to assist tax authorties may have a counter-effect on tax authorities’ obligation to follow the inquisitorial investigation. When the cooperative obligation falls on the party, it may cause essening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f there still not knows the truth at the end of final judgment, using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to allocate the judgment. This thesis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quisitorial 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ority, coope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taxpayer, standard of proof adjustments, and the current burden of proof of legal norms. By examining the tax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concerning the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discrepancy in the practice and the theory, and concludes with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improve current practice and legal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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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機關人事機構組織與功能之研究

陳開□, CHEN, KAI-X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事行政為行政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側重人治的時代,姑且不論,即在法治時代 ,有良法仍須有適當之人為之執行。復以「福利國家」時代,政務趨繁,用人增加, 為有效任使人才,達成現代國家的使命,自須有健全的人事機構,始克盡其功。 我國人事機構原屬部外制,人事與行政不無難期配合之弊,為謀補救,爰於民國五十 六年經 總統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的決定,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的人事行政,其地位特殊,功能重要, 頗值研究。又為其推行業務主體的所屬行政機關人事機構,因與其關係密切,自亦須 相提並論。 本文以探討我國行政機關人事機構的組織與功能為主體,參採卡斯特與羅森威的組織 系統模式及夏坎斯基的行政系統模式為分析架構,全文共分五章十六節,計約十萬言 ,其內容要點如下: 第一章緒論:闡述人事行政的意義及人事機的涗革、設置緣由與組織形式。 第二章外在環境與輸入動力:分析我國行政機關人事機構內在與外在社會環境的情況 ,並探討各方對此等機構的需求和提供資源的支持。 第三章組織透視:從組織的靜態、動態和生態三方面說明我國行政機關人事機構內部 的運作。 第四章功能的剖析:探討我國行政機關人事機構的職權、地位及重要的輸出成果。 第五章結論:根據前述各章的分析和探討,作綜合性的檢討,並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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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董事會功能之研究

李俊德, Li, Zun-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董事會為企業主要決策中心,欲健全企業經營,首應發揮企董事會之功能。本論文乃 在闡述董事會功能如何發揮,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率。 第一章「緒論」,訧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架構、研究對象、方法及限制說 明之。 第二章「企業董事會之組織」就董事會的組織結構探討,包括董事會組織型態,職權 及其規模。董事之選任與酬勞等。 第三章「企業董事會執行運作」在說明董事佰權力來源,職權的行使方式,決策規劃 過程及董事會會議的運作等。 第四章「我國企業董事會現況分析」乃就我國企業目前企業董事會之情況加以調查分 析。 第五章「企業董事未能發揮功能原因」乃就調查分析結果,檢討企業董事會無法發揮 其功能的主要原因。 第六章「企業董事會功能之強化」企業董事會功能強化乃在,健全董事個人特質,董 事會的有效運作,有關法律的配合,及企業整體各項資源的協助。 第七章「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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