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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組織及其職權之研究

董樹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的台北巿,由於政府在建設台灣為三民主義模範省的大目標下,銳意經營,各界通力合作,因而經濟日趨繁榮,工商企業發達,民生樂利,生聚芸盛,於是都巿發展所產生的種種需要,亦與日俱增,在這過程中,適應現實需要的一切建設,已遠非一個普通地方政府之建制、財政、權限所能負擔,是以要求台北巿改隸之議,久為舉國上下所關心,亦為台北巿民之殷望。 按直轄巿設置之條件,依據巿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巿,得直隸於行政院:一、首都。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就此而論,台北巿人口數量,根據巿政府民政局民國五十五年底的統計,已高達一百十七萬四千八百八十三人,加以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都有長足進步,而其地位又是中華民國事實上的戰時首都,可謂完全具備了設置直轄巿的條件。行政院為尊重民意,順應輿情,在該院第一千次院會中,採納了台北巿議會第六屆第六次大會所提改制建議,通過將台北巿升格為直轄巿,並呈請總統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準明令實施。中央政府此項明智措施,實為台北巿政建設,帶來了光明遠景。 台北巿升格改制後的首要工作,即為依據「台北巿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台北巿政府組織規程」之規定,建立直轄巿政府,使其成為一個健全進步的行政機構,得以致力巿政建設,以加速發展成一個現代化的國際都巿。 筆者鑒於現代化都巿建設,關係國家強盛,與民生福祉,至深且鉅,而都巿建設之先決條件,實為健全巿政府的組織,與乎合理分配其權責。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若組織就是一架大機器,唯有機器靈活有效,始能產生無比力量,製造偉大產品。故而如何健全巿政府的組織結構?如何發揮巿政府的組織功能?如何使其權責分配得當?允屬研究行政學或巿政學者所當注意之課題之一。筆者不敏,選定本題研究;一則藉此將行政組織的學理,與現行制度互為印證,冀企得以探其根源,認識真相,再則從此奠定爾後進一步研究巿行政問題之基礎。 本論文,共分三篇十二章,分別就台北巿政府的歷史背景,台北巿政府升格改制的經緯,台北巿政府組織的地位依據,與理論型態,及台北巿政府現行組織和職權,以及台北巿政府組織功能和職權行使所發現之問題,加以充分研究與探討,從而提出筆者對台北巿政府組織及職權的檢討與改革意見,舉其要者而言: 一、巿政府所設單位,不宜過於繁多,庶巿長能作適當監督,設相類工作歸併,機能一致,事權統一,主管可免無謂勞瘁,機關組織亦因而得以健全運行。 二、巿政府內部各單位之職權,應針對巿政建設實際需要,隨時注意研究調整,俾使事權稱適,責任確定,行政效率,當可提高。 三、巿政府責任艱鉅,業務繁雜,故而巿政建設,宜掌握重點,從速擬訂一套完整的都巿計劃,逐次推進發展,以期完成現代化大都巿建設。 四、巿政管理,須充分運用科學管理方法,使人力、財力、物力、發揮最大效用。 此四者,乃為筆者研究本文所獲心得,將其作為本文結論綱目,逐一進行檢討,提出改革意見二十三點(詳見本文結論),若能供給有關單位作為將來改進之參考,因而得使台北巿政府組織更加健全,職權更為完整,工作更是有效,此可說是筆者研究本文的一點貢獻。 本文之研究,理論與實際並重,歷史敘述與現狀分析兼顧。在現狀分析中,又著重於巿政府組織結構及權責分配體系的靜態研究,與巿政府組織功能及職權行使問題的動態研究。在靜態研究方面,乃是根據現有法規、公報、政府檔案等原始文獻,就巿政府組織制度及實施等情形,作法理上的分析與研究,俾自法的觀點,探索巿政府組織及職權上的諸多問題。至於在動態研究方面,筆者曾製成問卷表,就巿政府現職人員中,作抽樣調查。凡須經訪問而知的問題,不畏勞頓親赴巿政府訪問有關人員,總使得到正確答案為滿足。此種實地調查訪問,不是任意而為,乃是根據行政學及巿政學上的若干觀點,進一步研究分析,以期瞭解巿政府組織功能及職權行使方式上的實像。 本文於撰寫期間,承蒙內政部民政司官員借閱檔案,台北巿政府餘秘書長鐘驥供給有關法規文獻,使筆者受益非淺,調查訪問期間,復蒙台北巿政府諸位先生,熱忱匡助,盛情可感。謹此一併致謝。 台北巿政府組織龐大,職權繁雜,倉促之間,自難免掛一漏萬,舛誤之處,尚祈諸師長賜予指正。銘感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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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政會之研究

吳永芳, Wu, Yong-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前言:說明研究動機及章節要綱。 第一章:國民參政會成立的背景及其發展:第一節為國民參政會成立的背景,敘述其 由抗戰孕育而成。第二節為國民參政會成立後及其發展鄉,敘述歷屆概況對討論其性 質。 第二章:國民參政員出身背景分析:調查歷屆參政員的出身背景,並以表說明,而後 以分析表說明歷屆參政員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等項的變化。 第三章:國民參政員職權的行使:以分析歷屆參政員行使提議權的情形為主,並探討 行使審議、詢問、調查權的情形。 第四章:結論:綜述參政會歷程、參政員出身背景和其行使職權間的關係,及其對參 政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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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前偵查程序

林永瀚, Lin,Yu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行政機關為求順利行使其行政權,需有蒐集資訊的行為,國內稱為行政調查,由於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著重,對於行政調查的限制也逐漸增加,在學說上逐漸出現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中令狀原則及不自證己罪的聲浪。又刑檢察機關欲為刑事偵查時,需有犯罪嫌疑的存在,因此嫌疑可說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第一項所稱「....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屬於檢察機關的義務,德國學說則稱之為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zip),符合法定原則的嫌疑程度,因可開啟偵查程序,又稱為初始嫌疑(Anfangsverdacht)。由於嫌疑本身是個範圍相當不確定的概念,亦無法量化,僅能確定需達一定的程度後始得稱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犯罪嫌疑。 由於在現實中,國家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尤以警察於臨檢時最容易發生),時有無意中發現有觸犯刑事犯罪的情形,但因「嫌疑」本身的不確定性,而國家機關在發現有犯罪可能後所為的行為常處於行政與刑事法間的灰色地帶。為有效間隔出行政與刑事區別,以明確定性國家行為並得出正確的救濟管道,特將兩者間的灰色地帶單獨類型化,此種雖有犯罪的可能性,卻尚未達到初始嫌疑程度的行為,德國則是將之稱為前偵查(Vorermittlung),而刑事追訴機關於此種情況下所為的資訊調查行為,就其整體則稱為前偵查程序(Vorermittlungsverfaren)。 本文引用德國前偵查的概念,以比較、區隔行政調查行為及刑事偵查行為,並以前偵查的概念,針對我國與德國法制面上相異之處做出對前偵查概念不同的解釋,並由前偵查的角度評析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 關鍵字:前偵查、前偵查程序、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起訴法定原則、初始嫌疑、資訊自我決定權、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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